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新三板交易新规规是新的资本管制吗

你造吗?资本管制时代已经来临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其总部或者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路径和方式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章大额交易报告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累计交易金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第六条对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七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交易或行为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包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办理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九条下列金融机构与客户进行金融交易并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银行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三)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第十条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境内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机构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第三章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的交易监测标准,并对其有效性负责。交易监测标准包括并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并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布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及指引、风险提示、洗钱类型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发布的犯罪形势分析、风险提示、犯罪类型报告和工作报告。
(三)本机构的资产规模、地域分布、业务特点、客户群体、交易特征,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结论。
(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出具的反洗钱监管意见。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因素。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对交易监测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交易监测标准。如发生突发情况或者应当关注的情况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评估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对通过交易监测标准筛选出的交易进行人工分析、识别,并记录分析过程;不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应当记录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确认为可疑交易的,应当在可疑交易报告理由中完整记录对客户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的分析过程。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以电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七条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配合反洗钱调查:
(一)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
(二)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形。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列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开展实时监测,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名单相关的,应当在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一)中国政府发布的或者要求执行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动的组织及人员名单。
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调整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开展回溯性调查,并按前款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内部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机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做出统一要求,并对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应当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总部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职的反洗钱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和信息支持。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以客户为基本单位开展资金交易的监测分析,全面、完整、准确地采集各业务系统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数据需求。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完整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映交易分析和内部处理情况的工作记录等资料自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保存的信息资料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对依法监测、分析、报告可疑交易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汇兑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等从事清算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展交易监测分析、报告工作。
本办法所称非银行支付机构,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
本办法所称资金清算中心,包括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资金清算中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非自然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要求(要素内容见附件),制作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电子文件。具体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内容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日发布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和日发布的《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同时废止。中国人民银行此前发布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问:要求金融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规定,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是金融机构应当履行的三项核心反洗钱义务之一,也为人民银行依法开展反洗钱资金交易监测分析奠定坚实的数据基础。实践中,金融机构通过系统自动抓取报送大额交易,通过客户身份识别、留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开展交易监测分析,发现并报送可疑交易报告。以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为基础,人民银行开展主动分析、协查分析和国际互协查,依法向执法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与相关部门一起预防、遏制洗钱、恐怖融资,维护金融安全。
问:与现行规章相比,《管理办法》的主要变化是什么?
答:《管理办法》的变化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明确以“合理怀疑”为基础的可疑交易报告要求,新增建立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交易分析与识别、涉恐名单监测、监测系统建立和记录保存等要求,同时删除原规章中已不符合形势发展需要的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可疑交易报告标准。二是将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由“20万元”调整为“5万元”,调整了金融机构大额转账交易统计方式和可疑交易报告时限。三是新增规章适用范围、大额跨境交易人民币报告标准等内容。以人民币计价的大额跨境交易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四是对交易报告要素内容进行调整,增加“收付款方匹配号”、“非柜台交易方式的设备代码”等要素,删除“报告日期”、“填报人”和“金融机构名称”等要素,设计了要素更加精简的《通用可疑交易报告要素》。
问:《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什么时间生效?
答:《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主要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其中,“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贷款公司”是《管理办法》新增的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于日生效实施。考虑到金融机构进行制度修订、交易监测标准自建及系统改造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管理办法》在发布后、生效实施前,给予了金融机构半年时间的过渡期。
问:《管理办法》对大额交易报告的具体要求是什么?跨境资金交易是否需要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答:《管理办法》规定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为:一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大额现金交易,境内和跨境的报告标准均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二是非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大额转账交易,境内和跨境的报告标准均为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三是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大额转账交易,境内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跨境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
问:《管理办法》将大额现金交易的报告标准规定为“人民币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管理办法》规定,对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金融机构应当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比如,自然人通过银行机构用人民币现钞购买美元现钞,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办理业务的银行机构需将此交易作为大额交易上报。
《管理办法》将大额现金交易报告标准从现行的人民币20万元调整为5万元,主要考虑是:首先,加强现金管理是反洗钱工作的重要内容。国际上现金领域的反洗钱监管标准大都比较严格。比如,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大额现金交易报告起点均为1万美元(或等值外币),而监管部门为打击特定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据法律授权还可以进一步下调现金交易报告标准。其次,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普及、发展和创新便利了非现金交易,居民的现金使用偏好正逐步发生转变,正常的支付需求通过非现金支付工具可以得到更加快捷、安全的满足,这为强化现金管理提供了有利的条件。最后,我国反腐败、税收、国际收支等领域的形势发展也要求加强现金管理,防范利用大额现金交易从事腐败、偷逃税、逃避外汇管理等违法活动的风险。
问:《管理办法》是否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答:《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适用于非银行支付机构。目前,人民银行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履行的反洗钱义务,还有更为具体的要求,例如《支付机构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银发〔2012〕54号)。《管理办法》生效实施后,人民银行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完善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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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30日发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后,社会上出现了一些对新管理办法的不准确解读,有观点认为这变相修改了“每人每年可购汇5万美元”的规定,是新的资本管制。
中国人民银行30日发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后,社会上出现了一些对新管理办法的不准确解读,有观点认为这变相修改了“每人每年可购汇5万美元”的规定,是新的资本管制。央行研究局首席经济学家马骏31日晚在接受记者专访时强调,新管理办法是为了进一步加大对洗钱、恐怖融资及腐败、偷逃税等犯罪活动的监测和打击力度。其中对大额交易报告的规定,不影响企业和个人正常业务办理,不改变境内个人年度购汇便利化额度,不涉及个人外汇业务政策调整。企业和个人无需额外履行报告手续问:新的管理办法对企业和个人的外汇业务,是否会产生实质性影响?答:所谓大额交易报告,是指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及程序,将达到一定金额以上的交易信息,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反洗钱主管部门。反洗钱主管部门接收大额交易报告的主要目的是开展反洗钱资金监测分析,不是“行政审批”或者“行政许可”,因此也就谈不上所谓的“管制”。企业和个人开展相应的资金收付、转账等业务,大额交易的报告义务是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来执行的。企业和个人无需额外履行报告手续,实际办理业务过程中几乎感受不到新的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的要求。新管理办法中对大额交易报告的规定,不影响企业和个人正常外汇业务办理,不改变境内个人年度购汇便利化额度,不涉及个人外汇业务政策调整。也就是说,金融机构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不会对企业开展经营、投资活动和个人留学、海外购物、旅游等活动产生影响。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从20万元调整为5万元问:新管理办法对大额交易报告的标准,与过去的规定主要区别是什么?答:金融机构大额交易报告义务已在2006年通过的反洗钱法中明确,具体报告标准在2006年《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已有规定。仔细对照管理办法的新旧版本,可发现新版本与旧版本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在维持外币报告标准“等值1万美元”不变的基础上,将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从现行的“20万元”调整为“5万元”;二是在维持外币报告标准“等值1万美元”不变的基础上,新增自然人大额跨境转账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20万元”。加强对大额现金交易监测与国际反洗钱趋势一致问:加强对大额现金交易的监测,是否也有相关的国际合作背景?答:加强对大额现金交易的监测,是与国际反洗钱工作的趋势相一致的,也与2016年G20领导人杭州峰会关于加强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工作的原则要求一致。新管理办法将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从现行的20万元调整为5万元,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防范利用大额现金交易从事腐败、偷逃税、逃避外汇管理等违法活动的风险。据了解,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主要国家的大额现金交易报告起点均为1万美元(或等值外币),而且这些国家的监管部门为打击特定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据法律授权还可以进一步下调现金交易报告标准。比如,美国监管部门发布过“特定地区报告指令”,要求佛罗里达州迈阿密地区的特定报告机构,向反洗钱监管部门报告单笔或累计金额在3000美元以上、含现金在内的指定交易。又如,法国为加强对恐怖分子的金融打击,禁止1000欧元以上的现金交易,对1万欧元以上现金存取款进行追踪,强化1000欧元以上外币兑换的证件审查。2016年G20领导人杭州峰会通过的公报,要求各国采取切实措施预防和打击腐败、恐怖主义活动、税务犯罪以及非法资金活动。新的大额现金交易报告标准,有利于增强金融交易的透明度,有利于加强对各类非法资金活动的监测和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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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交易新规是新的资本管制吗
本报编辑部综合整理&&&&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从20万元调整为5万元,国家外汇管理局也深夜发文,在汇购用途和汇款模式上进行了更严格的限制,虽然购汇额度不变,但是手续却变复杂了,购汇之前还得先填写一份《个人购汇申请书》,既细化了申报内容,也加大了对个人申报事中事后抽查的惩处力度。&&&&此后,社会上出现了一些对新管理办法的不准确解读,有观点认为这变相修改了“每人每年可购汇5万美元”的规定,是新的资本管制。央行研究局首席经济学家马骏对其解读认为,新管理办法是为了进一步加大对洗钱、恐怖融资及腐败、偷逃税等犯罪活动的监测和打击力度。其中对大额交易报告的规定,不影响企业和个人正常外汇业务办理,不改变境内个人年度购汇便利化额度,不涉及个人外汇业务政策调整。&&&&企业和个人无需额外履行报告手续&&&&新的管理办法对企业和个人的外汇业务,是否会产生实质性影响呢?对此马骏解释说,所谓大额交易报告,是指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及程序,将达到一定金额以上的交易信息,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反洗钱主管部门。反洗钱主管部门接收大额交易报告的主要目的是开展反洗钱资金监测分析,不是“行政审批”或者“行政许可”,因此也就谈不上所谓的“管制”。企业和个人开展相应的资金收付、转账等业务,大额交易的报告义务是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来执行的。企业和个人无需额外履行报告手续,实际办理业务过程中几乎感受不到新的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的要求。&&&&新管理办法中对大额交易报告的规定,不影响企业和个人正常外汇业务办理,不改变境内个人年度购汇便利化额度,不涉及个人外汇业务政策调整。也就是说,金融机构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不会对企业开展经营、投资活动和个人留学、海外购物、旅游等活动产生影响。&&&&但是,金融机构需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央行负责人表示,《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以“合理怀疑”为基础开展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应当高度重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配备足够的专职人员负责相关工作。&&&&此外,金融机构免报的大额交易类型主要包括同一金融机构的同一客户名下的定活互转交易,交易一方为党政军机关的交易,金融机构同业间交易,银行机构办理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等。&&&&为执行这些要求,央行负责人强调,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管理办法》制定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自主定义的交易监测标准,建立功能完善、运行良好的监测系统,做好涉恐名单监控,加强对系统预警的异常交易的人工分析、识别,保留相关工作记录,并遵守保密要求等。&&&&据了解,《管理办法》自日起实施,生效实施前给予金融机构半年时间过渡期。&&&&目前,金融机构不断加强和完善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和名单监控方面的相关工作,可疑交易报告整体数量大幅下降的同时,报告质量明显改善,转化为案件线索的数量显著提升。&&&&加强对大额现金交易监测与国际反洗钱趋势一致&&&&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从20万元调整为5万元,这个标准,与过去的规定主要区别是什么呢?马骏分析说,金融机构大额交易报告义务已在2006年通过的反洗钱法中明确,具体报告标准在2006年《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已有规定。仔细对照管理办法的新旧版本,可发现新版本与旧版本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在维持外币报告标准“等值1万美元”不变的基础上,将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从现行的“20万元”调整为“5万元”;二是在维持外币报告标准“等值1万美元”不变的基础上,新增自然人大额跨境转账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调整为“20万元”。&&&&据马骏介绍,加强对大额现金交易的监测,是与国际反洗钱工作的趋势相一致的,也与2016年G20领导人杭州峰会关于加强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工作的原则要求一致。&&&&据了解,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主要国家的大额现金交易报告起点均为1万美元(或等值外币),而且这些国家的监管部门为打击特定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据法律授权还可以进一步下调现金交易报告标准。比如,美国监管部门发布过“特定地区报告指令”,要求佛罗里达州迈阿密地区的特定报告机构,向反洗钱监管部门报告单笔或累计金额在3000美元以上、含现金在内的指定交易。又如,法国为加强对恐怖分子的金融打击,禁止1000欧元以上的现金交易,对1万欧元以上现金存取款进行追踪,强化1000欧元以上外币兑换的证件审查。&&&&2016年G20领导人杭州峰会通过的公报,要求各国采取切实措施预防和打击腐败、恐怖主义活动、税务犯罪以及非法资金活动。新的大额现金交易报告标准,有利于增强金融交易的透明度,有利于加强对各类非法资金活动的监测和防范。可能滋生出一批购汇的“黄牛党”&&&&中国新兴的一级市场研究咨询机构FellowPlus分析报告称,这一次的管理办法总的来说就是严格收紧投资性需求,保护“经常项目”的需求。官方解释是为了严打“蚂蚁搬家”式汇款、开展反洗钱资金监测分析,个中一个因素也是考虑到中国外汇储备的下降。对于资本来说,购汇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的限制,对有海外资产配置需求的投资人影响巨大。&&&&管理办法实施之后,很可能也会滋生出一批购汇的“黄牛党”,此外购汇需求明显激增不能光靠限制资金外流处理,也应该找出人们把人民币换成美元的投资需求问题所在,如果政策不能和市场很好地良性互动,资本面对着不确定性,只有离开。政府对于外汇的宏观调控可能会长远地深刻地影响资本的流动性,从而对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健康发展有不利作用,被“截留”在国内的资金如果只堵不疏的话,全球资产配置会变得越来越难。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还需有相关配套政策,让守法守规的投资人能够有畅通的投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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