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处罚金如何执行单罚金影响工作吗?

罚金与罚款的区别是什么
罚金与罚款的区别是什么
学习啦【法律知识】 编辑:炜杭
  你听说过罚金与罚款吗?一般情况下的罚金与罚款是通用的,但由于我国刑法的附加刑也有罚金一类,所以两者应区别开来,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罚金与罚款的相关知识。
  罚金与罚款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
  罚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以剥夺犯罪人或犯罪单位的金钱为内容,是人院剥夺犯罪人或犯罪单位财产权利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司法罚款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行政诉讼行为采取的强制,目的是制裁妨害诉讼的行为,防止妨害诉讼行为的再次发生。行政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违反律规范行为的处罚方式,是行政机关剥夺行政相对人部分财产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作出的机关不同
  罚金由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作出判决;司法罚款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书》;行政罚款由主管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依法实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法律依据不同
  人民法院判处罚金的法律依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作出罚款决定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法律依据是有关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处罚法》。
  四、适用的对象不同
  《刑法》规定的罚金具有广泛的适用对象,既可适用于处刑较轻的犯罪,也可适用于处刑较重的犯罪;主要适用于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和其他故意犯罪。
  司法罚款的适用对象是: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阻止、妨害证人作证的人,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已被查封、扣押财产的人,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拒不履行协助调查、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行政罚款的适用对象是各种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和单位。
  五、缴纳的金钱数额不同
  《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对部分犯罪规定了罚金限额(如伪造货币罪并处罚金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对部分犯罪(虚假广告罪)没有规定罚金的具体限额。
  《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行政法内容庞大,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典,其罚款数额散见于各种法律规件之中;例如,《治安管理处罚》对不同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规定1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申诉的程序不同
  罚金是一种附加刑,判决生效后必须执行;犯罪人如遭遇不可抗拒的灾祸(地震、水灾、车祸等),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罚金;被判处罚金的犯罪人如果不服判决,先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然后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申诉。
  司法罚款决定书送达后,被罚款人应当按照决定书规定的时间和数额缴纳罚款;如果不服罚款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复议有理的,应当下级人民法院改变原决定;认为申请无理的,应当予以驳回;在复议期间,原罚款决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机关在罚款决定书中必须告知被罚款人有关申诉和起诉的权利;被罚款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如果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和诉讼期间,罚款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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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金刑的对象与种类
  罚金的对象
  从犯罪性质上看,我国刑法中的罚金主要适用于三种犯罪:
  (1)经济犯罪
  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共有90多个条文,基本上都规定了罚金的独立或附加适用。
  (2)财产犯罪
  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共有14个条文,其中9个法条规定了罚金,占条文总数的50%以上。
  (3)其他故意犯罪
  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共有90余个法条,其中约50%的法条规定了罚金。此外在我国刑法中,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第240条、第244条也规定了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罚金刑的种类
  1、普通罚金制
  刑法分则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下限和上限,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裁量罚金。
  2、倍比罚金制
  3、无限额罚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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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图文推荐影响罚金刑执行的四因素|罚金刑|执行难|财产_新浪法院频道_新浪网
  罚金刑执行难主要受到罚金刑执行被动性、罪犯经济条件限制、执行措施有限、司法机关联动不足等因素的影响。
  罚金刑执行难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刑事司法实务的顽疾,严重影响着司法公信建设。如何解决这个难题,不能盲目出击,在这之前要从不同的角度考究其成因。笔者认为,罚金刑执行难主要受到四方面因素的影响。
  受罚金刑执行被动性的影响。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大部分的被告人都在服刑,自身并没有履行缴纳罚金的能力,特别在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刑期已成定局,即使被告知不缴纳罚金将会移送执行局强制执行,以及罪犯难以减刑的后果,被告人及其家属对于履行罚金刑也大多持有消极心态和侥幸心理。所以在这种状况下,法院对罚金的执行就处于被动的地位。
  受罪犯经济条件限制影响。被判处罚金的刑事案件多数是与财产型犯罪有关联,犯罪者本身未必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去履行罚金刑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去执行刑事判决所确定的罚金刑义务就成了很现实的问题。多数情况下,承办人都会选择联系被执行人的家属代为缴纳罚金,但家属是否代为缴纳,全系于本身的认识及对被执行人切身利益的考虑,自动缴纳的微乎其微。不缴纳罚金的家属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确实没有钱,另一种是有钱而不愿缴纳,但无论是哪一种情况,法院都无法对被执行人的家属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要求缴纳罚金,否则就有违“罪责自负”的刑法基本原则。如果其家属不同意代为履行,这就造成了罚金刑执行客观上的难以执行。
  受执行措施有限的影响。罚金刑案件执行难与执行措施的局限性也是密切相关的。第一,出于“审执分离”的要求,执行人员对案件刑事审理情况并不了解,特别是对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不了解,如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家庭情况、认罪态度等等,如果刑事审判庭在对案件进行移送执行时不附加予以说明,执行人员在执行时难以快速有效的制定执行方案。第二,在查明被执行人本身没有履行能力,而其家属也不愿代为履行的情况下,执行人员将面临无计可施的窘境。因为在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执行中的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对正在服刑的被执行人难以适用。第三,虽然刑法及执行相关法规都规定了对罚金执行的“随时追缴”制度,但是在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并一定时期长期存在的情况下,执行人员难以有更多的精力和时间用于长期跟踪某个罚金刑案件的执行。
  受司法机关联动不足影响。执行工作原本就需要借助社会多方的力量,罚金刑的执行表现尤为突出。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接触到被执行人的部门较多,如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看守所、监狱等部门,所以罚金刑的执行应当充分利用好这些部门的协调配合作用。可是,现实情况是各部门对犯罪分子本身的罪名关注更多,而在侦查、起诉等环节对于财产部分的问题却有所忽视,对于可能判处罚金或者存在转移财产的可能性,侦查机关不能及时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往往都是法院作出罚金刑的判决后由法院执行机关单干,司法机关在整个运行过程中的协调联动严重不足。
  新闻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sfeditor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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