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阳县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怎么办理

昔阳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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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阳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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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阳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公告昔国土转字()第号现有一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拟转让,具体事项如下:转让方:昔阳县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受让方:昔阳县安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证编号:昔国用()号;宗地位置:昔阳县城南部、国道与 留马线相交处;土地用途:商住;土地取得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住房用地年月日;商服用地:年月日;面积:平方米;相关资料均由转让方、受让方提供并负责,昔阳县国土资源交易事务所不作任何承诺。对以上转让如有异议(包括权属争议或抵押、出租等问题),请在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内向昔阳县国土资源交易事务所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将按有关规定办理转让手续。(咨询电话:)昔阳县国土资源交易事务所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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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农业部
【发文字号】农业部令2005年第47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blgg/t817.htm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部长:
                      二五年一月十九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
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第十二条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十三条
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十四条
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第三章
  第十五条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十六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七条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第十九条
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第二十条
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违约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
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
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本办法所称受让方包括接包方、承租方等。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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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阳以土地流转形式让农民脱贫致富并且引进产业化扶贫
发布时间:
11:59:35 & 作者:佚名 & 来源: 互联网 & 浏览次数:
当地政府参与“撬动”土地流转并补贴价格,通过产业化扶贫群众自建大棚,以土地流转形式实现分红、务工两不误,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收入增加了,群众的传统观念也有了很大改观。“去年在公司带动下,村里就发展了38个大棚,按每个棚收入1.2万元计算,收入就达45.6万元。”上庄党支部书记珂瑞军说。
农民土地流转后还可以通过种田得到收入
  土地流转最重要的制约因素是流转价格。而多种条件决定流转价格,近年,随着国家深入实施惠农政策,加之不断提高征地补偿的,农民的土地越来越金贵了,流转价格逐年上涨,这是大趋势。除了区位条件、土质水利等条件决定流转价格,还有一个重要因素是当地农业产业结构情况,当地如果以种粮食为主,其价格必然联系粮食产量,目前农民一般是种两季,只能留一季的收入,其流转价格一般就为略高于一季粮食价格。若当地以效益较高的经济作物或者设施农业为主,必然会大幅上扬其流转价格。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当地政府参与&撬动&土地流转并补贴价格,通过产业化扶贫群众自建大棚,以土地流转形式实现分红、务工两不误,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收入增加了,群众的传统观念也有了很大改观。&去年在公司带动下,村里就发展了38个大棚,按每个棚收入1.2万元计算,收入就达45.6万元。&上庄党支部书记珂瑞军说。
  据了解,为了带动地方帮扶贫困人口尽快脱贫致富,2013年下半年该县民政局积极帮助东社乡引进盘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采用&龙头企业+园区+农户&的模式,前期投入400多万元,建大棚144个,在西庄、西坡岭庄村建设起主要栽植西红柿、黄瓜等设施蔬菜的千亩基地。临山县民政局本着财政拨款的扶贫资金充分发挥作用不受损失,民政局建档立卡的贫困户、村集体、企业共同受益的原则,引导村委会与公司签定协议,将财政拨款的70万元扶贫资金作为入股本金,注入公司,保底分红。&合同规定,每年扶贫资金将无论基地盈亏,实行保底收益,并随效益增加逐年递增,递增额度经村委会与公司协商确定,所分红利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户发展设施蔬菜的补贴。&该县民政局副局长牛业东介绍,分红资金30%用于村内公益事业,70%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项目补贴。
  &一亩地一年能收900元租金,还能在企业干活挣工钱,比我自己种玉米收入高不说,还轻松了许多!&谈起现在的幸福生活,临山县东社乡西坡岭庄村村民王彩娥难掩心中的喜悦。去年2月份,她把自家土地流转给了盘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并成为该企业的一名员工,开始了&上班族&的生活。
  2014年下半年至15年上半年,该县民政局依托县域主导产业,在&一村一策,创新模式,规模发展&上下功夫,因村制宜实施产业化扶贫。除了将财政扶贫资金直补贴到户外,还通过项目带动将扶贫资金变为入股金,让贫困户获得更大收益。
  截至目前,通过产业化扶贫项目,已为东社乡农民增加土地流转收入21.6万元,务工收入5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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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类型:农业用地&
面积:100&亩
流转方式:转让&&&&&&
客服电话:
联系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九棵树瑞都国际大厦19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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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10- 
ICP备案号:山西省昔阳县拓宽土地流转渠道“四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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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昔阳县拓宽土地流转渠道“四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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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从昔阳县获悉,该县农经办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流转体系建设,全县12个乡镇依法建立了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规范了土地流转交易程序,建立健全了土地流转台账和各项制度,为农民增收搭建了平台。
  首先,该县围绕县级重点工程,积极协调做好巴州示范园区开发土地流转工作,与镇政府及4个村主动对接进行土地流转,涉及土地1000亩,还调处土地承包纠纷和土地流转纠纷30多起,调处率达100%。其次,严格执行备用金限额、现金管理及大额资金审批备案制度,做到票据管理登记领用手续齐全。他们随机抽查了全县30个行政村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审计内容包括集体“三资”、债权债务、农民负担、一事一议工程、土地补偿、合同兑现等,现已出具审计报告20份,提出整改意见60条,对45名村干部进行了批评教育。再次,把农民负担监管工作延伸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惠农补贴政策落实等领域,重点严查向村级组织和农民乱收乱摊代扣、搭车收费等行为。最后,该县还印制了“农民增收明白卡”,分产业、分行业、分季度、分年份统计农民收支情况,真正做到真、细、实,使明白卡切实成为促进农民增收的明白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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