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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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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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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在龙潭区有一处无籍房,此房95年建成,由于质量问题一直没有办理产权4、下一步我们应该怎么办?
我弟弟在有一处无籍房,此房95年建成,由于质量问题一直没有办理产权,今年借助市里办理无籍房政策办理了产权证,办理过程中更名为我妈妈的名字,办理更名时打听到龙潭区房管所已取消,相关业务由市龙潭区星源房产经营公司办理。公司向我们要了四千元更名费,也没有开发票只写个白条,条子上写:更名费肆仟元整,并加盖了单位公章。当时我们要正规发票,公司的人承诺房产证办下来后开发票。现在证下来了,找到他们,不给,并说谁也管不了他们,爱哪找哪找,给老妈气得够呛。类似我家这种情况的邻居大约有二十户左右。我想咨询姜律师:1、星源公司能代表政府部门办理相关业务吗?2、公司收的四千元钱合理吗?3、这种情况更名应该执行哪条哪款政策?4、下一步我们应该怎么办?谢谢姜律师,你在百忙中打扰你了。
相似推荐解答问题龙潭丛树安置房好久交房交房时间可以查看购房合同,里面有具体约定时间条款。rn1.《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对“合理期限”进行了明确,该解释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解释又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n2.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延期交付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rn3.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回复律师:贵州-黔东南回复时间: 21:08相似精选解答 问题龙潭丛树安置房好久交房一、交房指的是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内将符合约定交付条件的住宅交付于买受人的行为。该合同约定的日期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志着小区物业管理建设正式启动,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用户共同管理和相互监督局势已然形成。rn二、具体的房屋交付使用时间在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里应该有明确的约定日期的,可以翻看购房合同里的具体约定时间。如果开发商如期未交付使用的话,开发商属于违约行为。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延期交付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rn三、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回复律师:湖北-恩施回复时间: 21:08问题小产权房质量问题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回复律师:广西-南宁回复时间: 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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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福州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作者/编辑:佚名
  (日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日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产权产籍,保障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房屋产权登记、确认、监督与房屋产籍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是指房屋所有权及他项权。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籍,是指房产档案及图表、册卡、视听资料等反映房产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四条全民所有的房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国家授权管理全民所有房屋的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国家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权利。
  集体所有的房屋产权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私有的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障按照本办法登记的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房屋产权登记、确认,应当合法、准确、规范、及时。房屋产籍应当妥善保护,有效利用。
  第六条房屋产权与该房屋合法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属一致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为本市房屋产权产籍行政主管部门,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第二章房屋产权登记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注销等,应当依照本办法及时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九条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权利人应当亲自办理;特殊情况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境外申请人需要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或见证。
  共有房屋,由各权利人共同申请登记。
  依法应当共同申请登记的房屋,由当事人共同申请登记。
  全民所有房屋由国家授权单位申请登记。
  第十条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
  (二)公民身份证件,或法人、组织的营业执照、登记证或其他依法成立的文件;
  (三)房地产权利来源文件和依法应当核准的文件。继承房产申请登记,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申请人应提交公证文书。
  登记程序和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文件,登记机关应当明列告示,并提供无偿咨询。
  房屋产权登记实行表格制度。表格统一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作。
  第十一条新建的房屋,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房屋产权初始登记。
  购买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出售的新房、拆迁安置中交换产权或购买的房屋,权利人应当自拆迁协议或购房协议履行后三个月内申请房屋产权初始登记,《》()。
  第十二条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分析等转移产权的房屋以及依法强制性转移产权的房屋,权利人应当在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第十三条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的房屋,他项权利人应当申请他项权登记。
  第十四条扩建改建的房屋,共有分割的房屋,改变用途的房屋,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化的房屋,部分焚毁、倒塌、拆除的房屋,权利人应当自竣工或者变更事实发生之日一个月内申请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全部焚毁、倒塌、拆除的房屋,抵押权等他项权终止的房屋,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原权利人应当申请或者由登记机关通知原权利人办理房屋产权注销登记。
  拆迁的房屋,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协议履行完毕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房屋产权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房屋权利证书损毁、遗失的,应当申请补证登记。
  房屋权利证书破损,影响使用的,可以申请换证登记。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屋房,应当在预售十日前,将有关文件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出售的现房,拆迁人、企业应当在竣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先登记。
  第十八条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顺延登记期限。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暂缓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告知理由:
  (一)房产权利不清、文件不全的;
  (二)房产纠纷尚未解决的;
  (三)临时和违章建筑的;
  (四)违法用地的;
  (五)拆迁公告发布后再行改建、扩建、买卖、典当、抵押、交换、赠与、分析、分割或者改变用途的;
  (六)依法暂缓或者禁止登记的。
  上列情形消失后,登记机关应予受理或者办理房产登记。
  第二十条登记机关受理房屋产权登记申请的,应当出具收件收据。申请人应按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登记费用;逾期登记的,应当缴纳逾期登记费用。
  第二十一条初始登记、补证登记以及需要征询异议的其他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
  对登记申请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异议书及有关证据。申请人应当书面答复登记机关。经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决定驳回异议的,应书面通知异议人。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产权合法、明确的,登记机关应当核准登记,确认其房屋产权,发给房屋权利证书;对房产权利不合法或不明确的,决定驳回登记申请,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自受理登记之日起,核准登记或决定暂缓登记、驳回登记申请的期限分别为:
  (一)初始登记为四个月;
  (二)转移、变更、补证登记为二个月;
  (三)注销登记、预先登记、换证登记为二十天;
  (四)抵押等他项权设定登记为三天。
  驳回申请异议的,应当在前款所列期限内作出决定。处理异议的期间不计算在前款所列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房屋权利证书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和《房屋他项权证》。房屋权利证书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授权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制发。
  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并经核准的,对所有权人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共有房屋申请登记并经核准的,对共有权人代表发给《房屋所有权证》,对其他共有权人发给《房屋共有权保持证》。
福州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2    〖预览〗导语:广州市公务员考试已经开始接受报名了,那么2017广州市公务员考试准考证打印入口在哪呢?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提供到的官方入口,欢迎点击使用!希望对您有所帮助2017广州市公务员考试准考证打印入口点击进入》》》:2017广州市公务员考试准考证打印入口 & & & &相关内容报 名 须 知一、网上报名时间(日9:00至3月2日16:00,其中3月2日日1600期间,只能进行缴费,不可再进行报名和更改职位。),考生须认真查看《公告》及职位表,选择合适职位报名。考生报名时应符合公告、职位的条件要求,如实填写资料、上传照片,并通过网上缴交考务费90元,方能成功报名。二、考生姓名、身份证号必须与考试时出示的身份证一致,字库中没有的汉字请按提示用同音字并加圆括号,例如:“(山)”,并上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电子证件照片(规格为:jpg格式,宽度70像素,高度100像素,100Kb以下,建议用Photoshop“存储为Web所用格式”指令保存)。三、每位考生只可报考一个职位。报名期间,报考人员未交报名费的可改报其他职位,缴交报名费后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3月2日日1600期间,只能进行缴费,不可再进行报名和更改职位。四、本次报名不进行人工资格审查,由……【】福州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3    〖预览〗导语: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日发布了公务员考试公告,那么还没有登录系统填写资料的小伙伴赶紧了!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提供到的官方入口,欢迎点击使用!2017年广州市公务员考试准考证打印登录入口点击进入》》》:2017广州市公务员考试准考证打印入口& & & &&相关内容2017年广州市公务员考试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广东省公务员录用办法(试行)》规定,经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公务员局批准,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组织2017年全市各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下同)考试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下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考对象招考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7年大学生和社会上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毕业以上人员。除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和“退役大学生士兵”的专门职位外,非广州市常住户口(生源)报考者应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2017年国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生须于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其他报考人员须于报名之日(即……【】福州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4    〖预览〗导语:2017年广州市公务员考试准考证打印平台已为大家开通了!小编已经为大家准备好!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提供到的官方入口,欢迎点击使用!希望对您有所帮助!2017年广州市公务员考试准考证打印主页登录入口点击进入》》》:2017广州市公务员考试准考证打印入口 & &相关内容准考证打印时注意事项一、准考证打印流程是怎么样的?1.打开各省(考区)准考证打印网站,查看各地打印地址;2.点击首页“准考证打印”图标或点击“考试动态中”关于“准考证打印的通知”,仔细阅读通知后点击“我已了解,现在就去打印”链接;3.输入姓名等信息登录到网上报名系统;4.点击左侧“打印表格”菜单;5.页面右侧会显示“打印”按钮,点击;6.将会弹出新的窗口并会显示本人准考证;7.点击页面下方的“打印”按钮,选择打印机打印。二、忘记报名序号怎么办?考生如果忘记了自己的报名序号可通过两种方法重新找回报名序号。找回方法一,如果密码丢失,通过键入报考时填写的信息,找回密码,然后再根据用户名及密码可查到报名序号。找回方法二,“通过电子邮箱找回密码”,使用注册邮箱进行找回。三、准考证上的信息与我报考填写的信息不一样,怎么办?考生在打印前,应该认真核对准考证上身份证号码、报考部门名称及代码、职位名称及代码等与所报考的信息是否一致。如有错误的考生本人应……【】福州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5    〖预览〗开展“治转提”专项行动,就是要下决心解决一些党员干部庸、懒、散、慢、混、卡等作风顽疾,不解决就没有发展,不解决我们的蓝图就会落空。下面是兰州市治转提自查清单,欢迎阅读。兰州市治转提自查清单2月6日,市政府金融办召开全办干部职工大会,对开展“治转提”专项行动以来机关和干部职工个人查摆的问题进行了梳理汇总。自我办召开“治转提”专项行动第一阶段推进会以来,认真做好自查自纠问题汇总和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建议工作。全办干部职工全面对照自身岗位职责和6大类问题,深入查摆存在的作风效能问题,把问题找准找实,建立问题台账。同时,结合工作实际,通过多种形式向相关单位部门征求意见建议。对征求的意见和自身查摆的问题进行梳理汇总,制定了《市政府金融办“治转提”专项行动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详细列出针对每条意见所作出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截止目前,共梳理出需整改的单位问题5项,个人自查问题48项。下一步我办主要结合查找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或措施。办领导班子,各处室、全体干部职工逐一对照查摆出来的问题和征求到的意见建议,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有针对性、现实性和可操作性的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深刻查找原因,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切实做到边学边查边改,使问题得到有效整改,将“治转提”专项行动不断引向深入,实现全办作风明显转变。兰州市治转提自查清单市“治转提”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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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安徽省政府令第10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房屋产权产籍管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是指房屋的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籍,是指房屋的产权档案、图纸以及帐册、表卡等反映房屋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  
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产权登记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取得、转移、变更、注销房屋产权以及设定或者终止房屋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拥有的私有房屋的产权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房屋产权人可以自行办理或者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国家所有房屋的产权登记,由国家授权的管理单位申请办理。  
第六条 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屋产权的合法证明  
(二)房屋产权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新建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产权人还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规划平面位置图等有关文件。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的,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时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 房屋产权人按照下列规定申请房屋产权登记:   
(一)新建的房屋,自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  
(二)购买的新房、拆迁安置中交换产权或者购买的房屋,自取得房屋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 (三)已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发生买卖、赠与、交换、继承、分割、合并或者改建、扩建以及因国有土地使用权终止、房屋所有权收归国有的,自行为或者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移、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四)焚毁、倒塌、拆除的房屋,自事故或者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办理房屋产权注销登记  
(五)设定抵押权、典权的房屋,自抵押、典行为设定或者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或者房屋他项权利注销登记。  
第八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准予登记、暂缓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产权登记条件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分别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或者房屋他项权证。  
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交房屋产权的合法证明或者提交的证明不全而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调查核实,该房屋产权确属申请人的,应当予以核准登记,经公告3个月内无异议的,颁发房屋权利证书。  
房屋权利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补办。  
第十条 房屋权利证书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交文件的  
(二)房屋产权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  
(三)被依法查封或者产权受限制的房屋  
(四)未依法缴纳房屋契税并取得完税凭证的房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暂缓登记情形消失后,经申请人提交有效的书面证明,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有效证明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核准登记。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违法建设或者临时建设的房屋  
(二)非法转让土地上建设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已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作出撤销全部或者部分登记事项的决定,并收缴或者变更房屋权利证书:   
(一)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有关文件而获准登记的  
(二)因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责任导致核准登记不当的。  
第十四条 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单位补贴建房等各类形式的建房,凡涉及产权划分的,均应当在建房协议(或合同)中明确房屋的产权分配。  
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章 产权管理
第十六条 房屋产权人对房屋权利证书确认的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十七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房屋产权转移或者变更时,房屋产权人应当凭房屋产权转移、变更登记后的房屋产权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实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继承、受遗赠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外,禁止房屋产权转移或者设定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   
(一)在城市房屋拆迁范围内的  
(二)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范围内的  
(三)未依法登记领取房屋权利证书的  
(四)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屋,产权转移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无人继承或者无人受遗赠的房屋,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房屋产权人生前所在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财产无主的,依法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收归国家所有的房屋,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房屋产权人生前是集体所有制单位成员的,房屋由集体所有制单位管理。  
第二十条 产权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者产权不清的房屋,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或者责令使用人限期补交证件逾期无人认领或者使用人未能补交证件的,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代管期限5年。代管期满后仍无人认领的房屋,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依法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第二十一条 房屋权利证书实行验证制度,具体验证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章 产籍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及房屋产权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房屋测绘和房屋产籍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房屋测绘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房产测量规范,准确反映房屋的自然状况,为审查确认房屋产权提供依据。  
第二十四条 房屋产籍应当按照房地丘(地)号建立,房地丘(地)号的编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房屋产籍档案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房屋产籍记载的内容应当根据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注销和他项权利的设定或者终止等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并与房屋产权现状保持一致。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产权产籍的统计报表制度,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城市房屋现状及变更的统计资料。  
第二十七条 房屋产籍档案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收缴或者变更房屋权利证书,并可处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有关文件而骗取房屋权利证书的  
(二)涂改、伪造房屋权利证书的。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责任导致房屋产权核准登记不当而被全部或者部分撤销,给当事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内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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