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中只有夫妻/共有人担保合同夫妻一方签字字是否有效

悬赏5积分我来回答
提问者:&&A&|[辽宁 抚顺];& 11:17:00
全国最大免费法律咨询中心,等您法律在线咨询!
回答者专区
咨询时说明来自中顾网
好评指数:23
回复时间: 12:27:00
上述事实如有证据证明,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咨询时说明来自中顾网
好评指数:5
回复时间: 15:18:00
如果有证据证明你所说的,可以。
系统自动回复
尊敬的用户您好,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律师回复,或者当前律师的回复还没有解决您的问题,建议您直接找或者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中顾法律网),快速解决您的问题。您也可以拨打全国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00-9164,进行电话咨询。
等待您来回答
请输入问题标题!(至少含有6-60个汉字)
注:请选择事情发生的地区
专业律师推荐
专业房产纠纷律师咨询
中顾法律网版权所有 Copyright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咨询案件内容:
  【摘要】妻子出卖夫妻共有房屋多年后,丈夫以合同上没有自己签名为由,拒绝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近日,湖南省常德津市人民法院新洲法庭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
  【案情再现】 1997年,奚某与曾某以双方工龄折价购买一套单位的房改房,房屋产权登记于丈夫曾某的名字。2004年妻子奚某与原告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代替丈 夫曾某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后曾某夫妇即腾退房屋,原告程某付清购房款后开始居住。后丈夫曾某怀疑其遗失一张存单于诉争房屋中,系与原告程某签订一份查看房屋协议,方便进入涉案房屋查找其遗失的存单。现程某要求奚某、曾某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被告曾某以其未在协议上签字为由拒绝协助。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该客观事实出卖房屋系奚某与曾某共同意思表示,被告曾某的事后行为亦让原告有充足理由相信卖房系曾某夫妇共同意思,且原告对房屋的取得基于当 时的市价合理,属于善意取得,二被告亦无合法理由对抗原告的合法取得与占有。故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曾某夫妇应配合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律师视点】
  四川沈辉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 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关文章:房屋买卖合同中只有夫妻/共有人一方签字是否有效?
“”“”“”
。前面已经陈述,此处的“”。同样,这也存在着例外的情形,这就是当买受人善意取得时买卖合同应该有效,但这需要买受人对自己的“”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夫妻共有房产一方签字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