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制订搜索引擎优化方案工资方案需要通董事会吗

国有企业工资管理办法 【范文十篇】
国有企业工资管理办法
范文一:【发布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发文字号】国资发群工[2006]21号
【实施日期】
【唯一标志】75437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国资发群工[2006]21号)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3篇 地方法规1篇)
各试点中央企业:
为推进中央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根据《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革[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
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六年三月三日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中央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建立董事会试点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是指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并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同意,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1名职工董事。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担任职工董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较好的群众基础;
(三)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四)熟悉本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有较强的参与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能力;
(五)《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职工董事:
(一)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和未兼任工会主席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
(二)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第三章 职工董事的提名、选举、聘任
第七条 职工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和职工自荐方式产生。
职工董事候选人可以是公司工会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公司其他职工代表。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第八条 候选人确定后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职工董事。
公司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董事可以由公司全体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公司总部全体职工和部分子(分)公司的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第九条 职工董事选举前,公司党委(党组)应征得国资委同意;选举后,选举结果由公司党委(党组)报国资委备案后,由公司聘任。
第四章 职工董事的权利、义务、责任
第十条 职工董事代表职工参加董事会行使职权,享有与公司其他董事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一条 职工董事应当定期参加国资委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知识水平。
第十二条 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职工董事发表意见时要充分考虑出资人、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十三条 董事会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职工董事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全面准确反映职工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职工董事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在董事会上予以反映。
第十五条 职工董事应当参加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或者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定期到职工中开展调研,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职工董事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履行职工董事职责的情况,接受监督、质询和考核。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职工董事履行董事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职工董事履行职务时的出差、办公等有关待遇参照其他董事执行。
职工董事不额外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但因履行董事职责而减少正常收入的,公司应当给予相应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提出,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职工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相应的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职工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 职工董事的任期、补选、罢免
第十八条 职工董事的任期每届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职工董事的劳动合同在董事任期内到期的,自动延长至董事任期结束。
职工董事任职期间,公司不得因其履行董事职务的原因降职减薪、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职工董事因故出缺,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补选。
职工董事在任期内调离本公司的,其职工董事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有权罢免职工董事,公司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罢免职工董事的权力由职工大会行使。职工董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罢免:
(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年度考核评价结果较差的;
(二)对公司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参与公司编造虚假报告的;
(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为自己及他人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不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予罢免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罢免职工董事,须由十分之一以上全体职工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联名提出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罢免职工董事事项时,职工董事有权在主席
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理由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
第二十四条 罢免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表决。罢免职工董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第二十五条 罢免职工董事,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过半数的职工代表通过。
公司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须经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罢免决议经公司党委(党组)审核,报国资委备案后,由公司履行解聘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试点企业可以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范文二:人社部称要改革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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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我国将加强调控高收入行业工资
本报讯(记者赵鹏)昨天,人社部副部长邱小平透露,要改革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的调控。另据媒体报道,原有综合性《工资条例》很可能被拆分成单项条例出台,等以后时机成熟,再出台综合性条例。
据介绍,按照方案轻重缓急,《工资条例》在拆分成单项条例后首先是优先解决急需解决的问题,比如工资支付方面欠薪情况比较严重,帮助农民工清欠的措施会先出台;然后才是难点、热点问题,比如工资集体协商等。
邱小平介绍,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合理调节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研究建立最低工资标准评估机制,指导各地把握调整的时机和节奏,合理确定调整幅度。积极稳妥地推动各类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为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提供参考依据。
邱小平说,2002年至2011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从12422元增长到42452元,年均增长14.63%。邱小平称,2011年,全国农民工总数达25278万人,成为产业工人的主力军。农民工工资收入大幅增加,成为农民增收的主要渠道。2005年至2011年,外出农民工月均收入由875元提高到2049元,年均增长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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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高管高薪亟待改革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汪玉凯称,国企高管动辄百万甚至上千万的年薪绝对应是亟待改革的一大重点问题,国企高管工资不应高于同级别公务员工资的3倍。
汪玉凯认为,国企高管畸高的年薪是拉高社会平均工资的重要因素,是很多人“被加薪”并引发一定社会矛盾的原因。他介绍,目前很多国企高管其实都属于双重身份,他们既是国企高管,又有行政级别,属于有关部门任命或者委派的。汪玉凯分析,这些双重身份的国企高管既然还属于体制内任命或者委派的人员,就不应该和私企的职业经理人一样拿市场化的高薪。他认为,这些双重身份的国企高管年薪达到同级别公务员工资的2至3倍就完全可以了,绝对不应该拿到动辄百万甚至上千万的年薪。这个问题,他认为是有关部门在改革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乃至在进行收入分配改革时应优先考虑的。
汪玉凯同时认为,收入分配改革必须彻底让垄断行业的利益伤筋动骨,否则作用和意义都将打折扣,目前不尽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也很难被彻底打破。
范文三:关于印发《温州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市属国有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推进和指导市属企业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收入分配调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我委根据国家相关收入分配政策,制定了《温州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温州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依法规范出资人、企业和职工的收入分配关系,完善收入分配管理调控机制,推进和指导市属企业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378号令)和国家相关的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及其下属独资、控股的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企业”)的工资总额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含企业负责人薪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条 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二)注重效率与促进公平相结合;
(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四)把工资总额管理纳入全面预算管理。
第五条 市国资委负责工资总额管理相关政策的制定,依法调控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负责对各市属企业工资总额方案的审核、批复。对企业工资总额采取年初核定方案、全年监督使用、年终组织清算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条 市属企业在工资总额管理中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的工资总额方案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二)负责对下属企业的工资总额管理;
(三)参照本办法对下属企业工资总额方案进行审核、批复。
工资总额方案的核定
第七条 企业工资总额方案主要包括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使用计划(以下简称“工资计划”)两种。工效挂钩主要包括利润挂钩、限额挂钩和复合挂钩三种形式。
第八条 企业工资总额方案的申报与核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编制年度工资预算;
(二)企业申报工效挂钩方案或工资计划;
(三)市国资委核定企业申报的工效挂钩方案或工资计划。
第九条 生产经营正常、管理基础较好的经营性企业,应选用工效挂钩方式。市国资委按下列方法核定工效挂钩方案:
(一)效益基数。参照企业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利润总额确定。其中,当年新挂钩企业上年实际完成利润总额低于前三年平均数的,按前三年平均数核定。
(二)工资基数。参照市国资委核定的上年度应提取工资总额确定。其中,当年新挂钩企业参照上年实发工资和前三年平均工资水平综合确定。
(三)挂钩形式与比例。实行利润挂钩的企业,利润增长与提取效益工资的比例,可根据企业特点、经营状况、工资水平等,超利润基数部分按20-50%计提新增效益工资,下浮同比例。
实行限额挂钩的企业,完成利润指标或完成减亏指标的,可上浮工资总额5%;反之,下浮工资总额5%。
实行复合挂钩的企业,以实现利润为主要挂钩指标,实现利润所占挂钩指标的权重为:工业企业一般不低于70%,其他企业一般不低于50%。
第十条 管理型集团公司本部以及暂不具备工效挂钩条件的经营性企业,可实行工资计划管理。
实行工资计划管理的企业,应在年度工资预算的基础上,根据当年生产经营、经济效益预测情况、职工人数增减计划以及上年度工资水平等因素,编制年度工资计划。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根据市属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劳动力市场价位、盈利能力、行业特点、企业工资指导线等因素,对企业上报的工资计划按下列方法核定:
一是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稳步增长的企业,在岗一线职工的年收入增长幅度一般应不低于本市当年工资增长基准线;二是微利、亏损的企业,在不出现亏损或不增加亏损的前提下,应按指导线下线或当年物价增长幅度增加在岗一线职工收入,确保职工实际生活水平不下降;三是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原则上不能增长工资,但企业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市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应当参照当地劳动部门公布的工资增长下线和当地物价指数增长水平,综合考虑本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不高于工资增长下线(或物价指数增长水平)的职工工资水平增长方案。
管理型集团公司本部工资计划的核定,可参照其岗位设置、人员构成、工资指导线、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同类型公司及本公司前三年工资水平等因素核定。
第十二条 实行工资计划管理的企业,在按本办法第十一条核定工资计划时,出现下列情形的,市国资委可适度增减其工资计划:
企业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同年市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或已2年以上
未增加工资的,适度核增其年度工资总额计划。
企业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达到或高于同年市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适度控制其工资总额的增长。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根据市国资委业绩考核结果来确定,其基本年薪按月平均发放,绩效年薪在次年一次性发放。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在核定工资总额方案时,按实际数额核定。
第十四条 企业工效挂钩方案或年度工资计划一经核定,原则上不再调整。如企业因客观原因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工效挂钩方案或年度工资计划的,应书面申报,说明理由,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变更。
工资总额方案的清算
第十五条 实行年度工资总额清算制度。年度终结后,市国资委按照已经核定的工效挂钩方案或工资计划,对企业工资总额执行使用的结果进行年度清算,确认调整因素、应提取工资总额等。
第十六条 实行利润挂钩的企业,在工资清算时,对效益工资增长过快的,突破本市当年工资增长指导线上线,超过工资增长指导线上线部分新增效益工资分以下三档处理:
(一)第一档:企业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于或低于同年市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5倍的,超过工资增长指导线上线部分新增效益工资按50%计提;
(二)第二档:企业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在同年市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1.5至2倍之间的,超过工资增长指导线上线部分新增效益工资按20%计提;
(三)第三档:企业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同年市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的,超过工资增长指导线上线部分新增效益工资不再计提。
第十七条 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当年实发工资总额小于应提取工资总额的,按规定可发放的工资额度结余,可结转至以后年度使用,以丰补歉;当年实发工资总额大于应提取工资总额的,差额部分为超提超发,按超提超发金额核增下一年度效益基数并核减下一年度应提取工资总额。
第十八条 实行工资计划管理的企业,实发工资总额小于计划工资总额的,差额部分一般不可结转;对于具有行业波动性较大、人工成本比重较高等特点的企业,为防止职工收入大起大落,企业按规定可发放的工资额度结余,可结转至以后年度使用。当年实发工资总额大于计划工资总额的,差额部分为超发,应据实扣减下一年度工资计划。
第十九条 年度工资总额清算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企业申报工效挂钩方案或工资计划的参考依据。
市国资委根据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年报汇审数据,公布市属企业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工资总额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经济效益预计增长的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职工工资增长预算。工资预算水平与企业经济发展、人力资源结构、劳动力市场工资水平等相匹配。企业一线员工工资不增
长的,企业负责人薪酬也不得增长。
第二十一条 市属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经济效益状况,按照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尽快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职工收入明显高于劳动力市场价位的企业,要从严控制企业人工成本,合理确定职工收入增长幅度。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全面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与职工平均工资的倍数关系和增长比例。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对于在岗正常劳动的职工,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工资管理政策和会计准则核算工资。当年实发的工资总额应控制在市国资委核定的应提取工资总额或核定的年度工资计划总额范围内,不得超提超发或违规发放工资,不得将工资性支出列入非工资性科目核算。
第二十五条 职工工资收入为税前收入,职工应当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为职工依法按期、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其中应当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应当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负担。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委按规定对企业工资总额支出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建立企业工资性支出情况审计、检查制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企业年度工资总额支出情况,并根据情况对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分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一)超过核定总额发放或违规发放工资的;
(二)提供虚假劳动工资信息的;
(三)违反会计准则核算工资的。
存在上述所列情形或违反本办法其他条款规定的,市国资委将视情况采取警示、核减下一年度工资总额指标、通报批评等措施,并督促企业整改。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职工和工资信息报告制度,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职工构成和增减变动情况、工效挂钩方案或年度工资计划的执行情况、职工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以及支付给职工的其他薪酬等情况。
企业应建立收入分配重大事项备案制度,企业制订的工资总额管理的具体办法和薪酬方案按规定报市国资委审核或备案。
第二十九条 如遇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调整,以国家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每年度工资总额管理的具体事项及要求,由市国资委另行通知。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范文四:深圳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体制,加强工资总额的管理,维护经济秩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实施办法》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属、区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以及驻深的国有企业和国有内联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员工劳动报酬的总额,包括下列各项: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效益工资);
(四)津贴、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政府规定经营者工资在员工工资总额外单列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工资总额管理实行
第五条 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坚持宏观管好,微观搞活的原则。在政府宏观管理下,企业享有分配自主权;
(二)坚持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三)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以下简称
第六条 企业工资总额由市劳动部门负责综合管理。
第二章 工资总额的确定与使用
第七条 企业按
工资总额基数、平均工资基数由劳动部门核定;实现利润基数、劳动生产率基数由产权部门核定。
企业根据核定的基数,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实现利润增长幅度,员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按增加值计算)增长幅度的原则,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
第八条 前条工资总额基数按平均工资基数乘以企业员工平均人数的办法确定。
平均工资基数,第一年以分类定级的同类企业的平均工资和资本金利润率为依据,参照企业上一年的实发数,按《平均工资基数调整表》进行调整。第二年以后按企业上年度平均工资应发数确定基数。
平均工资基数调整表
本企业上年度平均工资是同类企业平均工资的百分比--本企业上年度资本金利润率是同类企业资本金利润率的百分比a--企业当年平均工资基数的核定办法
0%及其--以下--90%及其以下--按同类企业平均工资80%-100%确定
90%-100%--按同类企业平均工资90%-110%确定
110%及其以上--按同类企业平均工资100%-110%确定
90%-10%--90%及其以下--按同类企业平均工资80%-100%确定
90%-110%--按本企业上年度平均工资确定
110%及其以上--按同类企业平均工资100%-120%确定
110%及其--以上--90%及其以下--按同类企业平均工资90%-110%确定
90%-110%--按同类企业平均工资100%-120%确定
110%及其以上--按同类企业平均工资10%-140%确定
尚未进行分类定级的企业,平均工资基数按其经营规模等指标参照前款办法确定。
第九条 实现利润基数和劳动生产率基数,分别按前两年实际完成数的加权平均数确定。前两年实际完成数的加权平均数的权重分别为前一年70%,前二年3 0%。
第十条 以社会效益为主的企业可以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
第十一条 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制度。《手册》由市劳动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 劳动部门将核定的工资总额、平均工资、实现利润、劳动生产率基数记入《手册》,企业凭《手册》按月到银行预提工资;每季企业凭《手册》到劳动部门追加经济效益提高后的新增工资,银行据此支付企业工资。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资储备金制度,每年从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10%的工资数额,作为工资储备基金,以丰补歉。
第十四条 企业按本办法规定提取工资总额,有权自主使用、自主分配。
第三章 工资总额的调控与监督
第十五条 市计划部门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调控外来劳动力总量,通过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调节工资总额增长。
第十六条 市劳动部门依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每年制订并定期公布工资增长指导线,引导企业合理确定本企业工资水平。
第十七条 劳动部门或产权部门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并依据审计结果,作出处理:
(一)企业工资总额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二)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情况;
(三)企业经济效益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 劳动部门应经常抽查企业工资总额提取发放和经济效益完成情况;工会同财政、审计、税务、银行、产权等部门组成工资检查组,对企业执行
第十九条 税务部门应严格审核企业税前列支的工资标准,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剔除,照章纳税;对个人取得的工资性收入,其数额达到税法规定的标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银行系统应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实行工资总额提取登记制度。对于未办理《手册》的企业,不予支付工资;对于已办理《手册》的企业,不予支付超过《手册》核准部分的工资;对于坐支、套取现金发放工资的企业,严格按《现金管理规定》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对于各银行的营业处(所)不执行工资提取登记制度的,给予查处。
第二十一条 产权部门应严格监督企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劳动部门会同产权部门,对经营亏损企业的工资发放进行审核,严格限制经营亏损企业的工资增长,经营亏损企业不得发放奖金;经营亏损一年的企业,降低其原工资水平的10%;连续经营亏损两年的企业,降低其原工资水平20%-30%。
第二十三条 统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额的统计监督,会同、动部门作好全市工资增长的统计分析和预测监控。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劳动部门对严格执行
(一)通报表彰;
(二)给予下达招调工计划指标的优惠。
第二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对严格执行
(一)通报表扬;
(二)给予 元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企业工资总额实发数超过按规定应提数8%(含本数)以下,或者实际发放的平均工资超过应提数5%(含本数)以下的,劳动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退回多发部分,并通报全市;
(二)企业工资总额实发数超过应提数8%-20%,或者实际发放的平均工资超过应提数5%-15%的,劳动部门除按第一项处罚外,并处以多提数额100%-300%的罚款;
(三)企业工资总额实发数超过应提数 2 0%(含本数)以上。或者实际发放的平均工资超过应提数15%(含本数)以上的,劳动部门除按第一、二项处罚外,并停止下达下年度的招调工计划。
第二十七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劳动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手册》逾期不办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企业弄虚作假,虚报经济效益,多提工资总额的,劳动部门除责令企业限期退回多提工资,总额部分外,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企业、企业经营者和直接责任人以下处罚:
(一)责令企业限期按多提的工资总额等额上交政府有关部门;
(二)对企业经营者处以多提工资总额数额10%-15%的罚款;
(三)对直接责任人处以多提工资总额数额5%-10%的罚款。
(四)建议有关部门对企业经营者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企业对劳动部门检查工资分配情况,不如实反映或不提供有关资料的,劳动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对企业经营者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 经营亏损企业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劳动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回多发工资或奖金,并给予通报批评,有关部门给予企业经营者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企业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
第三十二条 企业、经营者或有关当事人对有关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的有关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政府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企业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经营者指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总经理职位空缺由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可视同经营者。
第三十五条 对个人罚款一概由个人支付。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范文五:余姚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优化调整国有资产布局和结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上三类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市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出资人对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通过建立财务、审计、职工民主监督等企业内部监督和委派监事、财务检查、审计、监察等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
第七条 市国资办根据市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市国资局为市国资办的日常工作机构,承担市国资办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直属企业,下同)根据市国资办委托,负责对本部门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九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对本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条 新设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经主管部门初审后,出资人向市国资办提出申请,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减少注册资本,股权转让,发行债券,解散、申请破产,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由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下同),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公司章程,由公司董事
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国资办批准。
第十三条 政府性投融资公司融资的管理。政府性投融资公司每年年初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当年建设项目,测定年度资金需要量,并制订年度融资计划。年度融资计划,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在融资计划执行过程中,因政策性或其他客观因素需要调整融资或项目的按以下原则办理:涉及增加负债建设项目的,由政府性投融资公司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后,调整年度融资计划;不涉及负债建设项目增加,但需要调整计划融资额的,调增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报市财政局备案,调增金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投资的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投资,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中国塑料城管委会下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涉及财政性资金注入和市国有投资公司担保的经营性投资项目,其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下的,由市政府委托中国塑料城管委会审批,报市国资办备案。
经市政府批准专业从事投资业务的国有独资公司开展500万元以下的非股权性对外投资,按《公司法》及企业章程规定运作。
第十五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担保和资金出借的管理。政府性投融资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经主管部门初审、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与下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和出借资金、同一母公司下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和出借资金,由母公司董事会决定。同一主管部门下属的政府性投融资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相互之间提供担保和出借资金,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国资办备案。同一主管部门下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政府性投融资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出借资金和为同一主管部门下属的政府性投融资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出借资金,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国资办备案。其他情形的对外担保、出借资金,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经市政府批准专业从事信用担保业务的国有独资企业开展担保业务,按《公司法》及企业章程规定运作。国有企业参与出资专业从事转贷业务的扶助基金,开展转贷业务,按转贷扶助基金实施办法规定运作。
第十六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固定资产购建及土地使用权购置的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购建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单价50万元以下或总额200万元以下、经营性固定资产单价200万元以下或总额50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购建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单价50万
元(含)以上或总额200万元(含)以上、经营性固定资产单价200万元(含)以上或总额500万元(含)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购置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200万元以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50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购置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200万元(含)以上、经营性土地使用权500万元(含)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政府性投融资公司实施列入市政府征迁计划项目、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本市区域内通过拍卖、竞价等公开方式购置土地的,由企业决定,报市国资办备案。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购置公务用车,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购建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应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购建。政府性投融资公司购置的资产属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应按《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甬财政基[号)、《余姚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余政发
[2005]52号)、《余姚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余政发[2004]71号)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加强对项目资金
拨付、使用、结算的管理,对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实行审计(其中总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审计机关统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出租的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出租,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国资办批准后,采用拍卖、竞价、招标等方式公开出租。租赁期最长不超过5年,超过5年的须报经市政府批准。采用拍卖、竞价、招标等公开方式承租的承租方要求继续承租的,续租租金在不低于上年租金、且逐年递增的情况下,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国资办批准后,可以续租一次;续租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涉及国有企业改制遗留问题的住宅房屋出租、因拆迁暂住的住宅房屋出租和市场店铺、摊位续租等特殊情况,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国资办批准后,可以协议出租;其他需协议出租的,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应采用拍卖、竞价、招标等公开方式,转让价值10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国资办批准;转让价值100万元(含)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捐赠的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捐赠,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亏损企业不得对外捐赠。
第二十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的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存货盘亏、固定资产毁损及报废、应收账款报损、投资损失等不良资产的核销,核销资产5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国资办批准;核销资产50万元(含)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收入费用的管理。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收入、费用实行预算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编制年度收入、费用预算方案。政府性投融资公司编制的年度收入、费用预算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直属企业编制的年度收入、费用预算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决议,报市国资办批准。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编制的年度收入、费用预算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国资办批准。
收入、费用预算管理办法由市国资办另行制订。
第二十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薪酬的管理。市国资办应建立规范的职工薪酬管理制度,并会同主管部门对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行工资总额管理。市政府直属企业的职工薪酬由市国资办负责管理。
职工薪酬管理办法由市国资办另行制订。
第二十三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业绩的管理。市国资办应根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运作、年度收入费用预算执行、职工薪酬管理、年度绩效、党风廉政建设和执行“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及本办法等情况,会同主管部门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市政府直属企业由市国资办负责考核。
第二十四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利润分配的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国资办批准。
第二十五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人员的管理。市国资办代表市政府向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任免(市政府直属企业领导人员任免办法另定),具体如下:政府性投融资公司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由主管部门会同市国资办提出建议名单,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并经市政府同意后,董事、监事由市政府任免,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会任免;除政府性投融资公司外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的任免,由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名单,报市国资办任免;除政府性投融资公司外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名单,经主管部门商市国资办同意后,由公司董事会任免;国有独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由主管部门商市国资办同意后任免;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委派,由该国有股持股企业提出建议名单,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国资办同意后,由国有股持股企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予以委派。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成员由主管部门党组织管理和任免(市政府直属企业党组织成员管理和任免办法另定)。
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用工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实行编制核定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编制以2010年底企业实有人数为基数,由市国资办会同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日后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编制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编制核定后,因业务开展需要,确需增加人员的,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编制内政府性投融资公司、垄断性国有企业新录用职工,应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新录用职工,鼓励采用公开方式招聘,招聘方案及新录用职工名单应经主管部门批准,报市国资办备
第二十六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制度的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行政管理、生产经营管理、安全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国资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范围的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从事证券买卖(含一级市场申购)、期货交易、外汇买卖、委托理财等高风险投资业务。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的管理。市财政局依法对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实行收缴,收缴的资金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市国资办应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运作、年度费用预算执行、职工薪酬、年度绩效等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财务检查。
第三十条 市国资办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一条 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下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制度、财务、薪酬、业绩及运作等重大事项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市审计局依法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并根据国有资产管理需要,对企业负责人实行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三条 市监察局应加强对国有企业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重大决策制度建设、重大项目保廉制度建设和企业领导人员监管制度建设的监察。
第三十四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三十五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监督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未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市国资办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不按规定改正的,按相应程序调整相关人员;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如实上报各种报表、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对企业设立、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解散、申请破产、公司章程、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购建和转让、股权转让、对外投资、担保、融资、资金出借、资产出租、对外捐赠、不良资产核销、利润分配、人员管理等事项,不按规定程序报批的;
(三)违反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未实行公开招标的,或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不按规定支付、使用、结算管理的,或竣工决算审计不按规定的;
(四)国有资产股权代表不按规定行使职权的;
(五)应缴而不缴纳国有资本收益的;
(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七)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权益损害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发布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市属集体企业资产参照本办法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制定本乡镇、街道所属企业资产管理办法,并报市政府及市国资办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
范文六: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企业投资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和企业发展,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县政府授权县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以下事项:
(一)股权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增资、股权收购、股权置换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
(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外汇投资、委托理财等;
(四)其他投资。
第二章 投资决策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 国有企业是各类投资活动的主体。集团公司负责管理本集团投资活动,是本集团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本集团投资管理制度和程序,并贯彻执行;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和管理本集团具体投资活动;
(三)负责集团本级并指导管理所属企业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投资评价等;
(四)向县国资办报送投资备案和需审核项目的报告;
(五)对所属企业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第五条 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含省、市、县)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导 向等有关政策法规的方向和要求;
(二)符合县级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企业发展规划和主业发展需要;
(三)投资活动应规范执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管理制度要求;
(四)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及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五)从严管理境外投资、金融投资、非主业投资和楼堂管所建设,审慎开展与非国有企业的合作投资。
(六)由新投资形成的全资、控股(含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层级,连同集团公司本级,原则上总数不超过三级;
第六条 国有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制度主要包括或明确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投资决策管理规则、权限和决策程序;
(二)明确投资管理日常工作机构及管理职责;
(三)对所属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则和程序;
(四)明确开展投资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资产负债率、投资收益率等内部管理控制指标;
(五)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的规定或制度;
(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规定或制度;
(七)重大投资项目审计和后评价工作体系的制度建设与实施要求;
(八)投资风险管理机制,重点是法律、财务等方面的风险
防范措施及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九)需规定或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的重大投资由董事会决定,企业是自身各类投资行为的责任主体,对所决定的投资事项直接负责。其具体投资活动,必须履行以下决策程序和要求:
(一)由企业负责投资管理的机构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拟出初步投资方案;
(二)编制或按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要的还应编制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报告;
(三)由企业总经理负责召集经营班子研究完善,并正式提出投资方案;
(四)国有企业董事会召开会议,结合可研报告及重大风险评估意
见书,对投资方案进行研究讨论,并作出决议;
(五)企业投资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需要调整,或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投资合作方违约、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投资风险剧增或已存在较大潜在损失等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或终止投资方案的,必须经企业董事会重新决策并作出新的书面决议;
(六)企业董事会应当定期听取、分析、检查全部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县国资办依法对国有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指导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并开展监督检查;
(二)建立国有企业重要投资事项报告、备案、审核机制并指导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三)对国有企业总体投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重大投资项目开展稽查、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对发现问题进行追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人职责。
第三章 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除县政府直接决策项目外,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应按第二章规定的程序严格审查、酝酿、评估,由集团董事会正式会议讨论并作出书面决定后,报送县国资办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项目,不得实施:
(一)境外投资项目(包括设立办事机构);
(二)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合作的投资项目;
(三)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四)办公楼、业务用房等楼堂馆所建设;
(五)金融投资项目;
(六) 县国资办认为有必要审核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十条 县国资办自收到报告后 20 个工作日内,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核。如遇项目论证、材料补充等特殊情况,审核期限可适当延期。县国资办认为比较复杂的,必要时转报县政府批准。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审核主要是审核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项目可行性研究及企业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投资管理制度、规则等。
第十一条 除第九条所列项目外,国有企业其它投资行为应在履行规定论证程序并经集团董事会正式讨论决定后,向县国资办报送备案: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办理投资项目审核或者备案,应向县国资办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投资项目审核的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拟投资项目情况、投资依据、资金来源、合资合作方有关情况说明、已履行程序等);或者备案项目的《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决定投资的程序性文件,包括政府部门投资项目批复意见、
需前置条件的职能部门意见等;
(四)经营班子研究拟定的建议意见;
(五)董事会决议;
(六)企业上一年度及上一个月财务报表;
(七)根据需要进行咨询评估、专家论证的结论;
(八)其它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报县国资办审核或备案的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将决策意见及时书面报告县国资办。
(一)经县国资办审核的投资项目,自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一年内未能实施但拟继续实施的,重新上报审核。
(二)对投资额变化超30%或者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的;
(三)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四)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第四章 投资风险防控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应当将投资风险的防控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从企业治理、组织结构、内部控制系统、信息管理、企业文化等各方面,建立健全有利于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化解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严格管理金融投资行为,审慎开展金融投资业务,完善和规范内部决策程序及控制体系,严密控制金融投资风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境外投资活动的管理和规范。应当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客观评估自身条件、能力和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稳妥开展境外投资。
第五章 投资监督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应根据年度投资执行情况编制年度投资统计分析报告,并于次年三月底前上报县国资办。年度投资统计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年度投资总体执行情况;
(二)具体投资项目实施情况;
(三)当年投资对促进企业结构调整、生产经营、技术进步、经济效益等方面的成效;
(四)对存在的问题、经验教训和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工作进行综合分析;
(五)需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重大工程项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县规定进行招投标,重要物资设备逐步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采购。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审计和监督工作;重大工程项目由中介机构审价后支付。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监事会根据职责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检
查,并向县国资办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县国资办加强对国有企业和所属企业投资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和投资决策程序的,责令改正,并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政府性资金直接投入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应纳入财政部门监督的,企业应按其规定接受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范文七:XXXX公司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资产租赁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充分贯彻和落实公司各项会议精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优化资源、盘活资产、减负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x制造分公司资产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XXX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是经营性国有企业,负责XXX公司下属XXX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XXX公司对享有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XXX公司经营计划科是本程序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的租赁管理及最终的交付。
第六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资产的租赁,应当执行XXXX公司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八条 租赁业务操作流程:
一、详细调研目标租赁资产;
二、针对目标租赁资产,根据资产所属地区的土地、厂区租赁价格确定租赁资产的价格区间,并制定处置方案;
三、通过网络等渠道发布了租赁信息;
四、审查有意向租赁的承租方资质及信用评估;
五、与承租方商谈租赁细节;
六、确定承租方,拟定租赁合同。
七、在合同管理系统中报批租赁合同;
八、待审批通过,与承租方签约;
九、与承租方进行资产交接,并签署交付证明;
十、督促承租方按照合同规定交付租金及相关费用。
第八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
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备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九条 出租方为承租方提供的水、电、气、取暖等关联服务, 应按有关收费标准和按计量表计算的金额足额收费,不得提供无偿服务;
第十条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约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2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公司定期对出租资产进行实物检查,对实物管理(保管、
保养)不善的,通过书面方式提出改进建议书, 对出现严重破损问题(整体丢失、部分丢失、损坏)可按合同要求承租方按约定索赔。 第十三条 出租资产合同必须报公司总经理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办理固定资产出租业务,不得无偿使用公司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 公司在收到出租资产租赁的租金或履约保证金时,财务资产科须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出租资产期满收回时,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鉴定,对于状况完好、附属设施齐全的,退回保证金,否则视情节扣收保证金。
第三章 租赁方式
第十六条 租赁资产可采取协议租赁、招标租赁或经渤海石油装备公司批准的其它方式。
第十七条 以下情况可采取协议租赁方式:
(一)年租金在一百万元以内的资产;
(二)资产处置较复杂,公开竞争成本过高以及不宜公开招标或投标未达两家以上承租方的资产。
第十八条 对年租金超过一百万元(含)的资产,由公司组织协助进行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租赁。
公司经营计划科负责租赁业务前期的整体部署和安排。 第二十条 生产协调科负责统计在交付承租方后,其使用的水、电、气、暖费用,并及时将统计结果报至经营计划科存档。出租方为承租
方提供的水、电、气、取暖等关联服务,应按有关收费标准和按计量表计算的金额足额收费,不得提供无偿服务;
第二十一条 财务资产科负责办理开具发票、交付土地税等业务。经营计划科应在固定资产出租的当月,将固定资产出租合同或协议转交财务资产科,财务资产科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按期开具发票,收取租金,并按有关规定核算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未按本制度执行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于
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经营计划科。
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对我市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的管理,提高国有
资产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
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
务院令第378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粮食系统实
际,制定本办法。
一、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
1、坚持“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
的原则,市粮食局经授权代表市政府行使粮食企业国有资产
出资人职责,负责我市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
2、坚持“国有资产保全”的原则。国有粮食企业必须
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通过强化企业管理,规范经营行
为、创新运行机制、挖掘内部潜力、拓展业务范围等措施,
有效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资产的管理
1、建立健全资产台账。各单位要对企业资产进行一次
认真全面的核实,按照资产的用途和使用情况进行分类登
记,建立健全资产台帐,准确记录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
增、减变动和损溢处理情况,做到数量详实,帐卡、帐实相
2、实行资产管理专人负责制。对现有资产要按类别落实专人负责保管,加强对房屋和机械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保证设施设备的完好。
3、完善粮食经营管理规章制度。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
家粮食政策,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落实“三专、
四落实”管理办法,保证帐帐相符、帐表相符、账实相符。
4、建立资产管理定期报告制度。各单位每半年要向市
局报送一次房屋及仓库设施、机械设备、物资器材等资产情
况的报表,按闲置、自用、出租及安全状况等情况认真进行
统计,以便市局及时掌握企业各种资产的数量,质量及使用
情况等信息,保证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
三、资产的购置和处置
(一)资产购置
资产购置实行预算申报制度。一次性购置单件商品价值
1万元以上或基建维修开支3万元以上的事项,必须事先向市
局提交项目申请和预算报告,经市局研究批复后方可实施,
并严格按预算控制支出。申请报告应包括购置或维修理由、
预算金额,资金筹措渠道等。
(二)资产出租(租赁)
资产出租实行申报制度。各单位对闲置资产拟出租(含
仓库、门市房、院内晒场、空闲土地等)的,要事先将租赁
意向及合同草本向市局进行申报,待市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签定规范的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简明扼要完整且
不得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合同必须有出租方、承
租方和监督方签字、盖章。 2、租赁期限一年一租,一次性收足租金。对确需进行
投资改造长期租赁的,要视具体情况认真进行测算,合理确
定租期租金,原则上一次性收足租金,特殊情况双方协商确
定。承租方不得破坏房屋结构,不得存放有毒、易燃、易爆
等危险物品。
3、签订租赁协议时,必须明确“在租赁期内,受国家
粮食政策调整、产权制度改革或城镇规划等不可抗力因素影
响,使租赁行为无法继续履行时,合同自行终止,不承担由
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三)资产处置
严禁无偿向他人出借或擅自处置企业资产,对闲置资产
确需盘活出售或是置换的,要严格履行相应法律手续,局纪
检、审计、法制等科室对资产处置全程进行跟踪监督。
四、资产的监管责任
1、企业法人为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管理、
使用企业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2、市局纪检、审计科室为粮食系统国有资产管理的主
要监督检查科室,负有对企业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的责职。为强化国有资产的监管,市局每年要组织专人对各单位的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于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企业法人及相关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还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范文九: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精编)(12个doc,1个ppt)目录:
一、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国有企业有效监管信息化项目建议书
二、于清产核资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五、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
六、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规汇总
七、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
八、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
九、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十、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资产处置操作办法
十一、汕头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十二、清产核资工作手册
十三、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精编)(12个doc,1个ppt)内容简介:
其中《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提要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在资产与产权变动中的档案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和档案的流失,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出售、股份制改造、股份合作制和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以及
实行承包、租赁等其他资产与产权变动的档案处置工作。
第三条 国有企业档案是国有企业全部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宝贵财富,是企业资产的依据和凭证,属国家所有。
国有企业在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应当做好档案处置工作,确保其完整与安全。?
第四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要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防止档案散失;?
(二)区别情况,依法、合理处置;?
其中《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提要如下:
第一条 为了加强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 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 国有 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 企业(以下统称 企
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
范文十:1.
为加强公司资金管理,降低筹资和用资成本,防范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确保公司资金规范、安全、高效运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资金包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公司资金管理主要内容包括资金筹集管理、资金结算管理、对外投资管理、担保管理、货币资金管理和资金安全管理等。
1.3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以下统称公司各单位),包括公司各部门、直属机构、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资金管理体制及内容
2.1 各公司资金负责人员,在财务总监领导下,办理各公司以及公司内部独立单位的结算、贷款。
2.2 公司各级财务部门按照要求具体负责本单位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分析、信息反馈及日常资金结算管理工作。
资金预算管理
3.1 资金预算是公司全面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是指现金收支预算,以业务预算、资本预算和筹资预算为基础,按照现金流量表主要项目内容进行编制,是公司资金头寸调控管理的主要依据。
3.2 为加强公司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公司各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办法要求编制现金收支预算,并在年度资金预算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季度和月度等期间预算。
3.3 公司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批复后的资金预算的有关资金管理事项决定。对资金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偏差及时纠正。对无预算和超预算项目的资金原则上不予支付,但经一定程序报批同意的除外。
资金筹集管理
4.1 公司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基本建设及实施长期发展规划对资金的需求。
4.2 公司应当按照“规模适当、来源合理、方式经济、结构优化、筹措及时”的原则筹集资金,降低筹资成本,防范经营和财务风险。
4.3 资金筹集来源一般分为权益资金和负债资金,其中:权益资金包括吸收直接投资、留存收益等;负债资金包括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利用商业信用、融资租赁等。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理的筹资方式。
4.4 公司各单位资金筹集的方式和规模,必须报董事会审批,筹资完成后,及时报董事会备案。
4.5 公司财务部是资金筹集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拟订资金筹集和偿还方案,按照批准的筹资方式和规模办理有关手续,在董事会的领导下监督公司各单位资金筹集情况,及时纠正筹资过程中的违规行为,降低筹资成本,规避筹资风险。
资金结算管理
5.1 为加强公司各单位资金收支及资金账户的管理,用好和盘活公司存量资金,充分发挥公司资金的规模效益,规范公司各单位资金结算行为,公司财务部下设资金结算中心,作为资金结算的日常管理专门机构。
5.2 资金结算中心在公司财务部的组织下,具体行使对公司各单位资金的结算、调配、监管、账户管理及信息反馈等职能。
5.3 公司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收入归集,按规定上划到资金结算中心,各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复的资金预算,根据资金结算中心有关办法和授权范围,负责本单位备用金和小额资金的结算工作,大额结算款项通过公司资金结算系统或其他方式提交资金结算中心集中支付。
6.1 担保是为了保证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是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和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
6.2 为保全公司资产和保障公司债权的实现,公司各单位要在办好有关债权事项手续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办理担保手续。董事会办公室定期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加强债权担保事项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担保不落实的行为。
6.3 公司各单位因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对外提供担保的,必须报经董事会审批。严禁不经审批擅自对外提供担保。
6.4 公司各单位经批准对外提供担保时,除按规定办理担保业务外,还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避免担保或有事项发生后的资金损失。
6.5 公司各单位应根据项目的风险程度、担保金额的大小等实际情况,结合国家担保法有关规定确定合理的担保或反担保方式。
6.6 公司各单位提供担保和反担保的行为不得违背国家担保有关规定。
对外投资管理
7.1 为充分有效地利用闲置资金或其他资产,进行适度的资本扩张,以获取较好的收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公司可根据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开展对外投资。
7.2 公司各单位投资原则总体如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项目投资收益率原则上不得低于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发展。
7.3 公司各单位因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对外投资及其转让和处置,必须报经董事会审批。严禁不经审批擅自对外投资及其转让和处置行为。
7.4 财务部定期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单位的投资及其转让和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有关问题及时反馈并加以纠正。
货币资金管理
8.1 货币资金管理是公司资金管理工作的核心,主要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管理等内容。
8.2 库存现金管理
(一)使用现金范围:
1、员工工资、奖金、津贴及劳保福利费用;
2、出差人员差旅费及业务活动的零星支出备用金;
3、采购办公用品或其他物品,金额在使用支票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
4、按人民银行现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支出。
(二)库存现金限额原则上以满足公司2天日常零星开支为标准。
(三)不论何种来源收入的现金,原则上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支付现金,应该从库存现金中支付或从银行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直接支付,坐支现金。
(四)严格审查采购物品化整为零,在结算起点以下的现金支付。
(五)在特殊情况下,规定应转账结算而不得不用现金结算的,经批准方可办理。
(六)公司各单位财务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账目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七)严禁白条抵库、套取现金、公款私存以及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公司各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规和结算纪律,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套取银行信用。
(二)公司各单位银行账号的开立和撤销须报资金结算中心审批。
(三)公司各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按银行存款种类设置日记账,银行存款应按月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发现差错及时查明原因,属未达账项应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四)公司各单位应按结算中心有关规定,及时将富余银行货币资金上划到资金结算中心统一管理。
8.3 其他货币资金管理
(一)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保证金存款等。
(二)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银行管理条例和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发生涉及其他货币资金的经济业务,必须按规定办理结算手续,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对于逾期尚未办理结算的银行汇票等,应及时进行会计处理,正确反映资金形态。
(四)月终必须及时与结算银行、证券公司对账,列出未达款项,编制其他货币资金余额调节表。
8.4 票据管理
(一)本办法所指票据包括支票、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简称收到的汇票)等单据。
(二)票据应由专人妥善保管。收到的汇票经批准也可委托银行保管,但应签订委托保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三)逾期未用的支票及时收回注销。因填写错误而造成作废的支票, 必须加盖
“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存。
(四)不得签发空头支票、空白支票及远期支票。
(五)遗失支票,要及时与银行和收款人取得联系,协助防范丢失支票被冒领,并及时向财务部门负责人汇报,妥善处理。
(六)公司各单位应建立备查簿对收到的汇票进行管理。收到的汇票进行贴现、背书转让、到期结算、退票时,应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并在备查簿中登记。
(七)会计核算主管应定期检查公司收到的汇票,检查要有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改进。
(八)对于委托保管的收到的汇票,必须定期与银行对账,确保资金的安全。
资金安全管理
9.1 确保资金安全是资金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也是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职责和重要环节,公司各单位必须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切实规避资金结算风险。
9.2 公司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等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资金安全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要确保不相容岗位的相互分离、相互牵制。财务部管理人员要加强对资金管理的关键岗位和薄弱环节的稽核工作,及时堵塞资金管理过程中的漏洞和消除资金安全隐患。
9.3 公司各单位在资金结算过程中,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和审批制度办理各项业务。财务部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大额资金和特殊资金结算业务的审查。
9.4 公司各单位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货币资金、银行预留印鉴、结算系统电子支付密码及证书的管理工作。
奖励与处罚
10.1 公司资金管理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和奖惩制度。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定期对公司各单位的资金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错误及时纠正并提出考核意见。
10.2 公司对资金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10.3 对资金管理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批评和处罚,对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1 公司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和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11.2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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