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六安市舒城县杭埠镇杭埠镇有五天八小时的班吗?宝妈一枚,想边上班,顺便带带上幼儿园的孩子,工资低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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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一母亲照顾脑萎缩瘫痪的一双儿女 20余年从未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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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安市舒城县杭埠镇六圩村,有一位母亲照顾小脑萎缩的儿女二十多年从没放弃,无怨无悔。
  一双儿女,同患小脑萎缩
  &希望外面那些人不要用眼光轻视我们这个家庭,我第一个愿望就是这样的&。
  说这句话的女人叫桂林,29年前,她生下了儿子张桂军,一家人本来特别幸福,可是,儿子三岁时的时候,不仅不会说话不会走路,连眼睛也开始看不见了。
  医院检查得出的结论让她难以接受。经过医生的诊断,儿子张桂军患有小脑萎缩症。于是,桂林和丈夫张焕洲开始带着儿子张桂军四处求医,可是,小脑萎缩目前并没有好的治疗方法,所以夫妻俩就一边打工,一边照顾儿子。
  1993年,桂林生下了第二个孩子,是个女儿,本以为能有个健康成长的孩子了,没想到,这个孩子也患有小脑萎缩症。医生告诉桂林夫妇,是因为他们的染色体的问题,才影响到小孩。
  艰苦处境,艰难维持
  因为觉得自己的孩子和别人家的孩子不一样,桂林总是怕被别人轻视,平时除了在自家门口种点菜,基本不出门,都是在家照顾孩子。六圩村的村民告诉记者:两个孩子的吃喝拉撒睡都是桂林在照顾,由于孩子在床上基本上不能动,所以已经20多岁了还是要穿尿不湿。
  桂林告诉记者,逢年过节的时候真的很难过,别人家的孩子从外面回来都是开着车子,带着孙子回来过年,别人家过年是喜庆年,他们家是苦年。
  村民告诉记者,桂林家里维持不过来的时候,就自己在家急着哭,村民们一想到她这个处境就都替她难过。
  桂林说,现在因为小孩渐渐长大,她的体力和身体也越来越差,她的腰得了腰肌劳损,肩周炎、颈椎炎也越来越严重,现在她抱不动小孩,所以只能让小孩爸爸回来上班,但是农村工资低,一个月也就一千八九、两千的样子。
  只靠丈夫的一点工资以及低保补助,很难维持一家四口人的日常开销。桂林平日里特别节俭,纸尿裤没用潮的,她都舍不得丢,剪下来,垫在侧半边用。想省下钱给孩子买些好吃的好喝的,因为这是两个孩子唯一的乐趣。
  再苦再难,无怨无悔
  二十多年的光阴,两个孩子长大了,而桂林的脸上也多了几丝皱纹。桂林告诉记者,几十年都是这样慢慢过来的,其实她曾经也有过把孩子扔掉或者怎么着的想法,但是她做不到。
  桂林说,丈夫张焕洲也很疼两个孩子,怕孩子翻到床下磕着碰着,给地上垫上垫子,正是他们看到了彼此对孩子的这份关爱,才一直让他们坚持下来。
  记者采访的时候,刚好桂林的丈夫张焕洲打来电话,他告诉桂林他中午在厂里回不来了,让桂林在家把小孩照顾好,他晚上加班可能回来晚一点,给小孩洗澡等他晚上回来再洗。
  近几年,有一些好心人听说了桂林家的情况,也纷纷给孩子送来一些日用品,给桂林缓解了不小的压力。桂林告诉记者,他们夫妻俩今年已经五十多岁了,家里困难,身体也不如以前了,但是只要他们们夫妻俩还有力气,就一定要把小孩带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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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宋明俊 来源:AHTV第一时间 发布时间:日 10时36分27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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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市领导杨光祥、薛建宏、高斌、章立奇率六安茶谷暨淠河生态经济带建设项目观摩团来舒城,对我县茶谷建设项目进行现场观摩。县领导金德元、赵珞、刘文君、梅家宏陪同。
观摩团一行,现场观摩了晓天托儿岭茶谷驿站、晓天集镇立面改造、高峰茶谷驿站、汤池板栗大市场、春秋古月山庄,车览了晓天蜘蛛畈茶叶示范园、三元美好乡村、山七立面改造、河棚兰祥园茶文化主题公园、阙店杜店美食一条街、万佛湖5A创建、五显立面改造等茶谷建设项目。
今年以来,我县共谋划茶谷建设项目56个,其中续建项目10个,新建项目46个,计划总投资42.36亿元,当年计划投资15.39亿元,项目涵盖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环境提升、文化旅游等方面。建立了茶谷项目台账,围绕茶谷大通道,打造节点,辐射带动。截止目前,已完成投资13.2亿元,30个项目基本完工,26个项目正在加快建设。
观摩团领导对我县茶谷建设项目给予充分肯定,指出我县在茶产业基地建设、“三线三边”环境整治、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景区提升和乡村旅游发展、茶谷舆论宣传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对进一步推进茶谷建设夯实了基础,集聚了力量,拓展了空间。
六安茶谷暨淠河生态经济带建设观摩团由市“一谷一带”领导组组长、副组长,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县区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县区“一谷一带”办或茶谷办负责人等五十多人组成。(何道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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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2017六安舒城县选调教师面试公告,面试时间:日(星期日),请考生持续关注本站。欢迎加入2017安徽教师考编群:,更多资讯认证官方微信(池州华图)!安徽教师培训咨询热线:。
2017年舒城县公开选调教师面试公告
  根据《2017年舒城县公开选调教师公告》规定,经报名与资格复审,确认面试人选31名(名单附后)。现将选调面试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面试时间:日(星期日)。
  二、面试地点:舒城第一中学(舒城县汽车站向西约300米)。
  三、面试方式和内容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主要测查考生的基本素养、仪表举止和逻辑思维、协调应变、语言表达能力以及教学岗位必备的素质等。
  四、有关要求
  参加面试的考生须持本人有效二代居民身份证于面试当日上午7:30前到舒城第一中学报到,接受工作人员统一封闭管理。迟到超过15分钟者视作自动放弃,不得入场参加面试。
  附件:
  ⒈舒城县公开选调教师面试人员名单
现所在学校
舒城县干汊河镇
霍邱县岔路镇中心学校
舒城县城关镇
岳西县姚河中心学校
舒城县城关镇
霍邱县三流中心校
舒城县城关镇
安徽省岳西县河图中心学校
舒城县柏林乡
寿县马集学校
舒城县城冲乡(配偶)
灵璧县第四中学
舒城县城关镇
安徽省定远县卜店学校
舒城县百神庙镇
金寨县水竹坪实验学校
舒城县城关镇
岳西县姚河中心学校
舒城县棠树乡
岳西县姚河中心学校
舒城县汤池镇
宿州市泗县山头镇中心学校
舒城县棠树乡
马鞍山市和县南义中学
舒城县城关镇
岳西县姚河中心学校
舒城县南港镇
亳州市利辛县新张集乡陶集中学
舒城县南港镇(配偶)
庐江县希望小学
舒城县百神庙镇
金寨县古碑中心小学
舒城县南港镇
庐江县郭河镇粉坊小学
舒城县张母桥镇
涡阳县丹城中心小学
舒城县舒茶镇(父母)
岳西县主簿辅导小学
舒城县阙店乡
霍邱县众兴集镇马陈小学
舒城县城关镇
金寨县油坊店中心小学
舒城县城关镇
六安市叶集区孙岗中心小学
舒城县城关镇
阜阳市临泉县城镇希望小学
舒城县河棚镇(配偶)
宿松县二郎镇中心小学
舒城县河棚镇(配偶)
潜山县牌楼中心小学
舒城县阙店乡
霍邱县众兴集镇众兴中心小学
舒城县马河口镇
霍邱县经济开发区吴集小学
舒城县杭埠镇
定远县朱湾小学
舒城县百神庙镇
庐江县郭河镇广寒小学
舒城县百神庙镇
淮南市寿县茶庵镇中郢小学
舒城县晓天镇
寿县三觉镇瓦房小学
  ⒉面试考生须知
  舒 城 县 教 育 局
  面试考生须知
  ⒈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和保密规定,严格服从面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携带任何通讯工具以及计算机、计算器、文曲星等进入面试场所(候考室、考场),如有携带的必须关闭并主动交工作人员统一保管。否则,一经发现,按违纪处理。
  ⒉面试开始前,各考场考生分别抽签确定参加面试的顺序。之后由导入员按抽签顺序号逐一引导进入面试考场。考生进入考场后只准报抽签号,不准报姓名。
  ⒊考生候考期间应保持安静,不得随意离开候考室,如短时间离开须经候考室监督员同意并由工作人员跟随。
  ⒋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法,通过考官提问,考生回答的方式进行。每位考生的面试时间为15分钟。
  ⒌面试满分为100分。面试的计分方法为:对7名考官评出的成绩,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剩余成绩累加后除以有效考官人数(5)所得出的平均分数即为考生面试成绩。
  ⒍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不列入体检、考察对象。实际参加面试人数少于或等于选调计划数的,考生面试成绩须达到65分以上,方可进入体检、考察环节。
  ⒎考生答题完毕后,退至考场外等候,离开时不得将面试题本或草稿纸带出考场。面试成绩经考场纪检员签字确认后,由主考官审核签字,当场向面试考生公布。面试成绩公布后,考生随即由导出员按指定的路线离开考场、考点,不得返回。
  ⒏考生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面试资格或宣布面试成绩无效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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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传道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4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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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宜刑初字第00013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传X,男,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汉族,研究生文化,原系安徽省广电传媒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曾任舒城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舒城县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户籍地安徽省霍山县,住安徽省合肥市。因涉嫌犯受贿罪于日经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
辩护人何钧生、钱钢,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检察院以庆检刑诉(20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传X犯受贿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令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传X及其辩护人何钧生、钱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胡传X在任舒城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承建工程、生产经营、申报项目、争取资金、工作协调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舒城通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法定代表人解某某、安徽海汇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汇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等人给予的2009664元人民币、2.2万美元、9.5万元购物卡。具体事实如下:
一、收受通达公司法定代表人解某某589600元人民币、2万美元的事实
年间,胡传X受解某某之托,先后帮助通达公司协调自建办公楼缓交部分办理房产证的费用并提前拿到房产证;在通达公司停产整改期限届满前,向当时舒城县公安局分管治安的副局长打招呼,提前为其公司审批购买炸药的计划;协调舒城县县政府应支付谢某某为法定代表人的安徽省路通建材有限公司8840297元的赔偿款;先后三次帮助解某某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成功申报了六安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国家生猪标准化示范场等项目,因此其公司获得80万元的项目扶持资金。胡传X明知解某某为了得到其关照和感谢其关照而先后数次送给其财物仍予以收受,总计589600元人民币、2万美元。
1.2004年至2006年每年春节正月初一上午,胡传X在霍山县其家中,收受解某某和其公司合伙人李某某以春节看节为由每次送的1万元,3次共计3万元人民币。
2.月的一天晚上,胡传X在舒城宾馆其房间,收受解某某以赞助其在六安购买新房为由送的40万元人民币。
3.2006年9月的一天晚上,胡传X在舒城宾馆其房间,收受解某某以恭贺其女儿胡某某出国留学为由送的2万美元。
4.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胡传X在舒城宾馆其房间,收受解某某以其六安新房需安装地暖为由送其15万元人民币。
5.日中午,胡传X在合肥政务新区天鹅湖大酒店,收受解某某和其合伙人李某某以恭贺其女儿胡某某结婚为由送的9600元人民币。
二、收受海汇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另案处理)50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2010年下半年,胡传X受海汇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之之托,同意帮助海汇公司拓展业务,拟将舒城县作为其公司金融新产品试点。日,胡传X明知黄某为感谢其关照,以赞助其女儿胡某某在合肥买房为由,送其50万元人民币仍予以收受。
三、收受杨某某406064元人民币的事实
2004年至2013年间,胡传X受杨某某之托,先后为杨某某介绍了舒城县检察院、舒城县医院、中国工商银行舒城县支行等单位的大楼装潢、舒城县万佛湖滨湖公园游客服务中心建筑玻璃幕墙和钢结构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等工程。胡传X明知杨某某为感谢其关照和继续得到其关照,先后数次收受杨某某送给其的现金21.5万元人民币、房屋装潢价值191064元人民币,合计406064元人民币。
1.月的一个双休日午饭后,胡传X在舒城宾馆其房间,收受杨某某为感谢其介绍舒城县检察院新大楼装潢工程送的2万元人民币。
2.月的一天,胡传X在舒城宾馆收受杨某某以恭贺其女儿胡某某考取上海外国语大学为由送的5000元人民币。
3.2006年初至2006年6月,胡传X接受杨某某为其位于六安市龙河路滨河小区A区5单元201室的房屋进行装潢及购买家用电器、床、沙发、餐桌等家具,装潢和购买家用电器、家具总计价值191064元。
4.2006年下半年,胡传X在其六安市的家中,收受杨某某以恭贺其搬新房为由送的10万元人民币。
5.2006年9月下旬的一天,胡传X在其霍山县家中,收受杨某某以恭贺其女儿胡某某出国留学为由送的5万元人民币。
6.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胡传X在合肥市长江东大街华润紫云府5幢1101室,收受杨某某以给其女儿胡某某购买家用电器为由送的2万元人民币。
7.日中午,胡传X在合肥政务新区天鹅湖大酒店,收受杨某某以恭贺其女儿胡某某结婚为由送的2万元人民币。
四、收受安徽盛世明珠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另案处理)20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胡传X在其办公室收受黄某某为修改盛世公司承建的“泰鑫广场”项目规划方案送其的20万元人民币。2007年4月,胡传X主持召开了舒城县规划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通过了黄某某提出的“泰鑫广场”项目规划修改方案,同意将“泰鑫广场”的总建筑面积由原先挂牌规划的23510平方米增加到38956平方米。
五、收受安徽金信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金信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7.5万元人民币、1万元购物卡的事实
2004年至2012年间,胡传X利用职务之便帮助金信公司增加注册资金,使金信公司的注册资本从8000多万元增加到2亿元。胡传X明知金信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为了感谢其关照先后送其7.5万元人民币、1万元购物卡而予以收受。
1.2004年至2006年、2008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前,胡传X在其家中、办公室等地每次收受李某甲以春节看节为由送的5000元人民币,7次共计3.5万元人民币。
2.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胡传X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甲以春节看节为由送的1万元购物卡。
3.2007年夏的一天中午,胡传X在舒城县舒怡大酒店附近,收受李某甲以安徽省担保集团发放奖金的名义送的1万元人民币。
4.2008年秋的一个双休日上午,胡传X在舒城宾馆其房间,收受李某甲以安徽省担保集团发放奖金的名义送的1万元人民币。
5.2012年夏的一天,胡传X在办公室收受李某甲以安徽省担保集团发放奖金的名义送的2万元人民币。
六、收受安徽志诚机电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诚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5.1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2011年夏天,胡传X受方某之托向时任舒城县土地局局长的束某某打招呼,使方能顺利办理竞买的舒城县经济开发区三里河路北一块土地的使用权证。2006年-2012年间,胡传X明知志诚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为得到和感谢其关照,先后送其5.1万元人民币,其均予以收受。
1.2006年至2012年间,胡传X收受志诚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以春节看节为由每次送的3000元人民币,7次共计2.1万元。
2.2013年春节后的一天晚上,胡传X在合肥市长江东大街华润紫云府小区门口,收受方某以恭贺其女儿胡某某结婚为由送的3万元人民币。
七、收受舒城博利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利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3.4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2006年,胡传X受博利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之托,安排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博利公司改制事宜,使该公司顺利完成改制。2009年下半年,陈某某想承租舒城汽车站旁位置较好的门面房从事经营活动,为了排除竞争对手,陈某某称是胡传X同意租的,在胡传X的默许下,陈顺利承租了该门面房。2003年至2010年,胡传X明知陈某某为了得到其关照和感谢其关照,先后送其3.4万元人民币,其予以收受。
1.2003年10月胡传X在广州市荔湾区挂职期间,在其住的房间内收受陈某某送的3000元人民币。
2.2004年9月的一天,胡传X在舒城宾馆其房间,收受陈某某以恭贺其女儿胡某某考取上海外国语大学为由送的5000元人民币。
3.2004年至2006年每年春节前的一天,胡传X在舒城宾馆其房间收受陈某某以春节看节为由每次送的2000元人民币,3次共计6000元人民币。
4.2008年、2009年每年春节期间的一天,胡传X在六安市其家中收受陈某某以春节看节为由每次送的5000元人民币,2次共计1万元人民币。
5.2010年春节期间,胡传X在六安市其家中收受陈某某以春节看节为由送的1万元人民币。
八、收受安徽省舒城县恒大农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公司)董事长汪某某3.4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2004年至2011年间,胡传X明知恒大公司董事长汪某某为感谢其对该公司经营、发展的支持和关照而多次送其人民币总计3.4万元,其均予以收受。
1.2004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期间,胡传X在其霍山县或六安市的家中,每次收受汪某某以春节看节为由送的3000元人民币,8次共计2.4万元人民币。
2.2004年下半年的一天,胡传X在霍山县其家中,收受汪某某以恭贺其女儿胡某某考取上海外国语大学为由送的5000元人民币。
3.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胡传X在霍山县其家中,收受汪某某以恭贺其女儿胡某某出国留学为由,送的5000元人民币。
九、收受舒城盈轩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轩公司)副总经理张某某3万元现金、2万元购物卡的事实
2010年以来,胡传X明知盈轩公司副总经理张某某为感谢其对盈轩公司在收购舒城县杭埠镇王河东的镀铝膜厂、购买“克拉国际广场”土地等事项上的的关照,送其3万元人民币、2万元购物卡,其均予以收受。
1.2010年、2011年每年春节前的一天,胡传X在其办公室,每次收受张某某以春节看节为由送的5000元购物卡,2次共计1万元购物卡。
2.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胡传X在其住的合肥稻香楼宾馆房间,收受张某某送的2万元人民币。
3.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下午,胡传X在合肥市华润紫云府小区东门,收受张某某以春节看节为由送的1万元购物卡。
4.日,胡传X在合肥市政务新区天鹅湖大酒店,收受张某某以恭贺其女儿胡某某结婚为由送的1万元人民币。
十、收受舒城诚信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匡某3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2003年至2013年,胡传X明知诚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匡某为得到其关照和感谢其对诚信公司在扩建征地、规划、施工等方面的关照,送其3万元人民币,其均予以收受。
1.2003年10月的一天,胡传X在广州市荔湾区挂职期间,收受匡某送的2万元人民币。
2.2013年6月的一天,胡传X在其安徽省广电传媒产业集团的办公室,收受匡某以恭贺其女儿胡某某结婚为由送的1万元人民币。
十一、收受舒城昌龙水泥厂法定代表人潘某某2.5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2004年至2006年间,胡传X明知舒城昌龙水泥厂法定代表人潘某某为感谢其在水泥厂改制、水泥销售等方面的关照送其2.5万元人民币,其均予以收受。
1.2004年至2006年,每年春节正月初二,胡传X在霍山县其家,每次收受潘某某以春节看节为由送的5000元人民币,3次共计1.5万元人民币。
2.2004年上半年的一天,胡传X在办公室收受潘某某为感谢其支持该厂改制送的5000元人民币。
3.月的一天,胡传X在办公室收受潘某某为感谢其帮忙协调销售水泥送的5000元人民币。
十二、收受安徽省舒城县砂石公司经理高某2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2004年至2006年间,胡传X明知舒城县砂石公司经理高某为在县政府办公室挂任副主任职务而先后送其2万元人民币,其均予以收受。
1.2004年至2006年,每年春节期间的一天,胡传X在霍山县其家收受高某以春节看节为由送的5000元人民币,3次收受共计1.5万元人民币。
2.2004年下半年的一天,胡传X在其办公室收受高某以恭贺其女儿胡某某考取上海外国语大学为由送的5000元人民币。
十三、收受安徽省舒城县龙津集团(以下简称龙津集团)法定代表人康某某1万元人民币、4.5万元购物卡、2000美元的事实
2003年至2006年间,胡传X明知龙津集团法定代表人康某某为感谢其在龙津集团重组、舒城县万佛湖度假区征用土地、建设凤凰岛度假村等事项的关照,先后送其1万元人民币、4.5万元购物卡、2000美元,其均予以收受。
1.2003年11月,胡传X在广州市荔湾区挂职期间,收受康某某为感谢其介绍与台湾统一食品集团洽谈合作事宜送的5000元人民币。
2.2004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前的一天,胡传X在其办公室收受康某某以春节看节为由送的5000元购物卡,9次共计收受4.5万元的购物卡。
3.2004年下半年的一天,胡传X在霍山县其家,收受康某某以恭贺其女儿胡某某考取上海外国语大学为由送的5000元人民币。
4.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胡传X在霍山县其家,收受康某某以恭贺其女儿胡某某出国留学为由送的2000美元。
十四、收受安徽华森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森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5000元人民币、2万元购物卡的事实
2008年至2013年间,胡传X明知华森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为感谢其对该公司经营、发展的关照和帮助钟某女儿分配到舒城电视台工作,先后送其5000元人民币、2万元购物卡,其均予以收受。
1.2008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前的一天,胡传X在六安市其家,每次收受钟某以春节看节为由送的5000元购物卡,4次共计收受2万元购物卡。
2.2013年6月份的一天,胡传X在合肥市华润紫云府5幢1101室,收受钟某以恭贺其女儿胡某某结婚为由送的5000元人民币。
另查明,日,中纪委向被告人胡传X核实他人违纪事实过程中,其主动供述了自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利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胡传X退缴人民币元、购物卡88张(有效面值65500元)。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胡传X的供述和辩解及讯问胡传X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胡传X户籍证明、关于胡传X工作职务的通知等书证、证人解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安价证鉴(2014)16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传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传X在中纪委向其调查他人有关违纪问题时主动交待了其个人的受贿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胡传X到案后积极退缴大部分赃款、赃物,可以从轻处罚,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传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以下辩解,及胡传X的辩护人提出与胡传X的辩解相同的辩护意见:
1.黄某的50万元应认定为借款而非受贿。日,黄某将50万元现金交给胡传X女儿胡某某用于购买家庭住宅,之后双方补办了借款手续。借款协议产生的真实原因是黄某送钱,胡传X不愿收,胡传X供述、黄某证言证实借款协议实属双方的真实意思;此款的真实用途为购房,印证了借款协议内容的真实。胡传X供述及黄某证词中指借款协议为虚假的理由不应采信。胡传X的供述和黄某的证词明显与协议产生的真实情况相矛盾;说明协议是虚假的理由是协议上没有写借款利息和还款时间,该理由不能成立。胡传X没有为黄某及其公司谋取实际利益,黄某在没有获利的情况下送50万元的巨额款项不合常理。
2.本案中胡传X女儿结婚时收取的礼金不应认定为利用职务之便收取的受贿。胡传X收受上述礼金与职务无关;实属人情往来。
3.被告人胡传X是在纪检部门查办他人问题向胡传X核实时主动交待组织上尚未掌握的自身受贿事实,且其供述的犯罪事实连贯一致,其自首具有投案的主动性,供述的及时性和稳定性;胡传X在案发后竭尽所能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真诚悔过;一贯表现良好,在职期间为当地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做出过有益贡献;胡传X受贿情节并非严重,其受贿行为大多发生在履行正常工作职责中,没有滥用职权谋利,没有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损失。建议对胡传X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胡传X在履职工作中获得先进个人、二等功荣誉、奖励证书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03年8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胡传X在担任舒城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建工程、生产经营、申报项目、争取资金、工作协调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舒城通达公司法定代表人解某某、安徽海汇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1917664元人民币、2万美元、9.5万元购物卡。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胡传X利用职务便利为舒城通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解某某谋取利益,收受解某某给予的现金589600元人民币、2万美元的事实
2005年至2011年间,胡传X受解某某之托,先后帮助通达公司协调自建办公楼缓交部分办理房产证的费用并提前拿到房产证;在通达公司停产整改期限届满前,向当时舒城县公安局分管治安的副局长打招呼,提前为其公司审批购买炸药的计划;协调舒城县政府应支付解某某为法定代表人的安徽省路通建材有限公司8840297元的赔偿款;先后三次帮助解某某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成功申报了六安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国家生猪标准化示范场等项目,舒城通达公司因此获得80万元的项目扶持资金。
为感谢被告人胡传X的支持与帮助,解某某先后数次给予胡传X现金共计589600元人民币、2万美元。其中,2004年至2006年每年春节,胡传X在霍山县家中收受解某某和其公司合伙人李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3次共计人民币3万元;月,胡传X在舒城宾馆房间收受解某某以赞助其在六安市购买新房为由给予的人民币40万元;2006年9月,胡传X在舒城宾馆房间收受解某某以恭贺其女儿胡某某出国留学为由给予的美元2万元;2006年下半年,胡传X在舒城宾馆房间收受解某某以其六安新房需安装地暖为由给予的人民币15万元;日,胡传X在合肥政务新区天鹅湖大酒店收受解某某和其公司合伙人李某某以恭贺其女儿胡某某结婚为由给予的人民币96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舒城县通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舒城新素宝粮油收储有限公司、安徽省舒城路通建材有限公司、舒城县康元林业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均是解某某;
(2)舒城县通达玄武岩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解某(解某某长子);
(3)舒城县幸福通达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甲(李某某妻子);
(4)舒城县通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记帐凭证证实40万元贿赂款项在通达实业公司以2005年奖励工资列支、15万元以陈某甲名下运费列支;
(5)胡传X滨河小区房屋买卖合同、安徽振兴房产公司记帐凭证,证明2005年胡传X在六安市购房及购房款全额交付的情况;
(6)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皖民二终字第0007号证明舒城县政府赔付解某某公司赔偿款的判决结果;
(7)舒城县委十二届(2009)第14次常委会议记录及相关附件、银行对账单、支付凭证证明:会议决定按照省高院判决并已赔偿安徽省舒城路通建材有限公司损失8840297元。
(8)安徽省舒城县康元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申报农业产业化省、市级龙头企业申报材料、证书及获得80万元项目扶持资金凭证。
2.证人解某某(舒城县委办驾驶员,舒城通达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明:1994年其与舒城县委宣传部的工作人员李某某(名义上是其爱人胡某甲)共同投资成立了安徽省通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为舒城县通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胡传X到舒城县任县委副书记,县委安排驾驶员轮流给胡传X开车,因为工作关系,其和胡传X比较熟悉。2005年上半年,通达公司办公楼竣工后急于办理房产证,并从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办证费要20多万元,为了能尽快拿到房产证,同时少缴办证费,其请胡传X向舒城县城建局局长邵贤存打招呼缓交办证费。胡传X答应帮忙并找了邵某某。其公司办理房产证时缓缴了三分之一的办证费,并提前拿到了房产证。
2007年6月,其百花岭通达建材有限公司现场发生事故,舒城县安全局要求整改,期限半个月,整改期间不给发放炸药。因公司与合肥市政、高速公路签订了提供石子原料的合同,其多次找舒城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要求提前发炸药,每次都被拒绝。其到舒城宾馆找到胡传X。胡传X答应帮忙,并当面打电话给公安局的徐某某。徐某某按胡传X的要求,提前三、四天给其公司发放了炸药,避免其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009年3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舒城县政府赔偿其路通公司884万元的经济损失,在执行过程中,胡传X出面协调,884万元的赔偿款一次性赔偿到位,缓解了其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减少了其公司损失。
2008年6月,其安徽省舒城县康元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想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其找到胡传X帮忙。胡传X告诉其找了六安市分管副市长杨某甲,帮其及时递交了申报材料,并让其公司最终评为六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2010年,公司想申报省级龙头企业,其通过胡传X帮忙协调,当年11月,公司被安徽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评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2010年,公司想申报国家生猪标准化示范场,其又通过胡传X帮忙,当年10月,公司获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颁发的“生猪标准化示范场”。公司获得了上述三项荣誉,得到国家80万元的项目扶持资金。
2004年至2006年春节,其和李某某一共送给胡传X3万元现金和一些烟酒。其和李某某在胡传X女儿胡某某出国留学时送给胡传X2万美元,在胡传X女儿胡某某结婚时送给胡传X9600元现金。月,胡传X在六安市购买新房,其准备了40万元现金送到舒城宾馆三楼胡传X的住处交给胡传X。2006年上半年,胡传X在六安买的房子装潢,让其找人做地暖,后来胡传X没有让其装潢。因为其公司正准备同舒城县政府就黄砂赔偿款打官司,有许多事情需要胡传X帮助解决,其想给胡传X送点钱,弥补前期的承诺。2006年底,其准备了15万元现金送到舒城宾馆胡传X的房间交给胡传X。
3.证人李某某(舒城县委宣传办科员)的证言证明:月份,其在通达公司办公室见到解某某,解某某对其说:胡传X要在六安买房子,今天喊其一道去看新房,其公司马上就要打官司,有许多事情还要找胡县长出面帮忙协调,公司要表示表示。其同意。2005年底,解某某拿着一张40万元的条据到公司报账,对其说,这就是先前送给胡传X在六安买房子的钱。这笔钱后在通达公司的财务上以发放2005年度各厂工人年终奖的名义入账,做在日4#记账凭证中,其在条据上签了字。
安徽通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其爱人胡某甲和解某某共同投资成立的,双方各占50%的股份。其爱人胡某甲是名义上的股东,其是实际控制人,解某某在公司的每一笔财务支出也必须经其签字同意。
2006年下半年,胡传X在六安装潢房子,让解某某找人做地暖,后期胡传X的房子装潢由其他人干了,解某某没有帮上忙。解某某觉得不好意思,就送给胡传X15万元现金。该15万元现金是从通达公司出的账,做在公司日21#记账凭证中,当时是作为其他应付款,以汽运费的名义入账,金额是31万元,其中包括送给胡传X15万元现金。挂在负责搞运输的陈某甲名下。
2003年到2005年期间,公司经营黄砂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多次找胡传X出面协调,胡传X在其公司起诉舒城县政府赔偿开采黄砂补偿款方面都给予了很大的帮助和支持。
4.证人徐某某(舒城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的证言证明:2007年6月,胡传X曾为解某某公司提前审批购炸药计划给其打过电话,县政府还专门为此招集公安和安全局开过协调会。公安局按照协调会的要求,提前三、四天给解某某公司审批了购买炸药计划。
5.证人蒋某(六安市农业委员会主任)的证言证明:2008年,胡传X曾专门为舒城上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到办公室让其多关心,但具体提没提康元生态农业公司记不清了。
6.证人李某(舒城县县委督查组副组长)的证言证明:2005年,其任舒城县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期间,胡传X曾打电话对其讲解某某想在开发区三里河路买一块地发展企业,后其按胡传X的意思将解某某看中的土地征给了解,解交了2.6万元规划费,后因解某某公司自身原因解又不想要该地块,又按解的要求将2.6万元规划费退给了解。
7.被告人胡传X供述:2003年,其调任舒城县任县委副书记,解某某给其开车时熟悉。解某某在他企业经营过程中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请其出面解决。2005年解某某公司自建办公楼竣工后,因为其协调,解某某在缓缴三分之一办证费用的情况下,顺利拿到房产证,解决了他们公司资金周转的问题。2007年,解某某的采石厂急需炸药,经其出面协调,公安机关在他公司停业整改期满前,提前审批了他们公司购买炸药的计划,使他的采石厂与合肥市重点工程、高速公路的合作顺利进行,避免了他公司因违约而承担赔偿责任。2009年,安徽省高级法院判决舒城县政府赔偿解某某的路通公司884万元的砂石赔偿款,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其出面协调,才使路通公司884万元的赔偿款一次性支付到位,缓解了他们公司的资金压力。2008年至2010年解某某的康元公司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由于其积极推荐和帮助,使他们顺利获得六安市市级龙头企业、省级龙头企业、国家生猪标准化示范场,不仅获得了上级的项目资金补助,同时提高了企业的知名度。
2004年至2006年连续三年春节,解某某和他公司合伙人李某某到霍山家中,每次带1万元现金的红包和一些烟酒,三年合计送给其3万元现金。2005年,其想在六安买房子,解某某陪同看房后一天晚上,解某某到舒城宾馆四号楼三楼其房间,送其40万元现金。2006年9月下旬,解某某到舒城宾馆其住的房间,以其女儿蓉蓉要出国留学,送其2万元美金。2006年下半年,解某某到舒城宾馆其住的房间,说其家新房装潢他没帮忙装地暖,送其15万元现金。日,其女儿胡某某在合肥政务区天鹅湖大酒店举办婚礼,解某某、李某某送了9600元现金。
二、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胡传X接受安徽省海汇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汇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的请托,同意帮助海汇公司拓展业务,拟将舒城县作为其公司金融新产品试点,收受黄某(另案处理)以赞助其女儿胡某某在合肥买房为由给予的人民币5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借款协议》证明:日胡某某向安徽海汇集团黄某借款50万元,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日期。
(2)《徽商银行取款凭证》证明:日王某某徽商银行个人结算帐户取款50万元。
(3)《中国工商银行开户、交易情况查询单》证明:身份证号码为11年12月9日开户存入50万元,12月11日在华润置地有限公司POS机消费50万元。
(4)《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票据证明:胡某某所购合肥长江东大街华润紫云府5幢1101室总价1000565元,至日已全款付清。
2.证人黄某(海汇金融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明:2006年春节前,其在安徽乡村座谈会上认识任舒城县县委书记的胡传X,2009年、2010年,其二次给舒城贫困大学生捐款,胡传X都参加了活动,其和胡传X更加熟悉。2011年下半年,其对胡传X说想给舒城县的贫困大学生捐款50万元。胡传X让其暂时不要提捐款的事。后胡传X说他女儿胡某某在合肥工作,想在合肥买房子,让其帮忙找房源。之后他们看中合肥长江东大街华润紫云府5幢1101室,其提出赞助50万元。胡传X当时没表态,后胡传X提出签个借款协议。其将50万元的房款准备好后告诉胡传X。胡传X让他女儿胡某某到其办公室来拿,其陪胡某某到大楼一楼的工商银行海汇支行,胡某某将这50万元存到她的账户上。其打电话告诉胡传X他女儿已经把50万元钱存好。后胡传X送给其一份借款协议,上面签了胡某某的名字,借款协议上面没有写明还款利息和还款日期。当时双方都明白,这份协议其实是掩盖两人送钱收钱的事实。
因为胡传X是舒城县的县委书记,其是舒城人,想在家乡开展业务,需要胡传X的支持和帮助,想和他搞好关系,才愿意给他50万元。2010年,其向胡传X提出想在舒城开展金融新产品试点,胡传X答应了。2012年初胡传X安排舒城县政府的工作人员到合肥考察这项工作。
3.证人马某某(原舒城县政协常务副主席、党组副书记)的证言证明:2012年胡传X曾因舒城县政府要与黄某的公司合作推荐其作为政府代表到黄某的海汇担保公司任职。
4.证人傅某某(舒城县城投公司总经理,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的证言证明:2011年到2012年其曾受胡传X指派代理舒城县政府与黄某的公司洽谈相关合作事宜,后与县政府相关领导也到黄某的公司进行过考察,但一直没有谈成功。
5.证人刘某某(安徽海汇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明:日上午其受黄某指派在王某某的银行卡内取了50万现金交给了黄某。
6.证人周某某(胡传X妻子)的证言证明:日购买华润紫云府房子付款时其女儿胡某某刷卡付了50万元。
7.证人胡某某(胡传X女儿)的证言证明:购买华润紫云府房子时胡传X找黄某借了50万元,并在之后以其名义向黄某补出了一张50万元的借款协议。
8.被告人胡传X供述和辩解:2010年下半年,黄某请其到他办公室,对其说想在舒城县搞金融新产品试点。其认为这是好事,就答应了。月,其专门安排舒城县金融办主任傅某某到合肥海汇集团联系了解这项工作。2011年下半年,其到合肥黄某办公室对黄某说其女儿在合肥民生银行工作,想在合肥买房子,请他帮忙找房源。黄某爽快答应。黄某在合肥长江东大街华润紫云府选中了一套房,其和爱人看了都比较满意,但房价太贵,其没那么多钱。黄某当即说他赞助50万元。其理解就是送其50万元,当时没有表态。黄某说:不行你打个借条。其听他这么说,就说签个借款协议。当时其想和黄某签订借款协议,最重要的原因是防止日后组织上检查时,双方有了借款协议,就能证明这50万元双方是借贷关系。2011年12月的一天,黄某将50万元准备好后,其安排女儿到黄某办公室,当天下午,黄某陪其女儿将这50万元存到了工商银行。过了一周,其草拟了一份借款协议,甲方出借人是黄某,乙方借款人是其女儿胡某某,其故意在协议上没有写还款日期、还款利息,只是说根据今后收入状况,分期还给黄某50万元本金。借款协议一式两份,一份交给黄某,一份由其保管,协议上写的借款日期是日,实际上签订协议的日期是在12月9日之后的某天。
黄某是舒城人,他想在家乡开展业务,需要其帮忙。其和黄某是因为工作接触中逐渐熟悉的。其多次在舒城县乡友会上给他提供机会,让他展示了自己,提高了他的知名度。黄某一直想在舒城进行金融新产品试点,其答应帮助他,并且安排舒城县金融办主任傅某某和原舒城县政协常务副主席马某某到合肥海汇集团联系了解这项工作。
三、2004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胡传X利用职务便利为杨某某介绍了舒城县检察院、舒城县医院、中国工商银行舒城县支行等单位的大楼装潢、舒城县万佛湖滨湖公园游客服务中心建筑玻璃幕墙和钢结构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等工程。为感谢胡传X的关照和继续得到其关照,杨某某先后六次给予胡传X现金共计人民币21万元、房屋装潢价值人民币191064元,合计人民币401064元。其中月份,胡传X在舒城宾馆其房间收受杨某某为感谢其介绍舒城县检察院新大楼装潢工程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2006年初至2006年6月,胡传X接受杨某某为其位于六安市龙河路滨河小区A区5单元201室的房屋进行装潢及购买家用电器、床、沙发、餐桌等家具,装潢和购买家用电器、家具总计价值人民币191064元;2006年下半年,胡传X在其六安市的家中收受杨某某以恭贺其搬新房为由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2006年9月下旬,胡传X在其霍山县家中收受杨某某以恭贺其女儿胡某某出国留学为由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2013年春节前,胡传X在合肥市长江东大街华润紫云府5幢1101室收受杨某某以给其女儿胡某某购买家用电器为由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日,胡传X在合肥政务新区天鹅湖大酒店收受杨某某以恭贺其女儿胡某某结婚为由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胡传X滨河小区住房家装清单、收条证明:总费用元。杨某某出具收到胡传X18.5万元装修款收条(注:小写金额为18.5万元)。
(2)鉴定意见安价证鉴(2014)16号
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六安市龙河路滨河小区A区5单元201室”室内装饰工程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该房屋室内装饰工程包括电器在内的价格为191064元。
(3)舒城县万佛湖滨湖公园游客服务中心建筑玻璃幕墙和钢结构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投标材料、中标通知书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杨某某作为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人处理舒城县万佛湖滨湖公园游客服务中心建筑玻璃幕墙和钢结构设计、施工一体化(第二阶段)的施工、竣工和保修的一切事宜。
2.证人杨某某(安徽振兴房地产集团精正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证言证明:其和胡传X认识之后经常来往。2004年,胡传X调任舒城县委副书记,其听说舒城县法院准备整体搬迁,新址的办公大楼内装修工程正在招标,其找胡传X说这个事情。后来公司没有中标。事后,胡传X告诉其舒城县检察院准备盖大楼,检察长陈某甲和他是霍山老乡,彼此关系很熟,答应帮忙做工作。后在舒城县委招待所,检察长陈某甲二楼的房间,其拿出事先用信封装好的2万元现金给陈某甲,陈某甲拒绝了。其去了胡传X在三楼的房间,将这2万元给了胡传X。2005年下半年,胡传X看中了其集团公司(安徽振兴房地产集团公司)在六安开发的龙河路滨河小区内的一套复式房,还剩下10万元房款没有付清由其替他垫付了。随后,其安排公司施工人员进场装修,工程决算17万元左右,同时其又给他配齐了价值约2-3万元的家用电器,一共花了元。2007年上半年的一天,在合肥轻工商城停车场胡传X拿出用报纸包的10万元钱交给其。第二天晚上,其到胡传X在六安的家中,将这10万元钱就当是给他搬新家的贺礼又给了胡传X。2012年下半年,胡传X调到合肥工作前,打电话约其见面,要其搞个他家里装修时的付款票据,表示装修款他已经付给其了,以防有人来查。后其将做好的一份18.5万元的工程决算清单和收据交给了胡传X。2006年,其听说胡传X的女儿准备到新西兰出国留学,就赶到胡传X在霍山县政府对面的计委家属院的家中,把事先准备好的用塑料袋包着的5万元现金交给了胡传X,表示给他女儿出国用。2013年春节前,其听说胡传X的女儿在合肥准备买房结婚,准备了2万元现金交给了胡传X。2013年6月,胡某某在合肥天鹅湖大酒店举行婚礼,其在婚礼现场送了2万元贺礼。
2004年左右,胡传X刚到舒城工作不久,曾帮其将朋友的亲戚从乡下调到县城工作,后来舒城县法院、检察院的工程招投标等事情胡传X替其和有关领导打招呼。2012年上半年,胡传X告诉其舒城万佛湖旅游接待中心钢构幕墙工程准备招标,其表示有竞标的意向。后经胡传X帮助,其以合肥达美装饰公司的名义参加竞标,以最低价1480万元中标。
3.证人陈某甲(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原舒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证言证明:2004年或2005年胡传X曾价绍一个叫杨某某的朋友来竞标检察院综合楼工程并在一起吃饭,后工程公开招标,杨落选。
4.证人秦某某(舒城万佛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主任)的证言证明:胡传X曾两次找其介绍杨某某竞标万佛湖相关工程,第一次杨某某未竞成功,第二次杨某某以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参与投标竞得万佛湖钢构、幕墙的标,中标价元。
5.证人邹某某(舒城县人民医院院长)的证言证明:2011年舒城县医院东区建设装潢时胡传X曾介绍一个朋友参加竞标,经公开招标后该人没有中标,该人叫什么名字其不记得。
6.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明:购买六安滨河小区房子时胡传X说欠杨某某10万元,2006年下半年的时候其还了杨某某10万元。
7.被告人胡传X供述:其在霍山县工作期间,帮杨某某介绍了霍山县南岳山庄一号楼、县行政服务大厅、县工商银行等单位的装潢工程。2012年,其给杨某某介绍了舒城县万佛湖游客接待中心装潢工程,该工程造价1400多万元,杨某某在这个工程中能获得较大的利润。这项工程如果不是其出面推荐,杨某某很难做到。其在舒城工作期间,出面帮杨某某介绍法院、检察院、中国银行等单位的装潢工程,尽管有些工程杨某某没做到,但其是按杨某某的要求尽力帮助了。
月,杨某某感谢其帮忙联系承建舒城县检察院新大楼的装潢工程,到舒城宾馆住的房间送其2万元现金。2005年11月,其在六安买了一套复式楼房,杨某某帮其交了最后的10万元房款。2006年下半年的一个星期六上午,在合肥轻工商城买建材时,其将10万元房款还给杨某某。第二天晚上,杨某某到其六安的家中,将10万元算是其搬新房子的贺礼送给其。2005年11月,其六安的房子买好后,由杨某某负责装潢。从2006年初开始到2006年6月房子装潢结束,杨某某还配备了沙发、床、柜子、冰箱、彩电、空调、热水器等家用电器。2012年12月中旬,其向杨某某提出给其家装潢的钱开个收据,以备将来组织上查的时候有个依据。杨某某给其开了18.5万元的工程款收据。2006年9月下旬,杨某某得知其女儿要到新西兰学习,到其霍山家中送给其5万元现金。2013年春节前,杨某某到合肥华润紫云府其女儿家,以给其女儿购买电器,送其2万元现金。日,其女儿胡某某举办婚礼,杨某某送给其2万元红包。
四、2006年下半年,被告人胡传X在其办公室收受安徽盛世明珠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另案处理)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2007年4月,胡传X主持召开舒城县规划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通过了黄某某提出的“泰鑫广场”项目规划修改方案,同意将“泰鑫广场”的总建筑面积由原先挂牌规划的23510平方米增加到38956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安徽省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舒城县建设局会议记录及文件、安徽舒城泰鑫购物广场规划申请及变更、验收情况相关材料证明:经胡传X主持会议决定,舒城县建设局批复,安徽省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报的舒城“泰鑫广场”规划设计的总建筑面积由原先挂牌规划的23510平方米增加到38956平方米。
2.证人黄某某(盛世明珠集团公司法人代表)的证言证明:2006年,其收购了安徽泰鑫置业有限公司和该公司在舒城购买的舒城罐头厂20多亩土地。其想将这20多亩土地开发成商业区和住宅楼。按照当初该土地拍卖的要求,建筑的一层必须要做集中性商业区,不允许对着马路开门面房。其做规划时发现,如果要做高层,以前设定的土地容积率就不够用,这样,其就想增加土地容积率。其找到六安市市委书记倪某某,给胡传X打招呼,胡传X同意了其申报的规划。2006年9月份,其带着修改后的图纸到胡传X办公室汇报。胡传X看到规划的图纸后说道路红线是高压线,绝对不能占,要求其回去重新拿方案。大约2006年底,其又带着修改后的图纸到胡传X办公室。离开时,其将一个手拎的大牛皮纸袋放到胡传X的办公桌上,说这是报给他的材料,纸袋内装了20万元现金。后胡传X他们同意了其报去的规划。修改后的规划增加了泰鑫广场的1万多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使其公司获得更大的利润。
3、证人余某(安徽省环保厅办公室主任,原六安市委书记倪某某秘书)的证言证明:2006年下半年,时任六安市委书记的倪某某曾安排其给胡传X打电话,让胡传X接待黄某某,听听黄某某的汇报。
4、被告人胡传X供述和辩解:2006年上半年,安徽盛世明珠集团的黄某某从别人手上将位于桃溪路舒怡国际大酒店西侧原舒城罐头厂20多亩土地买下来准备开发,他们将该地块起名为“泰鑫广场”。该地块以前舒城县有一个规划控制方案,黄某某觉得如果按照这个控制方案开发,他们公司获利较小,他提出要修改原规划。黄某某通过时任六安市委书记倪某某找到其。2006年9月份,黄某某带着优化的图纸到办公室汇报。其看图纸仍然占用道路红线,要求黄某某回去重新拿方案。2006年底,黄某某又带着修改后的图纸到办公室找其汇报。黄某某离开时丢给其一个大文件袋,里面是20万元现金。2007年上半年,其召开县规划委员会主任会议,对黄某某提出的泰鑫广场项目规划修改方案进行了专门研究,在这次会议上最后由其决定,将泰鑫广场由原先规划的12层变更为19层,总建筑面积由原先挂牌规划的2万多平方米增加到3万多平方米,为此,黄某某公司获得了较大的利润。
五、2004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胡传X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安徽金信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金信公司)增加注册资金,使金信公司的注册资本从8000多万元增加到2亿元。为了感谢胡传X的关照,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先后十一次给予胡传X现金共计人民币7.5万元、购物卡1万元。其中,2004年至2006年、2008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胡传X在家中、办公室等地每次收受李某甲以春节看节为由给予的人民币5000元,七次共计人民币3.5万元;2012年春节前,胡传X在办公室收受李某甲以春节看节为由给予的购物卡1万元;2007年夏,胡传X在舒城县舒怡大酒店附近收受李某甲以安徽省担保集团发放奖金的名义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2008年秋,胡传X在舒城宾馆房间收受李某甲以安徽省担保集团发放奖金的名义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2012年夏,胡传X在办公室收受李某甲以安徽省担保集团发放奖金的名义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安徽金信科技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文件及相关票据证明:日,舒城县财政局向安徽金信科技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汇入1000万元人民币。
2.证人李某甲(安徽金信融资担保公司法人代表)的证言证明:胡传X担任舒城县县长时,其公司的注册资本只有8000多万元,胡传X为了帮助其公司增资,动员全县机关干部入股,并让县财政安排了1000万元的“金桥资金”交由其公司管理,同时采取向社会募集资金、给优惠政策等措施,使其公司的注册资本猛增到2亿元。胡传X帮其积极向省里争取支持,后由其牵头,组建了全省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制定了优惠政策,动员、激励其公司投资创建中小企业创业园。在胡传X的支持和帮助下,其金信融资担保公司的业绩不断上升,在全省担保公司综合评比中处于前列。
2004年至2006年,每年春节前,其和公司总经理胡某一起到霍山县胡传X家中拜年,每次送给胡传X5000元现金和一些烟酒,3年共计送给胡传X1.5万元。2008年、2009年春节,其到胡传X办公室送给胡传X5000元现金和一些烟酒,2年共计送给胡传X1万元现金。2010年六安市“两会”期间,其到胡传X的房间,送给胡传X一个装有5000元现金的红包,并对他说给其拜个晚年。2011年春节前,其到胡传X办公室送给胡传X5000元现金和一些烟酒。2012年春节前,其到胡传X办公室送给胡传X1万元的购物卡和一些烟酒。2007年夏的一天中午,在舒怡酒店吃饭后,其送胡传X上车时送给他一个信封,内有1万元现金,其对他说这是省担保集团的奖励资金。2008年秋天的一个双休日上午,其到舒城宾馆胡传X的房间,送给他1万元现金,并对他说这是担保集团给的奖金。2012年夏的一天,其到胡传X办公室汇报公司拟建的金融大厦的设计情况,并请胡传X对设计方案提些意见。工作汇报结束后,其拿出一个装有2万元现金的信封,对胡传X说这些钱是省担保集团给的奖金。其以春节看节、省担保集团发奖金等名义,一共送给胡传X7.5万元现金、1万元购物卡。
3.被告人胡传X供述和辩解:2004年至2006年,每年春节期间,李某甲和他公司总经理胡某一起到霍山家中拜年,每次送给其5000元现金和一些烟酒,3年共计送给其1.5万元现金。2008年、2009年每年春节,李某甲到六安家中拜年,每次送给其5000元现金和一些烟酒,两年共计1万元现金。2010年,在六安市参加“两会”期间,李某甲到住的房间送给其一个装有5000元现金的信封,说给其拜个晚年。2011年春节前,李某甲到办公室,以春节看节为由,送给其5000元现金。2012年春节前,李某甲到办公室,以春节看节为由,送给其1万元购物卡。2007年夏的一天中午,在舒怡大酒店,李某甲送其上车时给其一个信封,对其说这是省担保集团发放的奖励资金1万元,其没推辞收下了。2008年秋天的一个双休日上午,李某甲到舒城宾馆房间,给其一个装有1万元现金的信封,说是给其的奖金。2012年夏的一天,李某甲到办公室汇报他们公司拟建的金融大厦的设计情况,并请其对他们的设计方案提意见。然后拿出一个装有2万元现金的信封给其,说是省担保集团给其的奖金。
其担任舒城县县长时,金信科技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只有8000多万元,其动员全县机关干部入股,同时还要求县财政安排1000万元的“金桥资金”、向社会募集资金、给优惠政策等措施使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从8000多万元猛增到2亿元。其还带李某甲到省里争取支持,使李某甲成立了全省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该公司经济效益非常好。在省、市争取,成立了六安市第一家村镇银行。在其支持和帮助下,该公司一跃成为综合性的担保集团,在全省担保公司综合评比中处于前列。
六、2011年夏,被告人胡传X受安徽志诚机电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诚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之托,利用职务便利向时任舒城县土地局局长的束某某打招呼,使方某能顺利办理竞买的舒城县经济开发区三里河路北一块土地的使用权证。为得到和感谢胡传X关照,方某先后给予胡传X现金人民币3.3万元。其中,2012年,胡传X收受方某以春节看节为由给予的人民币3000元;2013年春节后,胡传X在合肥市长江东大街华润紫云府小区门口收受方某以恭贺其女儿胡某某结婚为由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方某(安徽志诚机电零部件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证言证明:2003年,胡传X在舒城县任县委副书记,分管工业企业,当时胡传X经常到其企业视察调研,对其企业的发展很关心。大客户到舒城考察,其企业和一些大客户接触,胡传X都以舒城县领导的身份接待他们。2011年夏天,其通过竞标方式公开购买舒城县经济开发区三里河路北的土地使用权,经过胡传X的协调,其顺利地办理了土地规划和土地使用权证。2006年至2012年春节,每年送给胡传X3000元,七次共计人民币2.1万元。2013年春节后,听说胡传X的女儿要结婚,在胡传X住的合肥长江东大街华润紫云府小区门口,其将准备好的装有3万元现金的红包送给胡传X,胡传X收下。
2.证人李某(舒城县县委督查组副组长)的证言证明:2011年夏,舒城县将一块位于县开发区三里河路边的约100亩土地挂牌拍卖,本来县里的意向是卖给韦以明的舒城华竹实业公司,当时开发区已经和韦以明签订了投资协议,结果方某以高价将这块地竞买了。韦以明还要求开发区管委会对他们公司先期做的可行性报告、规划等费用给予赔偿。当时方某办理这块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是找舒城县国土资源局办理的,与开发区无关。
3.证人束某某(舒城县审计局局长)的证言证明:其任舒城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时任县委书记的胡传X曾打电话给其让国土局尽快按规定给方某办理土地证,后方某缴齐了全部土地出让金后国土局给其办了土地证。
4.被告人胡传X供述和辩解:2010年,舒城县意向性地通过挂牌拍卖的形式将一块位于县开发区三里河附近约80亩土地卖给舒城华竹实业公司儿童汽车座椅项目,结果方某将这块地竞买了。2011年上半年,方某办理这块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时,他要求开发区按照优惠政策缴纳土地出让金,县国土局要求他按照竞拍时确定的价格缴纳土地出让金。方某从合肥托人给其打电话,希望其给予关照。其给县国土局局长束某某打电话,让他们按政策规定尽快给方某办证。正是其协调,才使得方某顺利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进行土地规划。2006年至2012年春节,方某每年春节都到霍山或六安家中给其拜年,每次送给其3000元现金和一些烟酒,7年合计送给其现金2.1万元。2013年春节前,方某听说其女儿要结婚,在其住的合肥长江东大街华润云府小区东门口,方某送给其3万元现金。
七、2009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胡传X利用职务便利为安徽省舒城县恒大农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公司)经营、发展谋取利益,三年春节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汪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9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汪某某(安徽省舒城县恒大农机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证言证明:2004年至2007年春节,其连续四年到胡传X霍山的家中拜年,每次给3000元现金和烟酒。2008年至2011年,连续4年春节去胡传X六安的家中拜年,每年给3000元现金和烟酒。胡传X女儿考上大学,其到胡传X家中送5000元现金给胡传X作为贺礼。2006年,胡传X女儿到新西兰留学,其包了5000元现金作为贺礼送到胡传X家中。
其想和胡传X搞好关系,利用春节拜年联络感情,希望他今后能继续关心其公司。2006年,其在206国道与开发区交叉口征收了一块地,准备新建新厂区,当时申报是建四楼,后其想建六楼,要重报,其找了胡传X。胡传X亲自参加规划会议,通过了其申报的规划。
2.证人李某(舒城县县委督查组副组长)的证言证明:2006年,汪某某在206国道和开发区交叉口处桃溪镇征了土地,要建新厂区和办公楼,当时他们申报的规划是建四层办公楼。2008年汪某某又重新申报,要修改规划,将办公楼由原来的四层调整为六层。汪某某两次找到其,但开发区管委会和舒城县建设局都不同意他修改规划。后来汪某某找了胡传X县长协调,胡传X要求同意汪某某修改规划,最后汪某某的公司顺利地通过了规划审核。
3.被告人胡传X供述和辩解:恒大农机公司是舒城县规模较大的农用车生产厂家,其把他们公司作为农机企业的代表经常去调研。2004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汪某某到霍山或六安家中给其拜年,每次送给其3000元现金和一些烟酒,8年共计送给其2.4万元现金。2004年下半年,其女儿考上大学,汪某某到霍山家中送给其5000元现金以示祝贺。2006年下半年,其女儿到新西兰留学,汪某某到霍山家中送给其5000元现金以示祝贺。
2006年汪某某在206国道与开发区交叉口征收了一块地,准备建公司新办公楼,当时申报是建四层楼,2008年汪某某又重新申报,将办公楼由原来的四层调整为六层,由于他们设计的办公楼面积过大,当时开发区管委会和舒城县建设局都不同意他修改规划,规划两次没通过。汪某某找到其,后经其多方协调,主要是找了开发区李某协商,最后汪某某顺利地通过了规划审核。
八、2010年以来,被告人胡传X利用职务便利为舒城盈轩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轩公司)及副总经理张某某在收购舒城县杭埠镇王河东的镀铝膜厂、购买“克拉国际广场”土地等事项上的关照,收受张某某给予的3万元人民币、2万元购物卡。其中,2010年、2011年每年春节,胡传X在办公室每次收受张某某以春节看节为由给予的5000元购物卡,2次共计1万元购物卡;2010年上半年,胡传X在合肥稻香楼宾馆房间收受张某某给予的2万元人民币;2013年春节,胡传X在合肥市华润紫云府小区东门收受张某某以春节看节为由给予的1万元购物卡;日,胡传X在合肥市政务新区天鹅湖大酒店收受张某某以恭贺其女儿胡某某结婚为由给予的1万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张某某(舒城盈轩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证明:胡传X是舒城县县长、县委书记,其想和他搞好关系,希望其所在的公司在舒城开展业务能得到他的关照,也为其以后在舒城的工作提供便利。2008年3月,其到上海浦东日角建筑有限公司任职后,也想为该公司做一些业务。因为前期和舒城县县长胡传X接触过,所以2010年下半年,就带着曹总到舒城考察,经胡传X推荐,曹总选择与位于杭埠镇生产镀铝膜的王河东合作。合作一年左右,曹总将这个厂总体收购。胡传X向他们推荐时是想让他们公司有更大的发展,能获取更多的利益。其公司想到舒城投资,由于胡传X的帮忙,2012年5月,在舒城梅河西路拍到了一块位置较好的土地,现已动工建设。为了感谢胡传X对其所在公司的关心和帮助,其以春节看节、看望领导、胡传X女儿结婚等为由,送给胡传X现金和购物卡。2010年春节、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其到胡传X办公室,每次送给他5000元的合肥百大购物卡,2次共计送给他1万元购物卡。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胡传X打电话对其说他正在合肥稻香楼开会。第二天早上,其到合肥稻香楼胡传X住的宾馆房间,将一个事先准备好的装有2万元现金的信封送给他,并对他说:以后想到舒城看看有没有机会做点业务。2013年春节,当时胡传X已经在安徽广电传媒集团工作,在胡传X住的华润紫云府小区东门口,送给胡传X10张购物卡,1张面值1000元,共计1万元。2013年6月,其得知胡传X的女儿结婚,到合肥天鹅湖大酒店胡传X女儿结婚现场,送给胡传X1万元现金以示祝贺。
2.被告人胡传X供述和辩解:张某某原是合肥拓佳公司的员工,2004年初,合肥拓佳公司准备在舒城进行燃气管道建设,张某某是拓佳公司筹备组成员,当时其和张某某就认识了。后来张某某离开拓佳公司,在上海曹总的舒城盈轩置业有限公司当副经理。2010年下半年,张某某带着曹总到舒城考察时,经过其推荐,曹总选择与位于杭埠镇生产镀铝膜的王河东合作。合作一年左右,曹总就将这个厂总体收购。收购王河东的工厂结束后,曹总提出想在舒城买块地,盖一家酒店。其和县委办的同志答应帮忙。2011年下半年,曹总取得了位于梅河西路与杭北干渠之间一块位置较好地块的开发权建酒店,2012年该项目开始动工建设。
2010年春节、2011年春节,张某某到其办公室以春节看节为由,每次送给其5000元的购物卡,2年共计送给其1万元购物卡。2010年上半年,其到合肥稻香楼参加会议的第一天晚上打电话联系张某某。第二天早上,张某某到其住的宾馆,送给其一个装有2万元现金的大文件袋,并对其说:想以后到舒城看看有没有机会做点业务。2013年春节,张某某打电话后与其在合肥华润紫云府小区东门见面,她送给其10张购物卡,1张面值1000元,共计1万元。日,其女儿胡某某结婚,在合肥天鹅湖大酒店结婚现场,张某某送给其1万元现金以示祝贺。
九、2003年至2013年,被告人胡传X利用职务便利为舒城诚信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公司)在扩建征地、规划、施工等方面的关照,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匡某给予的3万元人民币。其中,2003年10月,胡传X在广州市荔湾区挂职期间收受匡某给予的2万元人民币;2013年6月,胡传X在安徽省广电传媒产业集团的办公室收受匡某以恭贺其女儿胡某某结婚为由给予的1万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匡某(舒城诚信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证言证明:2003年10月,胡传X在广州一个街道挂职,时任舒城县马河口镇党委书记梅某某带着其和朱某某(舒城县羽毛球厂厂长)到广州看望胡传X。当天晚上在饭店大厅其将事先准备好的一个装有2万元现金的信封塞给胡传X。2009年春节,其到六安市胡传X家中拜年,送给胡传X两瓶酒、两条烟。2010年春节期间,其和舒城亿龙钢结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宗某某、舒城华竹实业公司法人代表韦某某一起到六安胡传X家送给胡传X两箱酒,共12瓶。2013年1月,当时胡传X已经调到合肥工作,其到合肥去看他,带了一箱茅台酒,共6瓶。2013年6月,其得知胡传X女儿胡某某要结婚,其到合肥的安徽省广电传媒产业集团胡传X办公室,用红包包了1万元现金送给胡传X以示祝贺。胡传X一直是联系其企业的领导,其公司的发展离不开胡传X的关心。胡传X经常到公司调研考察,提高了其公司的声誉;其公司遇到难题时找胡传X,胡传X会帮其理清发展思路,鼓励其加快发展。其公司三次扩建,没有胡传X的支持,也是实施不了的。2004年,其到舒城县经济开发区新征地扩建两条包装生产线,胡传X帮其协调了有关问题,项目建设进度和效益都很好。2007年,胡传X又支持其征了130亩土地,新上和搬迁建成了4条线的包装厂,公司的规模更大了。2008年底,胡传X将昆山做轮毂的徐继强推荐给其,希望其公司和他合作,并承诺县政府会给其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2009年8月,其和许总的合作谈成,并在县经济开发区新征了约140亩土地,准备新上总规模120万只轮毂的汽车配件项目。2010年10月,合作的项目开始投产。胡传X代表县委、政府亲自联系公司,并为公司在舒怡大酒店专门召开了协调会。2011年,在公司厂区内盖了两幢宿舍,当初招商引资时,县政府允许盖宿舍,宿舍盖好后,想要办理集体房产证,县建设局认为其建的宿舍是套房,不符合办证要求,一直没有给办证。其通过胡传X和县建设局协调。
2.证人李某(舒城县县委督查组副组长)的证言证明:2011年,舒城诚信包装材料公司的负责人匡某在他的厂区里盖了两幢宿舍,要办房产证,但是他建的职工宿舍属于违规建筑,不符合办证的要求,因此匡某一直没有办成房产证。一天,胡传X打电话给其,让其为匡某办房产证的事到县建设局协调,看能否帮匡某协调解决。当时其答应了。但认为这件事不符合规定,不好协调,最后其也没有去建设局。
3.被告人胡传X供述和辩解:2004年,匡某开始从马河口小印刷厂到县经济开发区征地扩建两条包装生产线,其积极支持,并协调有关问题。2007年,其又鼓励并支持匡某在舒城开发区征了130亩土地扩大包装厂的生产规模,在省内外有了较高知名度。2008年底,其将匡某推荐给昆山一家企业业务经理许副总,后来他们合作建了汽车轮毂项目,其代表县委、政府亲自联系该企业,并为他的项目在舒怡大酒店召开了专题会议,解决了土地建设和外来专业技术人员的住宿及子女入学问题。
月,其在广州荔湾区挂职期间,时任舒城县马河口镇党委书记梅某某带着匡某和舒城县羽毛球厂厂长朱某某到广州看其。当天晚上在饭店大厅匡某将一个装有2万元现金的信封塞给其。2013年6月,其女儿胡某某结婚前,匡某到合肥省广电传媒产业集团公司办公室,用红包包了1万元现金给其表示恭贺。
其经常到他企业去调研,帮助他理清发展思路,鼓励他加快发展。在匡某企业三次扩建的过程中,涉及到征地、规划、施工等方面的问题,其都出面帮他协调解决。2008年底,由于其推荐,匡某和昆山的许总达成合作协议,2010年,该合作项目已经投产。2011年,匡某在他公司厂区内盖了两幢宿舍,当初招商引资时,县政府是允许他们盖宿舍的,宿舍盖好后,匡某想要办理集体房产证,但是县建设局认为他们建的宿舍是套房,不符合办证要求,一直没有给他办证。他找到其和县建设局协调。后来其让开发区主任李某为匡某办房产证的事到县建设局协调,但房产证一直没有办下来。
十、2004年至2006年间,被告人胡传X利用职务便利为舒城昌龙水泥厂在水泥厂改制、水泥销售等方面的关照,收受该厂法定代表人潘某某给予的2.5万元人民币。其中,2004年至2006年每年春节,胡传X在霍山县家中每次收受潘某某以春节看节为由给予的5000元人民币,3次共计1.5万元人民币;2004年上半年,胡传X在办公室收受潘某某为感谢其支持该厂改制给予的5000元人民币;月,胡传X在办公室收受潘某某为感谢其帮忙协调销售水泥给予的5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潘某某(舒城昌龙水泥厂原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明:2004年至2006年春节,其都去胡传X霍山的家中给他拜年,每次都送5000元现金和一些烟酒。三年共计1.5万元现金。2004年上半年,其到胡传X办公室汇报工作,临走时,给了胡传X一个装了5000元现金的信封。当时水泥厂的改制问题很多,胡传X帮了不少忙,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月份,其到胡传X办公室去报告,临走时,其又给了胡传X一个装了5000元现金的信封。其公司水泥有点滞销,请胡传X帮忙争取县内重点工程多用其公司的水泥。胡传X确实安排了分管城建的副县长袁某协调城建部门购买其公司水泥。
2.被告人胡传X供述和辩解:2004年,潘某某任舒城县水泥厂厂长,当时国家出台政策对中小型水泥生产企业予以关停,舒城县水泥厂也就面临去向的问题。后来舒城水泥厂面临企业改制、争取政策支持、企业经营等问题,很多事项也需要县政府协调解决,其给他们解决了许多实际问题。2004年是舒城水泥厂最忙最难的一年。企业改制、对上争取政策、水泥促销,安全生产、职工稳定等都集中在这一年。当时其作为分管工业的副书记花了不少时间和精力为水泥厂协调和解决上述问题,使水泥厂改制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月,潘某某想让其帮忙为昌龙公司多销一点水泥,后来其安排了分管城建的副县长袁某会同城建部门、水泥厂协调水泥的销售问题。据说销了一部分。潘某某对其帮忙心存感激,并希望其以后能对他的水泥公司继续关照,所以以春节看节等名义先后数次共送给其2.5万元现金。2004年春节,潘某某和水泥厂的经理张某甲一道到霍山家中给其拜年,请其对水泥厂多关心。潘某某临走时送给其5000元现金和一些烟酒。2004年上半年,潘某某到其办公室汇报工作,临走时给其一个装有5000元的信封。2005年春节,潘某某带着舒城水泥厂改制后的昌龙水泥公司的李总到霍山家中给其拜年,送给其5000元现金和一些烟酒。月份,潘某某到其办公室向其报告,昌龙公司水泥有点滞销,请其帮忙争取县内重点工程多用他们昌龙公司的水泥,临走时送给其一个装有5000元的信封。2006年春节,潘某某到霍山家中给其拜年,送给其5000元现金和一些烟酒。
十一、2004年至2006年间,被告人胡传X利用职务便利为安徽省舒城县砂石公司经理高某在县政府办公室挂任副主任职务,收受高某给予的2万元人民币。其中,2004年至2006年每年春节,胡传X在霍山县家中收受高某以春节看节为由给予的5000元人民币,3次共计1.5万元人民币;2004年下半年,胡传X在办公室收受高某以恭贺其女儿胡某某考取上海外国语大学为由给予的5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高某(安徽省舒城县砂石公司经理)的证言证明:2004年至2006年,其连续三年春节前后到胡传X霍山的家中拜年,每次都送了5000元现金和一些土特产。2007年以后每年春节都是送一些土特产和一只野猪肚。2004年,胡传X女儿考上大学,其到胡传X办公室送了5000元现金作为贺礼。因为胡传X是县里领导,希望他对其工作能多一点关心、支持。另外其曾经向他提过,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能否在政府办挂任副主任等职务,但一直没落实。
2.被告人胡传X供述和辩解:高某原是舒城县下派到企业任职的机关干部,享受正科级待遇。2004年至2006年每年春节,高某都到其霍山家中拜年,每次送给其5000元现金和一些土特产,3年共计送给其1.5万元现金。2004年下半年,其女儿考大学,高某到其办公室送给其5000元现金以示祝贺。因为其是舒城县主要领导,高某希望其对他的工作能多关心、支持;另外,高某经常主动和其接触、汇报工作,他多次向其提出能否在政府办挂任副主任等职务,所以他以春节看节、恭贺其女儿上大学等为由,给其送钱。
十二、被告人胡传X利用职务便利为安徽省舒城县龙津集团(以下简称龙津集团)在龙津集团重组、舒城县万佛湖度假区征用土地、建设凤凰岛度假村等事项的关照,2004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胡传X在办公室收受该集团法定代表人康某某以春节看节为由给予的购物卡4.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康某某(安徽省舒城县龙津集团法人代表)的证言证明:2004年至2012年,其每年春节前都到胡传X办公室,以春节看望领导为由,每次给胡传X送5000元合肥商之都的购物卡,9年总计送4.5万元合肥商之都的购物卡。2003年11月份,胡传X在广州挂职,叫其去深圳和台湾统一食品集团副总谈合作。临走时其塞给胡传X5000元现金。因为胡传X叫其到深圳谈合作,说明他对其工作的支持,其感谢他。2004年,胡传X女儿考上大学,其到他家送了5000元现金给胡传X作为贺礼。2006年,胡传X女儿到新西兰留学,其到他家送了2000元美金作为贺礼。由于胡传X的支持,2004年5月,龙津集团接受华润啤酒兼并重组,避免了龙津集团破产;胡传X支持龙津集团在万佛湖度假区以较低价格征的土地,建设凤凰岛度假村,为企业寻求新的出路。2008年5月,其女儿结婚,胡传X到赛福宾馆的答谢宴现场送其1000美元以示祝贺;2011年,其岳父、母亲先后过世,胡传X前去吊唁,分别送给其2000元现金。
2.被告人胡传X供述和辩解:龙津集团主要从事生物科技产品生产、旅游度假。2003年11月,其在广州荔湾区挂职期间,曾让康某某到深圳和台湾统一食品蔡副总谈合作事项,康某某离开深圳前给其5000元现金。2004年下半年,其女儿到上海上大学,康某某送给其5000元现金以示祝贺。年每年春节,康某某都到办公室,以春节看节为由送给其5000元购物卡,9年总计4.5万元购物卡。2006年下半年,其女儿要到新西兰留学,康某某送给其2000美元以示祝贺。因为其和康某某认识较早,两人关系较好,两家涉及婚丧嫁娶相互之间都有往来。其在舒城任职期间,主要为龙津集团做了以下几件事:力促龙津集团接受华润啤酒兼并重组,使龙津集团避免了破产的危险。协调并支持龙津集团在万佛湖度假区以较低价格征得土地,建成了凤凰岛度假村。支持龙津集团将位于杭埠镇的100亩存量土地以成本价收购,建设龙津生物科技园。
十三、2008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胡传X利用职务便利为安徽华森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森公司)在经营、发展上的关照及帮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女儿分配到舒城电视台工作,收受钟某给予的5000元人民币、2万元购物卡。其中,2008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胡传X在六安市家中每次收受钟某以春节看节为由给予的5000元购物卡,4次共计收受2万元购物卡;2013年6月份,胡传X在合肥市华润紫云府5幢1101室收受钟某以恭贺其女儿胡某某结婚为由给予的5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钟某(安徽舒城中欣印务包装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证言证明:2004年下半年,其租用新华书店仓库搞彩印,场地非常拥挤,当时胡传X作为分管企业的领导到彩印厂看了,对彩印厂的工作给予重视和支持。2009年初,其想和别人合伙建一个人造纤维板厂,胡传X支持其想法,并将厂址选在杭埠与三河交界处,该厂在组建过程中,涉及到供电、土地征迁的事宜都由胡传X出面协调。胡传X还安排舒城县分管领导到杭埠镇,让供电公司的余某某经理专门为华森公司架了一条供电专用线。2008年,其女儿从部队退伍想安排到电视台工作,找到胡传X,后来由胡传X协调,其女儿如愿分配到了县电视台工作。
2008年春节,其和爱人一起到六安胡传X家中拜年,送给胡传X5000元六安市商之都购物卡。2009年春节,其到六安市胡传X家中送给胡传X5000元六安市商之都购物卡。2010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其和爱人一起到六安胡传X家中拜年,每次送给胡传X5000元六安市商之都购物卡,2年共计送给胡传X1万元购物卡。2013年6月,得知胡传X女儿要结婚,其和爱人到合肥华润紫云府胡传X的住处,送给胡传X5000元现金。其告诉胡传X其儿子想进合肥寿春中学。胡传X当时就打电话给庐阳区纪委的一位领导,后来其儿子如愿进了寿春中学读书。
2.证人周某某(胡传X妻子)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钟某送了5000元现金作为胡某某结婚的贺礼。
3、被告人胡传X供述和辩解:钟某是舒城中欣印务公司、华森木业公司法定代表人。2004年下半年,钟某想往合肥郊区搬迁,其动员她在县经济开发区征地新建,并亲自为她协调,后钟某的中欣印务公司在县开发区落户。2009年初,钟某想建一个人造板厂,即华森木业公司,当时县内有不同意见,其支持钟某将厂址选在杭埠与三河交界处,华森木业公司很快建起来,并让舒城供电公司的余某某经理专门为钟某的人造板厂架了一条供电专线。钟某为了感谢,同时希望其以后能继续关照她,2008年春节,钟某夫妇一起到其六安家中拜年,送给其5000元购物卡。2008年上半年,钟某的女儿从部队转业,想去舒城县电视台工作,请其帮忙。其答应了。2008年10月,钟某的女儿分配到舒城县电视台上班。2009年春节,钟某到其六安家中送给其5000元购物卡。2010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钟某夫妇到其六安家中拜年,每次送给其5000元购物卡,2年共计送给其1万元购物卡。2013年6月,其女儿胡某某结婚前几天,钟某夫妇到合肥华润紫云府其女儿家中,送给其5000元现金,并说她儿子想进合肥寿春中学,其当时就打电话给庐阳区纪委的一位领导请他帮忙协调此事。
另查明:日,中纪委向被告人胡传X核实他人违纪事实过程中,胡传X主动供述了自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利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胡传X退缴人民币元、购物卡88张(有效面值65500元)。
此外,公诉机关还向法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1.公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胡传X的自然身份情况。
2.胡传X工作简历及家庭成员情况证明。
3.中共舒城县委员会舒(号通知、中共舒城县委员会舒(号通知、舒城县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号公告、中共舒城县委员会舒(2006)27号通知、中共六安市委员会六(号通知、中共舒城县委员会舒(2009)37号、(2011)46号通知、中共六安市委员会六(号通知、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皖宣干任字(2012)39号、(2013)24号通知、中共舒城县委员会舒(2013)17号通知等书证证明:被告人胡传X于日至日任舒城县委常委、副书记,分管组织、统战、工业经济、城镇建设、交通、创建、群团工作,联系人大、政协工作,日至日任舒城县政府党组书记,分管经济、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县政府全面工作,日至日补选为舒城县人民政府县长,分管经济、机构编制、外事工作,负责县政府全面工作,日至日任舒城县委书记,主持县委全面工作,日被免去县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日胡传X任安徽广电传媒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日免职,日被免去舒城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职务。
4.安徽广电传媒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情况说明证明:该公司系省委、省政府管理的省属国有大型企业。
5.胡传X、胡某某、韩某、周某某相关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查询。
6.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处理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证实在侦查过程中依法扣押相关物品、文件及处理情况,扣押胡传X退缴的人民币元、购物卡88张(有效面值65500元)现存于安庆市人民检察院。
7.中共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纪检监察室函证明:日,中纪委通知安徽广电传媒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胡传X谈话,向其核实其他人违纪事实,在谈话中,胡传X主动交待了自己的违纪违法问题。日省纪委决定对胡传X违法违纪问题立案调查。胡传X在接受组织调查期间,在调查组的教育帮助下,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能够主动、如实交待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多人财物的违法违纪事实,态度较好。
8.谈话笔录证明:日,胡传X向中纪委调查组交待了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黄某某20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事实。
对公诉机关指控第三笔第2起事实,月,被告人胡传X因女儿胡某某上学收受杨某某5000元有合情事由,可不认定为受贿数额;指控第六笔第1起事实中,被告人胡传X于2006年春节至2011年春节收受方某1.8万元,因方某无请托事项,可不认定为胡传X受贿;指控第七部分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胡传X的供述,不能证明胡传X在陈某某的企业改制中接受陈某某请托并为陈某某谋利。胡传X在陈某某租房过程中无作为,不宜认定为谋利行为。指控胡传X为陈某某谋利的事实不清,该起不予认定为胡传X受贿;指控第八起事实中,被告人胡传X于2004年至2008年收受汪某某总计2.5万元,因汪某某无请托事项,不予认定为胡传X受贿;指控第十三笔事实中,第1起2003年11月,胡传X在广州市荔湾区挂职期间,收受康某某为感谢其介绍与台湾统一食品集团洽谈合作事宜给予的5000元人民币的事实,因胡传X介绍台湾统一集团洽谈业务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无证据证实,不应当认定胡传X受贿。证人康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胡传X的供述证实,胡传X、康某某两家有人情往来,故起诉指控第十三笔中第3起2004年下半年,胡传X在霍山县家中收受康某某以恭贺其女儿胡某某考取上海外国语大学为由给予的5000元人民币、第4起2006年下半年,胡传X在霍山县家中收受康某某以恭贺其女儿胡某某出国留学为由给予的2000美元不应当认定为胡传X受贿。
关于被告人胡传X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评判意见如下:
1.黄某的50万元应认定为借款而非受贿。借款协议产生的真实原因是黄某送钱,胡传X不愿收,胡传X供述、黄某证言证实借款协议实属双方的真实意思;此款的真实用途为购房,印证了借款协议内容的真实。胡传X供述及黄某证词中指借款协议为虚假的理由不应采信。胡传X没有为黄某及其公司谋取实际利益,黄某在没有获利的情况下送50万元的巨额款项不合常理。
经查,书证《借款协议》、《徽商银行取款凭证》、《中国工商银行开户、交易情况查询单》、《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票据证明:日王某某徽商银行个人结算帐户取款50万元,身份证号码为040021于当日开户存入50万元,12月11日在华润置地有限公司POS机消费50万元;胡某某所购合肥长江东大街华润紫云府5幢1101室总价1000565元,至日已全款付清。安徽海汇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某的证言证明日上午其受黄某指派在王某某的银行卡内取了50万现金交给了黄某;胡传X女儿胡某某的证言证明购买华润紫云府房子时胡传X找黄某借了50万元,并在之后以其名义向黄某补出了一张50万元的借款协议,书证《借款协议》证明胡某某向安徽海汇集团黄某借款50万元,胡传X妻子周某某的证言亦证明日购买华润紫云府房子付款时其女儿胡某某刷卡付了50万元。前述书证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实黄某从其公司提取50万元给予胡传X女儿胡某某用于购房,事后补签了借款协议;《借款协议》证明日胡某某向安徽海汇集团黄某借款50万元,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日期。
证人黄某的证言、被告人胡传X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胡传X和黄某之间既不是亲戚,也不是朋友,只是在工作接触中逐渐熟悉。黄某是舒城人,想在家乡开展业务,需要时任舒城县县委书记的胡传X的支持和帮助,2010年,黄某向胡传X提出想在舒城开展金融新产品试点,胡传X答应并于2012年初安排舒城县政府的工作人员到合肥考察这项工作,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胡传X曾因舒城县政府要与黄某的公司合作推荐其作为政府代表到黄某的海汇担保公司任职,证人傅某某的证言亦证明2011年到2012年其曾受胡传X指派代理舒城县政府与黄某的公司洽谈相关合作事宜,后与县政府相关领导也到黄某的公司进行过考察。前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证实黄某有要求胡传X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胡传X明知黄某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黄某给予50万元用于其女儿购房,且有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补签的借款协议没有写明还款利息和还款日期,直至案发,长达二年期间,胡传X亦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双方均明知该份借款协议不是用于证明双方借贷关系,而是掩盖两人送钱收钱的事实。故胡传X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款协议的形式非法收受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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