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额宝 监管,重要的是怎样的监管

余额宝已得到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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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亮在微博中这样写道:“支付宝归央行管,天弘基金归证监会管。余额宝从诞生第一天就得到了监管部门的大力指导和有效监管:诞生至今的264天里,共计得到各种监管43次,平均每6天一次。怎么监管?含文件备案汇报、现场调研、现场检查等多种形式。今年1月至今,央行、证监会、国家审计署等累计来监管了19次。”
央行相关人士表示:“近期国内变化属于正常波动,余额宝等产品肯定不会取缔”。小微金服集团品牌与公众沟通部资深总监陈亮昨日也发微博表示,央行、证监会、国家审计署等监管机构,一直通过文件备案汇报、现场调研、现场检查等形式对余额宝实行有效的监管,并不存在监管缺位的问题。两会期间,部分金融机构代表提议加强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小微金服集团旗下的余额宝再度成为热议焦点。而近日,央行相关人士明确表示,近期国内汇率变化属于正常波动,并表示肯定不会取缔余额宝等金融产品。他同时表示,今后会逐步完善对金融业务的监管政策。这一表态也意味着,央行对于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持支持态度。而证监会近日的表态,亦对余额宝这样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给予了正面肯定。证监会认为,余额宝是我国利率市场化和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产物。在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和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宏观背景下,近期中国货币市场基金总体上呈现出加快发展的良好态势。这对于满足中小投资者理财需求、多渠道增加居民收入、发展普惠金融等,均具有积极意义。而余额宝官方昨日也对监管话题做出了回应,向外界详细说明了余额宝目前得到的有效监管。小微金服集团资深公关总监陈亮昨日发微博表示,央行、证监会、国家审计署等监管机构,一直通过文件备案汇报、现场调研、现场检查等形式对余额宝实行有效的监管,并不存在监管缺位的问题。陈亮在微博中这样写道:“支付宝归央行管,天弘基金归证监会管。余额宝从诞生第一天就得到了监管部门的大力指导和有效监管:诞生至今的264天里,共计得到各种监管43次,平均每6天一次。怎么监管?含文件备案汇报、现场调研、现场检查等多种形式。今年1月至今,央行、证监会、国家审计署等累计来监管了19次。”作为一个成功的互联网理财产品,业界关于余额宝的讨论一直从未间断。小微金服官方上月就曾向外界回应表示,余额宝的创新是一种稳妥的、可持续的创新。余额宝在创新过程中得到了监管部门的大力指导和有效监管。同时,余额宝也从诞生第一天开始就坚持自律。余额宝的核心价值观就是:用实干的态度,创新的思路,市场化的方法,让普通人能够零门槛、低成本地享受到适合自己的金融服务。通则通,不通则痛,创新与变化是永恒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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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点击排行监管部门如何面对余额宝
“余额宝创造的这种模式,实际上对现行的银行体制产生了冲击,它使民间的资金流向了余额宝,对银行储蓄造成了分流。在目前银行正在闹“钱荒”的紧张时刻,这更能考验监管部门的智慧。但是,余额宝作为一个‘搅局者’,对于我国铁板一块的金融管理体制所产生的‘鲶鱼效应’是不可低估的。”
在6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例会上,支付宝刚刚推出的余额宝业务,受到了发言人的点名批评。在证监会官方网站发布的新闻稿中,相关负责人表示,支付宝于2012年完成了基金销售支付机构的相关备案并开展业务,但此次支付宝余额宝业务中有部分基金销售支付结算账户并未向监管部门进行备案,也未向监管部门提交监管银行的监管协议,这违反了证监会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站在证监会的立场上,它的这个表态当然是站得住脚的。按照规定,基金销售支付机构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账户应由监督银行进行外部监督,并报证监会备案。目前,余额宝与国内十几家银行均有业务合作,但它只是向证监会报备了其中3家银行的信息,其他的合作银行未全部上报备案。
从这个过程可以看出,证监会并没有打算叫停余额宝,事实上它接受了余额宝已经报上来的3家银行的材料,完成了备案,那么,它对余额宝另外的一些合作银行应该也能接受并完成备案手续。现在,支付宝方面已明确表示,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其余银行的后续备案。因此,这起被称为“违规”的事件充其量只是“茶杯里的风波”,只要支付宝不偷懒,完成相应手续,这件事情很快就可翻过。估计证监会也不会揪着支付宝的这一失误不放,因为相关负责人已经表示,余额宝及相关货币市场基金产品的推出,为投资人提供了更多的投资理财选择,是市场创新的积极探索。
但是,围绕着余额宝所产生的争议,并不会因此而风平浪静。对于余额宝来说,它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最大的创新之处在于存在它里面的钱可以自动升值,这就使它产生了类似银行储蓄一样的功能。银行储蓄可以产生利息,余额宝里的钱也能随着时间的推移产生收益,虽然这个收益严格地说不能称为利息,但是从投资者的得益来看,他们拿到手里的钱是没有必要刻意分清这两种概念的。因此,余额宝上线尽管才短短几天,但已经在市场上产生一定的影响力,用户已突破100万人。
余额宝创造的这种模式,实际上对现行的银行体制产生了冲击,它使民间的资金流向了余额宝,对银行储蓄造成了分流。在目前银行正在闹“钱荒”的紧张时刻,这更能考验监管部门的智慧。但是,余额宝作为一个“搅局者”,对于我国铁板一块的金融管理体制所产生的“鲶鱼效应”是不可低估的。我国银行业长期受惠于国家政策的保护,以雷打不动的存贷款利息差来保证自己的高收益,既压低了民众应该得到的财产性收入,特别是在通货膨胀率高居不下的时候,铁板一块的储蓄利息使储户只能承受负利率之苦。与此同时,银行又可以向贷款企业收取高额利息,使企业的资金成本居高不下。这种体制使银行的金融创新意识普遍不足,而余额宝这个“搅局者”的出现,对于推动我国金融产品创新、推动金融市场活跃,无疑是具有正面意义的。
对于像余额宝这样的创新,因为它不属于证监会管理范围,所以证监会没有表态,而相应的管理部门则至今尚未有声音表现。其实,即使是证监会对余额宝提出的备案要求,也是可以商榷的,目前,中央政府正在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并为此取消和下放了一大批行政审批项目,在支付宝的合作基金已经取得合法地位的情况下,要求其开发的余额宝必须报备所有的合作银行,只是增加了企业在这方面的负担。简政放权,要求政府机构必须以真切的态度来支持改革创新,撤除不必要的行政关卡。创新本身就是对现有规范的突破,只要是符合市场机制的,能够给消费者创造利益的,监管机构都应该及时肯定,对其中的不足之处可以帮助其改正完善,而没有必要站在维护权力威严的角度,动辄指责其“违规”。(周俊生 资深媒体人)
】【】【】  监管的目的不但是防范风险,还要服务社会,这就要求监管者必须在社会效益和风险之间找到平衡。
  因此,讨论余额宝的监管,我们必须弄明白两点:余额宝有利于社会的金融创新吗?这个创新的风险有多大?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构成了理性监管的基础。
  金融业的“鲶鱼”
  笔者在前两篇文章中对余额宝是否是有利于社会的金融创新,已经给出了肯定的回答。这些平均余额7000元、最低1元的客户得到了在基金和银行都从未得到过的福利,是普惠金融的生动例子;余额宝推动了金融自由化改革。
  世界上最赚钱的三甲银行都在中国。2012年中国有104家银行进入世界前1000强,却占利润总量的29%。为什么准备金率那么高的银行还那么赚钱?因为融资成本太低了。银行可以靠存贷差轻松地垒大户,而不寻求金融创新。但余额宝出现后的短短半年多时间,各大银行都争先推出类似的揽存工具。
  银行本可以更早做这些努力,但正如多位银行高管对笔者坦承,除非不得已,没有人愿意革自己的命。余额宝是金融业的鲶鱼,它必定不会诞生于大银行或大基金,因为它不是既得利益者。
  关于余额宝的风险,笔者认为,中国的货币基金自2004年诞生以来,一直受证监会的监管,而余额宝作为货币基金只能投资于最优质机构发放的短期债券或银行短期存款,这决定了余额宝的损失风险是非常低的。这与P2P、众筹等新兴的金融工具有非常大的不同。
  因此,很多对余额宝的讨论集中在其流动性风险上。但流动性风险往往取决于损失风险,由于货币基金的损失风险很低,其流动性风险也就很低。
  此外,多被诟病的“T+0”赎回机制,并非互联网金融的初创,而是学习了美国的货币基金。2008年金融危机时,由于雷曼兄弟最优质债券的违约带来了对货币基金的担忧,出现了短暂的赎回趋势,但这个趋势在政府宣布对本金担保后即停止。
  这个例子说明,流动性风险不会无缘无故发生,货币基金的赎回风险发生在损失风险之后。我们可以把这个例子作为货币基金确实有风险的证据,或者倒过来理解为,对任何金融工具的监管都是收益和风险的权衡。美国在金融危机后曾经广泛讨论货币基金是否需要资本金,最后的结论是倾向于不需要。
  另一个常常被提到的风险是移动和第三方支付。和损失与流动性风险不同,支付风险和经济与市场周期关系不大;再加上相对金额不大,支付风险是相对稳定也是可以被监测的。应该继续完善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而不是因噎废食。
  余额宝的监管空间
  基于前面的讨论,笔者认为对余额宝的监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是对流动性风险的监管。可以像美国一样逐渐加强对投资标的风险和流动性的要求。现在中国货币基金的平均到期期限上限为180天,而美国为60天;货币基金每个季度申报一次,并不需要透露具体的投资标的;而美国是每个月申报一次,并且需要透露具体的投资标的;中国个别债券的投资比例不高于10%,美国是5%。这些都是可以考虑的监管空间。央行还可以使用Basel III的流动性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比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通过压力测试来监管。总之,货币基金最主要的风险是和损失风险相结合的流动性风险,可以通过流动性指标、投资标的期限、信息披露、标的分散等办法来监管;至于是否“T+0”还是“T+1”则可能并非关键。
  第二是对直接融资的推动。货币基金流向银行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优质短期债券市场的规模有限。有人把货币基金在银行的投放当作监管套利的证据。其实,货币基金不是银行,其监管主要是通过投资标的的限制而非准备金来执行;无论把钱放在债券或银行都不改变这个本质。如果觉得融资成本高,银行完全可以选择不接受货币基金。现在选择并且不罚息,说明银行可以接受,也说明银行揽存成本太低。
  有人建议对余额宝在银行的同业存款征收准备金,并认为这样会降低余额宝的收益。这个建议恐怕既不最适合于基金,也不现实。按统一监管的原则,如果所有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在银行的同业存款都需要准备金的话,可能会推高银行的融资成本。这个成本到底会由存款者还是银行来承担还不清楚。
  如果政策的目的之一是推动直接融资及货币基金和银行体系的分离,再综合考虑中国现阶段直接融资渠道的缺乏以及银行对资金的实际需求,可以考虑在推动短期融资融市场的发展的同时,逐渐降低货币基金在银行的投资比例。
  第三是企业的自律和对监管的主动参与。为了降低风险和市场对风险的担忧,天弘基金和阿里巴巴都有责任主动与市场和监管当局沟通,提高和主动披露投资的专业度和风险控制;支付宝也可以考虑对接不同的货币基金,降低对单个货币基金的依赖度,成为一个支付和货币基金的平台。另外,互联网金融协会也可以充当企业与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纽带,通过行业规范和自律来降低信息不对称,也就降低了对监管的需求。
  好的创新需要好的监管政策才能开花结果。监管永远是收益和风险之间的平衡;金融创新的本质不同,收益和风险之间的取舍就会不同,需要的监管也不同。
  (作者系长江商学院副院长、金融学教授)
(责任编辑:余瀚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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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邮箱:不能简单打击“余额宝类”产品 需加强监管
中国证券报
&&网友评论()
  近日,规模4000亿元的余额宝引发一场取缔与否的争论,有观点认为余额宝是趴在身上的“吸血鬼”。余额宝具体的利润无从得知,但互联网企业、各类金融机构纷纷加入互联网金融大战,足见互联网金融是一块大蛋糕。
  微信号里寻财富,jrjmoney有思路!...
  我国互联网金融快速增长是由于以阿里巴巴为代表互联网企业推出的余额宝等货币市场远远高于银行的活期存款收益,产生了快速的吸金效应。相对高额的收益率引发各界对支付宝获得高利润的猜想,认为余额宝产品谋取了高利润。在互联网金融产品发展初期,“余额宝类”产品确实有不错的收益率,也在逐步瓜分银行的活期存款和储户。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推出类似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各大银行也推出了“余额宝类”产品,竞争者加入必将会拉低行业收益率,使得“余额宝”类产品收益率和利润回归正常。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倒逼金融体制改革,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开发将产生不可低估的作用,因此应继续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
  有观点指出,“余额宝类”产品90%以上的资产配置在银行协议存款,最终银行是以较高成本获得存款,给实体企业,提升了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降低了我国经济的竞争力。这样的逻辑表面看起来有道理,但并没有看清楚问题本质。一是银行可以主动为降低融资成本服务,不必抱怨互联网企业提高其融资成本。传统金融机构可以与互联网企业推出的“余额宝类”产品竞争,利用自身优势降低融资成本,从而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二是银行靠垄断依然获得高额利润。即使在整体经济增速下滑、实体经济经营困难的情况下,2013年我国银行业的净利润为1.38万亿元。2013中国企业500强中,268家制造企业创造利润4382.4亿元,还不及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利润总和的57%。
  关于互联网金融发展抬高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的本质,是由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滞后导致资金的错配和空转。即使没有“余额宝类”产品,我国现行的金融体制也使得资金在银行空转,推高虚拟资产的价格,实体经济仍然是“供血”不足。要真正降低融资成本,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地打击“余额宝类”产品,而应真正地推进银行体制改革,推进利率市场化。
  目前“余额宝类”产品的高预期收益率,也确实让很多投资者淡化了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风险意识。其实,各类“余额宝类”产品的风险主要集中在市场流动性和监管政策。如果市场流动性宽松,各类“余额宝类”产品的收益率将会降低。此外,一旦监管机构取消货币基金提前支取协议存款的优惠,必然会极大降低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率。对于“余额宝类”产品,最大的风险是出现各类跟风性的赎回,导致基金规模缩小,最后导致收益率降低。
  对于互联网企业而言,不能仅仅满足“余额宝类”产品的现有业绩,随着竞争者增多,互联网类金融理财产品也必将出现竞争白热化。唯有不断创新,通过技术、产品和商业模式的创新,从单一的理财类产品,逐步向、和投资等混业经营模式转变,不断推出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
  对监管机构而言,应该从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方式的角度,思考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互联网是一种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应鼓励利用互联网手段配置资金。目前由于我国金融体制滞后而制约了互联网资金配置的作用,政府和监管机构一方面需要逐步放开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鼓励各类金融产品的创新;另一方面需要从负面清单方面加强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确保各类金融产品能够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发展。
(责任编辑:祝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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