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没到期怀孕期间合同到期了可以请多长时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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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新劳动法法定假日、病假和事假规定 新劳动法法定假日、病假和事假规定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修订)》规定,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1天:(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四、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五、婚假和丧假 《劳动法》没有对职工婚假、丧假作出具体规定。 原劳动部曾于日发布(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此后,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于日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日。 但目前全国层面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各地规定情况不一:《北京市人口与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六、女职工产假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七、事假 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员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0.92天;员工请事假每小时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0.92天/8小时。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地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人民网郑州12月31日专电
(记者徐驰)从日起,河南省将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一类行政区域最低工资上升为1240元,提高160元。 在今年,我国已有24个省市调整最低工资。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深圳,为15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北京,为15.2元。本次上调前,河南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为1080元。 根据河南省政府发布的公开文件,此次河南省仍按照三类行政区域划分上调最低工资,具体情况如下: 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24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1.7元。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0.4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9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9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将从日起施行。此外,漯河市市区由二类行政区域调整为一类行政区域。
附: 各省辖市市区、县(市)行政区域类别篇二:用人单位如何处理长期请事假的员工 用人单位如何处理长期请事假的员工 各位听众,欢迎您收听《1案1说话仲裁》,今天向听众朋友们介绍的是:用人单位如何处理长期请事假的员工? 〖案由〗 最近,某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咨询:“公司有些员工因家庭原因需要请长假,公司应对这种情况的做法是请假前先让员工离职,假期结束后再重新入职。公司认为,这样做可以减少因劳动关系存续产生的所有风险。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这种操作方法会增加这类员工真正离职的几率。” 用人单位对待长期请事假的员工,采用这种处理方法是不是合适呢? 〖解析〗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认为:在涉及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员工与工作或身体健康无关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公司一方面允许员工请比较长的事假,另一方面又担心员工请事假会给公司带来风险。因此,采取了先办离职,再办入职这种折中的模式。该公司提出的问题带有普遍性,这样做也是存在一定的风险,即有可能增加公司不希望出现的真正的离职。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办法——停薪留职。停薪留职是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中出现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但又因其他原因一段时间内不能为单位提供劳动,因此,单位为其保留原来的工作岗位,待停薪留职期满后,员工可以继续回单位工作。由于停薪留职期间员工没有为单位提供任何劳动,因此,单位无法按照正常出勤来支付员工停薪留职期间的待遇,而只能按照双方约定的内容来履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单位用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对员工进行劳动合同管理。停薪留职本身属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特殊情形,建议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中止协议,即停薪留职期间双方的劳动关系停止履行,待期满后再继续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履行。 中止协议应约定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例如:任何一方没有《劳动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员工无需为公司提供劳动,公司也无需向员工支付任何工资待遇以及缴纳任何社会保险。但从社保缴费不能中断的角度出发,协议可以约定,员工应当将停薪留职期间个人社保缴费部分以及公司缴纳部分,统一交给公司,由公司按月为其缴纳;并约定期满不回来上班的应当如何处理。 但停薪留职期间单位毕竟与员工仍然存在劳动关系,若员工出现任何意外,单位也要在法律上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所以,从管理的角度出发,是否停薪留职,关键是对员工的价值评估,若该员工的可替代性不强,公司不希望其真正离职,那么通过停薪留职或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方式来解决,是一种很好的思路;若该员工的可替代性很强,公司并不在意其是否真正职离,那么先办理离职,再办理入职比较合适。 谢谢大家听收本期的《1案1说话仲裁》,欢迎收听本台接下来的节目。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播出篇三:劳动合同法,事假 篇一:劳动法对病假和事假的相关规定 劳动法关于工资的相关规定 一、 关于工资的概念: 1、什么是工资: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 2、什么是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构成的内容还可以分为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和非标准工资(辅助工资)两部分。 3、什么是标准工资(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及企业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例如工资总额组成中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就是基本工资。 4、什么是辅助工资? 劳动者的辅助工资是指基本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例如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等。 二、关于工资的相关规定: 我国实行的是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日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的《重庆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其中第6条,对最低工资的解释是: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应该取得的劳动报酬的最低限额。 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 下的津贴; 三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三、工资的构成: 由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对企业的工资总额组成作了明确规定。工资总额由六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报酬。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二章第五条对计时工资作出了明确的解释: 第五条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
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二)
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三)
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四)
运动员体育津贴。 (2)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完成的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3)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等。 (4)津贴和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 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 工的物价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指对法定节假日和休假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 动者除外)。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劳动者因病、婚、丧、产假、工伤及定期 休假等原因支付的工资及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 其中(1)、(2)2项是根据工作制来确定的,我们公司实行的是第一种按工作时间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报酬。即基本工资 其中(3)、(4)项在很多企业都统一归纳为奖金一项 四、工资和基本工资的区别: 根据国家统计局日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日局令第1号)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以及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号)和《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号)的有关规定,劳动者的全额工资是指其每月所收入的基本工资(又称标准工资)与辅助工资(又称非标准工资)之总和,即实得工资。劳动者基本工资是根据劳动约定或国家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例如工资总额组成中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就是基本工资。再具体些说,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均属基本工资。劳动者的辅助工资是指基本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例如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等。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工资总额一般是用人单位在从事统计、缴费等劳动工资工作中常用的一个概念。与劳动者的全额工资(或称实得工资)、基本工资等概念有联系,但不是一回事。在理解劳动者全额工资等概念时,常常也会联系到工资总额的概念。 岗位工资是指以岗位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等评价要素确定的岗位系数为支付工资报酬的根据,工资多少以岗位为转移,岗位成为发放工资的唯一或主要标准的一种工资支付制度。
它主要的特点是对岗不对人。岗位工资制有多种形式,主要有岗位效益工资制、岗位薪点工资制、岗位等级工资制。但不论哪种工资制,只要称为岗位工资制,岗位工资的比重应该占到整个工资收入的60%以上。实行岗位工资,要进行科学的岗位分类和岗位劳动测评,岗位工资标准和工资差距的确定,要在岗位测评的基础上,引进市场机制参照劳动力市场中的劳动力价格情况加以合理确定。 劳动法对员工休假相关规定 员工休假分为3大类:(以薪酬待遇来分的话) ●
有薪假 ,即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 ●
有相关规定的有薪假,如产假、病假、工伤假等 ●
无薪假,即事假 (一)、有薪假:根据《劳动法》第40条(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和51条(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的规定以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1条的规定(第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带薪休假主要有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 (二)、产假:我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此做了进一步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凡是符合以上这些关于产假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女职工,应享受自己的工资待遇。同时,任何单位也不得以产假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工资待遇,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企业女职工,如果单位给上了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没有给女职工上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支付工资。这里说的是基本工资。其他附加工资因各企业经营状况不同,规定不同,是否计发由企业定。产假也是属于有薪假。 (三)、病假: 1、病假的定义:在劳动法规上称作“医疗期”,(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第三条明确作出了规定: 职工患病停工治疗,实行医疗期制度。医疗期按照原国家劳动部《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号文发布)执行。) 劳动部文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对病假的解释是: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2、病假医疗期的规定: 劳动部文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对一年中病假休息的时间有以下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 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 年以上的为6 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 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 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以上是对连续病休时间的规定,累计病休时间的规定是: 第四条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 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 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需特别注意的是:职工病假期间遇有国家法定(元旦、、、国庆节)和公休假日(星期六、日)时,应算作病假时间。 3、病假期间待遇: 根据《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第四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 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 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 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 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第五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 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三) 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第七条
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 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八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 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 一次性处理;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第九条 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4、医疗期的管理规定: 日由劳动部 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全国总 工会颁布了一个关于医疗保险管理的规定(劳险字〔1992〕14号),《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第四条对长期病假员工作出了规定: 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不得聘用伤病休假职工。对利用伤病假从事有收入活动的职工,要停止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疗费,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辞退违纪职工的规定处理。 5、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渝府发[2000]47)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局印发《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公司关于病假的制度: 《员工劳动报酬与福利管理标准作业规程》 《考勤管理标准作业规程》 《关于公司员工请假相关事宜的补充规定》 (四)、事假: 事假——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关于事假的待遇,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是企业在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在合同中约定,同时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前提是规章制度建立的程序是合法的,即: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在会上经职工代表同意并一致通过,并公示了的。篇二:新劳动法法定假日、病假和事假规定 新劳动法法定假日、病假和事假规定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修订)》规定,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1天:(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 二);(三),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四、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在内。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五、婚假和丧假 《劳动法》没有对职工婚假、丧假作出具体规定。 原劳动部曾于日发布(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此后,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于日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日。 但目前全国层面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各地规定情况不一:《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六、女职工产假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七、事假 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员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0.92天;员工请事假每小时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0.92天/8小时。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地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人民网郑州12月31日专电
(记者徐驰)从日起,河南省将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一类行政区域最低工资上升为1240元,提高160元。 在今年,我国已有24个省市调整最低工资。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深圳,为15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北京,为15.2元。本次上调前,河南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为1080元。本&&篇:《》来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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