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e宅购属于非法集资吗宗教活动

非法宗教活动从性质上可以分为哪两种情况?
一种是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处于宗教感情,加之法制观念淡薄或不熟悉、不了解法律、法规、政策而进行的不带有任何政治企图的非法宗教活动.另一种是敌对分子旨在破坏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和反革命破坏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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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ICP备号&&&&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关于下发《75种非法宗教活动表现形式》的通知
种非法宗教活动表现形式》的通& 知  
所属各单位:  
为了配合钢城公安分局开展的非法宗教活动打击整治专项行动,根据《专项行动方案》精神,全公司范围内组织开展遏制宗教极端思想向员工队伍渗透,促进员工队伍稳定专项整治活动(活动方案另行发文)。为了迅速开展此项活动,加强前期的组织领导,现将自治区党委2013年11号《关于进一步依法治理非法宗教活动、遏制宗教极端思想渗透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中确定的非法宗教活动75种表现形式(见附件)下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理解要透彻,把握好度。即日起,各单位严格按照75种表现形式,对单位内部进行排查摸底,不留死角,不走过场,注重实效;要实事求是,注意方式方法,不得激化矛盾;加强沟通,发现问题随时上报安保部。  
驻外各单位参照本《通知》,按照当地政府、公安部门要求开展工作,并将排查摸底结果以电子邮件形式报安保部。&   
联系人:买买提江,电话:  
&&&&&&&&&&&&&&&&& 邮箱地址:.cn  
&&&&&&& 吕文基,电话:  
&&&&&&&&&&&&&&& 邮箱地址:.cn  
&&&&&&& 帕尔哈提,电话:  
&&&&&&&&&&&&&&&&&&&&&&   
&&&&&&&&&&&&&&&&&&&&& 安保部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  & 
附件:  
自治区党委2013年11号《关于进一步依法治理非法宗教活动、遏制宗教极端思想渗透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中确定的非法宗教活动75种表现形式  
一、宗教极端主义的主要思想主张  
1、鼓吹将新疆分裂出去,建立“东突厥斯坦伊斯兰国”,实现伊斯兰教法统治。  
2、抵制和攻击现行政策法规,主张用《古兰经》规范一切社会生活,盲目排斥和攻击不符合伊斯兰教教义规定的事务。  
3、主张、排斥“异教徒”,孤立少数民族党员干部,排斥其他民族人员或强迫他人信仰宗教。  
4、煽动“圣战”,主张和实施暴力恐怖活动。  
二、宗教极端的异常活动和苗头  
宗教极端主义活动在初始阶段往往表现为反对传统生活习俗、反对现有法律政治制度的异常活动和苗头,目的是宣扬和推崇极端主义思想。  
5、以宗教人士领取政府补贴为由,谩骂、侮辱爱国宗教人士,拒绝进入清真寺参加正常宗教活动。  
6、在正常宗教活动中与宗教人士争辩伊斯兰教教法、教义,宣扬极端思想。  
7、歪曲新疆历史,不承认新疆历史上流传过佛教等其他宗教,排斥其他民族、宗教和文化。  
8、以“异教徒”、“宗教叛徒”为由,侮辱、排斥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和党员干部,对少数民族党员干部“不握手、不问候、不往来、不结亲、有病不看望、死后不送葬”。  
9、行为举止出现宗教极端特征,如中青年男性留大胡子,穿短腿库,女性蒙面、穿“吉里巴甫”服,相互之间联系密切,结伙抱团活动。  
10、饮酒吸烟人员突然戒酒戒烟,不与其他饮酒吸烟的亲朋好友甚至父母来往。  
11、暗中资助和帮扶被我打击处理的危安犯罪人员亲属。  
12、鼓动他人或不合常理与被击毙或判死刑人员妻子结婚。  
13、故意扩大“清真”范畴,以宗教为由,宣扬禁烟禁酒;以“非清真”为由,抵制正常商品的流通。  
14、以净化宗教为由,抵制现代或民族传统服饰、音乐、舞蹈及诗歌。  
15、抵制正常麦西来甫、踢足球、打篮球、打排球、读书、唱歌比赛等文化体育活动。  
16、以宗教为由,拒绝接受政府管理,拒绝领取政府发放的低保、救助,拒绝申请、领取、使用甚至采取焚烧、损坏、丢弃等方式损毁政府颁发的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  
17、以宗教为由,不让妇女外出活动和工作;强迫妇女穿“吉里巴甫”服等。  
18、不允许子女学习汉语,诋毁“双语”教育,损毁课本、伟人像等。  
19、以学习宗教为目的,自动辍学。  
20、饭店等餐饮场所斋月期间不营业、服务人员穿“吉里巴甫”服。  
21、无故变卖房产、土地、牛单等生活生产资料,有举家离开原籍或原居住地迹象,或无故突然迁出户籍。  
22、在住处存储大量食品,或一次外出购买大量食物带回住处,并有异常活动迹象。  
23、房屋、院落内设置地遵、暗道、密室、暗格或结果复杂、地处偏僻。  
24、多名人员聚集活动,与外界缺少正常交往,活动可疑,房屋内有共多人住宿的床位、地铺,同住人员年龄相仿。  
25、无正当理由跨县、乡、镇、村参加宗教活动。  
26、突然间不参与正常的社会交往,行为诡秘,与行为异常人员接触、涉嫌一般违法的宗教极端活动。  
27、邻里交往异常,经常有陌生人和小孩诡秘出入。  
28、宗教氛围浓厚人员家庭的小孩突然去向不明。  
29、穿着“星月”图案文化衫,佩戴“星月”标识的戒指、项链,使用“星月”等图案的钱包、挂件、手机壳,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张贴、悬挂“星月”旗帜,“东突”标识等带有宣泄狭隘情绪的饰品。  
30、以文化交流为名,以传播极端思想为目的,定期教授土耳其语、乌尔都语、阿拉伯语等。  
31、在清真寺以外的公共场所(室内或室外)聚众进行礼拜,并有人领拜。  
32、在住所查有与人身份、职业不相符的打印、复印、刻录、装订等印制非法宣传品设备。  
33、无正当理由,购买或储藏哑铃、杠铃、拳击手套、握力器、臂力器等器材以及地图、指南针、望远镜、绳索帐篷等物品。  
34、非生产生活、经营目的的而大量购买烟花爆竹、硫磺、磷、乙醚、高锰酸钾、硝、等管制物品或器具。  
35、无正当理由,多次或大量购买农药。钢管、堵头等生产资料,以及火柴、汽油、定时器等生活用品。  
(三)涉嫌一般违法的宗教极端活动  
36、结婚典礼时不能喝酒、抽烟、跳舞、唱歌,葬礼时男性腰间不能带白色腰带、女性不能戴白色头巾,戴黑色头巾;下葬时念诵的经文,要改成“强化伊斯兰信仰”之类的台比力克,不能哭,不能进行乃孜。  
37、以清真寺和不清真为由,用“五个阿拉木”、“穆西热克”区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破坏民族团结,制造宗教极端氛围。  
38、利用电信声讯台或互联网社交聊天群组(QQ、微信、语音聊天室等)进行非法教学经、传教、非法“台比力克”活动。  
39、利用手机短信及微信等社交聊天软件交流学习、阅读非法宗教宣传品心得,推荐非法宣传品资料、文件。  
40、随身携带或在住所查有非法政治性宗教书籍、音箱制品及电脑或移动存储介质存有非法政治性宗教类电子书、音视频文件。  
41、使用卫星接收器、网络、收音机等设备,非法收听、收看、传播境外宗教广播电视节目。  
42、以强化宗教信仰为目的,复制、散发、传播《来自沙特的一封信》等境外宗教渗透非法宣传品。  
43、抵制政府宣传教育,打砸电视机、广播设施等,拒绝收听观看正常的影视作品,攻击援疆、西气东输、户籍制度等发展管理措施。  
44、强迫或变相强迫不信教的人做礼拜、封斋。  
45、强迫、唆使、纵容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礼拜、学经、封斋。  
46、鼓动、强迫子女或他人参加非法学经活动。  
47、以学习宗教为目的,强迫子女缀学,不接受国家义务教育。  
48、未经批准,在清真寺等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公共场所聚众从事宗教活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不听劝阻,抗拒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49、恢复或变相恢复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实行“教主”继承,放口唤,派阿訇,强行征收宗教课税(扎卡提)。  
50、煽动、组织、参与零散朝觐。  
51、未经爱国宗教团体同意聘任、无宗教教职资格的人员组织、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  
52、未经批准,擅自邀请其他地方教职人员来当地进行宗教活动。  
53、未经批准,擅自接受境内非法宗教组织、国(境)外组织或个人宗教性捐赠。  
54、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境内非法宗教组织、国(境)外组织或个人组织的各种培训和会议,相互联系进行宗教活动。  
55、未经登记和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或修建其他建筑变相用于宗教活动。  
56、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57、自封传道人,随意发展教徒;擅自祝圣神职人员;擅自接受国(境)外宗教组织的祝圣。  
58、故意挑拨不同宗教、不同教派之间或同一教派的纷争,制造矛盾和混乱。为涉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并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现实危害,需及时开展查处打击工作。  
59、为末领结婚证者以念“尼卡”等宗教仪式结婚,为末依法办理离婚手续以念“塔拉克”离婚;以宗教为由重婚、干涉计划生育政策。  
60、公开追逐、辱骂、恐吓穿着时尚的群众。  
61、以维护宗教教义为由,无故殴打、伤害饮酒人员、损毁烟酒商店,破坏娱乐场所和娱乐设施。  
62、破坏“三老人员”坟墓。  
63、破坏公用设施、损毁各类宣传栏,偷盗和损毁清真寺内国旗,悬挂、张贴“圣战”旗帜、标识等。  
64、炒作、利用华帽、妇女蒙面等涉及民族宗教的敏感问题,煽动、串联、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请愿等活动。  
65、设立“宗教法庭”,用宗教教义强行裁判纠纷、对他人实施经济处罚,妨碍国家司法。  
66、制作、贩卖、销售、运输、传播具有宗教几段内容的书籍、光碟、多媒体卡以及“吉里巴甫”服等物品。  
67、在待售的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中放入或利用维修之机放入宣扬极端思想的文字、图片、音视频文件。  
68、频繁使用“翻墙”软件登陆境外宗教极端网站,浏览、下载、传播宗教极端思想电子书或音视频文件。  
69、在互联网上的论坛、社交群组或个人空间、微博、网站、网盘中上传、转载宣扬宗教极端思想的文字、图片、音视频资料。  
70、利用手机微信等社交软件以及U盘、MP3、MP4、多媒体卡、移动硬盘等方式传播宣扬宗教极端思想的文字、图片、音视频资料。  
71、积极组织、参与非法学经活动,并组织观看“伊吉拉特”、“圣战”等内容的音视频资料,或在公开场合宣扬宗教极端思想。  
72、利用互联网、传授制毒、制爆技术,组织、策划“圣战”、“伊吉拉特”等暴力恐怖活动,或利用互联网和手机应用,传播涉嫌网站网址、音视频链接。  
73、利用手机短信及微信等社交软件传授制毒、制爆技术。  
74、组织、策划“圣战”、“伊吉拉特”等暴力恐怖活动。  
75、组织、参与“伊吉拉特”等宗教极端团伙,策划实施暴恐活动。  非法宗教活动的26条界定
l、以宗教为由影响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干预行政、司法、计划生育政策和遗产分配,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2、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强迫或变相强迫他人信教、封斋、礼拜;或以斋戒为借口干涉群众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社会活动;强迫妇女进寺礼拜和戴面纱。
3、由未经爱国宗教团体聘任、无宗教教职资格证书的人员组织、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
4、未经批准,在本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地方进行有组织的宗教活动。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人员在本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地方讲经布道、聚众进行宗教活动。
5、未经批准,擅自从外地搬请宗教教职人员。未经批准,擅自邀请内地宗教教职人员来我区进行宗教活动。
6、自封传道人,随意发展教徒。擅自祝圣神职人员。擅自接受国(境)外宗教组织的祝圣。
7、非法开办教经班(点)、修道班、神学班,未经批准私带学经人员。
8、未经批准,在各级各类学校和非学历机构开设宗教课程或进行其他宗教活动。
9、强迫、唆使、纵容、放任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礼拜、学经、封斋。
10、给未领结婚证者以念“尼卡”等宗教仪式结婚,未依法办理离婚手续而以念“三个塔拉克”就离婚等方式干预婚姻。
1l、恢复或变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搞“教主”继承,放口唤,派阿訇,收宗教课税。
12、在宗教活动场所架设高音喇叭进行宗教活动。
13、利用参加婚礼、葬礼、家庭聚会,以及“麦西来甫”等机会,进行“太比力克”等讲经布道活动。
14、以“阿拉力”和“哈拉木”为名宣扬、传播宗教极端思想,干扰正常的宗教活动。
15、内地非法宗教组织以派遣人员、培训骨干和提供资金等方式,拉拢我区信教人员,培养地下势力,建立非法宗教组织。
16、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活佛转世”,以及跨地区进行活佛转世灵童的寻访、认定。
17、蓄意挑拨不同宗教、不同教派之间或同一教派内的纷争,制造混乱。
18、未经批准,擅自编辑、翻译、出版、印刷、复制、制作、发行、销售和传播宗教类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
19、未经批准,利用数字出版和互联网、手机、移动存储介质等媒体宣扬、传播宗教。
20、非法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收听、收看、传播境外宗教广播电视节目。
2l、擅自组织、参加非由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组织的赴国外朝觐活动。
22、未经批准,擅自接受国(境)外组织或个人宗教性捐赠。接受境内非法宗教组织宗教性捐赠。
23、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国(境)外宗教组织的各种培训和会议,擅自与国(境)外宗教组织联系进行宗教活动和交往等。参加境内非法宗教组织的各种培训和会议等。
24、境外组织和个人以经商、旅游、讲学、留学、文化交流以及给受灾地区捐款、捐资助学、扶贫帮困、防病治病等为名,进行传教活动。&&
25、未经登记和批准,私设活动点。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修建其他建筑变相用以宗教活动。以出资修建为由把持操纵寺院。
26、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对非法宗教活动要坚决予以制止。非法宗教活动总体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对于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因法制观念淡薄或不熟悉、不了解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而发生的不带有任何政治企图的非法宗教活动,要通过教育、批评、疏导的办法和行政、法律等手段予以制止和处理。
非法宗教活动危害大
尽管我国宗教政策已批准了专门的宗教场所,但由于地广人多,特别是边远地区的宗教信徒,各自行建的念佛点开展活动屡见不鲜,非法宗教活动带来的危害性,不能忽视。主要表现有如下几点:
1、动摇了人们的信仰。由于非法宗教活动的开展,参与人员的增多,活动的频繁,就扰乱了人们的思想,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制度感觉渺茫,使人们失去信仰,不信马列主义、不信科学,而是信鬼神,相信伪科学,去求神拜佛,祈求菩萨保佑。
2、成为农村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由于非法的宗教活动,一些信徒和半信徒参与后,蒙受了欺骗,加之有些基层党组织战斗力不强,失去凝聚力、战斗力、感召力,他们结成团伙,成为了非法宗教势力,有的公开对抗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以及工作开展,已成为影响农村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
3、扰乱人们的思想,严重地破坏了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开展。由于非法宗教活动的开展,使人们的思想蒙上了一层阴影,造成了极度的混乱,分不清什么是理想、信念,什么是异端邪说,什么是科学,什么是伪科学,什么是美与丑、真与假、善与恶等,对农村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利,延缓了全面建设小康农村的进程。
4、影响了家庭团结,造成家庭不和睦。有些夫妻反目,有老俩口闹矛盾,有的青少年误入歧途,荒废了学业,误了青春等,破坏了家庭美德教育活动的开展。
5、信徒上当,骗财骗色。一些非法宗教活动职业者打着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教规的旗号,披着“合法”的外衣,大肆对宗教信徒进行骗取钱财,导致信徒家庭困难,少数宗教职业者对女信徒以教规相威协,使一些妇女信徒惨遭蹂躏践踏。
6、侵袭了农村社会主义健康阵地,削弱了党的基层组织。由于非法宗教活动的频繁开展,加之一些地方党组织的软弱涣散,成为了少数宗教职业者、信徒的可乘之机,甚至有的与基层党组织对抗,使得有些工作难以开展,严重地侵袭了我们纯洁的社会主义阵地,削弱了党的基层组织。
以上这些非法宗教活动表现,务必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来加以即时解决,以用先进的、正确的共产主义思想去占领农村社会主义广大阵地,真正确立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意识形态领域的领导及指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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