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管部门怎样电商如何应对职业打假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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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举报人“滚”的食药监所能监管什么?
16:54:12 中国食品科技网
11日晚,一段“西安公务员喝酒辱骂举报者”的视频在网上疯传。视频显示,一名身着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人员服饰的男子大声呵斥着,“你再来告状我就打你,听见没?”“滚出去!滚!你来了几回了,有毛病!就给我们找麻烦!”日前,碑林区纪委及监察局回应称,已给予张家村食药监所该名工作人员党内警告处分、行政警告处分。(3月13日《华商报》)
这位食药监所的工作人员也真是“醉”了,醉酒上班不说,还满口“酒”话,连“打你!滚出去!”这样的地痞语言都是脱口而出。不过,有句话说得好,酒后吐真言:“再来告状就打你”,足见其打心里并不欢迎举报者;“滚出去!”则充溢着对举报者的偏见;而“就给我们找麻烦!”,更是其视举报为添堵的真实独白。试想,当地的食药监管由这样的人“坐镇”,能监管出什么东东?
若是普通群众,如此“酒话”连篇,自然不必较真,但作为司职食药监管的国家工作人员,此事可就得两说了:首先,醉酒上班,有违公务员行为规范,更是与其爱岗敬业、举止端庄、仪表整洁、语言文明的要求相去甚远。近年来,不少地方政府已出台严禁公务员中午饮酒的规定,也不知西安是否例外?更不知似这般“半醉半醒”还在强撑着“监管”的人或事,在当地食药监所是否具“常态”?若果真如此,则监管前景堪忧;即便是偶发,也会“一颗耗子屎坏一锅汤”,足以引起当地有关部门的警觉了。
其次,若为一个具有良好职业素质及品格的食药监管工作人员,即便是偶尔酒后失态,断不会出现上述如此不堪的表现。无论是其粗鄙的“骂”语,还是令人作呕的“肢”语,都似乎显现出对举报者的“心头之恨”,更颠覆了监管者的正面形象。试问,如此欲把举报者置之门外的所谓监管,到底是监管违规者?还是替违规者“监管”举报者?而对这样一个“醉醺醺”的监管者,只凭一个轻飘飘的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就能“警告”清醒么?
而问题尚不仅于此:此事曝光后,当地食药监管部门却不见发声,更不见反省,对记者也是唯恐避之不及。而唯一接受采访的一位工作人员,竟以举报者疑是“职业打假人”来为此“圆场”。显然,如此论调是站不住脚的:食药监所是否接受举报,一是看是否属本部门管辖范围,二是看举报是否属实,而不是视举报者的身份或目的而定。这位工作人员认定,举报一次就是普通市民,举报多次的就是“职业打假人”,那照此说法,一个屡屡受到伪劣食品药品侵害的消费者,难道只有自认倒霉不成?何况,就算是“职业打假人”,只要其举报属实,也没有哪一条法律规定,可以对其置之不理甚至破口大骂。
据悉,被这位醉酒公务员破口大骂的举报者,所举报的内容均涉及伪劣食品,而食品问题在当地食药监部门的受理举报中,占有相当的比重:仅去年上半年,全市即受理食品投诉举报1817起;3月31日当天,就集中销毁共计1700余件、总价值超过10万元的不合格食品。这既体现了西安整治食品安全的成绩,也反衬了食品问题严峻的隐忧。而从某种角度说,这段“西安公务员喝酒辱骂举报者”的视频,则是一种更大的隐忧。此隐忧不祛,则食品安全的屏障无从谈起。
当然,醉酒辱骂举报者的这位监管者受到了应有的处分,但事情似乎并不应就此完结:处分一个人易,改变一个人难。不能想象,由这类人构成的监管所,能监管什么?显然,除了处分当事人以外,更重要的是,如何把前车之鉴化为警钟长鸣,从而打造一支公众信赖的监管队伍,才是整改的关键。或许,毫不手软地清除某些“害群之马”,是到了有关部门该考虑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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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在线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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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管遭遇执法困境
& &&国家将成立专门的食药犯罪侦查局的消息传出后,&食药警察&这一新警种很快便引发各方关注。
& & 据悉,作为专门的食药犯罪侦查人员,&食药警察&将成为从中央到地方、覆盖全国的打击食品药品犯罪的专业执法队伍。而现实中,&食药警察&的设立面临诸多阻力。
  日前,广泛建立&食药警察&的消息得到官方证实后,一石激起千层浪,全国各省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食药监局)因&以罚代刑&监管不力被推到了风口浪尖。
& & 湖南省食药监局稽查局的稽查员任羽(化名)向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诉苦:&局内18名稽查员监管全省食品药品安全,担子太重,无论怎么努力工作都被老百姓骂,骂完后还不敢吱声,我们才是真正的弱势群体。&
  任羽告诉记者,有时外出执法时还被企业主放狼狗咬,印有&食品药品监督&字样的公车无论停放在哪里总会无故被人剐花&&
  近日,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蒸湘分局查处了一家藏身于蒸湘北路富华大厦801室的销售高价保健品的非法机构,该机构推销员每天邀请数十名老年人来这里听健康讲座,提供免费午餐,然后兜售一些具有&神效&的保健品。当稽查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该机构没有进行保健食品经营备案许可,在稽查人员查封现场留存的保健产品后,许多老年人破口大骂:那么多地沟油、食品添加剂你们不去查,偏要到这里来捣乱,是不是人家没给你们封红包才查到这里来的?
  4月1日,山东烟台市福山区食药监局食品稽查科副科长牟晓东在执法过程中也遭遇到了类似情形,&若有警察一起执法,工作开展起来时就顺利不少,如果我们单独检查,有时会遇到对方不配合,交涉半天才开门,要么消极应付。&
  任羽说,目前,我国食药稽查局只有行政执法权而缺乏刑事强制权,所以在执法时经常遭遇闭门羹或上述类似尴尬事件。
食药改革风浪急
  2013年国家食药监总局成立之前,食品安全监管采取的是各环节分段管理。例如,农产品种养由农业部门负责监管,进入市场流通后则由工商部门监管,产品检测则由质监部门负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要监管餐饮环节。这种分段监管因职能交叉导致监管真空。
  为杜绝&九龙治水&现象,食药监管体制改革将食品安全办和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及药品管理职能进行整合,将经贸等相关部门的酒类流通监管职能、食用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的流通监管职能划转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重新组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从而使得食品安全监管不再处于多头管理的状况。
  据了解,日,广东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至2013年底,东莞、惠州等多个市县完成了食药机制改革。
  但因改革速度过快,全国仍有不少省级食药机构改革尚未完成,来自省级工商、质监等部门划拨的人员还未到岗工作,启动市县的改革仍不及半数。
  据任羽介绍,目前湖南省食药监局因编制、财政经费、检测经费等条件限制,许多市县食药监局还没有食品行政执法权力,有的甚至连办公场所都没有。所以在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当地的食药监局只能陪同省食药监局前往,不敢在现场执法。
  一次,任羽到常德金世界百货中心执法时,因抽检到不合格食品通知企业主,希望能配合调查。结果企业主接到他们的电话后,骂他们是骗子。任羽说,&很多食品生产企业主到目前为止,只接受质监部门的检查,而将食药监局拒之门外。因为很多企业主根本就不知道2013年食药机构改革时,已将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合并至食药监局。&
  在食药机构改革风浪尚未平息时,&食药警察&制度一时成为全国炙手可热的话题。
&食药警察&专业技能欠缺
& &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局长毛振宾表示,今年,食药监总局和公安部将进一步推动相关领域立法工作,致力于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并对食品药品违法实施最严厉的惩处措施;进一步完善衔接机制,保持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高压态势。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华敬锋也指出,成立专门食药犯罪侦查局的问题已酝酿一年有余,工作正在运行过程中。国务院领导非常重视,有关部门正在协调,并称这项工作&有望很快有结果&。
  一时间,&食药警察&一词被媒体热捧。据广州市公安局宣传处新闻科科长陈立雄反映,2012年广州市就已成立食药犯罪侦查支队,以增强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但在食品药品领域的违法和犯罪方面,公安机关与相关监管部门还是分开的。例如,&食药警察&主要是打击犯罪行为,若没有达到一定的标准,就不属于其管辖范畴。
  任羽也承认,&食药警察&的设立将会加大食品药品监管力度,提高对相关违法犯罪打击的专业性和精准性,也可以大大增强对食药领域犯罪分子的威慑力。但是不能&用高射炮打蚊子&,其实许多食品药品企业只是商标生产标识、生产日期标注格式等不符合国家标准,而且许多食品药品企业作为地方经济支柱,对当地就业有很大帮助。若一拳都将其打倒,则对地方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 & 除此之外,任羽认为,食药监局所具备的专业性是&食药警察&无法比拟的,作为非专业出身的任羽感觉每天的工作压力大,&下班后就开始学习《食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办案时就由师傅手把手带。&
  长期从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研究的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胡颖廉也发现,目前许多地方的&食药警察&专业技能欠缺。成立于日的北京市公安局食品药品案件侦查支队共有40名民警,虽是从经侦、刑侦、治安、派出所等系统选拔出来的业务精兵,但因食品药品的专业性过强而导致业务能力下降。
& & 拿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来说,该机构在全美下设150多个办公室和实验室,有数以千计的医学、化学和食品工程学博士做技术支撑,还有数以万计的执法人员身着统一制服甚至配有枪支,负责监管美国本土生产或进口的食品、化妆品、药物、生物制剂、医疗设备和放射产品的安全,保卫着人们的餐桌和健康。相对而言,中国食药监部门的技术水平和执法能力还远远不足。
  所以,胡颖廉建议,最理想的是把&食药警察&设在食药部门,&如果能把稽查与公安两支队伍进行有机衔接,甚至合成一支队伍,就能优势互补,从根本上解决这个技术难题。&
食药监管路漫漫
  4月5日,广州市海珠区五凤村居民林德中在《南方都市报》发表了一篇文章《食药警察,广州欢迎你》。文中写道:假如我是广州食药警察,我将那些摆在台面或台底的各种违法食品添加剂,来个大清查、大起底。除了早已禁用的硼砂,更要查清楚&一滴香&&骨髓香&&牛肉羔&等等林林总总的&新生代&食品添加剂。然后明白无误地告知市民与商家,究竟哪些属于违禁品&&&只能让有权又有检测手段的食药警察告诉市民,而不是让市民自找证据向我举报,更不能等待内部人士来向我曝料。
  但这只是许多市民的一种美好理想。据湖南省食药监局12331投诉中心人员反映,该中心每天接到的投诉电话接连不断,而且随着职业打假人士越来越多,投诉案件猛增。然而,每起投诉案件从受理、调查、检测、鉴定乃至立案等环节,单靠稽查局的力量远远不够,况且18名稽查人员还要协调处理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并承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据了解,辽宁省公安厅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总队(以下简称食药侦总队)成立近3年来,目前食药警察队伍共900余人,其中总队25人,支队20至40人,大队6至10人,辽宁省公安厅食药侦总队副队长孙建鹏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县级大队人员配置偏少,人员配置需要加强。&
  由此看来,目前食药监局与食药警察在食药监管方面均感到力不从心。辽宁省公安厅食药侦总队队长白石坦言:&不论是行政分段管理,还是刑事分段管理,都有局限性,因为只要分段就有衔接和转化问题,但也不能一个部门独大、包办,强调无缝对接是最理想的,这也是我们一直追求的。&
  至于&食药警察&具体归属哪个部门,一直没有定论。在相关部门的讨论方案中存在三种可能模式。第一种是作为食药监管部门的内设机构,改组现有的稽查局,赋予有专业基础的食品药品稽查人员以刑事执法权;第二种是食药监管稽查局与公安部门人员合署办公;第三种是将专业的食药侦查机构直接设在公安部门内。
& & 在食品安全监管改革试点中,目前大多数地方的食药警察机构直接设立在省市级公安部门内。据人民网报道,陕西渭南在公安部门成立了食品监察大队、中队,与食药监局联合办公,有固定人员派驻在食药部门。一旦出现食品违法犯罪案件,可以直接出警。陕西渭南开展的职能整合曾被称为&北方模式&。
& & 警察具有人身、财产强制权,设立食药警察,意味着食药监管执法队伍将拥有比过去更强的权力。许多业内人士也认为,食药警察应该与森林警察一样,被赋予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双重职能,既是食药监总局的职能部门,同时又在业务上接受公安部的指导。
& & &不管设在哪个部门,相关的监督必须加强。总体来说,食药安全需要回归到社会共治,企业、消费者都要参与其中。&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胡颖廉强调。
& & 不过,机构设置之后,待解之题依然很多。例如新机构的归属、人员配置、具体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权责分工等问题都需要有所创新和突破。同时,还要不断完善食品药品领域相关标准和制度,使得食药案件刑侦有据可依,也要理顺监管体制,避免相关部门互相踢皮球,影响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配合,影响执法效率。除此之外,如何确保&食药警察&公正执法,如何有效监督&食药警察&,也需要相应的制度设计。
 责任编辑: 段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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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作为主管食品安全生产的质监部门责任越来越重大,接受新的挑战也越来越多。在近期的产品举报受理工作中,出现了一类与普通举报人的举报目的、方式、方法迥异的职业申诉举报人,他们以举报为业,通过向质监部门提供举报线索,希望从质监部门获取奖励,或者向企业索取&封口费&。
  2012年6月份以来,我局直接收到或由市局食品处、12365投诉举报中心转办职业申诉举报共91起,举报属实的案件9起,不属实的有82起。涉及产品标签标识的89起,涉及产品实物质量的仅2起。涉及因职业申诉举报引起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5起、提起行政复议8起。
  一、职业举报人的特点
  目前社会各界对职业举报人褒贬不一。从产品质量主管部门的角度,应当看到职业举报人具有积极作用的一面,其举报有利于规范生产者的不当行为,有利于促进产品质量主管部门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然而,职业举报也极具消极影响,其追求利益的目的和吹毛求疵的做法往往置行政执法部门于行政成本剧增的境地。
  (一)谋利性。多数职业举报人常常就产品标识上的失误或瑕疵批量举报,要求质监部门处罚违法生产者后给予其物质奖励,向企业索要十倍赔偿、索要交通费,打印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12365元。
  同时,又利用质监部门对其申诉举报受理后,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这段时间,以&已经向质监部门举报为名&要挟生产者与其私了,得到钱以后就不再过问其它。这种类似敲诈的行为玷污了法律的严肃性,也明显与维护消费者及生产者合法权益的目的背道而驰,更重要的是影响了行政执法的威严。
  据了解,我区多家生产企业都有过与职业举报人私了的经历。职业举报人的捕风捉影、吹毛求疵,使部分生产者的生产成本增加,正常的生产活动受到一定影响。我区一家生产膨化食品的企业曾在同一时期因同一问题收到职业举报人举报多达11起。
  (二)炒作性。有些举报人专以与产品质量主管部门复议、打官司为&噱头&,引起社会关注,以被媒体炒作为荣,扬名后再通过筹办一些投诉网站,或者帮群众打官司、投诉而从中获利。
  有一个自称是中国消费日报的记者王某某,他直接通过手机方式跟我局联系。王某某第一次跟我局联系时给我局发过来一封电子邮件,这是一个新闻稿,他声称这篇新闻稿已经完稿,里面写有我区企业产品&手撕鱿鱼&中非法添加脱氢乙酸,&而你们监管部门却并未查处&&&,并强调这篇新闻稿其主编已审阅通过并将于近日刊登,现在给你局打电话就是想知道你局对此怎么看?其在电话里要求我局跟企业沟通,让企业跟他们私了。若企业不同意私了,其将会刊登这篇新闻稿。这就是赤裸裸的敲诈。我局执法人员很快将此事查明,企业产品完全符合标准要求。后该记者又多次致电我局,催促企业和解。我局均依法回复。
  (三)专业性。职业申诉举报人业已成为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对相关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及程序比较熟悉,对没有按时收到处理结果或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往往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或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一职业举报人就曾提出过我区某企业营养成分表中钠的含量标注不符合《GB 》中钠的&0界值&及&修约间隔&要求,我局执法人员请教相关专家后才确认该举报属实。
  (四)团伙性。职业举报人私底下是相互联系、相互沟通的。他们往往&信息共享&,&利益均沾&,一人发现问题,则群起而诉。其申诉举报信的格式、内容、语气以及要求回复的收件方式几乎一致。我局处理的一起河北高姓职业申诉举报人的举报事项时,该举报人高某无意中透漏他发现的问题会由其带的&徒弟&们进行举报,可见其组织分工明确。
  二、严格执法,积极应对
  做好职业举报人的投诉举报处置工作,创新方式方法必不可少。在近期的产品质量举报受理工作中,我局注重结合实际,创新办案方式,创造出许多好的经验做法。
  (一)制定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时效性及办理质量
  程序规范是公正的保证,我局按照《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出一套处理职业申诉举报的的办理流程。受理职业申诉举报人申诉举报案件及信息公开申请时既重视处理结果,同时重视程序规范,提高各个环节的办理质量。
  一是提高受理环节工作质量。根据《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和《信息公开条例》,我局制定《申诉举报登记表》,以规范职业举报或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程序,严格履行登记、告知、回复等义务,做到详细登记、准确定性、依法受理、及时反馈,确保适用程序准确。
  二是提高办案环节工作质量。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举报案件。在调查、处理、回复的过程中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对不常用、不太熟悉的相关规定我局注意查实,看该规定是否存在、是否继续有效、与上位法有没有抵触、是否归我部门管辖等。
  我局接到过一起申诉举报我区企业生产用复配稳定防腐剂中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二氧化氯及二氧化氮,因该复配稳定防腐剂生产厂家位于吉林省,我局遂发函至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请求协助调查。体现我局办案严谨,事无巨细,务求事实的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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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蒜杀菌消炎,但你知道吃烤大蒜后会发生什么吗?执法机关需积极应对“职业打假”新变化
自从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职业打假”现象出现了将近20年。在这期间,随着我国经济迅猛发展、法制体系不断完善,“职业打假”也发生了一系列变化:从个人的单打独斗方式发展到具有丰富经验的团队合作打假模式,甚至出现了专门的“职业打假”公司,形成了一个产业。“职业打假”的收益也从每次索赔几百元升至上万元甚至几十万元。
“职业打假”的索赔模式较为固定:职业打假人在购买问题商品后,首先向相关执法机关投诉举报。在执法机关对商家作出处罚等处理之后,职业打假人利用该处理结果与商家协商赔偿或提起民事诉讼索取赔偿。但如果执法机关作出的处理结果不利于索赔,则职业打假人会以该执法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变更或撤销该处理结果。近年来,此类“职业打假”案件大量涌入全国各地的行政执法、民事及行政诉讼中,导致行政执法机关及司法机关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了职业打假人获利的“工具”。
20年来,“职业打假”的发展始终伴随着巨大的争议,不仅社会公众对“职业打假”褒贬不一,而且全国各地行政执法机关及司法机关对待职业打假人的身份是否属于消费者这个关键问题,认识也不统一。201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实施,首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司法尺度,“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身份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肯定。一些职业打假人也认为“职业打假”的春天终于来了。
在此背景下,“职业打假”必将更加活跃,其对相关执法机关,如与消费密切相关的工商管理、质量监督、食药监管等部门影响较大。针对“职业打假”活动可能出现的发展变化,相关执法机关应积极应对,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处理好“职业打假”类案件:
一是要转变思想观念。行政机关应当认可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身份,及时、依法处理其提出的消费投诉及举报。虽然“职业打假”使行政执法成为获利的“工具”,且客观上增加了执法机关的工作量,加大了执法工作的难度,甚至导致执法机关被诉至法院,但执法机关不能因此而对“职业打假”怀有抵触心理,轻易认为职业打假人士是“刁民”。执法机关要认识到“职业打假”的积极意义。一方面,“职业打假”促使商家遵纪守法,完善市场秩序。“职业打假”的存在本身就表明,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存在执法的盲区,市场存在不规范的地方。另一方面,“职业打假”能够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促使行政机关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更加准确。实践中,“职业打假”涉及的问题往往专业性较强,一些职业打假人士对其投诉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往往做了大量的事前准备,因此其对相关专业法律规定的了解程度甚至强于一些执法人员。此类案件会促使执法人员对相关法律规定的学习与理解。
二是要明确职权划分。目前,与“职业打假”相关的执法机关主要包括工商管理、质量监督及食药监管三个部门。“职业打假”所针对的问题范围较广,既包括商品生产环节的质量问题、商品销售环节的质量问题,又包括了商品广告宣传中的问题、商品包装标示的问题等。相关政府部门应明确区分每一类问题的执法主体,避免出现互相推诿或重复管理的情况。另外,相关政府部门也要注意地域管辖的问题。例如,“职业打假”针对销售环节的商品质量问题,而商品的销售商和生产商不在同一地域。在此情况下,商品销售商所在地的执法机关,是否有权处理该举报,是否有权直接认定该商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若该执法机关无权直接认定该商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则其对商品销售商的职责又该如何进行监管、审查。此类问题都需要相关政府部门进一步明确、统一。
三是注重执法规范。针对职业打假人的举报,执法机关首先应当明确举报所针对的违法行为,避免出现答非所问的情况。例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的针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该举报中既提到了商家的标价行为,又提到了自己购买商品的行为。对此,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该举报针对的到底是商家的标价行为涉嫌价格欺诈,还是商家的价格手段行为涉嫌价格欺诈。其次,执法机关应准确适用法律规定。“职业打假”涉及的问题往往牵涉到多个相关法律规定,执法机关应选择适用最准确的法律规定。例如,举报内容为商家在广告中使用了虚假的质量认证标志,则既涉嫌违反《广告法》中虚假宣传的相关规定,又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中禁止冒用质量认证标志的相关规定,在此情况下,执法机关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来选择适用法律规定。最后,执法机关还应重视执法工作中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工作,避免出现因证据不充分而导致自己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后果。
四是要及时更新规范性文件。许多执法机关针对执法具体操作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能根据国家经济的发展变化形势或法律规范实施的具体情况而进行相应的修改。例如,执法机关针对传统的超市、百货商场等售卖商品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执法操作规范。但在处理针对新兴的电子商务、电视购物提出的举报时,此类规范性文件中相关内容不具有可操作性。再例如,某执法机关针对某类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定了奖励办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公众对其中某项奖励条件的字面理解产生了歧义。该执法机关如果不及时修改该奖励办法,将导致公众举报后不能获得奖励,进而损害政府机关的公信力。
(作者系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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