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脂油火烧政府禁放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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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垣县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文〔号
长垣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垣县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长垣县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垣县人民政府
& & & & & & & & & & & & & & & & &2015年9月29日
长垣县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专项资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更好、更快地发展,规范和完善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的通知》(财办建〔2014〕4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14〕16号)、《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2014年度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的通知》(豫商建〔2015〕5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财政和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加快电子商务在我县推广应用的专项补助、奖励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县商务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局共同管理,专款专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资金分配通过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公开项目申报、评审、评估等环节的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政府引导,示范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省、县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的积极性。
&&&&(三)择优扶持,鼓励规范。专项资金优先扶持有效益、有产出、有税源的重点项目,着重鼓励和引导全县电子商务及配套服务行业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做大做强。
(四)创新机制,高效科学。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方向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确定的资金支持方向,重点支持如下内容:
(一)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重点
(1)支持物流企业完善县到村物流配送,着重解决行政村最后1公里的物流问题。重点支持除土地、房屋以外的物流车辆配置、物流管理软硬件购置、场地租赁费(场地租赁费支持3年)等。
(2)支持县级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中心和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的建设改造。县级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中心重点支持除土地、房屋以外的其他设施建设、改造、运营支出,主要用于装修、区域分隔、广告标牌制作安装、办公设备购置及日常办公经费支出。县级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中心最多支持300万元,支持项目支出不足300万元的,按照支持项目实际支出额支持。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建设,主要支持电脑、电脑桌椅、多功能触摸屏、宣传栏、储物柜、展示架、Wifi信号、POS机、送货车等设施的购置及房租支出等。
(3)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培训。通过电子商务政策、理论、运营、实操等方面培训,使之能够熟知电子商务有关知识,能上网开店,会运用电子政务系统开展工作。
&&&&(4)运行奖励。项目运行后,根据交易额排名,对于每季度、全年排名前3的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网店给予奖励。
(5)支持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开展,重点支持项目启动仪式、会场布置、设施安装、氛围营造、车辆租用、媒体邀请、考察学习、开业庆典、宣传、推广等。
&&&&(二)县财政资金支持重点
&&&&(1)支持青年创客网上开店。
&&&&(2)支持涉农企业、农业合作社开设长垣县农副产品特色馆。
&&&&(3)支持县级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中心、物流服务中心、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网店、服务平台的宽带费。
(4)支持开拓网上国际市场。
&&&&(5)支持农副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商务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县财政局会同县商务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县商务和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业务管理制度。
&&&&(二)县商务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资金安排建议、资金使用方案,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审、验收、监督管理、绩效评价。
&&&&(三)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参议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建议和资金使用方案,办理专项资金的拨付,会同县商务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间接和事后补助的方式,具体支持方式根据项目特点确定。
&&&&专项资金支持标准以《长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垣县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文〔号)为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的条件及需提交的材料,以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县商务和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和上级文件求,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确定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二)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依据本办法和当年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在规定的时间内整理申报材料,并报送县商务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局。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公示及资金拨付
&&&&(一)县商务和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电子商务、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有关文件要求对项目材料进行评审;
&&&&(二)县商务和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支持项目和金额,并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进行公示;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经审核后拨付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县商务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财政局要密切配合,对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资料,以备核查。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长垣县财政局会同长垣县商务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 &长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5年9月29日印发&&当前位置: >
长垣县人民政府关于黄志星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G0H001-005
  长垣县人民政府关于黄志星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长政任〔2015〕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共长垣县委组织部《关于黄志星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长组干〔2015〕14号)文件提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经日县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任命:  黄志星同志为长垣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严振刚、赵 甫同志为长垣县公路管理局副局长。  免去:  于新广、赵双成同志长垣县公路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长垣县人民政府  日当前位置: >
长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垣县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
G0H001-008
长政、长政文
长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垣县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长政〔2014〕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长垣县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垣县人民政府&&&&&  日&&&&  长垣县蓝天工程行动计划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精神,着力缓解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等污染因子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影响,有效遏制雾霾天气,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4〕3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国家、省环保工作会议及县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富强、科教、宜居、和谐”长垣建设核心任务,持续推进美丽长垣和生态文明建设。以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以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减少灰霾天气为根本目标,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重点突破与全面推进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区域协作相结合,加快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深化工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加强城乡大气污染防治,推进经济发展转型,为建设美丽长垣提供环境支撑。  二、目标任务  到2017年,全县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5%,细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优良天数逐年增加,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空气质量总体改善。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县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三、主要措施  (一)深化工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1.强化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治理,严控颗粒物排放。河南新中益电厂运行投产前燃煤机组建成脱硫、脱硝和烟气除尘设施,运行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中规定的新建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2记)和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  2.治理挥发性有机气体。在石油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起重行业喷漆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石油化工行业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对泄漏超过标准的强制进行设备改造。各起重企业均要建设专用喷漆房并使用集气罩进行废气收集。无法进入喷漆房的生产环节要改用环保水性漆进行刷漆,禁止露天喷漆。积极推进装备制造、汽车制造与维修、家具制造、电线电缆、集装箱、电子产品、家用电器等行业表面涂装工艺挥发性有机物的污染控制。食品加工行业强制使用低挥发性溶剂。2015年底前,完成挥发性有机物基础数据调查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  (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3.明确产业主攻方向。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大力发展技术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的高成长性制造业,加快培育先导作用突出的战略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支柱产业。把加快服务业发展作为产业转型升级的战略重点,大力发展业态先进、支撑未来的高成长性服务业,培育发展引领消费的新兴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大力发展特色农产品生产,不断提高农业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水平。  4.严控“两高”(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严格节能环保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工业项目用能设备必须选用一级能效产品,单位产品(产值)能耗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提供土地,不得发放生产、安全、排污许可证,不得提供贷款、供电、供水等生产条件。认真清理“两高”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停止建设。  5.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发展实际,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分区域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严格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完成省定21个重点行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十三五”期间,按照国家部署继续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6.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环境容量定项目,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  7.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启动产业集聚区循环化改造工程,到2017年长垣县产业集聚区初步形成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回收利用发展的格局,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构建循环型生产格局。大力推动机电产品再制造和资源再生利用。到2017年,力争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以上。  8.积极培育节能环保产业。围绕大气污染治理政策的贯彻实施,适应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需要,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产业,积极推动高效锅炉、高效除尘、脱硫脱硝等大气污染治理技术装备、节能环保产品以及技术服务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节能环保企业,带动我县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三)推进能源结构调整  9.控制优化煤炭消费。制定长垣县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禁止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进入生产消费领域市场。鼓励农村地区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推广使用洁净煤和低硫份、低灰份并添加固硫剂的型煤。  10.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依托我省“气化河南”工程建设,扩大天然气使用比例。加快天然气输气管道和配套支线建设,到2015年底,力争县城建成区天然气管道通达率达到95%,部分乡镇接通天然气。  11.积极发展绿色建筑。自2014年起,新建保障性住房、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的新建项目、各类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鼓励新建建筑满足光伏发电建设要求,预留安装接口;鼓励既有建筑改造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制定便民措施,建立“一站式”备案登记、并网结算服务制度,鼓励城乡居民利用屋顶、建筑南立面和露台等专有部分建设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加快热力管网建设与改造。  12.加快农村清洁能源建设。因地制宜利用农林废弃物、畜禽养殖废弃物、农村生活垃圾等资源,在农作物秸秆丰富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区,结合新农村建设加快发展秸秆沼气、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联户沼气和生物质气化;推广集中供气、“三沼”(沼气、沼液、沼渣)综合利用建设模式,开展沼气“冷—热—电”三联供分布式能源示范,促进以沼气为纽带的生态循环农业发展;在分散养殖地区,继续推进农村户用沼气建设,提高适宜沼气用户普及率。  (四)加强城乡大气污染防治  13.实施燃煤锅炉集中治理。2014年,基本完成集中供热供气覆盖区内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拆除;城市建成区内20蒸吨/时及以上未拆改燃煤锅炉全部配建脱硫和高效除尘设施,并达标排放。2016年,城市建成区全部完成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拆除;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2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其他区域禁止新建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2014年,县产业集聚区制定“一区一热源”规划,逐步取消集聚区内分散燃煤锅炉,2017年底,基本取消分散燃煤锅炉。  14.强化扬尘综合治理。积极推行绿色施工,水泥使用量在500吨以上的各类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市政工程等工地应使用散装水泥;城市建成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普通砂浆应使用散装预拌砂浆。所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包括拆迁施工)必须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必须进行地面硬化,出口必须设置定型化自动冲洗设施,出入车辆必须冲洗干净;施工中产生的物料堆应采取遮盖、洒水、喷洒覆盖剂或其他防尘措施。2016年,城市主城区内的施工工地渣土车和粉状物料运输应全部密闭运输,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施工工地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2017年,全县施工工地80%以上达到绿色工地标准。强化煤堆、土堆、沙堆、料堆、拆迁废物的监督管理。大型煤堆、料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必须全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对长期堆放的拆迁废弃物,应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等措施。  15.遏制道路交通扬尘。提高城市道路机械清扫化率,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2015年,城市建成区快速路以及主、次干道机械清扫化率达到80%以上。2017年,城市建成区快速路以及主、次干道机械清扫化率力争达到90%&以上。减少道路开挖面积,缩短裸露时间,开挖道路应分段封闭施工。加强道路两侧绿化,减少裸露地面。严格城市垃圾、渣土等运输和处置管理。清运车辆要安装卫星定位监控终端,实行密闭运输,严控沿途抛洒。  16.全面开展油气回收治理。新建储油库、加油站必须同步建设油气回收装置。2014年储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按照标准完成油气回收治理。  17.加强餐饮油烟治理。县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严禁无油烟净化设施的露天烧烤。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18.加强秸秆禁烧监管。禁止农作物秸秆和垃圾废物等露天焚烧,建立完善县、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村三级控制秸秆禁烧责任体系,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19.加强城市生态建设。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布局,制定城郊林业生态规划。2017年实现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左右,人均公共绿地面积9.6&平方米。城市主干道绿地率达25%以上,次干道绿地率达15%以上。推进城郊生态林建设,城郊林木覆盖率达18%以上。加强生态廊道网络工程和防沙治沙工程建设,通过新建、抚育和改造把生态廊道建设和城乡绿道建设相结合,打造城乡一体的生态绿道网络。  20.优化城市空间格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线控制要求,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  (五)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21.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全面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和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车辆不得上路行驶。2015年,在用汽车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90%以上。加大机动车污染监督检查力度,建立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重点整治客货营运、物流快递、公交等高使用率车辆,依法处罚无环保标志和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行为。  22.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制定我县机动车保有量控制规划。严格外地转入车辆的监管,转入我县的机动车必须达到国家阶段性机动车尾气排放控制标准要求。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2014年淘汰行政事业单位2005年底以前注册的黄标车,2015年淘汰2005年底以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2017年基本淘汰黄标车。强化对机动车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拆解规定和要求,对已淘汰的车辆必须就地拆解,严禁转移。  23.积极推广环保节能车辆。公交、环卫等行业要积极使用国家公告目录内的新能源汽车,采取直接上牌、环保免检、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购买天然气、混合动力和纯电动等新能源车辆。2015年,新增公交、出租、物流等营运车辆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60%以上。鼓励营运车辆及时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加快低速汽车升级换代,不断提高低速汽车的节能环保标准。自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  24.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推动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优化城市公交线路和站点设置,加快快速公交、轨道交通等大容量公共交通系统建设,减少私人机动车使用比例。2017年,力争城市公共交通机动化分担率达到50%以上。推行公交智能化、信息化管理;建设和完善城市自行车专用道系统,不断提高城区人行道系统畅通度,持续增大行人绿色环保通行比重。  25.全面提升油品质量。在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车用乙醇汽油的基础上,2014年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车用柴油。2017年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车用燃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四、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保障  26.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统筹研究推动产业结构调整、能源消费结构调整、重点行业治理、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等重大问题,指导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本行动计划。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  27.实行目标管理。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有关部门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其行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将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控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建立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环保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县政府与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将本行动计划中确定的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确保任务明确、项目清晰、资金保障。  28.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环保局要加强对本行动计划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监督,统一协调组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大气环境监测、科研,加强监管执法,削减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会同监察、组织部门制定监督考核奖惩办法;发改委负责组织推动优化产业布局,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加快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加大清洁能源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制定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标准,完善排污收费等政策;科工信局负责制定工业项目准入标准,提出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并组织实施,强化环保科技研发和推广;公安局负责制定机动车管理措施,黄标车、老旧机动车淘汰方案;住建局负责推进城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城市及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城市绿化等工作;商务局负责配合做好油气回收工作;财政局负责加大资金投入,完善财税补贴激励政策;林业局负责加强城市周边生态林建设;农业局负责加强农业生产活动对大气造成污染的防治及秸秆综合利用推广和农村新能源利用;气象局负责加强环境气象观测网络建设,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研究大气污染防治气象干预措施;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监察;组织部门负责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各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干部履行环保职责进行综合考核评价。排污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污染物按总量控制要求达标排放,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29.强化考核问责。制定《长垣县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考核办法》,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年度考核。对未完成年度计划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实施生态补偿扣款、“一票否决”,组织、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督促整改;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的有关责任人,严格追究责任。  (二)强化政策保障  30.完善投融资体制。本着“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的原则,积极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深化节能环保投资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银行业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建立企业“领跑者”制度,对能效、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鼓励。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探索试行排污权交易,推进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度,强化污染物总量控制,对超出许可排污的企业,其超出部分要实行有偿使用。探索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推行能源合同管理、环境合同管理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的经营体制。  31.加大资金投入。县财政要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统筹安排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保障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和执法监督经费,适应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的需要,按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综合运用现有清洁生产、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重金属污染治理、节能技术改造等资金,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和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对民生领域的煤改气、煤改地热供暖、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更新、太阳能热水器、光伏发电、加气站建设、集中供热供气、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辆淘汰、落后产能淘汰等给予补贴。  32.发挥价格机制导向作用。制定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检测收费标准;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适时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  (三)强化法治保障  33.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34.公开环境信息。要在主要媒体上及时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执法处罚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强化应急保障  35.完善大气环境监控网络。加快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全面完成空气自动监测站改造任务,建立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系统,2014年开展监测及信息发布工作。加强环保、气象等部门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2015年完成体系建设工作。  36.积极采取应急响应措施。根据《长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垣县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长政办〔2014〕5号)要求,按照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确定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停课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五)强化科教保障  37.研发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加强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研究,探索人工影响天气、改善空气质量新的技术、方法和手段,为污染治理提供科学支撑。加强大气污染与人群健康关系的研究。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智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研发,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  38.广泛动员社会参与。环境治理,人人有责。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加强大气环境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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