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租房选房流程的计划生育证明可以补交吗

七处公租房申请添新规 你还能申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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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非本市城六区户籍的、主申请人及其配偶至少一人在城六区工作的保障房备案家庭,可登记朝阳区常营等3个项目和丰台区郭公庄等4个项目,需提供在城六区工作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想要申请近日启动意向登记中的7处公租房项目的非城六区户籍保障房备案家庭,夫妻双方需要至少有一人在城六区工作及缴纳社保。北京市住建委昨天发布《关于中央批发市场剩余用地等20个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配租登记补充公告》,对这7处公租房项目的登记要求进行补充。
所涉项目均在丰台朝阳
本月10日,20个市级统筹项目、近2.6万公租房启动意向登记,其中分布在朝阳和丰台的公租房项目已全部处在此次补充公告的限制之列。
补充公告显示,非本市城六区户籍的、主申请人及其配偶至少一人在城六区工作的保障房备案家庭,可登记朝阳区常营等3个项目和丰台区郭公庄等4个项目,需提供在城六区工作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城六区户籍的保障房备案家庭则不用提交。
这意味着,既没有城六区户籍,夫妻双方也都不在城六区工作并缴纳社保的,就不能申请这7处公租房了。
本月25日前须提交证明
公告要求,非城六区户籍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登记朝阳区和丰台区公租房项目的,应当在11月25日前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受理窗口提供《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未提供的家庭不能参加朝阳区和丰台区公租房项目选房。
需要提醒的是,已经完成登记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家庭,也是可以进行修改变更登记的,只不过要在本月22日前通过原登记方式完成登记意向变更;而社会单位通过集体租赁方式申请城六区房源的,申请单位注册地和办公地必须在城六区行政区划内。
丰台区的4个项目分别为:中央批发市场剩余用地项目,可配租房源903套;高立庄项目,可配租房源2497套;郭公庄五期项目,可配租房源3307套;郭公庄一期项目,可配租房源1416套。
朝阳区的3个项目为:常营汇鸿项目,可配租房源共计1593套(间),其中公租房957套,老年公租房120套,青年公租房516间;孙河乡西甸村HIJ地块居住及配套项目,可配租房源共计587套;豆各庄乡土地储备B地块、C地块项目,可配租房源共计1018套。
北京二手房交易将使“专用账户”
北京市住建委、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昨天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通知》,自日起,东城、朝阳、通州、顺义、昌平、大兴6区实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届时,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范围将覆盖全市。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指的是二手房买方将交易资金存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购房贷款由银行转入该专用账户),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完成后,由监管机构将监管资金划入二手房卖方的银行结算账户,相当于提供“支付宝”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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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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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没有空,我一个男人带齐资料去办可以吗?
你带着老婆的查环查孕证明、和全部资料可以去办理的!
可以啊 ,我就是一个人去办理的
资料齐全,谁办都行
亲,可以的,我就是拿着两个人的户口簿(集体户要开户主证明)、结婚证、身份证、老婆的B超证明(那时我们还没孩子)去办理的,首先要到社区计生办还帮我补办了一个《计划生育服务证》(记得带女方的1寸白底照片),之前老婆户口随迁过来还没办理过,然后拿上述材料到街道办直接就可以开计划生育证明了,当时开了2张,一张是公租房的,一张是安居房的,前后不到20分钟就能办好 。
可以的,现在很多事都得男人扛着。谁叫你买不起商品房,呵呵
yangwenjun 发表于
你带着老婆的查环查孕证明、和全部资料可以去办理的!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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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关于已配租公租房住户自查的通知
各公租房配租住户:
&&& 请各住户参照《南昌工程学院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管理暂行办法》(南工发[2013]62号)文件要求,特别是文件中的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相关规定,对配租条件发生变化,已不符合配租资格的住户及时办理退租手续。若经学校公租房建设与配租领导小组办公室查证已不符合配租条件的,将强制收回公租房,并将其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承租期间按公租房租金标准的3倍缴纳租金,5年内不允许再申请公租房(《南昌工程学院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 1、自查申报截止日期:日
&&& 2、自查申报地点:学校公租房建设与配租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在后勤保障处不动产科 员工楼213室)
&&& 3、联系人:华卫军& 杨毅 电话:4
&&& 特此通知!
附件1:《南昌工程学院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管理暂行办法》
&&&&&&&&&&&&&&&&&&&&&&&&&&&&&&&&&&&&&&&&&&&&&&&&&&&&&&&&&&&&&后勤保障处
&&&&&&&&&&&&&&&&&&&&&&&&&&&&&&&&&&&&&&&&&&&&&&&&&&&&&& 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南工发〔2013〕62号
&&&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申请、审核、配租、管理与监督等工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0]67号)、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建字[2012]2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1]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包括公租房的申请与审批、分配与租赁、管理与监督等相关内容。
&&& 第三条& 我校公租房实行实物配租、有偿居住和期限承租的原则。学校成立公租房建设、配租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学校公租房配租与管理的指导、监督与配租终审等工作;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挂靠后勤保障处,主要负责公租房的配租与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 第四条& 申请人应为我校正式在编或人事代理(含享受人事代理待遇)的在职教职工。申请人已婚的,其家庭成员(指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 第五条& 申请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 (一)申请人未享受我校教工公寓租房政策;
&& (二)申请之日前二年内,申请人在南昌市无房产交易记录;
&& (三)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 1、在南昌市内无产权住房,且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房政策和房改政策(不含货币化补贴政策);
&&& 2、在南昌市内有产权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 3、学校引进的特殊人才(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的为准)。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我校公租房。
& (一)违反我校不动产管理规定私自占房的;
& (二)被我校开除、除名、解除公职的或经我校人事处确认人事关系仍在学校但自动离职和出国逾期未归的。
&& 第七条& 符合申请公租房条件的教职工需提交以下材料(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 (一)《南昌工程学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 (二)需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集体户口者需提供校保卫处证明);
& (三)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未婚申请人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的证明;
& (四)需提供校人事处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共同申请人(配偶)的收入证明需其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提供;
& (五)需提供所获最高学历、学位和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 (六)住房情况证明:有房户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房户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或者相关证明;
&&(七)学校引进的特殊人才须提供校长办公会议纪要;
& (八)其他必要材料。
&& 第八条& 申请我校公租房,其承租资格认定按如下程序:
& (一)申请。需要申请我校公租房的教职员工,到我校公租房建设、配租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后勤保障处)申请,如实填写《南昌工程学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相关材料。
& (二)初审。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收集、整理、汇总,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三)审批。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并设立受理举报电话,对教职工反映、举报的公租房申请人资格的认定等相关问题,领导小组指派专人负责、逐项落实、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提出处理意见。并将落实情况或处理意见进行反馈。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领导小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若最终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领导小组上报初审意见到南昌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
& (四)资格认定。经南昌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后的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获得承租资格,进入配租程序。
第三章& 配租与租赁
&& 第九条& 配租顺序原则
& (一)分层原则。南昌市内无房的申请人群优先配租。
& (二)计分原则。在同一顺序层配租选房的顺序依照《南昌工程学院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计分办法》(见附件3),按申请人的得分高低在可供配租的房源范围内顺序选房。
& (三)分户原则。每个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只能承租一套公租房,根据家庭代际、性别、年龄结构和家庭人口等因素(包括未婚的单身家庭),作为配租参考标准。申请家庭如有原租住学校其他房屋的,承租的公房应当腾退,由学校后勤保障处予以收回。
& (四)公开性原则。学校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采取全程公开、透明操作、排序及时公榜公示的方式进行。
& 第十条& 配租程序
& (一)房源公示。根据我校公租房房源情况,在校内公布房源位置、套数、户型面积、租赁时间、租金标准、租赁管理、供应对象范围、登记时限、登记地点等相关信息。
&&(二)配租计分。首先,确定获得承租资格的申请人的配租层次、依照《南昌工程学院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计分办法》计算获得承租资格的申请人的得分;然后,公示配租层次与得分;最后,确认申请人的配租顺序。
& (三)选房与合同。按获得承租资格的申请人的配租层次与得分高低在可供配租的公租房房源内顺序选房。申请人选房确认后,凭配租通知单、身份证与学校签订《南昌工程学院公共租赁住房租住合同》,并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入住手续。
& 第十一条& 申请人不接受配租房房源、不签订《南昌工程学院公共租赁住房租住合同》(见附件2)、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作弃权处理,2年内不得再申请我校的公租房。
& 第十二条 &租赁管理
&(一)租金与运行费
&&& 1、租金与运行费的收取。租金与运行费由我校后勤保障处等相关部门负责收取。后勤保障处统一进行租金与运行费的计算与制表,由计财处统一按月在承租人的月工资中扣除。
&&& 2、租金与运行费的收费标准。租金依据市场行情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一年确定一次。目前暂按建筑面积人民币6元/m2&月计算,运行费按建筑面积人民币1元/m2&月计算,承租面积以房源公示为准。
& (二)水、电、气等相关费用
&&& 1、承租人需缴纳公租房的水、电费,按季收取,由后勤保障处统一制表后在承租的教职工个人工资中扣除。承租人的水、电等费用均按南昌市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根据计量据实收取。由后勤保障处每季度派员上门抄水表、电表等,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抄表工作。如对抄表数据有异议,可及时向后勤保障处反映。
&&& 2、承租人的燃气费用均按南昌市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根据计量据实收取。由市燃气公司派员上门抄表,承租人凭单据到指定缴费点自行缴纳。
& (三)租赁期限
租赁合同期限以5年为一个合同期,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办公室(挂靠后勤保障处)提出申请,经复核,符合公租房续租条件的,可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能续租,承租人应当按时腾退住房。
& (四)承租人职责
&&& 1、承租人在承租期间,不得改变住房结构、外观(含外墙、门窗、阳台等部位颜色、形状、规格)。
&&& 2、承租人不得将房屋内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等。
&&& 3、承租人不得私自占用或损坏的电(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等公用设施。
&&& 4、承租人不得损坏、拆除及改造室内供水、供电、供气、网络、有线电视、排水等公用设施,违者按当年材料市场价格予以赔偿并修复,所需费用由承租人个人承担。
&&& 5、承租人对所租住的公租房需进行户内装饰装修的,应向后勤保障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装修及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腾退时不予补偿。
&&& 6、承租人不得改变公租房用途,不得转租、转借,严禁用于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 7、承租人应自觉爱护公租房内设施,因不当行为造成房屋和配套设施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过失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五)物业管理
&&& 1、公租房小区根据相关规定,实行物业管理,由后勤保障处负责。物业管理的内容为区域内保洁、保安、园林绿化养护和维修服务。
&&& 2、后勤保障处负责公租房公共部位的维修工作。如电梯,外墙,上、下水,公用楼道(含门、窗),屋面,门禁对讲系统等。
& (六)档案管理
&&& 1、办公室(挂靠后勤保障处)将配租家庭情况、身份证号及所选房号等情况录入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管理平台,并作为学校享受公租房运营税费减免的依据。
&&& 2、办公室(挂靠后勤保障处)建立健全公租房使用档案,完善纸制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保证档案数据完整、正确,并根据租赁家庭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行公租房档案动态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第十三条& 办公室(挂靠后勤保障处)应当对承租人入住、腾退等情况进行登记更新。
&&& 第十四条& 对于申请人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报、承租我校公租房的,教职工可以向领导小组及时反映、投诉,领导小组应及时查处。
&&& 第十五条& 对于承租人转租、转借、改变用途等违规使用我校公租房的,教职工可以向领导小组及时反映、投诉,领导小组应及时查处。
&&& 第十六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租房内居住的,教职工可以向领导小组及时反映、投诉,领导小组应及时查处。
&&& 第十七条& 申请人在承租期内,由于在南昌市购房等因素影响,使其不符合享受公租房政策的,申请人应及时向办公室(挂靠后勤保障处)报告,并及时腾退承租的公租房。
&&& 第十八条& 租赁期内承租人调离学校工作,应及时向办公室(挂靠后勤保障处)提出退房书面申请,办理相关退房手续,在规定期限内腾退住房。
&&& 第十九条& 承租人及家庭成员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租赁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租房租住条件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腾退公租房。在其腾退现租住的公租房之前,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住房所有权证。
&&& 第二十条& 办公室(挂靠后勤保障处)应及时将承租人家庭变化信息录入市公租房信息管理平台,保证相关信息准确。
&&&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可以解除经查证属实违反本章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承租人的公共租赁合同,收回公租房,并将其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承租期间按公租房租金标准的3倍缴纳租金,5年内不允许再申请公租房。
&&& 第二十二条& 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合同关系的,承租人应当及时腾退。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现有租金的130%收取租金。过渡期满后仍不腾退的,学校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因不当行为造成房屋和配套设施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过失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第二十四条& 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租房的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租房配租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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