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到期如何向法院申请裁决分期偿还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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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力还贷款
银行贷款到期无力偿还的,可以与贷款银行协商分期偿还或者申请法院裁决分期偿还。经协商或者法院裁决后仍拒不偿还的,由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公司法有明确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债务,公司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若因经营不善公司无力偿还贷款,可以申请贷款延期,也可以因为公司确实已经资不...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贷款不还的后果...母亲这样做可能基于这样考虑1、房价还会涨房产是一个较好投资品。2、担心你由于婚姻问题在房产处分时产生不利于你的情形。3、你母亲她有能力承担按揭贷款问题。你自己的房抵押银行如无力偿还了银行有权变卖回收等处理,具体可以和他谈款项问题。但是你太不划算,想想办法还是月供还上。实在还不起,可以卖方的,好地方你只会赚不会...按照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抵押或质押合同)的约定,贷款行将向法院起诉,法院会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包括冻结借款人以及贷款担保人的所有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查封已抵质押的财...在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况下,银行可以向担保人追索贷款。如果法院判决的话也会支持银行的要求,法院可以冻结你的个人银行账户,把你的钱强行划给银行。因为你的车是抵...你好!1、你父亲与银行已经形成借贷关系,你父亲有还款义务,被借用身份证的四个人一般情况下应承担连带责任。2、你没有说清楚借款协议上谁是借款人,如果你父亲是借款人...无力偿还银行贷款,只是民事纠纷,不会坐牢。 如果银行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后,债务人不履行法院判决,银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有履行判决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 向法院起诉的诉讼费,一般都是由败诉一方承担,但是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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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类导航: |姚某某与王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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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阿民初字第203号
原告姚某某,女,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
委托代理人邹吉富,内蒙古振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甲,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庆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邹吉富、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某某诉称,1999年12月23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王某乙。2013年11月25日原告与被告在婚姻登记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第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下:位于阿荣旗某处92.21平方米楼房归女方所有,位于阿荣旗某处15亩土地归长子所有;夫妻婚后债权债务问题:阿荣旗某处房产抵押贷款50000元由男方负责偿还,与女方无关。楼房抵押贷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偿还,原告于2014年8月4日偿还贷款本金、正常息、罚息、复利,共计52852.80元。现请求被告给付52852.80元。
被告王某甲辩称,2014年7月或8月份在被告车里已给付原告50000元,原告没有给被告出具收据。
经本院审理查明:1999年12月23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王某乙,现年15岁。2013年8月2日原、被告家庭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荣旗支行贷款50000元,贷款用途更新出租车,贷款户名系原告姚某某,并用位于阿荣旗某处92.21平方米楼房作抵押。2013年11月25日原告与被告在阿荣旗某镇婚姻登记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男孩王某乙由男方负责抚养,抚养费由男方自行承担,位于阿荣旗某处92.21平方米楼房归女方所有,位于阿荣旗某处15亩土地,归长子所有,阿荣旗某处房产抵押贷款5万元由男方负责偿还,与女方无关。贷款到期,被告没有偿还贷款本息,原告于2014年8月4日偿还贷款本金50000元、正常利息2800元、罚息50元、复利2.80元,合计52852.80元。被告抗辩于2014年7月或8月份在车里给付原告50000元,但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给付原告50000元。经组织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
上述事实,原告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证据一,离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3年11月25日离婚事实,被告没有异议。本院对离婚证予以确认。
证据二,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离婚时双方协议用某镇金典家园楼房抵押贷款由被告负责偿还,与原告没有关系,被告没有异议。本院对离婚协议书予以确认。
证据三,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合约签订客户回单一份,证明用阿荣旗某栋房产抵押贷款事实,被告没有异议。本院对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合约签订客户回单予以确认。
证据四,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一份,证明用位于阿荣旗某处房屋抵押贷款于2014年8月2日到期,贷款是用原告的姓名签订贷款协议,原告于2014年8月4日在多次通知被告偿还贷款无效的情况下,原告借款偿还贷款本息合计52852.80元,被告对农业银行业务凭证没有异议,但对原告证明的问题有异议。本院对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予以确认。
证据五,照片一张,证明签订贷款协议前农行工作人员在抵押房屋门前的拍照,证明贷款合同存在,被告没有异议。本院对照片一张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1月15日协议离婚事实有效,双方约定位于阿荣旗某处92.21平方米楼房归原告所有,被告负责偿还贷款本息双方没有异议。原告已偿还贷款本息被告没有异议。原告偿还贷款本息没有过错,原告向被告追偿偿还贷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抗辩已给付原告50000元,但被告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同时原告也否认被告给付50000元,因此被告的抗辩给付原告50000元,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的规定,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给付原告姚某某偿还贷款本息52852.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1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王某甲负担56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陈 庆 伟
二○一五年二月九日
员&&高&&& 娃
附:本判决依据之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 暂时无力偿还的, 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阿荣旗人民法院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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