非母子公司借款需要计算债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吗

母子公司借款利息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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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借款利息涉税问题
中翰山东有一说一问:我们的全资子公司,在母公司借款2000万元,收取利息200万,涉及什么税收问题?答: 一、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二、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所遵循的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你们是全资母子公司关系,属于关联方关系。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利率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提醒: 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2、比例限制: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非金融机构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金融企业为5∶1。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按各月月末账面金额加权平均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五条 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其中:  标准比例是指(
)规定的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是指根据
法第四十六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以下简称关联债权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以下简称权益投资)的比例,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
性投资。  第八十六条 关联债资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3、权益性投资问题 权益
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4、发票问题:《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收取利息无法开具发票,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企业应以相关协议作为支付利息的相关证明材料,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利息所属时间、利息金额等内容。5、资本化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借款利息支出要区分具体用途。如果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本的成本,按相关规定进行计提折旧、摊销或扣除。6、实际支付121文第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一定要注意。三、印花税不征。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借款合同的主体是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不包括非金融组织之间相互借款。故此类借款合同不征印花税。你们的利息200万元,要计算一下是否高于同期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是否高于2::1的比例?是否应当资本化?是否实际支付?是否开票?就知道是否可以扣除啦。
日中翰山东有一说一 骆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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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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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资比对关联企业扣除借款利息的影响
会计城 | 日
来源 : 互联网
在税收征管实务中,关联企业之间发生借款业务,在不能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借入方不符合实际税负不高于借出款项的境内关联方的情况下,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如何计算扣除?居多的一种理解就是2∶1,即以接受的投资额的2倍为限额,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借款金额不超过投资额2倍的,借款利息可以扣除;投资额2倍的借款所对应的利息就不得扣除。业界曾流传一个案例:甲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其中有关联企业C公司的权益性投资1000万元。甲企业向C公司借款(债权性投资)3000万元,支付利息只能按2∶1的比例确认,只能对2000万元发生的利息进行扣除。  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难道真如该案例所述,企业向关联方借款,超过投资额2倍以上的借款所产生的利息,就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了吗?笔者认为:答案绝非如此绝对和简单。  债资比决定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扣除额度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得扣除的利息=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标准比例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中已经明确: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和有关税法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关联债资比例,是指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  关联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  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关联债资比例与利息扣除额度的计算  债资比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在计算债资比时,一般情况下,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金额。  因此,企业在月度资产负债表日的相关数据对于计算债资比至关重要,必须根据每月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期初和期末金额,方能计算权益投资乃至债资比。  现以前文所述案例为基础,补充必要条件后形成的基础案例为:甲企业实收资本1000万元,C公司占80%的股份。甲企业2013年期初所有者权益为:未分配利润200万元、盈余公积10万元、资本公积40万元,合计1250万元,其中C公司享有权益性投资1000万元。甲企业在2013年度向C公司借款(取得债权性投资)3000万元,按不超过本省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且无应资本化的情形。甲企业2013年每月新增未分配利润和月平均权益投资计算结果见表1。  甲企业接受的C公司各月平均权益投资计算过程如下:  1月平均权益投资=()/280%=1008万元  2月平均权益投资=()/280%=1024万元  依此类推如表1所列计算,甲企业接受的全年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为14870万元,其中属于C公司的为13080万元。  案例一:假定甲企业借款发生在3月30日,至12月底尚未归还,已支付利息130万元。利息扣除情况计算如下:  1. 接受C公司平均关联债权投资计算如下:  (1)1~2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均为0元  (2)3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0+00万元  (3)4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2 =3000万元  5月~12月每月均如此计算  2.全年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28500万元  3. 关联债资比例  ==2.18,比例&2  4.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130(1-2/2.18)  =.4万元  案例二:假定甲企业借款发生在4月1日,至12月底尚未归还,已支付利息130万元。扣除利息情况计算如下:  1. 接受C公司平均关联债权投资计算如下:  (1)1~3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均为0元  (2)4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0+00万元  (3) 5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2 =3000万元  6~12月每月如此计算  2.全年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25500万元  3. 关联债资比例  ==1.95,比例&2  4. 甲企业向C公司借款,关联债资比例没有超过规定的标准比例,实际支付给C公司的利息支出全部准予扣除。  由此可见,甲企业实收资金1000万元,关联企业C公司享有甲企业权益性投资1000万元,甲企业向C公司借款3000万元,支付利息并非只能按2∶1的比例确认即并非只能对2000万元借款发生的利息进行扣除,而应根据关联债资比例的计算结果来确认。  如果在一个年度内,企业向多个关联方借款(接受债权性投资),应以向多个关联方借款之和占从该多个关联方接受的权益性投资之和的比例,作为当年的关联债资比例。对于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的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  综上,可扣除利息的标准比例是既定的,债资比是可变的,决定利息扣除额度的是债资比。向关联方借款(取得债权性投资)的时间,对年度计算关联债权投资之和以及关联债资比有着直接影响。因此,在本月末和次月初这个时间节点上,正确选择借款或者还款时间非常重要,将影响到利息的扣除乃至应缴所得税额。延伸阅读:银行业保管或持有抵债资产期间的财税处理银行取得抵债资产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抵债资产的会计处理我看抵债资产的核算难题国债资金管理中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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