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旅游,2k17资金不足足,需借款4000块

刘嘉玲否认购买上海豪宅 称资金不足需要借款(图)_网易财经
刘嘉玲否认购买上海豪宅 称资金不足需要借款(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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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香港“明报”
中新网11月14日电 据香港“明报”消息,《明报周刊》为庆祝45周年纪念,前晚在金钟港丽酒店举行晚宴,、徐小凤、黎耀祥、陈豪、佘诗曼、宣萱、邝美云、罗仲谦、岑丽香、陈国邦一家三口、薛芷伦、梁咏琪、李玟、陈秀雯及张敬轩等名人红星道贺,场面星光熠熠。
刘嘉玲的母亲及弟弟分别于大前日及前日生日,嘉玲忙于工作,没有赴上海与母亲及弟弟庆祝。问她买下了上海价值亿元的豪宅没有?她表示还没,如果有资格就会买。问她在资金上是否绰绰有余?嘉玲谦虚地表示:“不是的,我要这里借,那里借。”她透露老公梁朝伟对此物业也有兴趣,那伟仔出钱买,写她的名字?嘉玲称没有要求,但不抗拒。
圣诞将至,嘉玲没有计划跟伟仔出埠旅行,一方面指因为今年工作很忙,明年要调节一下;另一方面,她又透露会再经营其他生意,很快大家便会知道。
(原标题:刘嘉玲否认购买 称需要借款(图))
本文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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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缺钱,可以申请什么贷款
每个人心里都有一个向往的地方,有的想去一个浪漫的地方,有的想去一个大自然没有任何纷扰的地方,还有的想去一个科技发达的地方,体验最前沿的科学技术,但是往往都因为各种原因,梦想迟迟没有实现。有的是时间问题,有的是资金不足问题,但我相信,大多数是资金问题,因为时间是可以挤出来的。
而现在搜贷网的出现,解决了资金不足的问题。实现梦想只需要你的一个决定和几秒钟的申请时间,就可以不让自己的青春留下遗憾。那么旅游缺钱,可以申请什么贷款呢,搜贷网小编给您详细介绍。
旅游缺钱,可以申请个人消费贷款:
个人消费贷款是银行发放给借贷人用于指定消费的一种贷款方式,个人消费贷款的用途很广泛包括,教育贷款,购车贷款,装修贷款,旅游贷款,所以我们可以通过申请个人消费贷款来获得旅游资金。
一般来讲,个人消费贷款有抵押贷款和无抵押贷款。搜贷网小编建议如果需求的资金比较大,可以申请抵押贷款。但是申请人必须有车或者房,用来当作抵押物。这样的话,一是抵押贷款的可申请额度教大,二是贷款利率比较低。
如果没有抵押物,可以申请无抵押贷款,只要有稳定的工作并且个人征信情况良好的话,就可以去申请无抵押贷款,不过贷款额度会相对抵押贷款低一些,而且贷款利率会相对高一些。
旅游缺钱,还可以申请个人旅游贷款:
个人旅游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本人或家庭共有成员支付特约旅游单位旅游费用的人民币贷款。旅游费用指特约旅游单位经办且由贷款人指定的旅游项目所涉及的交通费、食宿费、门票、服务及其相关费用组成的旅游费用总额。
一般,旅游贷款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境外又要支付出国旅游保证金,二是支付旅游团费,此外就是支持境内外购物、租车等旅游消费支出。而在申请流程上,首先要选择好旅行社,规划好旅行线路,计算好花费,提出申请与旅行社签署旅游合同,并在现职单位开具收入证明,单位的人事或财务部门公章,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住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有的还需要开具,本地居住证明,然后到银行填写《个人旅游消费贷款申请审批表》,等候批准.
旅游缺钱,怎么办?可以申请旅游贷款,那么可以申请什么贷款呢?旅游贷款怎么办理呢?以上是搜贷网小编为您做的详细介绍,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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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徽章:苏州新灏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苏州中远高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相关法条:原告,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通安镇树山村。法定代表人吴光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通安镇树山村。法定代表人唐燚,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以下简称新灏公司)与(以下简称中远旅游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26日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陈秋荣、管丰、李晓琼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后变更为由审判员骆利群、孙鲁江、代理审判员李晓琼组成的合议庭,于2014年3月11日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并于2014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灏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远旅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灏公司诉称:被告中远旅游公司系一家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的以房地产开发为主的企业,新灏公司与(以下简称中远置业公司)系中远旅游公司两股东,其中,新灏公司持有40%股权,中远置业公司持有60%股权。中远旅游公司成立后,于2010年6月拍得苏&#x-B-27号地块,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元,因中远旅游公司注册资本资金不足以支付,新灏公司与中远置业公司约定对中远旅游公司提供融资,具体为:不足部分由新灏公司承担40%,由中远置业公司承担60%。新灏公司除支付4000万元注册资本外,累计为中远旅游公司支付款&#x21.56元,扣除中远旅游公司还款8200万元及中远置业公司还款8323万元,新灏公司共为中远旅游公司支付了元(含用于出资&#x万元注册资本,其中元系直接付至国土局),用于注册资本出资及支付土地出让金及契税、交易费等等。因中远置业公司不能按约拨付款项,致使中远旅游公司无法足额支付土地出让金,苏州国土局于2013年11月4日解除了与中远旅游公司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中远置业公司承诺未能按期筹交款项,给中远旅游公司造成的损失均由其独自承担,与新灏公司无关),国土局应返还中远旅游公司土地出让金,因新灏公司垫付款项均系为了中远旅游公司取得苏&#x-B-27号地块土地使用权,现土地出让合同被解除,中远旅游公司继续占用新灏公司垫付款项的目的与基础均已丧失,中远旅游公司理应返还新灏公司除注册资本金4000万以及契税之外的垫付款元(契税已另行起诉),并支付占用资金期间的法定孳息。请求判令:1、中远旅游公司返还新灏公司款&#x48.25元;2、中远旅游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法定孳息元(暂算至2013年11月5日)以及该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法定孳息(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3、中远旅游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中,原告明确向中远旅游公司拨付的款项及代中远旅游公司垫付款项均为借款。原告新灏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证明中远旅游公司通过拍卖方式取得“苏&#x-B27号”地块,出让金元,远远超过中远旅游公司的注册资本金。2、中远置业公司出具的承诺书。证明中远旅游公司的股东之间曾经约定根据各自出资比例拨款给中远旅游公司用以支付土地出让金。3、新灏公司的凭证及相应单据。证明双方之间的往来明细,新灏公司曾经向中远旅游公司提供了包括土地出让金在内的巨额款项。1)银-23,证明2009年12月17日新灏公司向中远旅游公司汇款1000万元,作为往来款。2)银-43,证明2010年3月31日中远旅游公司向新灏公司汇款2000万元,作为往来款。3)银-16,证明2010年4月2日新灏公司向中远旅游公司汇款2000万元,作为往来款。4)银-33,证明2010年4月19日新灏公司向中远旅游公司汇款1000万元。5)银-49、银-51,新灏公司汇款给(以下南通五建)的凭证、南通五建汇款给中远旅游公司的凭证及《三方协议书》,证明南通五建应退还新灏公司&#x万元,按照与原中远旅游公司所签订的《三方协议书》,退到了中远旅游公司账户,新灏公司向中远旅游公司支付6000万元。6)银-22,证明2010年5月5日中远旅游公司向新灏公司汇款1000万元。7)银-34,证明2010年5月4日中远旅游公司向新灏公司汇款1000万元。8)银-57,证明2010年6月23日新灏公司向中远旅游公司汇款100万元。9)银-1,证明2010年7月2日中远旅游公司向新灏公司汇款1000万元。10)银-11及《借款协议》一份,证明2010年7月2日新灏公司向中远旅游公司汇款1亿3872万元,用于支付土地出让金,中间30%的土地款。11)银-31,证明2010年8月18日新灏公司向中远旅游公司汇款元。12)银-68、银-64、银-32《江苏省非税收入一半缴款书三份》,证明新灏公司代中远旅游公司向苏州市国土局支付的土地款&#x0.8元。13)银-50,证明2013年1月25日中远旅游公司向新灏公司汇款3200万元。4、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通知书,证明因为中远旅游公司一直未缴纳土地款,导致苏州市国土局解除了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也证明新灏公司当时支付给中远旅游公司的款项已经失去了相应的支付依据,所以中远旅游公司应当返还。被告中远旅游公司答辩认为新灏公司起诉陈述的事实情况属实,新灏公司向中远旅游公司汇款以及为中远旅游公司代缴土地转让款的性质系借款,因在成立中远旅游公司时,各方口头约定在注册资本金以外的部分由股东根据出资比例出借给中远旅游公司。中远旅游公司对新灏公司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对于新灏公司要求从借款当日起计算利息亦无异议。因无力还款,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院认证意见:对新灏公司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查明:新灏公司和中远置业公司系中远旅游公司的股东&#x年7月2日,苏州市国土资源局与中远旅游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将宗地编号为苏&#x-B-27号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中远旅游公司,出让价款为元。中远旅游公司同意在合同签订之日起48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千分之一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为中远旅游公司能如约向苏州市国土资源局交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新灏公司与中远置业公司约定,双方按出资比例向中远旅游公司拨付款项&#x年12月17日至2010年8月18日,新灏公司共向中远旅游公司汇款元(其中2010年7月2日新灏公司向中远旅游公司的汇款中包含了新灏公司借给中远置业公司&#x万元,该款已另案处理)&#x年,南通五建苏州分公司与新灏公司、中远旅游公司签订《三方协议书》,约定南通五建将原本应退回新灏公司&#x万元工程预付款退还给中远旅游公司账户&#x年4月至5月期间,南通五建分三次向中远旅游公司账户汇款6000万元&#x年10月26日至2012年7月17日,新灏公司分三次为中远旅游公司向苏州市国土局支付土地款&#x0.8元。综上,新灏公司共向中远旅游公司汇款或为其代付土地款共计元,扣除新灏公司借给中远置业公司&#x万元,新灏公司向中远旅游公司支付或垫付款项总额为元,新灏公司与中远旅游公司明确该款项性质为借款。2010年3月31日至2013年1月25日期间,中远旅游公司分五次向新灏公司归还8200万元。2013年11月4日,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向中远旅游公司发出《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通知书》,称出让合同约定中远旅游公司应于2010年8月19日前一次性付清出让价款元,但是合同签订后,中远旅游公司在约定时间内仅交纳了元,未交清全部出让价款,经多次催交,中远旅游公司曾补交了部分出让价款,但并没有交清,至今仍&#x66.2元出让价款未支付且项目无实质进展。经报市政府同意,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决定根据出让合同第30条之约定,自即日起解除出让合同,中远旅游公司缴纳的定金9250万元不予返还。上述事实,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付款凭证、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经当事人确认,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中远旅游公司是否应向新灏公司返还借款,返还的金额为多少。本院认为:为了帮助中远旅游公司按照与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转让款,中远旅游公司的股东新灏公司与中远置业公司约定双方按出资比例向中远旅游公司拨付款项,性质为借款。新灏公司先后通过直接汇款至中远旅游公司账户、让南通五建将退回的工程款支付到其指定的中远旅游公司账户、代中远旅游公司向苏州市国土资源局交纳土地出让款等方式,共向中远旅游公司出借款&#x21.56元,扣除中远旅游公司已向新灏公司归还&#x万元及新灏公司另行起诉的契税元,中远旅游公司尚欠新灏公司元,应予返还,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新灏公司要求从每笔款项出借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中远旅游公司对此没有异议,本院予以支持。经计算,截止2013年11月5日,利息为元,从2013年11月6日之后的利息,应以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元及并支付相应利息(截止2013年11月5日为元,自2013年11月6日起,以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209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97099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南京市中国农业银行山西路支行,帐号:10×××75。审 判 长  骆利群审 判 员  孙鲁江代理审判员  李晓琼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丹娜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邀请赢奖 收益排行榜排名用户名收益(元)1181****5252?1016702186****0023?489003132****6936?115504182****1831?84005188****4341?6870置顶反馈APP微信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固定电话:400-871-6266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3号中国卫星通信大厦B座23层京公网安备 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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