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合一截止时间”后续涉税事项怎么办

税务丨“三证合一”后续涉税事项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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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合一”是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以下简称方案)登记制度的一项改革,自试点以来,受到社会的普遍欢迎。那么,“三证合一”以后后续涉税事项如何办理呢?
新设立企业无须再办税务登记“三证合一”是指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简称“一照一码”。新设立企业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无须再办理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凭加载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前往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企业登记机关将信息上传至并联审批平台。
按照方案精神,目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类型的纳税人不纳入这次改革,相关登记、管理制度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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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实时交换、成果各自认可按照方案,各相关部门要在各自的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对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探索试点的“一照三码”营业执照和“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应加强与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实现工商、质监登记信息的实时交换和应用。
向统一代码过渡时间表目前,将新设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统称为企业)及变更企业纳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办理范围,并实行过渡期办法。按照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各有关部门尽快完成现有机构代码向统一代码过渡。短期内难以完成的部门可设立过渡期,在2017年底前完成。有特殊困难的个别领域,最迟不得晚于2020年底。
有序做好已登记企业(包括已试点“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企业)原发证照换发工作,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过渡期相衔接,变更换证不能收费。过渡期内,原发证照(包括“一照三码”营业执照、“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营业证照不再有效。届时,将在全国建立起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新设企业涉税事项如何办理实行“一照一码”以后,新设企业涉税事项如何办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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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小规模纳税人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二)发票领用。首次领购发票,持《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专用章印模、营业执照,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如申请防伪税控发票,还须提交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行政许可)。
(三)纳税申报。纳税人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到办税服务厅申报。
(四)企业涉税事项变更。“一照一码”企业的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除上述三项信息外,企业在登记机关新设时采集的信息发生变更,均由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五)企业注销登记。“一照一码”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可以向国、地税任何一方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税申请,填报《清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在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后,由受理方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其流程为:
企业提出清税申报——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核对企业清缴税款、缴销发票等情况——由受理税务机关出具《清税证明》——企业持《清税证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来源:海南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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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合一”后涉税事项发生哪些新变化
  9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号)规定,日起,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在此之前是违法要受到处罚的事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规定,&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因此,有关涉税也有变化:一是不用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二是对于工商登记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可在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发生变化的,由企业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变更,税务机关及时更新税务系统中的企业信息。
  三是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后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清税完毕后一方税务机关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信息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在清税后,经举报等线索发现少报、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相关信息传至登记机关,纳入&黑名单&管理。
备案号:鄂ICP备存量户领取“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涉税事项办税指引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下简称存量户)领取加载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纳税人识别号发生变更,涉及后续涉税事项办税指引如下:一、重新刻制发票专用章纳税人领取加载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纳税人识别号发生变更,纳税人应持重新刻制的发票专用章和《发票领用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做防伪税控系统一体化变更,同时税务机关将换发《发票领用簿》首页、留存新发票专用章印模。二、网络划税三方协议纳税人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需持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至主管国税机关重新签署“网络划税三方协议”。重新签署后,方可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陆和使用网络申报功能进行扣款操作。三、发票作废和验旧使用发票的纳税人,作废手中全部未开具发票,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国税网上办税”功能提交“验旧申请”,并持下列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验旧:1.《发票领用簿》;2.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使用税控机的同时提供发票使用汇总数据报表);3.需上传发票电子开具信息、下载开具发票电子解锁文件的,应提供存储介质。四、防伪税控系统设置(一)实行一体化操作纳税人携带金税盘或税控盘,税务窗口人员在纳税人发行子系统选择一体化变更,系统自动完成纳税人识别号的变更。当下列条件不满足时,防伪税控系统不能执行一体化变更操作:1. & & & 存在风险标识的纳税人2. & & & 混营户纳税人3. & & & 网络购票数据未下载或下载未成功4. & & & 纳税人税控设备(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中有退票信息的,须先退票5. & & & 纳税人分机报税盘中有新领发票,须先读入发票到金税盘/税控盘中6. & & & 上月征期税未报7. & & & 当月在开票软件中抄税后又开票8. & & & 纳税人开具发票中有验签未通过的(无论是否已经上传)需在开票软件中对该发票作废。(二)非一体化操作1.纳税人携带金税盘或税控盘,税务窗口人员进行注销报税、发票发售子系统退票(非作废情况下)、注销发行、注销档案。2.确认新纳税人识别号与原纳税人识别号防伪税控系统档案是否同时存在。如果没有原纳税人识别号档案,说明CTAIS系统关联数据没有传递到防伪税控系统中,需在防伪税控系统手工补录档案信息。3.按新纳税人识别号初始发行、发票发售。五、纳税人识别号变更前后发票认证1.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信息“纳税人识别号”栏次为旧的纳税人识别号的,应于税控设备变更发行前全部认证完毕,变更后无法认证通过;2.办理纳税人识别号变更税控设备变更发行业务后,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信息“纳税人识别号”栏次应填写本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纳税人使用旧的纳税人识别号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纳税人变更纳税人识别号变更的影响,取得方按规定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即可;4.
纳税人变更新纳税人识别号后,取得的原识别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认证的,窗口人员需要在防伪税控系统对档案信息重新登记,认证后要对旧号档案信息进行注销处理。六、进出口退税业务有出口退税业务的纳税人以海关代码登录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系统会根据海关代码与社会信用代码自动关联。纳税人变更纳税人识别号为“一照一码”
(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出口退税系统中的社会信用代码会自动更新,而出口退税系统中的纳税人识别号仍保留原15位识别码不变,对进出口纳税人办理出口退税业务没有影响。七、纳税申报“一窗式”比对,纳税人开具新、旧号红字发票信息表均不受影响。&“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管理办法来源:上传者:mxj606时间: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管理办法
日&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启动以来,总体进展顺利,效果良好,但由于改革涉及部门多,管理层级跨度大,顶层设计复杂,在系统规范衔接、部门细化管理、软件升级改造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为进一步统一思想,规范管理,提高办税效率,降低纳税成本,化解税务风险,优化纳税服务,扎实做好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现制定《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管理办法》如下:
信息共享与税源预分配
第一条 省三证合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已开通,各地可在金税三期系统:&综合查询&&&&定制查询(省局)&&&&省局征管处&&&&三证合一工商登记信息&模块,查询本地新办三证合一管户及共享信息。
第二条 各县(市、区)局应确定本地新办企业税源分配方案,明确各税源管理单位对新办三证合一管户的管辖权,定期查询本地新办三证合一管户信息,对新办企业进行税源分配预处理。
第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对纳税人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存在争议,由其上一级地税机关进行指定管辖。
第四条 各基层税源管理单位根据查询结果和税源分配方案制定实地巡查计划并安排实施。巡查时一次性告知纳税人信息补录、应纳税事项及税收违法应负的相关法律责任等涉税事项。
第五条 实地巡查一般应两人以上,做好巡查记录,保存好工作底稿和巡查资料。巡查情况和结果应当向税源管理部门报告,所获信息应及时记录归档。
第六条 对三证合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查询到的管户信息,由于信息部分缺失、不完整或不准确,造成实地巡查难以找到纳税人的,可以与同级工商等部门联系,核实相关信息。
第七条 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或进行信息补录时,填报《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
第八条 受理地税机关在收到&三证合一&办证单位提供的补充涉税资料或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按&即时办结&要求,当即完成持证单位有关涉税事项的补充信息录入,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将其纳入税源户籍管理,进行税种(基金、费)认定。
第九条 税(费)种认定后,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连续按期申报。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第十条 对于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未到税务局办理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不予进行&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处罚。(税总函[号)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在管户巡查和日常管理中关注纳税人经营动态,掌握经营情况,细致甄别纳税人身份,确认纳税义务,核实相关信息。对异常企业,加大监管力度,防止走逃。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登记后续环节录入、补录信息的比对和确认,逐步实现对涉税信息完整率、差错率等征管绩效指标的监控。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做好非正常户的认定工作,对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当进行非正常户初步认定。结合工商、国税和银行等部门的有关信息进行对非正常户的跟踪管理工作,加强对同一法人其他企业的后续跟踪和管理。对空壳公司、开票公司等企业的不法行为配合登记机关给予严厉打击。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局要将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贯穿于税收管理全过程,逐步完善税收评估模型,细化指标体系,针对纳税人申报信息开展信息分析比对、风险排序、风险应对,特别要将&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的纳税人列入重点关注对象。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局要强化社会治理措施,加强与工商部门的合作,将市场监管异常登记名录与税务登记非正常户名册的信息传递给同级登记机关,并由登记机关在&三证合一&后续事项办理时,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在省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将此功能实现之后,再进行电子传递共享。
第十六条 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变更基础登记信息。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由企业登记机关在新设时采集,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受理税务机关办理完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事项变更后,应当即时将上述事项的变更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第十七条 除上述三项信息外,企业在登记机关新设时采集的信息发生变更,均由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税务机关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接收到工商部门推送的变更登记信息后,应及时更新税务信息系统中的相关登记信息。对于企业住所或者经营范围变更需要办理清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主动通知企业办理相关事宜,对于企业拒不办理的,可采取业务限制等方式催促企业。
第十八条 未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变更登记。日前已登记企业(存量)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应告知企业在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税务登记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收缴、存档。
第十九条 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清税完毕后一方税务机关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信息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分类处理纳税人清税申报,扩大即时办结范围。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税款征收方式、纳税信用等级指标进行风险分析,对风险等级低的当场办结清税手续;对于存在疑点情况的,企业也可以提供税务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自然中止。在清税后,经举报等线索发现少报、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相关信息传至登记机关,纳入&黑名单&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号)
第二十一条 对试点开展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改革的地方,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简易注销时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清税证明,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简易注销企业的监管,及时将有关信息通告企业登记机关,企业登记机关经核实发现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应终止简易注销程序,恢复注销前登记状态。(工商企注字[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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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变更三证合一后续国税事宜提醒
工商变更三证合一后续国税事宜提醒
三证合一后续办理流程
工商变更三证合一后续国税事宜提醒
一、办理税号变更手续必须在月初申报并缴纳税款以后。
工商变更后需要在30天内到国税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二、涉及需要办理的事宜
1、发票专用章变更
2、银税协议变更
3、涉及法人变更的,需要带好法人身份证原件到2、3号窗口进行核对。
4、防伪税控变更
(1)变更防伪税控前务必上传所有已开具发票,并进行报税清卡操作。
(2)把未开具的所有空白发票带到发票发售窗口进行退票,也可等发票全部开完上传信息报税清卡后再来办理。
(3)原税号防伪税控信息暂不注销保留6个月,即到期后原税号进项发票无法再认证。 提醒:以上操作完成后,进项发票务必要求销货方以新税号开具。
三、三证合一单位使用电子税务局申报
电子税务局网址:(建议使用谷歌、火狐浏览器或IE8浏览器,谷歌浏览器可在电子税务局首页右下方下载中心下载。)
四、其他注意事项
1、发票认证
变更税号重新发行后,一般纳税人新旧税号的发票都能认证,月初申报后,纳税人凭新旧税号的认证相符通知书到12号窗口进行手工清卡,同时填写异常处理表,经核实税控系统和征管系统无误后,启动一窗式比对工作流,予以手工清卡。
2、海关专用缴款书
仍按照先比对后抵扣操作。纳税人凭两个税号的稽核比对相符通知书,在申报期内到办税服务厅进行手工清卡,经核实税控系统和征管系统无误后,启动一窗式比对工作流,予以手工清卡。
3、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先比对后抵扣的要求与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要求一致。
4、开具红字发票
(1)对购买方申请开具《红字信息表》的,若购买方以需做进项税金转出为理由开具的原纳税人识别号的《红字信息表》,需退还购买方,要求购买方按新纳税人识别号重新开具《红字信息表》。
若购买方以其他理由申请开具《红字信息表》的,若销货方已经完成档案信息维护(防伪税控新税号变更),销货方识别号既可以是原纳税人识别号也可以是新纳税人识别号。
(2)对销货方申请开具《红字信息表》的,若销货方已经完成档案信息维护(防伪税控新税号变更),既可以原纳税人识别号也可以新纳税人识别号申请开具《红字信息表》;否则需办税服务厅维护档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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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税务机关第一次办涉税事项时, 应做好哪些以下...七、 工商机关办理”三证合一”后,税务机关是否会...十四、一般纳税人变更”三证合一”业务,在国税机关...三证合一增值税一般注意事项_财务管理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三证合一工商变更后涉及...“三证合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意事项 1、三证合一工商办理完毕后,先不忙国税...工商部门将收 缴原税务登记证,同时核发“三证合一、一证一码”新式营业执照,换...六、涉及号码变更的其他事项(统计局、民政局……) 纳税人还要到其他涉及税号的...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三证合一” 有关工作衔接...因纳税人识别号的变更,纳税人需到税务局办理相关的后续事宜,如重新 签订“税库...工商局注册公司“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知多少_...企业在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业务时,由工商、市场监管...机关提交由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所有税务事项均已结清...三证合一变税务及相关指引范-超齐_财务管理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里面包函变更的...办理涉及更 换税务登记证号码的事项: 一、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工商部门) ...“三证合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问题解答_公共/行政管理...同时,在过渡期内,企业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业务时,由...机关提交由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所有税务事项均已结清... 07:12:09 来源:北京国税作者:【大中小 】添加收藏 问:三证合一后,是否需要变更发票专用章? 答:纳入“三证合一”范围的存量企业因工商登记信息变更...上海注册公司 / 什么是“三证合一”“三证合一”是指...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等部门通过网上并联审批系统完成部门 之间的数据交换和...上海工商局注册公司三证合一问答汇总_企业管理_经管...同时,在过渡期内,企业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业务时,由...机关提交由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所有税务事项均已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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