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临时工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险有哪些规定

&&&&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其中最大亮点是对劳务派遣作出严格规范。
&&&&劳务派遣是一种补充性的用工方式,本身不存在对错。但是近年来,用工单位滥用劳务派遣、对劳务派遣人员不同工同酬等问题日益突出。到2012年,全国劳务派遣员工2000多万。个别企业中,劳务派遣工甚至达到职工总数70%以上。
&&&&明确劳务派遣岗位概念,部分派遣工有望转成正式合同工
&&&&为什么近年来劳务派遣被滥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李天国说,关键是此前《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不够完善,存在漏洞。
&&&&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在许多用人单位看来,“一般”不代表“必须”,只是一种倡导,没有足够的约束力。而究竟什么样的岗位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也缺少清晰的说明。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劳务派遣中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概念描述为:“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其中“临时性”和“替代性”的定义已十分清晰。“辅助性”的定义看似仍有些模糊。李天国认为,岗位成千上万、用工单位千差万别,法律不可能对“辅助性”做出十分确定的划分,但修正案通过明确比例的方式堵住了有可能出现的漏洞。修正案提出,“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这意味着,即使用工单位称某些岗位是辅助性的,也不可能大量用劳务派遣人员,还受总比例限制。
&&&&更重要的是,修正案明确“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从“一般”变为“只能”,约束力大大增强。所有用人单位,不管有什么样的原因,都必须遵守,没有例外。这将有力地遏止滥用劳务派遣现象。过去一些用工单位在核心岗位上用劳务派遣性质的“临时工”、一用几年甚至十几年的状况将得到纠正,部分派遣工从此有望转成正式合同工。
&&&&工资、奖金、年终奖,“临时工”和“正式工”一样
&&&&修正案备受关注,还在于其进一步明确了同工同酬原则。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明确提出要“同工同酬”。但在实践中,劳务派遣人员等各种被冠以“临时工”称呼的劳动者,很难在报酬及其他劳动权益方面得到同等待遇。此次修正案要求“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这意味着,即使是被派遣劳动者,其在基本工资、奖金、年终奖等方面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应与用工单位直接招用的劳动者相同。&&
&&&&规范劳务派遣不是要消灭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在满足用工单位灵活用工需求、减少摩擦性失业等方面,有着积极作用。一些单位在保洁保安等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一些单位在某个临时性或季节性项目上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是客观而正当的需求。保护劳动者权益,关键是确保“同工同酬”。即使劳务派遣人员在某个用工单位中只有一名,或只在某个用工单位服务3个月,今后也应按同样的分配办法确定薪酬。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今年上半年,人社部部署各地集中开展了规范劳务派遣专项行动。一方面对劳务派遣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以弄清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基本情况、被派遣劳动者人数及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另一方面对劳务派遣和用工行为进行规范指导。特别是对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同工同酬原则的,已督促指导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及时进行调整。
&&&&人社部将从三方面着力构建劳务派遣监管的长效机制
&&&&许多派遣工对修正案的第一反应是:“好是好,就怕落实不了……”
&&&&人社部劳动关系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修正案明确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要求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上使用派遣工并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这些既是本次修法的亮点,也是贯彻实施的难点。
&&&&许多企业长年使用派遣工,有的企业派遣工占全部用工的比重超过一半。如此多的数量、如此普遍的情况,按法律规定严格执行,大量企业必须在短时期内作出大的调整,并支付相当数额的成本。一些企业出于成本考虑,可能会减少用工数量,给劳动者造成不利影响。在当前就业压力较大的情况下,还容易出现企业让员工自己选择,是失去工作还是达成所谓的“默契”,沿用旧的用工模式。
&&&&人社部劳动关系司有关负责人说,人社部将着力构建劳务派遣监管的长效机制,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健全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备案制度,指导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建立职工名册,及时备案。二是加大对劳务派遣的监察执法力度,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情况作为每年开展劳动用工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三是探索建立劳务派遣单位履行法定义务情况报告制度,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定期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履行劳动合同以及与用工单位订立、履行劳务派遣协议等法定义务情况,实现对劳务派遣的全面、动态监管。(记者&白天亮)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太平洋保险集团旗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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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劳动部公布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对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的临时工、季节工及试用人员,其劳动保险待遇暂定为下列各项:
  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待遇与一般工人职员同。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后完全丧失劳动力而退职者,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因工残废抚恤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12个月;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者,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分配适当工作。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间以3个月为限,其医疗待遇与一般工人职员同。停工医疗期间,在3个月以内瞢.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月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数额匀为本人工资的50%,满3个月尚术痊愈者,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本人工资3个月的疾病或非困工负伤救济费。因公死亡.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本企业的平均工资3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发给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发给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发给本人工资12个月。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本企业的平均:亡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3个月。怀孕及生育的女工人女职员,其怀孕检查费、接生费、生育补助费及生育假期与一般女工人女职员同;产假期间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产假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60%。
  1989年lo月5日,国务院发布实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企业招用临时工,从城镇招用的应当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险基金的缴纳标准和支付、管理办法,可比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办理。
  日,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中,对农民合同制工人(包括农民轮换工)社会保险做了具体规定:农民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期限长短给予3~6个月的停工医疗期。停工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与城镇合同制工人相同。停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3~6个月标准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农民工非因工死亡的(含因病死亡),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具体发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农民工因工负伤,由企业给予免费治疗。
  医疗期间.该农民工原标准工资照发。医疗终结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送回农村妥善安置.由企业按下列办法发给因工致残抚恤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城镇合同制工人的抚恤费标准,按月发给,直至死亡。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该农民工原标准工资的70%按月发给,直至死亡。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其伤残程度一次性发给。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农民工因工死亡的。由企业按照城镇合同制工人享受的同等待遇.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农民工患职业病的,其医疗和生活待遇,与城镇合同制工人相同。企业招用农民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其中招用农民轮换工.实行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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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最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包括哪些法律法规
如今劳动纠纷越来越多,发生劳动纠纷后最好的途径就是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那么我国有哪些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呢?接下来由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我国现行最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包括哪些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2、《中华人民共和国》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4、《中华人民共和国》5、《中华人民共和国》6、《中华人民共和国》7、《中华人民共和国》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10、《中华人民共和国》1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二、行政法规1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5、《关于修改〈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16、《条例》17、《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8、《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办法》19、《禁止使用规定》20、《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3、《》2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5、《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三、行政法规性文件27、《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28、《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29、《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工教育的决定》30、《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31、《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32、《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四、部门规章33、《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34、《〈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35、《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36、《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37、《劳动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3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39、《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40、《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41、《关于颁布〈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通知》42、《劳动部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43、《劳动部关于印发〈就业训练规定〉的通知》44、《〈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实施办法》45、《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46、《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7、《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4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49、《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50、《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5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52、《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53、《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54、《社会保险稽核办法》55、《最低工资规定》56、《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57、《集体合同规定》58、《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59、《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通知》60、《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61、《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管理的通知》62、《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63、《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五、地方政府规章6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65、《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66、《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67、《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六、司法解释92、《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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