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放雇佣工人干活受伤赔偿怎样补赔

&&&&&&&&&&&&&&&&&&&&企业职工病亡有什么补偿,职工家属有什么补偿?
企业职工病亡有什么补偿,职工家属有什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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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职工病亡有什么补偿1、职工及退休人员因病(含非因工、下同)死亡后,当月工资或基本养老金照发,同时发给丧葬费1200元。生前有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的,发给一次性救济金,标准为死者生前7个月本人工资或纳入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2、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供养直系亲属,可根据其生活困难情况,酌情给予定期或不定期的生活补助。生活困难大的多补,困难小的少补,不困难的不补。补助标准以供养直系亲属户口所在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50%;农村的补助40%;孤寡老人或孤儿增加10个百分点。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包括个人开业)的,其收入总额扣除本人必需的生活费和本人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费(均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后,所剩余部分应作为死者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费,不足的再按前款规定标准补足。发给的补助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本人工资或纳入统筹项目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补助费发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3、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和条件发生变化时,企业应从发生变化之下月起,改变其生活困难补助金的数额。4、职工及退休人员病亡后,由企业通知前来料理丧事的直系亲属,并报销其一次往返普通车船票。5、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生活困难补助金,属于支付范围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不属于养老保险支付范围的,由企业支付。二、企业职工病亡职工家属有什么补偿1、企业职工病亡,职工家属享受生活困难补助金,符合供养条件的,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可继续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2、职工本人工资,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的口径,按职工死亡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3、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在按规定应实行火葬的地区不实行火葬的,不享受丧葬费。企业所在地尚未具备火葬条件,或者当地是按少数民族习俗安葬的,丧葬费可暂按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4、死者原配偶再婚后,从再婚的次月起,不再享受生活困难补助金,其他供养直系亲属仍符合享受生活困难补助 金条件的,可继续享受。5、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凡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其生活困难补助金从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的次月起发给。在企业按照我市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后,死者家属不接受企业处理决定的,企业则从其接受处理决定之日起发给有关待遇,过去的不予补发。6、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只有父母或配偶符合供养条件,其兄妹或子女的固定收入超过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则应与企业合理负担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费用。对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企业可根据死者兄妹或子女的人数和收入状况,按照《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发给死者供养直系亲属50%至75%的生活困难补助金。7、享受生活困难补助金的供养直系亲属,应以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时,其直系亲属是否具备供状条件来确定。在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的当时,其直系亲属不具备供养条件的,以后达到供养条件时,不能再列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或不定期的生活困难补助金。8、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以死者供养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但死者供养直系亲属户口在市外的,应以死者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金。9、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共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享受的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为: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发260元;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发221元。10、《暂行规定》中的“退职人员”,是指按照国家和我市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11、享受了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金的死亡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不享受丧葬补助费。12、职工调动工作,在调动途中非因工死亡,其死亡待遇应由调入企业发给。13、职工或退休人员因民航,铁路、公路和水上交通事故等非因工死亡的,有关单位给予的赔偿费(补偿费)数额高于其直系亲属和供养直系亲属按《暂行规定》应享受的死亡待遇标准时,企业不再发给死亡待遇;低于《暂行规定》标准的,企业应补足。其中,对符合《暂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按月享受生活困难补助金的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企业应根据有关单位给予的赔偿费(补偿费)减去按《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后的余额,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推算出发给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时间,并从推算出的发放时间起,发给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不定期的生活困难补助金。企业用自有资金为职工投保人身意外保险,职工死亡后,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费由企业掌握,企业再按《暂行规定》的标准发给死亡待遇。14、职工及退休人员自杀死亡,除经司法机关认(裁)定为畏罪自杀不发给死亡待遇外,确属其他原因自杀死亡的,可比照《暂行规定》发给死亡待遇。15、经司法机关认(裁)定为因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而死亡的职工及退休人员,不予发给死亡待遇。16、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职工死亡时,按《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只发给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17、有计划外超生(含,下同)子女的职工死亡时,在此之前已按《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接受了各种处罚,缴清了计划外生育费的,可将计划外超生子女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有关死亡待遇;职工死亡之后,再按《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接受各种处罚,缴纳计划外生育费的,其计划外超生子女不能补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有关死亡待遇,其中,非婚生子女如其父母按照《婚姻法》等规定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可从其父母取得合法手续的第10个月起,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有关待遇。18、职工及配偶均系独生子女,且配偶无经济收入,其岳父母或公婆符合规定供养条件的,可将双方的父母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有关死亡待遇。职工及其配偶仅一方是独生子女的,职工本人的父母已列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的,其岳父母或公婆则不应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反之,已将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列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的,其本人的父母则不应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19、死亡职工原配偶是有劳动能力的农民,一般至少应供养一个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独生子女除外)。农村专业户或能基本计算收入总额的,以及低于当地一般农民生活水平的贫困户,则应按实际情况确定其供养人数及负担 的生活费。20、丧葬费发给主要负责办理后事的死者直系亲属(或亲属),若死者后事完全由本单位办理的,可不再发给丧葬费。但属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机构应将丧葬费支付给单位;一次性救济金的发放对象及顺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继承法》的规定执行。21、供养直系亲属按月享受的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随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22、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试用期内死亡的,应按《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只发给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23、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协议有效期间死亡,如已按协议内容缴清了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按照《暂行规定》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只发给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如未按协议内容缴清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则不能享受死亡待遇。24、职工在从事第二职业期间和退休人员在外单位聘用期间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应按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原单位和社会保险机构不再发给非因工死亡待遇。25、职工在借调工作期间非因工死亡,应按借调协议办理,如借调协议对此未约定的,应由原企业发给死亡待遇。26、非国有企业的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企业应按《暂行规定》和本处理意见的规定发给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是否发给死者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由企业自主确定。但对日前已领取,并且日后仍符合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条件的死者供养直系亲属,应继续发至失去供养条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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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企业停产职工如何补偿
因企业停产职工如何补偿
东城区发表时间: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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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补偿金中工资计算标准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问题,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而对于上述条款中的“工资”的范围,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予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在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这一问题上,最容易引发混淆和纠纷的地方常见于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否包括加班加点劳动报酬的问题。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支付给职工的加班加点劳动报酬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应包括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
律所:北京银座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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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共 2 条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
律所:北京浩东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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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1041****
您好,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要求其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律所:北京轩至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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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载中...内容加载失败,点击此处重试加载全文 充意见》的文件,因此,补办丢失的职工档案工作还不能马上开展。何时正式开展有待具体通知。帮办记者邢宇【来源于:腾讯新闻】二、来自搜狐新闻:“企业将职工档案丢失损毁如何补办?”问:企业职工档案补办认定内容是什么?答:1.招收、分配和安置材料;2.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登记材料;3.学历和岗位技能(职称)材料;4.档案工资材料;5.调转中形成的人事、工资介绍信和社会保险关系材料;6.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材料。问:档案补办认定应提供哪些材料?答:(一)招收、分配和安置材料1.补办初始就业手续,单位应提供: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会员证”或“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原始证件;用人单位招工时的“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原始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2.补办大中专毕业分配手续,单位应提供:本人毕业证书;人事部门出具的分配(派遣)证明。3.补办转业(复员)干部和退伍士兵手续,单位应提供:入伍、退伍证书;武装部提供的入伍证明;人事或民政部门提供的转业(复员)、退伍安置证明。(二)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登记材料本人应提供:原户籍迁出地或者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加盖户籍章的迁出或者迁入原始底案复印件;下乡所在农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证明。(三)学历和岗位技能(职称)材料1.学历材料,本人应提供:毕业证书;毕业学校出具的证明和学校档案机构盖章的毕业成绩单复印件。2.岗位技能(职称)材料,单位应提供:职称证书;核发岗位技能(职称)证书的部门、单位出具的证明。(四)档案工资材料用人单位应提供:单位原始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职工工资发放名册;同期参加工作的职工历次升级演变过程表。(五)调转中形成的人事、工资介绍信和社会保险关系材料单位应提供:调出、调入单位出具的证明,以及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证明;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转移情况证明。(六)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材料单位应提供:重新补签的劳动合同书;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文件。(七)企业无法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材料单位应负责召开相关人员座谈会,形成会议纪要,所有参加会议人员及企业主要领导签章;提供两名以上同期参加工作知情人证明,并提供证明人档案;出具本人社会保险缴费单据及养老保险手册。问:补办档案认定程序有哪些?答:1.对丢失损毁职工档案负有责任的单位,向所在市或者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补办认定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职工履历、丢失损毁的原因,补办依据(有效材料)及应承担的相应责任。2.申请单位依据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建立档案目录,负责组织收集补办认定应提供的有关凭证、证明材料,并提供申请补办认定档案职工的户口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本人户籍底案和个人补建档案的履历自述材料。3.申请单位携同职工本人到所在市或者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补办认定材料。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补办认定材料进行初审。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初审后认为提供材料不充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补正材料通知单》,由申请单位继续收集补充材料。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初审合格的申请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7.申报单位收到《受理通知书》后,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在申请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8.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补办认定手续。问:补办档案有哪些具体认定时限?答: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即为受理补办认定申请。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补办认定申请3个工作日内,委托企业进行公示。3.经公示无异议的,应当自公示截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补办认定手续。问:由于本人原因造成档案丢失损毁的是否在此次补办认定范围?答:不在此次补办认定范围。问:因企业破产、无法提供有效证件的如何处理?答:这将作为遗留问题,待请示市政府后再作认定。【来源于:搜狐新闻】附件:“哈尔滨市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办法》已经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石忠信                            日 为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范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工作,保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哈尔滨市档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的补办认定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市区内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工作。  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工作。  人事、民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权限协助做好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工作。  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工作,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工作程序,并向社会公示。 企业职工档案中的下列材料丢失、损毁,可以申请办理补办认定手续:  (一)招收、分配和安置材料;  (二)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登记材料;  (三)学历和岗位技能(职称)材料;  (四)档案工资材料;  (五)调转中形成的人事、工资介绍信和社会保险关系材料;  (六)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材料。 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由对档案丢失、损毁负有责任的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向所在市或者县(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补办认定手续。 因企业职工自身原因造成档案丢失、损毁的,不予办理补办认定手续。 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申请办理补办认定手续应当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  (一)职工户口及身份证、本人填写的履历表;  (二)补办认定招收、分配、安置材料的,提供能够证明招收、分配、安置时间的相关原始证明材料;无相关原始证明材料的,提供知情人座谈会会议纪要,2名以上知情人证明,以及社会保险缴费单据,养老保险手册;  (三)补办认定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登记材料的,提供原户籍迁出地或者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加盖户籍章的迁出或者迁入底案复印件,下乡所在农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四)补办认定学历材料的,提供毕业证或者毕业学校出具的证明和学校档案机构盖章的毕业成绩单复印件;  (五)补办认定岗位技能(职称)材料的,提供核发岗位技能(职称)证书的部门、单位出具的证明;  (六)补办认定档案工资材料的,提供单位原始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职工工资发放名册;  (七)补办认定调转中形成的人事、工资介绍信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材料的,提供调出、调入单位出具的证明,以及在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证明;  (八)补办认定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材料的,提供重新补签的劳动合同和补办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备案手续。  补办认定工人招收材料、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材料或者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安置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应当经原出具招收、分配、安置手续的劳动保障、人事或者民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 劳动保障部门接到责任单位补办认定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拟补办认定职工档案的有关情况在责任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劳动保障部门对公示后无异议的,应当自公示截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认定,并通知责任单位凭补办认定文件建立职工档案。 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补办材料与原档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办理补办认定档案的目录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责任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如实申报补办职工档案的相关材料。对虚报或者瞒报的,取消其申请补办认定资格;已骗取补办认定文件以及相关待遇的,由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予以取消,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责任单位不履行申请办理补办认定义务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劳动保障部门办理职工档案丢失、毁损补办认定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严格审查,不得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对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流动人员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职工的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工作,由人事部门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日期:日 实施日期:日 (地方法规)【来源于:新浪新闻中心】哈尔滨日报要点:1.补办认定工作程序2.档案目录3.补正材料通知书4.受理通知书5.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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