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连带责任两年后得了矽肺厂家还有责任吗

两个用工单位应如何承担职业病(矽肺)的工伤赔偿- 翁友平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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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用工单位应如何承担职业病(矽肺)的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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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2011年3月-2013年3月进入被申请人二(以下简称公司二)坪煤矿从事采掘工作。2013年3月8日进入被申请人一(以下简称公司一)煤业有限公司工作,工种为采掘工。2013年5月22日工作中,因工受伤,在三明市第一医院医疗诊断过程中发现有双侧矽肺,建议职业病防治所随诊。申请人在2014年2月28日、4月27日向福建省三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职业病体检,诊断为尘肺观察对象,一年复查。2015年5月8日又到福建省三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职业病体检诊断为,煤工尘肺壹期。2015年7月29日被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公司一和公司二共同承担王职业病的用工主体责任,认定为工伤。2015年10月26日被三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能力障碍柒级。申请人认为,自已因患有职业病劳动能力障碍柒级与在公司二和公司一工作时具有因果关联,且在申请人离职公司二时,公司二未按规定要求对申请人进行离职体检和进入公司一时,公司一也未按规定要求对申请人进行入职体检,造成申请人工作期间患有职业病,二公司应当对申请人的工伤负有共同的责任。
1、解除合同;2、要求二公司连带支付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②一次性医疗补助金、③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④停工工资元、⑤交通费:1000元 、⑥职业体检、鉴定费:1069.79元,以上共计:
被告抗辩理由:1、申请人的工伤职业病(矽肺)是否与公司一、二有关联? 2、引起申请人工伤职业病(矽肺)的两个公司应按多少比例承担?3、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意见:1申请人在2011年3月-2013年3月进入公司二工作时,公司二未按规定给申请人建立健康档案,而且申请人离职时也未按规定给申请人办离职体检和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而公司一作为从事煤矿行业的公司,应知道本行业的其他职工在需进入所属公司时必须要给其做入职体检,而不至于对新入职职工前身患何疾病会与公司产生承担何责任是明知的,既然你放弃权利,就有义务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五十六条规定及《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之规定,申请人的职业病工伤与二公司具有因果关系2、&&51052012 3、申请人在申请及被认定职业病七级工伤的过程中,二公司都未提出异议,现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结论已产生效力。
所以申请人认为,自已患有职业病,与在二公司工作有一定的因果关联,造成申请人的七级职业病伤残,却无法按规定享受工伤待遇,都是由二公司所造成的,造成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二公司应当按要求赔付给申请人相应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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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知识河南矽肺工厂调查:砂厂多为外地临时工在干
  除尘环保防护设备是一台风扇和口罩,洛阳当地村民已吓得不敢干
  洛阳市偃师市寇店镇,一家原叫“科发玻璃原料加工厂”的企业,被指因粉尘过浓、防护不到位导致七名工人患上矽肺。矽肺病人之一的孙忠有说,工厂操作工通常也就三十来人。
  洛阳偃师市寇店镇舜帝庙孙忠有,东朱村江龙子、高虎山,顾县镇高刚建,四人均已在洛阳市疾控中心等机构分别被诊断为矽肺,除高虎山是矽肺一期以外,其余均是矽肺三期。
  除他们之外,另有三人,已经去世。
  沙沟村的侯少明,在偃师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下达后三四天去世。偃师市劳动仲裁委裁决孙忠有等人与科发玻璃原料加工厂有劳动关系。“不管咋说,让他见见这张纸(指裁决书)。”孙忠有说。
  舜帝庙的孙全力,则在虎年腊月离开了人世。
  根据诊断证明,他们均在寇店镇韩寨村一家干破硅砂厂(即上述“科发玻璃原料加工厂”)工作过。
  锷破、锤破、棒磨、筛选、除尘&&孙忠有和高虎山说,哪样活他们都干过。孙忠有还担任过生产组长,“越脏越累的地方越要去。”
  直到如今,七名工人中,东朱村已故的尚新洲的家属与厂方私下达成协议获得赔偿,孙全力和孙忠有各获得了2万元赔偿,其他人,因为厂方否认他们在公司的打工经历,目前尚未获得厂方的赔偿或补偿。
  高虎山和江龙子说,他们分别已经花去5万余元和2万余元的医药费。
  “临时工”
  “(石英)砂厂都是临时工在那干活。”
  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铁门镇沟头村,富含石英岩的方山脚下,村民们如是对早报记者说。他们表示,相比七八年前进石英砂厂打工的高虎山等人,如今几乎没有本地人会进干破石英砂厂工作。“好些(石英砂厂的)工人都得矽(肺)病,当地人对这个很清楚,都不干。那是看不见的杀人。”
  将石英石(或硅石)加工为石英砂(或硅砂),其增值空间是原来的四五倍。一吨硅石销售价为30余元,而一吨硅砂的价格则可能接近200元。
  与沟头村村民所说的一样,在三门峡市渑池县洪阳镇赵窑村、洛阳市伊川县彭婆镇赵沟村,这两个使用干破法的石英砂厂聚集区,村民们都告诉记者,如今,在石英砂厂里的工人,大多是外地人,他们通常来自洛阳市宜阳、嵩县,南阳市乃至四川省等地。
  村民们都表示:砂厂开工时粉尘很大,他们也听说过有工人因此得上了肺病,但并不知道是哪些工人、现在何处。
  在洛阳市,根据历年环保部门督查及市民投诉等的信息,新安县铁门镇、伊川县彭婆镇是石英砂厂的两大聚集区。
  这两个镇,分别依傍着方山和冯家山等富含石英岩的山脉,衍生了数百家石英砂厂。仅彭婆一镇,该镇赵沟村某石英砂厂老板张旭辉告诉早报记者,全镇有将近300家石英砂厂,其中赵沟有45家。
  赵沟,以及与新安县铁门镇相邻的三门峡市渑池县洪阳镇赵窑村,石英砂厂均采用干破工艺。通常来说,相对水洗工艺,干破工艺粉尘更大,换言之,尘肺病危害因素相对更多。
  赵窑村,与新安县铁门镇毛毛沟村交界,都在方山之上。村民们之间“为了各自的利益”进行着较量——村民白某说。
  在方山南坡采矿的,大多都是赵窑村村民,他们在矿区边上开办了十来家石英砂厂。
  砂厂一开工,整个村子都是白色的粉尘,地里、院子里都是,刮风时窗户都不敢开,“你打这儿走吧,过来你的头发都是白的,白乎乎咧。俺们从哪儿过,基本上,都是戴着口罩。”包括白某这样的村民,一直因为环境污染问题上访。
  白某等人同样告诉早报记者,在这些砂厂里干活的,大多是他们并不认识的外地人:“当地人怕死,不敢(在砂厂里)干。”
  在赵沟村,村民赵某以前在山上采矿,但绝不进石英砂厂打工。他说,工厂全部开工时,天上全是粉尘,三四百米外都看不见。
  记者在彭婆镇走访了五六家石英砂厂。在东草店村一石英砂厂内,两位工人说,他们是本村村民,这家工厂用的是水洗工艺,相对干破法,粉尘要小得多。“干破的我们不干,粉尘太大。”他们说。
  除尘:只用一台风扇
  东草店某石英砂厂工人张某来自洛阳市宜阳县,他说:上岗以来,当地卫生局从未检查,也没有体检,没有培训,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人告诉他,他现在做的工作可能会导致所谓的“职业病”;除尘口罩基本一个月换一次,是工人自己觉得“不行了就换”,平时“没人管”。
  他对记者说,他听说过粉尘多了,可能会得“肺矽病”(指矽肺病),几十万元都治不好。
  但是,张某说,尽管是水洗工艺,在筛选环节,粉尘还是会很大,有些工友嫌麻烦,不戴口罩,而此时最大的防护设备,就是一台风扇。
  在西草店最大的一家干破石英砂厂,尽管老板王某称自己的工厂除尘环保已经合格,操作车间基本密封而不危害工人,但早报记者在现场看到,一位工人没有戴口罩而在十几分钟内进了三趟车间,就在旁边的老板也没有做任何叮嘱。
  石英砂厂的老板们对干破和水洗两种工艺的效益进行了比较:
  就投入而言,干破工艺在前期生产设备上投入较大,水洗工艺对场地需求更大,且在后期,水洗工艺因为水电的成本消耗更大。
  就产出而言,干破工艺的产量是水洗产量的两倍,水洗工艺由于受天气等因素影响,产量相对较小;而水洗工艺产品的价格,比干破工艺产品,每吨要高出约二三十元。
  例如:一个占地2亩的干破石英砂厂每月产量300吨,销售价格160元/吨,总收入为48000元;一个占地2亩的水洗石英砂厂,每月产量则大约120吨,销售价格190元/吨,总收入22800元。
  “我们是薄利多销。”彭婆镇西草店村干破石英砂厂老板王某说。
  相对来说,在国道沿线的东草店、西草店、北寨、东高屯、西高屯等村,绝大部分采用水洗工艺,“在公路边上,干打(干破)不让干,粉尘太大过不了人。”北寨村石英砂厂老板沈某说。
  赵窑、赵沟,这些山上的村庄相对缺水,则基本采用干破工艺。
  “不用在卫生部门备案”
  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法》,涉及职业病危害的项目,要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此外,用人单位要定期让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上岗前后及离岗前,都需要对职工进行体检。
  然而,在早报记者走访的洛阳伊川彭婆镇东草店、西草店、北寨、赵沟等村,各石英砂厂老板都表示,办厂并不需经过卫生部门。
  西草店干破石英砂厂老板王某说:“我们这不是食品,不涉及卫生部门。”至于员工上岗前后是否体检,他明确表示,“没有。”
  北寨村某石英砂厂老板沈某说,办厂“没你想的那么复杂”,“不用(在卫生部门)备案”,“只要收税,收税之后工商都不来,营业额太小,几个厂从别家买一些发票,基本上不用开票”,“不涉及安监部门”。
  沈某还说,办厂会涉及环保部门,环保部门每年都要查,但风声一过,厂子照开。
  卫生部门称“没管好”
  8月29日上午,洛阳市疾控中心职业病预防控制所所长汪海生对早报记者坦称,《职业病防治法》“是写得最详细的、比较好的一部卫生方面的法规,但这几年执行的情况,就是难度比较大”。
  他说,这些年来,卫生部门“没管好”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而他认为,这不是洛阳或者河南的个别现象,而是全国的普遍现象。
  目前作为职业卫生检测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性健康检查以及职业诊断等的业务科所,汪海生说自己并没有执法权,“企业叫我们做就做,企业不叫我们做就不做”。
  汪海生表示,在洛阳有尘肺病危害因素的石英砂厂,大多是小型乡镇企业,他们“根本不理你(指卫生部门),不叫你做(评价、检测等),生怕你知道一些内幕。”
  他说,职业病防治牵涉到生产改进、体检、检测等,需要一些费用,乡镇企业不愿意投入精力和财富。
  与此同时,“地方保护非常厉害。”他说,“县里搞个企业不容易,能交税,好多企业都是&县长工程&、&县委书记工程&,再加上卫生部门没有强制罚款的权力,执行不到位。”
  汪海生介绍,将相应的监督执法职能调整至安监部门,可能是大势所趋,“但这个过程不知道要多长时间,可能要三五年。”
(责任编辑:廖一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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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热点关注  近日,长寿区凤城司法所来了一位身材佝偻、走路微颤的男子,他叫但兴明(化名),原来是长寿某石材厂工人。一年前,但兴明开始出现反复咳嗽、胸闷、胸痛等症状从石材厂辞职回家,经萧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但兴明才得知自己是矽肺病三期。  矽肺病是尘肺病的一种,其主要成因是职工在工作过程中长期吸入粉末所致,这种病可能引发肺结核、气胸等多种并合症。当但兴明找到石材厂老板廖权(化名)要求赔偿时,双方却因意见分歧过大不欢而散。迫于无奈,但兴明只能求助凤城司法所。  在得知但兴明的遭遇后,凤城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对该纠纷进行了走访调查。原来该石材厂是一个从事石材加工的私人作坊,但兴明从2001年起一直在该石材厂工作已有10余年,长期从事石材电锯工作。2009年,原石材厂老板由于经营不善将石材厂转让给了现在的老板廖权,包括但兴明在内的10余名工人留了下来,继续在该石材厂工作。  石材厂转让后,廖权并未按照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对工人进行体检,亦未给工人缴纳工伤保险。石材厂目前经营困难,很多货款无法收回,已拖欠工人两个月工资。调解中,石材厂老板廖权认为:自己2009年接手石材厂后,改进了设施设备和加工工艺,为工人添置了防护用品,但兴明的矽肺病是在石材厂转让前得的,与自己无关,自己没有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想申请认定职业病为工伤的,必须先行到法定医疗机构进行病情诊断,确诊所患疾病为职业病,然后持法定材料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若对劳动关系、工种或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但兴明未与石材厂签订劳动合同,由于无法确认劳动关系,难以直接提起工伤认定,走正常法律程序维权会异常艰难,如果石材厂老板故意拖延,走完所有法律程序可能需要两三年时间。  尽管本案困难重重,考虑到但兴明家境贫寒,为避免延误最佳治疗时机,通过及时调解为但兴明争取到赔偿款是最简捷、最有效的途径。凤城司法所工作人员经过耐心细致反复调解,纠纷双方均作出了让步,最终促使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石材厂共支付但兴明各项工伤待遇款共计36万元,考虑石材厂暂时性经营困难,石材厂在协议签订一个月内支付但兴明11万元,余款25万元在协议签订后半年内支付完毕。  记者 张成林 通讯员 向小云&为民生 抒民意 解民忧 新闻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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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查出职业病 单位也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来源:大众网烟台频道&&&编辑:&&&&&&作者:
&&& 大众网烟台4月29日讯(通讯员 旷翔宇)一家矿业公司的职工在离职后发现自己患了矽肺一期,是否属于工伤?近日,烟台市中级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工人孙某虽离职后才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原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某矿业公司作为职工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离职6年工人被查出矽肺
&&& 孙某原系某矿业公司的职工,自1991年开始在某矿业公司井下工作,担任装岩机工,直到2006年6月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孙某一直在家务农。因近几年孙某常感到胸闷胸痛、头昏乏力,便怀疑自己的身体状况。2012年1月孙某去某市职业病医院检查,结果诊断为矽肺一期,属于职业病。&&& 孙某认为,其是某矿业公司的职工,在该公司从事矿井下装岩施工工作十余年,长期接触粉尘,井下恶劣的工作环境才使自己患上矽肺病,其工作单位应该对其职业病承担责任,于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职工孙某发生的职业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
&&& 某矿业公司认为该职工六年前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六年后发现矽肺病与公司无关,公司不应对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将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 公司应承担工伤责任保险
&&&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在与某矿业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期间,孙某作为劳动者,享有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某矿业公司作为孙某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条件和保障。《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因某矿业公司未提供孙某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后在他处有接触粉尘工作的证据,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鉴于矽肺病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等因素,某矿业公司作为孙某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孙某的工伤保险责任。法院判决维持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工伤认定。
&&& 》》》法官说法
&&& 烟台中院行政庭副庭长苏宁雪法官提示:企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按照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本案某矿业公司作为孙某的原用人单位,应当为包括孙某在内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工作环境条件和职业卫生保障,但企业并未提供其曾经为孙某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任何证据。
&&& 《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或者转换工作单位时发现劳动者患有职业病的,由造成该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负责工伤保险的处理。”第三十一条规定:“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其检查和治疗费用,由造成该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承担。”
&&& 本案,职工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虽然与企业不再具有劳动关系,但其一直务农并未再从事接触粉尘的工作,企业亦未提供该职工在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后在他处有接触粉尘工作的证据,由于矽肺病的具有三、五年至十年、甚至二十年不等的长期性和不易被发现的潜伏性等特点,孙某虽然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才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原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某矿业公司作为职工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初审编辑:张利然责任编辑:孙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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