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下岗职工新政策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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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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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_________(企业名称)    乙方:_________(下岗职工)    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期间和终结时双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养老、失业、大病医疗保险的缴纳:  企业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协保”人员办理缴纳养老、失业、大病医疗三项社会保险手续。  1.的缴费基数为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甲方承担_________;  2.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甲方承担_________;  3.失业保险费缴纳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甲方承担_________。  三、的承担:乙方在协议期间患大病所发生的费用,除按本市大病医疗保险规定应由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费用甲方承担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  四、协议期间,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承担乙方的档案保存;  2.当乙方与其他用人单位时,甲方应帮助协保人员办理人事档案调转手续;  3.乙方应按协议向甲方缴纳社会保险应承担的费用;  4.甲方除本协议确定的给予乙方待遇外,不再向乙方承担其他义务。  五、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由于被判刑、劳改、劳教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六、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发生兼并、合并、分立、被收购的,本协议由接收单位继续履行。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  八、甲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乙方可向企业所在区县委员会。乙方不按本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得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九、本协议一经签订,甲、乙双方签订的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协议即行解除,甲、乙双方签订的停止执行。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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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再就业工作中劳动关系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颁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劳保关发[1999]9号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失效
【法规编号】&408699&&
【正  文】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再就业工作中劳动关系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各区、县劳动局,控股(集团)公司,再就业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再就业工作的管理,控制下岗总量,规范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运作,现就再就业工作中劳动关系处理若干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问题    (一)关于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协议”更名的问题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厅函(号)的精神,本市以前使用的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协议”名称,今后一律改称“进中心协议”。原已签订的协议名称不再更改。    (二)关于进中心协议的期限问题进中心协议的期限,可由各中心根据行业(企业)调整、中心运作及下岗职工进中心的情况确定。但进中心协议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二、关于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富余职工劳动关系处理问题    (一)对应进而不愿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或已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富余职工,企业可以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用,从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用之月起一年内仍不进中心的,企业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对按照国家改革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招收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企业通过规定的下岗程序确定其为富余职工后,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前款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关于对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大龄下岗职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的问题    对男性年满55周岁以上,女性年满45周岁以上的下岗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签订企业内部退养协议,同时解除进中心协议。    办妥内部退养手续的职工,由企业按不低于本市当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发给基本生活费用。    内部退养人员在缴纳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后,其基本生活费用低于上述标准的,由企业予以补足。    内部退养人员可持《》再就业。    四、关于对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协商解除或变更劳动合同问题    对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企业可在其进中心协议期未满时,按下列办法与其协商解除或变更劳动合同:    (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市场就业;企业与下岗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解除进中心协议。由企业按不低于《》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标准支付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金;办理退工手续。    (二)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后停薪留职。    下岗职工要求办理停薪留职手续的,必须变更劳动合同,同时解除进中心协议。停薪留职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原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三年的,停薪留职期限不得超过原劳动合同期限。原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三年的,应相应变更到停薪留职期满日。停薪留职期满时应终止劳动合同。对符合享受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条件的,企业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可持《》再就业。    五、关于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问题    (一)关于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更名问题。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厅函(号)的精神,本市以前使用的“协议保留劳动关系”名称改为“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原已经签订的协议名称不再更改。本市原为“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所制订的有关政策同样适用于“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以下简称“协保”)。    (二)关于协保人员的年龄掌握问题。    签订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的人员必须是已经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其年龄应严格按现有规定执行。但下列人员可以按以下意见掌握:    1、经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再就业特困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2、社区保安队招聘人员的年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限制在35周岁至50周岁的范围以内。社区保安队招聘人员中除失业人员外,必须是已经签订了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的人员。被社区保安队聘用的原地区工纠队、联防队人员及外来人口管理服务队成员,其协保年龄可放宽三年。    3、本市另有规定的。    六、关于单位使用本单位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或本单位协保、内部退养等人员的问题    单位不得使用本单位已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或已与本单位办理了协保、内部退养等手续的人员。违反此规定的,由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相应处理,并予以通报。    因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确需招用上述人员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解除进中心(或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或内部退养等)协议。    2、解除原劳动合同并按《》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3、办理退工手续和招工手续。    4、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违反此规定的,按《》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    七、关于集体企业职工下岗和再就业适用规定问题    集体企业职工下岗和再就业,在下岗总量控制计划内,适用本市《》(沪府发(1996)33号)和《》(沪府发(1998)35号)以及本市制订的有关政策。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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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办理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有关问题 0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劳动社会保障厅 文  号:赣劳社办[2002]15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生效日期:  一、办理“协保”审批程序
  凡符合“协保”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企业初审,登记造册后,由企业携带有关资料报参保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处)(以下简称社保局)审核,再经行业主管部门再就业指导中心审核汇总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再就业指导中心统一报省劳动保障厅就业和失业保险处审批,并核定促进就业资金补助比例。省劳动保障厅下达批复通知书后,由企业携带已审批的“协保”人员花名册及相关资料,到参保地社保局办理“协保”手续,并缴纳企业应缴的社会保险费部分。
  (一)企业报送审核时,应携带的资料
  1.进中心时下岗职工与中心签订的协议;
  2.下岗职工个人档案。
  (二)参保地社保局审核的主要内容
  1.符合赣府发[2001]32号文件规定的“协保”条件;
  2.“协保”人员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含提前退休工种)年龄的时间;
  3.“协保”人员“协保”期间的缴费月数、应缴社会保险费。
  (三)省劳动保障厅审批主要内容
  1、符合“协保”条件的人数及名单;
  2、“协保”人员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3、“协保”所需资金由企业和促进就业资金负担比例及金额。
  二、办理“协保”补助资金的拨付程序
  企业在接到省劳动保障厅批复通知后,应首先到参保地社保局缴纳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凭已缴“协保”人员社会保险费银行汇款凭证及参保地社保局出具的缴费证明,向省劳动保障厅就业和失业保险处申请“协保”补助资金,经审核同意后,从“促进就业资金支出专户”直接拨付到参保地社保局。参保地社保局应及时将“协保”人员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分别拨付给参保地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企业参保地未开展医疗保险的 协保人员,其医疗保险费暂由参保地社保局代为保管。
  三、其它问题
  1、符合“协保”条件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二个条件:第一,必须是进了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了协议的下岗职工(不含协议期满已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第二,必须符合赣府发[2001]32号文件规定的协保条件。即日以前出生的男性和日以前出生的女性,同时,不符合内退条件。
  2、省属国有企业(含省社保局直接管理养老保险业务的企业)“协保”人员(包括已出中心人员和协议期未满今年提前出中心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以2001年企业所在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比例养老保险按16%、医疗保险按5.5%,失业保险按1%.“协保”缴费期限为“协保”人员协议期满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间止。
  3、“协保”人员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应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代缴而未缴的社会保险费,在办理“协保”手续时,应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一次性清偿;其本人在进中心前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由本人一次性清偿,企业所欠部分由企业负责清偿。
  4、参保地社保局在收到“协保”补助资金时,挂往来款项,分年汇入当期收入和“协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5、本通知未明确的问题仍按省人民政府赣府发[2001]32号文件、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赣劳社办[2001]39号文件、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赣社险局[2002]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江西省劳动社会保障厅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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