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夫妻房产赠与公证费用公证失败,可以退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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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赠与协议 却未办理公证和过户是否有效?
案情:2010年3月,李某和王某夫妇出具了一份赠与书(赠与书为打印件),将两人名下的拆迁安置房屋赠与给了小儿子,赠与书的最后注明了“今日生效,请公证处予以公证”的字样,下有两位证明人的签字。但是因为该房屋是拆迁安置房,赠与时,房屋的三证还不能办理,所以在赠与后他们没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也没有就赠与合同到公证处办理公证。2010年5月,李某因病去世。2011年1月,涉案房屋已经可以办理房产三证,小儿子拿出这份赠与书,希望他哥哥能配合办理过户登记,但他哥哥不认可这份赠与书,予以拒绝,并要求按照法定继承进行继承。2011年3月,小儿子一纸诉状将他哥哥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这份赠与书合法有效,判令他哥哥协助自己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观点原告方(小儿子)认为系自己父母真实的意思表示,母亲现在也还是同意的,且有见证人见证。没有办理公证的原因是因为没有房产证,无法办理公证。没有去房管局办理过户登记也是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办理过户登记,且该拆迁安置房购房款也是由自己负担的,而且自己从父母将该房赠与自己之后一直住在该房屋中。法院应当认定这份赠与书是合法有效的,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方(大儿子)认为,该赠与书是不真实的,不是父亲的真实意思表示,父亲虽然生病,但是父亲并没有丧失写字的能力,应该有亲笔字据。赠与书的时间在父亲去世前不到两个月,当时父亲的精神状态是不正常的。从内容上来看,该赠与书是准备申请公证的,事实上并没有公证。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到目前为止房屋所有权还没有变动。综合以上几点,本案所涉房屋应该按继承法的规定进行法定继承。评析经过司法鉴定,原告提供的赠与书是父亲李某的真实笔迹,该赠与行为是李某和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也表示愿意接受赠与,因此该赠与合同依法成立。鉴于赠与物系房产,故李某和王某履行赠与协议需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因当时赠与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书,导致相关手续未及时办理。现李某已去世,其在去世前并没有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王某也明确表示愿意继续履行赠与协议,故被告应当与王某一起继续履行赠与协议,协助原告办理赠与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故原告的诉请应予以支持。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随意撤销,且如果赠与人不履行的话,受赠人可以要求履行赠与义务。另外,涉及到需要办理登记备案的财产赠与,还需要办理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本案首先要认定的是,该赠与书是赠与人的亲笔签字,在签字的时候意识是否清醒,有无受胁迫的情形,其后有没有撤销该赠与的意愿。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吴乔龙提醒广大读者,以后在签订赠与协议以后最好去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涉及到不动产的赠与,需要及时去办理不动产的过户登记手续,否则容易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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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 2017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已公证的房产赠与能撤销吗?
1、《合同法》规定一般情况下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了就不得撤销赠与合同,对一般的财产赠与通常是以财产是否交付来认定财产权利是否转移,但对于房产的赠与,因房产是以进行房产登记确认所有权,所以房产的权利转移以是否进行过户手续为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有关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该条规定,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还规定了如果房产未过户但房产证交于受赠与人且受赠人已占有、使用房屋的,可以认定为赠与有效。《合同法》规定一般情况下&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了不得撤销&,以赠与财产权利的转移做为赠与合同成立的标准,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略有不同。
3、《合同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9年颁布并实施的法律,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于1987年实施的司法解释,根据上位法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综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经过公证过的房产赠与合同一般是不得撤销的,但因房产所有权对外以登记为准,所以房产登记的所有权人可以进行买卖房屋,虽受赠人可以依赠与合同维护权益,但未及时办理房产过户对受赠人也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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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赠与房产办理登记事项不必再“强制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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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赠与房产办理登记事项不必再“强制公证”
日 10:42 来源:无锡日报
&nbsp&nbsp&nbsp&nbsp以往继承房产时,要先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如今,根据新颁布的国家相关政策,这一环节可以省略了。记者昨天从相关部门了解到,今年7月5日,司法部发布通知,废止了《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明确规定继承、赠与房产办理登记事项不必再“强制公证”。至此,颁布于1991年、适用了25年的“强制公证”规定作废。&nbsp&nbsp&nbsp&nbsp“从今年7月开始,无锡就按照上级规定,取消了房产继承中的强制公证。”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这是实实在在的惠民举措,节省了市民少则数千元、多则上万元的公证费用。不过,新规施行近2个月来,又出现了新烦恼――由于房产继承涉及很多专业法律问题,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种类也较多,其中一些证明开具时需要耗费很多精力。因此,部分市民希望有专业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服务。市民钱女士前不久就为继承父亲的一套房产而“跑断腿”:不仅要去公安机关开具同样具有继承权的祖父母死亡证明,还要把在外地的兄弟姐妹都约到无锡来,集体签字,“很多事情我们外行办起来非常吃力,如果能有专业法律服务就好了。”&nbsp&nbsp&nbsp&nbsp钱女士的想法,代表了相当部分无锡市民的诉求。锡城公证处主任吴志波介绍,根据日开始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市民继承房产时需要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种类约有10多种。其中一些特殊证明材料,如死者父母的死亡证明,由于相隔年代普遍比较久远,需要查阅人事档案,调查相关证人,或去公安机关核查等,比较费时费力。此外,约齐有继承权的亲属到产权登记机关集体当面签字,也是一件颇为麻烦的事情。吴志波说,近2个月来,希望他们为房产继承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呼声越来越多。&nbsp&nbsp&nbsp&nbsp为此,锡城公证处近日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开设了法律服务部,向办理房产继承事务的市民提供专业法律咨询及代办服务。吴志波说,目前这个便民服务点除了指导市民准备材料、办理事务外,还可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搜集所有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证所需的材料,上门办理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代办不动产所有权证、代缴相关费用等,“只要提供死亡证明和房产证,其它专业法律事务我们都可以代办。”(挥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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