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做低房价买卖合同怎么写写

请教房价做低相关问题
提问者:热心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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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能有大幅下跌,最大可能就是进入平稳期最低点已经过了!%7E11月中旬的时候没见这些人准备买房子,现在开发商已经熬过去了,只要过了年开发商就稳定了,市场也会回暖。房价估计有一个小幅上涨。这个和供需有直接关联。其实你想错了,如果房地产行业不恢复,钢铁肯定要下滑,房地产可以影响60个行业的发展。但是如果购买力上去了,那么就会带动60个行业,也包括钢铁行业。主要点是房地产带动钢铁,不是钢铁带动房地产现在是不是普通百姓比11月份的时候关注买房的热情高涨了很多很多倍,虽然没有出手,但是当爆发出来的时候又会拉动经济快速增长,上次是因为在价格调控上面没有做到位,如果这次国家强制性调控房地产价格,我想那个时候就是看到春天的时候。最好是在3月份之前买!%7E因为3月份以后会达到一个小高潮
首先看你房子面积按你所说的评估价格在7000左右又在闵行如果是两房的话应该是可以评估到普通住房的普通住房认定面积小于140平米价格低于98万就是说单价就算是1万/平米你的两房面积都可以达到97平米所以不存非普通住宅的说法按7000来算都可以有138平米左右%7E!其次契税的征收方法还要在看你个人普通住房首次购房且名下无房所购房屋面积小于90平米交纳合同价的1%如是大于90平米交纳合同价的1.5%要是二次购房就要交纳合同价的3%
这两种方法都可以的没审过调整价格就可以了
找评估公司做评估报告就可以了
做低房价无非就是想规避一点税费。现今的房地产市场一般都是卖方市场,所以税费一般都是让买方出,所以经常是买方要求做低,你这反过来了。如果你不需要拿税票抵税的话做低也没什么影响,而且少交点税。
直接做低就行了
这个还真没办法,只能找一家能对该房屋评估价最高的银行做贷款了!现在贷款难做啊,如果一手房就不存在这样的问题了。
签补充协议就可以了补充协议双方签字,跟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应,不需要审批的,交易中心评估中心是从高原则,以评估价去交税费就可以了,可以继续履行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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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低房价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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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反诉被告) 曹某星、唐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被告)陆某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秦冬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如浪、陈如波,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钱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双方于日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出售其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路825弄30号705室房屋(以下简称705室房屋),房价为人民币106万元,并对双方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了乙方的付款义务,按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原告履行付首款时即交房,并应于日前履行办理产权交易过户义务,但被告至今仍未履行前述义务。为此,原告曾多次与被告进行交涉,但被告至今仍拒绝履行。故原告现诉至法院,提出本诉请求如下: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办理705室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二、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从日起算至被告履行交房时止);三、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违约金(自日起算至被告履行过户登记手续日止);四、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原告还不同意被告的反诉请求,认为签订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在补充协议明确约定房价为106万元,原告的诉请也是依据106万元提出的,不存在规避法律的行为,纳税行为是在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时才会生,而现在被告未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故不存在恶意逃税问题。
  原告针对本诉及反诉举证如下:
  1、《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复印件、《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以下简称&协议&)、《收据》复印件、银行存款复印件、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册信息情况复印件,证明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生效,原告已经按约支付首付款60万元,&协议&中约定的房价106万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2、短信记录、名片复印件,证明原告与被告、中介公司工作人员之间所发的短信,证明被告逾期办理过户手续,构成违约;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并称其于日明确答复原告要求撤销合同,愿意退还已收房款;本院对证据予以采信;
  3、中介公司上海##房地产经济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复印件,证明原告按约于日上午11点至下午1时至##事务所要求办理705室房屋的过户手续,但被告未到场;被告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认为##事务所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出具的《证明》不具有证明效力,被告日确未到场;本院认为,##事务所中介双方买卖房屋,与双方具有同等的利害关系,且被告自认日确未到场,故对该《证明》予以采信;
  4、被告于日发给##事务所、原告的函复印件,证明被告曾于日致函,称&合同&及&协议&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故##事务所、原告提出撤销上述合同及协议,并愿意退还已收取的部分房款,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5、被告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邮件详情单复印件及邮件`跟踪查询复印件、律师函复印件,证明原告催告被告按照106万元房价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如逾期办理需承担违约责任,并将函件送达##事务所;被告对其身份证明复印件无异议,对邮件详情单复印件及邮件跟踪查询复印件、律师函复印件需要核实;本院对被告身份证明予以采信,邮件详情单复印件及邮件跟踪查询复印件、律师函复印件能证明被告、##事务所已收到原告发出的律师函,予以采信;
  6、##事务所于日出具的《证明》复印件,证明原告已履行其合同项下应有付款义务,被告于日称其已外出,近期不会回沪,并称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被告在合同约定的产权过户交易届满日(日)亦未到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履行产权登记过户义务,705室房屋所设定的抵押权在这期间亦未注销;被告对该证据不予以认可,认为##事务所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本院认为,##事务所中介双方买卖房屋,与双方具有同等的利害关系,且该证据证明的内容与证据1、证据4相印证,予以采信;
  7、当庭播放录音光盘,证明被告违约,双方对房价真实的意思表示是106万元,被告违约是由于房价上涨,原告一直催告被告履约,被告承认没有尽到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被告的代理人对该证据表示听不清楚,需要与书面记录核对,并表示庭后提交书面意见;本院当庭听取了录音,与书面录音基本一致,且被告庭后未就此证据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视为对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称: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房价款为75万元,而非原告要求履行的房价106万元;原告存在逃避国家税收的行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不能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现该合同逃避了税收,故合同无效。据此,被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本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日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无效;二、反诉案件受理费由反诉被告承担。
  反诉原告针对本诉及反诉举证如下:
  1、《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复印件、《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证明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该合同中有本诉原告规避法律的行为,补充协议中约定75万元的房价款,并以此价格办理过户登记;税收均由本诉原告等人承担,故规避税收利益方是本诉原告,以75万元房价送入交易中心,必然不会被接受;本诉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双方合意的房价及交易房价均为106万元,且本诉原告亦是以该106万元价格催告本诉被告履约;因本诉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且也举证该证据,故对证据予以采信;
  2、反诉原告发给反诉被告及##事务所的函件,证明日双方签署协议后,反诉原告走访有关部门,在履行合同到期日之前,反诉原告向反诉被告表示愿意退还已收房款,且表示买卖合同中存在规避国家法律的条款,反诉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也可以证明反诉原告存在预期违约行为;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举证、质证,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的认证,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双方于日签订合同,合同约定:日之前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本诉原告负责支付政策规定双方应付的税费;本诉被告收到原告首付房款人民币60万元当日交房给本诉原告;705室房屋之前的物业管理费用由原告支付,原告于日前支付被告房款60万元,于产权过户当日支付被告房款15万元,&&.。同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705室房屋的实际成交价为106万元,双方同意以75万元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过户交易,其差额31万元由原告于产权过户当日支付给被告;被告出售该房屋净得106万元,原告负责支付该房产应付的各项税费(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交易费等)并对双方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约定。日,被告收取购房首付款60万元。日,原告一方发送短信给##事务所的工作人员,问被告对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事务所的工作人员称被告铁了心违约,并称##事务所是黑中介。日,原告发短信给被告,问其什么时候办理过户手续,因就要到9月15日了。日,被告发短信给原告称,鉴于原定合约已有二份函件到中介处,涉及相关问题可以进一步沟通,因其本人近期在外地,回来后给原告电话。原告于日发短信给被告称,原告不同意被告单方面撤销合同的要求,原告会于9月14日中午前在中介公司(张江地铁站)等你一起去办理过户事宜,逾期的话将承担违约金。日上午11时至下午1时,原告按合同约定日期至##事务所办理705室房屋的过户事宜,但被告一直未到场,多次电话联系无人接听。日,被告致函原告及##事务所,称双方就705室房屋签订的合同及协议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被告提出撤销上述合同及协议,据此,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在日之前,甲乙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过户手续随之撤销,被告原收取的原告部分房款,愿意如数返还;具体撤销合同、返还部分房款手续办理事宜,请##事务所另约。日,原告委托律师致函给被告,主要内容为:要求被告会同原告办理交房、物业过户等义务;要求被告会同原告到浦东房地产交易中心按合同约定总价106万元办理产权交易过户办证等所涉义务;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履约所应承担的违约金。原告庭审中表示愿以现金支付其余房款。
  本院认为:一、关于原、被告于日签订的关于705室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认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条款无效,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原、被告在协议约定实际成交价106万元及合同交易价75万元,并在合同中以75万元作为705室房屋的转让价款;本院认为,双方关于705室房屋房价的真实意思表示为106万元,依法有效,双方约定的交易合同价75万元为虚假价格,具有非法目的,不受法律保护;协议及合同的其余条款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有效。二、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双方于日签订的关于705室房屋的合同,办理705室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违约金等本诉请求之处理意见及被告要求确认双方于日签订的合同及协议无效的反诉诉请之处理意见。双方在协议中约定705室房屋的实际房价为106万元,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被告60万元首付款,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实际房价履行付款义务,并按约定的时间即日之前共同向房地交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在被告以双方关于房价的约定违约要求撤销合同及协议后,原告致律师函给被告,同意按实际成交价106万元进行过户,并要求被告在收到函件后三日内履行交房及交易过户等义务,此时双方约定的虚假房价75万元已不影响双方按照实际房价及其他合同条款履行合同,但被告仍未履行705室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显然不妥。故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办理705室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鉴于双方在协议在合同中约定了虚假房价,导致被告此后对此虚假房价提出异议,并影响了合同的继续履行,对此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过错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双方约定的关于虚假房价75万元的条款无效,双方约定的实际房价及其他条款合法有效,故被告要求确认双方合同及协议中约定的关于虚假房价75万元条款无效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要求确认合同及协议中其余条款无效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曹某星、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陆某婷购房款人民币460,000元;同时,被告陆某婷还清上海市浦东新区##路825弄30号705室房屋的银行贷款并注销该房屋抵押登记;
  二、上述手续办妥后,被告陆某婷协助原告曹某星、唐某|办理上海市浦东新区##路825弄30号705室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三、原告曹某星、唐某|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确认原、被告于日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路825弄30号705室房屋交易价为人民币75万元的条款无效;反诉原告陆某婷要求确认上述合同及协议中的其余条款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08元,减半收取计4,154元,由原告由曹某星、唐某|负担54元,由被告陆某婷负担4,1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由被告陆某婷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反诉原告陆某婷负担15元,反诉被告曹某星、唐某|负担10元。
文章来源:
[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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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做低房价卖家拒签合同
来源:解放日报 &&责任编辑: 郭侠&&发布时间: 08:25:05
&  中介做低房价卖家拒签合同
  本报讯(记者 陈琼珂 通讯员 张静露)为了降低总价、促成买卖,一些中介会选择做低房屋总价,帮买方降低税费支出,可这样做存在法律风险。近日,杨浦区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认定并无证据证明买家要求出具与约定内容不同的房屋买卖合同,故判决上家返还7万元定金。
  王钟是延吉中路某房屋的产权人。日,王钟、张晓霞和京景地产公司签署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购房总价为568万元。但在正式签署合同当天,京景地产公司出具了一份成交价为470万元的买卖合同。王钟认为存在涉嫌违法情形,拒绝签字。
  法庭上,王钟请求判令解除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张晓霞支付的定金7万元由自己没收,并要求中介协助办理房屋网上买卖合同备案撤销手续。张晓霞则认为,京景地产公司后来按照居间协议的内容,拿出修改好的合同版本,但都被王钟以种种理由拖延,导致双方至今没有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故反诉要求王钟双倍返还定金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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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低房价,要承担法律风险
09年05月09日 08:59
365地产家居网
  市民李先生看中了位于某区的一套房屋,上家的报价为到手300万元。由于该房屋距离买入时间较短,无法享受相应的税费政策优惠,双方为促成交易,在中介的策划下,一致同意将房价拆分为两部分,买卖合同上载明房价款为150万元,其余150万元作为补充协议中约定的装修补偿款,以此达到降低税费的目的。随后上家了解到150万元的价格无法通过交易中心的评估,便以合同无效为由,通知李先生终止履行买卖协议和补偿协议,李先生则认为上家违反了买卖合同的约定,告到法院,要求上家支付约定的违约金20万元。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上家支付李先生违约金10万元。
  就李先生和上家签署的买卖合同而言,150万元的房价款并非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而是出于规避国家税收的意图,故该部分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尽管如此,双方关于实际房价(即买卖合同及补偿协议的价款之和300万元)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因此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实际房价进行过户交易,并如实进行纳税申报。现在上家以合同无效为由直接主张终止履行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诚信原则,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鉴于李先生对于纠纷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据此酌情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也无可厚非。
  张英敏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过分拆房款借以规避高额税费的行为在市场中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但此中有多重风险:对双方而言,低房价有可能无法通过交易中心的评估;对上家而言,一旦解约仍然要承担违约责任;对下家而言,即便通过了交易中心的评估,但如果今后再次出售房屋时,由于登记买入价较低,差额加大,税负也将因此而增加。
  本例进一步提醒交易双方在进行房屋买卖时应当综合判断,全面分析,不应仅从一时利益出发而忽略其中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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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做低房价合同怎么写
如果是想做低房价在和房东签合同的时候怎么约定呢?是签补充协议还是两份合同?万一送审没过,能不能不买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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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还是要看您和业主商量的结果,要是双方都同意审核不过自动解约的话那还好说,否则是有风险的。一般来说是私下写一个补充合同,按装修款的形式进行买卖
可以签定合同,先去做个价格去审,过了在按这个价格签合同.
签补充协议就可以了 补充协议双方签字,跟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应,不需要审批的 ,交易中心评估中心是从高原则,以评估价去交税费就可以了,可以继续履行合同的!
这两种方法都可以的 没审过 调整价格就可以了
不建议做低合同价。阴阳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前补充协议就好、不用签两份合同的!适当的做低是可以通过的、交易中心的单价格都比我们实际成交单价格低好多的,只要你做低的单价不低于交易中心单价2000元,出份给力的评估报告就可以啦、这个你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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