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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收养的孩子 怎么办理户口?_新闻中心_新浪网
帮收养的孩子 怎么办理户口?
  张女士问:我的经济条件不是很好,但在两年前收养了一个女儿,想给她申报户口,不知道怎么办?
  记者王梅:根据《收养法》规定,收养弃婴、孤儿落户的条件,首先收养人必须没有子女,年满三十周岁以上,并且有能力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而被收养人必须是不满十四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是查找不到生身父母的弃婴。然后收养人带着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本以及民政部门批办的《收养证》,还有无利害关系的两位见证人证实捡拾弃婴经过的证明,才能办理落户。
  而对于无能力收养却具备收养事实的,并且收养人坚持收养行为,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根据相关规定,是可以办理落户的。只需申请人带上申请书、被收养人的《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没有出生证明的,必须附无利害关系的二位以上见证人,证实捡拾弃婴的经过的证明材料)、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或公证机关的《公证书》进行办理。
电话:010-我领养了一个刚出生的小孩,身边的人都认为是我自己生的,对外我也是这样称.现在考虑到了上户口的事,我是浙江的,我和老公结婚后没领准生证,因为想等怀上了再领,像我这种情况该怎么给小孩上户口,是办假证把户口上上去还是去补领准生证,这我有个担心补领的话会不会露馅,或者有什么更好的办法,
我领养了一个刚出生的小孩,身边的人都认为是我自己生的,对外我也是这样称.现在考虑到了上户口的事,我是浙江的,我和老公结婚后没领准生证,因为想等怀上了再领,像我这种情况该怎么给小孩上户口,是办假证把户口上上去还是去补领准生证,这我有个担心补领的话会不会露馅,或者有什么更好的办法,.(注:我们就这么一个小孩).
全部答案(共7个回答)
我小孩的户口如何办理好 100分
我领养了一个刚出生的小孩,身边的人都认为是我自己生的,对外我也是这样称.
··不好意思,也很遗憾,那是不合法的。违反《收养法》,行为无效。
现在考虑到了上户口的事,我是浙江的,我和老公结婚后没领准生证,因为想等怀上了再领,像我这种情况该怎么给小孩上户口,是办假证把户口上上去还是去补领准生证,这我有个担心补领的话会不会露馅,或者有什么更好的办法,.(注:我们就这么一个小孩).
前提我不想让人知道是领的,我既没生过小孩也不超生,别人又不知道是领的,所以我才想是不是有什么好办法.
··两种选择。
1、继续隐瞒,糊里糊涂过下去,走到哪里算那里,但,前途暗淡,不合法,没有法律保证。
2、送回孩子到亲生父母那里,可以索要部分抚养费。然后,依法生育自己的孩子。
除此,还可以根据收养法,通过合法途径,办理收养手续。不过,那很难,恐怕你们不符合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目录[隐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
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修正)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
  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第二条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条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编辑本段]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第十八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十九条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条 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第二十二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注释]
[编辑本段]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四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二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编辑本段]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编辑本段]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本段]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注释]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如果你所说的情况属实,孩子的户口是可以上的。在我国,领养小孩有专门的收养法来保护,所以你的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只要你在领养的时候是合法的。在合法收养这个前提的支...
找医院,出具一收养证明,或是其它相关证明,和孩子的母亲有收养关系的证明,再到你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开张证明,最后到户口所在地报上户口,只要一切手续真实合法,上户口...
关键是到当地民证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前提是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都符合相应条件。最好直接在当地民政部门确认一下。否则私下的行为,一般不受法律保护,而且户口都成问题。
1、监护人的书面申请书2、你们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3、孩子的《医学出生证明》(绿色的本本)4、民政局的收养证5、可能还需要你们的房产证。
领养孩子的条件,如何成功领养一个孩子领养孩子的条件一、作为领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2、年...
答: 我们想到欧洲去扫货,可是不能带足够的现金,怎么办?
答: 1、“对方又不是律师”:学长是怎么知道对方不是律师的?既然如此,你是不是也有办法知道对方到底是干什么的了?如果是知名的法学专家、教师、法官、检察官、法律栏目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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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是属于当地的政策问题,建议你直接咨询当地公安部门的户籍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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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去姑姑家吃客饭,听他们在讨论一件事,谁在外地领养了一个小宝宝女孩子,有出生证明,都是亲身父母要求保密不愿意去他们那边的民政局办理一些相关手续,但是孩子回来好像是养半年了一直还没有户口,而且养父母符合领养条件,有木有谁遇到像这样的事?说来听听
万水千山总是情,给个打赏行不行?
没户口难办,说服宝宝亲身父母低调的去办,收养人也不要让太多人知道来自: Android客户端
没户口难办,说服宝宝亲身父母低调的去办,收养人也不要让太多人知道
人家是超生,人家就是不愿意去办,要求保密,不在联系
问村民小组长,比论坛上靠谱,人口普查时会有办法的,如这段时间内,娃子要上学,那可能有点麻烦,事情问到原点,找,村民小组长,他的方法比你多
问村民小组长,比论坛上靠谱,人口普查时会有办法的,如这段时间内,娃子要上学,那可能有点麻烦,事情问到 ...
听说孩子才半岁
本帖最后由 贝贝虎阿福 于
10:25 编辑
听说孩子才半岁
关帖吧,按我说的去办,不会错,孩子小,没得么事急的。没事的,大不了潜规则一下,你懂的。既然要那娃子,好好待那娃子就好了,别的说多也没多大意思。
不好办,不符合颂养政策,这秒私下协商Z受法律保护,真正的领养是到民政局下的福利院,那好办。来自: Android客户端
说是在外面捡的娃子,送去福利院,如果复合领养政策,再去福利院领养回来~
到民政、公安部门去咨询下。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说是在外面捡的娃子,送去福利院,如果复合领养政策,再去福利院领养回来~
送走了孩子就领养不到了,说捡的还要抱警,
{:1_541:}你这是还嫌满世界找不到的节奏,要全世界都晓得&
逛了这许久,何不进去瞧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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