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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经济学的多个角度认识“延迟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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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中国超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和基本养老保险沉重的支付压力,养老保险体制改革已无法回避,自临近十八届三中全会至今,关于&延迟退休&的话题在学术界和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地讨论,养老保险改革方案成为关注的焦点.最新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的政策.延迟退休的大政方针似已确定,剩下的或只是时间和方式问题.笔者想从几个经济学的角度谈谈这个话题.
  一、福利经济学的角度
  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2》显示,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金额约为2.5万亿元,但实际上账户里做实的仅有2703亿元,个人账户&空账&已超两万亿.从政府方面看,延迟退休的主要理由是养老金支付的压力.支持这个观点的学者们认为,如果不延迟退休,空账将越来越大.
  马歇尔提出的&消费者剩余&这样讲:&一个人对一物所付的价格,决不会超过,而且也很少达到他宁愿支付而不愿得不到此物的价格;因此,他从购买此物所得的满足,通常超过他因付出此物的代价而放弃的满足;这样,他就从这种购买中得到一种满足的剩余.他宁愿付出而不愿得不到此物的价格,超过他实际付出的价格的部分,是这种剩余满足的经济衡量.这个部分可以称为消费者剩余.&简单地说,消费者剩余就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一定数量的某种商品时愿意支付的最高总价格和实际支付的总价格之间的差额.消费者剩余衡量了买者自己感觉到所获得的额外利益.在自愿交易的条件下,消费者通过选择最优的消费数量可以使得自身的情况得到改善.消费者剩余代表的是福利的改进,这是个主观的概念,大家都满意,社会自然和谐稳定.
  举个例子,我给孩子买奶粉,网上某旗舰店比实体店每罐便宜十几元,我选择在网上买,即使这家店子的奶粉经常在我买后微小降价,每次的购买都我都觉得满意,因为在购买的时候它比我的心理定价低,带给我不少的消费者剩余,增进了我的福利.同时,我不能等着它更便宜时再买,孩子每天都要吃奶,这个不能等.对于已经就业的不少人来说,到年龄退休和到年龄就领取养老金成为了很久以来的期待和需要,在某种程度上和这个例子有相通之处,即使延迟退休以后可以领取的养老金更多,但是年龄到了,需要退休,需要领养老金,不愿也不能等待.对于这部分人来说,延迟退休或延迟领取养老金是对其福利的严重损害,其消费者剩余是负的,自然谈不上满意,这给社会稳定可能就会造成潜在的不良影响.
  水果的不同时段定价很典型的体现了消费者剩余的运用,要么高价新鲜,要么低价较鲜,最终使得愿意花费不同价格的人都能买到自己想要的商品,从而在社会整体上达到福利改进的效果.养老保险也一样,要么就按时退休但维持现有的水平,要么就延迟退休但提供一个较高水平,当然,这会面临在实施中的困难,制度需要提供一个或多个选择来实现缴纳养老保险意愿的满足.
  美国政府在同样的问题上选择了弹性退休制度,在62至70岁之间可以自由选择退休时间.最早到62岁退休,但每提前1个月,养老金少发0.56%.而在65岁以后,每延迟退休一个月,养老金多发0.25%.可见,美国所提供的是退休时间的自由选择,而非通过延迟退休解决社会养老的支付压力.而美国解决养老金资金来源的办法是多元化,建立私人养老金计划,充分激励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401k计划就是一个典型代表,通过投资时免税、退休后收税的方式,激励员工工作时多储蓄、退休后及时消费.
  二、劳动经济学角度
  劳动经济学关注就业、失业、劳动力市场发育等问题,包括了劳动力市场理论、迁移理论、就业与失业理论、人力资本理论、工资与收入分配理论、人口转型理论、社会保障理论等领域.国家统计局日发布的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15-59岁劳动年龄人口为93727万人,比上年减少345万人,占总人口的比重为69.2%,比上年末下降0.60个百分点.此前,在2011年,我国劳动年龄人口比重自2002年以来首次出现下降,为74.4%,比上年微降0.10个百分点.劳动年龄人口总量下降,这一历史性的拐点,意味着年轻人需要抚养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总人口的比重上升,即人口抚养比上升,使得中国经济过去赖以快速增长的人口红利窗口加快关闭,劳动力短缺的情况可能会日益严重.对此,有专家提出要延迟退休年龄、改革计划生育政策等各种措施,并以大多数发达国家的退休年龄定在65岁左右为由,呼吁将我国职工退休年龄从60岁延迟到65岁.
  结合我国劳动力的供给和需求来看,中国目前有7亿多劳动力,劳动力绝对数和可能的经济状况相比,劳动力数量不缺,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了30多年,年轻人比例确实越来越低,而人口周期是20年,加上生育观念的改变,劳动力在数量上增加短期内也很难.要提高人口红利,比较现实的是把劳动力要素变为人力资本要素,参与到资本类的分配,换句话说,就是提高劳动力素质,使现有的劳动力成为高级的工人、高级的农民、高级的知识分子等,由劳动力变成人力资本,进入资本类的分配,由此释放出更多的人口红利.观察最近10年的劳动力数据,最直观的结果是农民工变少了.10年以前,中国每年毕业的大学生不到100万,而今我国每年毕业700---800万大学生,这意味着每年1000万新增就业大学生占了大部分,农民工迅速减少,这也支持&人口质量红利&在到来.
  2013年8月发布的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人社部、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暨南大学、军事经济学院等部门和高校的众多专家、学者共同攻关完成的《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报告2012》负责人邓大松教授也认为,以中国目前就业岗位的供给状况,延迟退休条件并不具备.研究表明,我国每年新增就业岗位徘徊在1000万个左右,其中,大约30%的岗位来自退休人员的更替.&每年大学毕业生就业需求差不多800万个左右,加上农民工、社会其他就业人群,就业岗位供给的缺口大&.如果延迟退休年龄,带来就业岗位减少,将使大量青年不能进入劳动力市场,形成青年失业状况,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可能会更严重.
  从国际比较来看,一个典型的特点是发达国家退休比较晚,基本在65岁甚至以上,而发展中国家退休比较早,一般在60岁以下.中国的退休年龄确实比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要低,但问题是,中国属于发展中国家,人口预期寿命低于发达国家.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最新数据,2010年中国人的预期寿命为74.83岁,其中男性72.38岁,女性77.37岁.这意味着如果按照清华大学的方案,将男性退休时间延迟到65岁,则其缴费一辈子后领取退休金的时间只有7年.而2009年美国人的预期寿命为78岁,男性75.5岁,女性80.5岁,即便男性选择65岁退休,也还有10.5年的退休金可以拿.
  三、信息经济学角度
  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看,信息的完备性对经济人决策具有关键影响.笔者在《&柠檬&理论与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效应》一文提到过,按照博弈论的游戏规则,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调整不管在福利上是递增或是递减,最终都可能会使今人逐渐不愿缴纳保险,对政府公信力和政策的实施效应也有负面影响.这也是笔者反对动辄就提支持或不支持&延迟退休&及&延迟领取养老金&的原因.
  养老保险缴费是一个持续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过程,当居民身强力壮收入高的时候,他们缴纳保险费,而当他们年老收入低又需要照顾的时候,再用养老保险机构支付的养老金来安度晚年.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撤消、费用的筹集、运用以及保险金的发放,如果不是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而是按政府部门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执行,就不是居民与政府的一种持久性契约.同时,居民对自己是否可以一直有能力缴纳保费,交纳的保费是否可以在老年时得到更多的回报,政府的养老保险计划是否可以一直持续都是不确定的.政府在实施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时对政策本身掌握相对完全信息,但是居民对于政策的实施实效和变化点都很难预测,也就是说,居民掌握的是不完全信息.换句话说,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在某种程度上被&柠檬&化了.可以说,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和制度的过程中的不断微调正是为了更好的为民众服务,但这种不断调整,反而使民众无法保持对相关政策和制度的相信度,使制度改革的效果偏离初衷,这可以被看作是某种程度上的&制度频繁变动成本&.而从博弈模型分析,双赢的均衡结果就是政府出连贯政策,居民相信政府,经济效率接近帕累托最优状态.
  四、公共经济学角度
  公共经济学认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共产品属性以及其广泛性和社会性,要求政府责任的介入.社会保障是政府实现收入再分配的主要手段,作为一项社会制度安排,分配的是公共资源,所以政府在发展社会保障的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在构建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中有着关键性的作用和重大责任,这既关系到我国民生改善的质量,也关系着到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上海财经大学高等研究院课题组的研究在半年内通过大规模时代交叠一般均衡模型,模拟了人口快速老龄化背景下中国养老保险改革的宏观影响,发布了《未富先老下的中国养老金制度改革--宏观影响和政策选择》报告,得出了养老改革需分步走和组合拳的路径.报告考察近20年的养老金替代率(劳动者退休时的养老金领取水平与退休前工资收入水平之间的比率),发现,1997年之前它达到80%,1997年后就只有60%,2005年至今,这个替代率就逐渐逼近40%.从养老金替代率的降低以及养老金收益的基准公式都可以发现,政府在养老方面承担的责任是在递减的.这种递减可能会使民众对政府责任的履行产生疑问.
  延长退休年龄,使养老金制度不崩溃,这种观点本身实际上存在逻辑上的悖论.先从我国养老金发展的背景来看,国企从上世纪50年代参加就没有养老金,有国家包揽,只是从上世纪90年代后各地才陆续开始缴养老金,那么50年代到90年代这些年,个人拿的是低工资,国家国有资产高积累,政府也作了医疗和养老的承诺.后来市场经济改革展开,政府不再大包大揽,那这段历史欠账的弥补应该认真考虑,而不是单纯靠延退解决.综上所述,延迟退休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不算是最优的制度安排,也许我们应该考虑的更多.
  参考文献:
  [1]吴江龙,许晓丹.社保改革报告发布:延迟退休影响就业 暂不可行[N].长江日报,.
  [2]田享华.报告:80后需更努力工作才保30年后养老水平[N].第一财经日报,.
  [3]国家统计局网站[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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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混合经营对金融保险法律制度的影响
  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较大,金融制度涉及的范围较广,需要不断的改善与金融混合经营相关的其他法律制度。
  摘要:
  近些年来,混合经营的金融模式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同时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当前我国在混合经营下金融保险法律制度中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对我国金融保险制度造成了挑战。现通过分析混业经营的优点、缺点以及与金融保险法律制度的关系,并且了解我国混合经营趋势下金融保险法律制度面临的挑战,还要分析我国借鉴和学习其他发达国家混业经营立法的重要意义,最后提出合理有效的对策来更加规范混合经营下我国金融保险法律制度。
  关键词:
  混合经营;金融保险;挑战;对策
  一、分析混业经营的优点、缺点以及与金融保险制度的关系
  (一)分析混业经营的优点
  首先混合经营模式可以通过利用多种有限的资源进行损益互补,促进多元化的金融产品发展,提供更优质的金融服务,实现范围经济。其次,混合经营还可以形成金融各个领域的相互渗透,从而形成金融超市,使客户获得更全面,更便利的服务。还有,混合经营也是不可避免的世界经济发展趋势,我国应该通过混合经营来进一步提高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使我国的金融业充满活力,健康发展。
  (二)分析混业经营的缺点
  现阶段,我国实行混合经营模式在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缺点,这会给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带来了严峻的考验。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和相关的法律体系建设不够完善,使混合经营的经济风险较大,还有混合经营会加大金融监管的难度,增大金融监管的经济成本。
  (三)分析混业经营与金融保险法律制度的关系
  混合经营与金融保险法律制度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只有混合经营的快速发展才能加快促进我国金融保险法律制度更加健全。另外,当我国金融保险法律制度更加健全时,才能使政府用法律的形式来干涉金融市场行为,使金融市场得到公平安全的发展,才能使混合经营得到正面效应的发挥。
  二、分析我国混业经营趋势下对金融保险法律制度的挑战
  (一)国际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
  混合经营在国际金融业发展趋势的影响下,使我国金融业也必须紧随时代发展的潮流而不断发展和壮大混合经营,这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另外,西方发达国家也早已对发展混合经营而制定了更加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规,使混合经营的缺点逐渐减少,对我国发展混合经营提供了经验,有利于提高我国金融机构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和竞争力。另外,在金融保险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情况下,分业经营模式的弊端暴露较多,极易诱发较大的经济损失,限制了我国金融机构的发展,使我国必须要从分业经营逐渐转变成混合经营。
  (二)我国金融保险法律制度对混业经营的管理存在隐患
  现阶段,我国金融保险法律制度对混合经营的管理存在着一些隐患和缺陷,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严格,比较疏松。我国并没有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及时完善相应的金融保险法律制度,这不利于混合经营的健康发展。另外,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的运营管理也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法律效力较低,没有明确的规定对混合经营加以有效科学的监管,使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还有我国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相关的金融信息发布的不够及时、准确、全面以及透明,使混合经营的监管难度进一步增大。
  三、分析借鉴和学习其他发达国家混业经营立法的重要意义
  近些年来,随着改革开放使我国经济社会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但是我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我国在发展金融混合经营方面与其他的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我国学习和借鉴其他发达国家混合经营立法的经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如果一个国家不能具备健全和完善的金融体系和相关的法律制度,就极有可能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发生较大的金融危机,例如,在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造成了世界经济的萧条,严重阻碍了国际经济社会的发展。所以,我国的金融制度要充分汲取其中的经验和教训也应该随着时代和经济的发展而不断的调整,这样才能提高国际竞争力,使之更加适应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另外,我国在制定混合经营立法工作时可以相对缓慢一些,要首先做到兼顾效率与公平的权衡发展,在坚持基本的混合经营立法的监督理论和原则基础上可以有效防止出现大的经济损失。还有,我国并不是要完全的复制其他发达国家在混合经营立法方面的制度,应该结合本国实际的政治文化国情,综合考虑我国金融市场经济大发展现状,将混合经营立法进行本土化处理,才能使我国的金融混合经营立法得到严格规范的管理,才能避免发生大的金融动荡,使我国的混合经营得到有力的发展环境。
  四、提出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我国混业经营下的金融保险法律制度
  (一)树立安全与稳定的理念,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国际竞争力
  目前,为了有效完善我国现行的金融保险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首要的就是树立安全与稳定的理念,既要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上坚定地实行分业经营法律制度,还应防止过严限制混合经营的发展,努力学习西方发达国家在金融方面的宝贵经验,大力鼓励金融业发展和创新,以此降低金融业的风险,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工作效率以及增强国际竞争力,进一步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建立健全相关的保险、证坏冉鹑诜芍贫
  我国现阶段必须建立健全相关金融机构的管理制度,当前,我国的金融业还处于初级和不稳定的时期,因此,我国应该继续巩固和完善分业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让其继续发挥积极的作用。同时,面对我国出现了混合经营以及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现实状况,就应该不断的改革和调整现行的《银行法》、《保险法》以及《证环ā返鹊冉鹑诜梢允视ο执鹑谑谐〉姆⒄埂V挥懈又厥雍屯晟莆夜嘤Φ慕鹑诜芍贫龋实狈潘上拗疲⒔∪鹑诜桑⑶矣虢鹑谑谐⌒鞣⒄梗拍芨庸娣痘旌暇慕】捣⒄梗拍芴岣呶夜鹑诨乖诠噬缁岬木赫盗Α
  (三)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和经营管理工作
  面对我国金融混合经营不断的发展和壮大,随之产生的越来越多金融控股公司也难以加强对其有效地规范管理。因此,我国要借鉴和学习其他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基础上,尽快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专项立法工作,整合和修改相关的法律制度,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含义,并且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规则,规范其成立的条件和程序,规定其业务方位,还要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制度等,这样才能进一步完善我国混合经营下的金融保险法律制度,促进金融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四)加强对其他相关的金融法律制度建设
  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较大,金融制度涉及的范围较广,需要不断的改善与金融混合经营相关的其他法律制度。首先,我国要进一步完善金融行业内部的相关法规和具体部门的规章制度,使银行、证还镜冉鹑诨挂约案鞲霾棵拍芄蛔袷叵嘤Φ姆桑し缦展芾砗拖颜弑;У睦妫贝俳鹑诨挂滴竦亩嘣⒄埂A硗猓夜褂忧慷越鹑谛幸低獾南喙胤煞ü娼ㄉ瑁握张访婪⒋锕以谄笠导牛痉矫娴姆芍贫龋乐菇鹑诳毓晒境鱿致⒍虾鸵叫姑艿任猓源烁油晟苹旌暇姆煞ü妗
  五、结束语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金融保险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我国一定也会像其他发达国家一样将原来的分业经营逐渐转变成混合经营。通过了解混合经营可以实现范围经济以及形成金融超市等优点,同时也存在着经济风险较大,金融监管的经济成本较大等缺点,而且也认识到混合经营与金融保险法律制度相互作用的关系,使混合经营在面临国际金融趋势以及当前相关金融法律不健全的重大挑战下,就必须学习和借鉴其他发达国家在混合经营立法方面的经验,并且通过树立安全与稳定的理念,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国际竞争力;建立健全相关的保险、证坏冉鹑诜芍贫;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和经营管理工作以及加强对其他相关的金融法律制度建设等等合理有效的措施,这样才能进一步完善我国混业经营下的金融保险法律制度,以此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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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险的认识
来源:金投保险网编辑:
摘要:金投保险网小编从保险的基本定义、特征和要素三个方面谈谈对保险的认识。认识保险,首先先从认识风险开始。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需要,&保险&被演变成为一种商品。其主要作用是对未来风险的防患和对未来生活的规划,是对人生活品质的保障。那么,保险是什么?下面,金投小编从保险的基本定义、特征和要素三个方面谈谈对保险的认识。
认识保险,首先先从认识风险开始。没有风险、没有损失,也就没有保险。在人类社会中,因自然、社会、人为等因素造成的损害总是不能完全避免的, 为了应付各种原因造成的灾害事故给人类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人们在长期生产和生活实践中总结出来许多预防和防范的措施。在面对突如其来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巨大损失时,人们希望获得物质补偿以恢复生产和生活,这就诞生了保险。
通过认识风险可以让我们初步认识到了保险这个概念。保险的定义为保险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向()支付保险费,保险人(保险公司)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保险的特征:保险的特征包括其基本特征与比较特征,前者是一般特征;后者是通过与某特定行为比较来阐述保险的特征。保险的基本特征主要有:经济性、互助性、契约性、科学性;比较特征包括通过保险与赌博、储蓄、救济、保证、自保的对比来阐述保险的特征。
对保险的认识之基本要素
(1)特定风险事故的存在。保险之所以产生并不断发展和完善,就在于具有补偿风险事故所造成损失的功能,没有风险,也就没有保险;但保险只承保特定的风险事故。
(2)多数经济单位的结合。保险是通过集合危险实现其补偿职能的,即由多数人参加保险,分担少数人的损失,故保险以多数经济单位的结合为必要条件。
(3)费率的合理计算。保险不仅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也是一种商品交换行为。保险的费率即保险的价格如何制订,是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如果费率过高,就会增加被保险人的负担,从而失去保险的保障意义;如果费率过低,则使被保险人缺乏足额的保险保障。
(4)保险基金的建立。保险基金是通过商业保险形式建立起来的后备基金,它是仅用于补偿或给付由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生自然规律所致的经济损失以及人身损害的专项货币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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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障/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险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残疾根据残伤程度给付。
公共场所个人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他人身体或财物损失而须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金。
责任保障/主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所交主险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5%给付满期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附加险: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70周岁之后遭受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按30万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责任保障/主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所交主险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5%给付满期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附加险: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70周岁之后遭受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按30万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责任保障/主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所交主险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5%给付满期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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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房屋主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围护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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