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2017年工地停工外省到津落户怎么办我的的孩子在津上学没有户口怎么办

天津户籍政策大汇总2017
一、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 一、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的证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1.公民姓名;2.公民曾用名;3.公民性别;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5.公民民族成份;6.公民出生日期;7.公民出生地;8.公民籍贯;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二)对于下列5类事项,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1.户口迁移情况;2.住址变动情况;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4注销户口情况;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三)对于需要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文化程度、异地居住、正常死亡等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事项,应当以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等作为凭证,证书缺失时由主管部门负责核查或者由当事人依法办理公证,公安机关可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二、可以在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以实际的资料为依据,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一)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二)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三)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四)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经公安机关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五)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安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六)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公安机关相关单位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七)临时身份证明。对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且急需乘坐飞机、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以及入住旅馆、参加相关国家考试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仅用于临时搭乘飞机、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以及入住旅馆、参加考试。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八)无犯罪记录证明。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公安派出所在向公民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对于确有明确法律规定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核查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予以出具。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九)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三、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办理流程(一)申请人提出出具证明申请。申请人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说明要求出具证明的单位和用途。(二)查验申请人的相关证件材料。公民个人要求公安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的,应当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三)公安机关查阅相关材料后依规定予以出具。居住证相关业务流动人口申报登记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政策依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受理条件外省市户籍人员(港澳台地区居民除外)拟在津居住7日以上办理程序1、按照平台要求填写相关居住信息,选择登记凭证领取方式后提交申请。2、成功登记并需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的申请人,可按照已选择的登记凭证领取方式前往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自取或使用邮政EMS服务速递上门。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完成信息登记。收费标准免费办理,使用邮政ems便民服务的按照每件22元(人民币)进行收费。申报材料1、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持居民户口簿的申请人应提供近期证件照片)。2、合法居所证明:(1)自有房屋:提供自有住房或者与配偶、子女共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2)租赁房屋: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及《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原件;(3)借住房屋: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复印件,以及房屋所有人同意居住的证明;(4)单位(学校)住宿:提供单位(学校)组织机构证明文件(副本)复印件及单位(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办理地点居住地所在的街(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公安派出所、区(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及区(县)公安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注意事项请申请人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如提交虚假信息,后果自负。(2)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政策依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窗口受理单位区公安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理条件外省市户籍人员(港澳台地区居民除外)在津办理居住登记满6个月,且拟继续在津居住的。应提交的材料
1.天津市证件数码相片检测中心出具的近期照片认证回执;(3)流动人口签注申请政策依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窗口受理单位区人口管理服务中心、公安派出所、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 &受理条件居住证持有人因居住证签注期限到期或居住地址发生变动,经居住地社区民警审核通过后,持有效证办理。应提交的材料
1.《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2.天津市居住证;& & & &3.合法居所证明包括:(1)居住在自有住房的,提供自有住房或者与配偶、子女共有住房《房地产权证》原件或复印件,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及《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原件;(示例)(3)借住在我市居民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复印件,以及房屋所有人同意居住的证明;(4)居住在单位(学校)内部的,提供单位组织机构证明文件(副本)复印件及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5)其他合法居所证明。办理程序申请人应登陆“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填写《居住证签注申请表》并提交签注申请,或前往居住地派出所领取《居住证签注申请表》填写后交社区民警申请签注。待民警审核通过后,持办理材料当场办理。办理时限签注申请于5个工作日内办结;通过申请,手续齐全当场办理居住证签注。收费标准免费办理居住证积分落户办理时限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申请人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逾期不予办理。市公安局自积分入户人员名单公示期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登记、审核工作。经审核无误后,于20个工作日内向积分入户人员发放《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受理条件(一)本人申请积分入户1.申请人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2.申请人在津持有天津市居住证;3.申请人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落户地点。(二)积分入户申请人子女申请随迁落户1.积分入户申请人子女为未成年人;2.积分入户申请人子女已在原籍登记居民户口;3.积分入户申请人在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申请人须出具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积分入户申请材料1.居民身份证2.天津市居住证3.本人在津具有名下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材料,产权归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或共有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居民户口簿等);申请落户集体户口的,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申请落单位集体户口的还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4.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有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有效期一个月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电话 地址津沧高速公路津静收费站南侧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半至11点半 下午1点半至4点.(在津居住5年以上的申请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以及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或社保缴费证明,到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开具;在津居住不满五年的,除以上材料外,还需向物证鉴定中心出具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二)子女随迁落户申请材料:1.随迁子女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2.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3.随迁子女父母的结婚证(随迁子女血缘关系父母离异的,还需提供能够证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办理流程 1.申请人首先到市公安局积分服务窗口提交相关材料,对申请人户籍身份、落户地点以及随迁子女进行审核;2.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到市人力社保局积分服务窗口办理积分申报手续;3.市人力社保局积分服务窗口审核通过后,各有关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审核打分;4.积分入户人员名单公示后,市公安局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登记、审核、发放工作。领取材料《准予迁入证明》,到所属区县分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落户手续。办理依据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津政发【2015】39号)、《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实施细则》(津政办发【2016】32号)跨地区户口迁移变1毕业回原籍(毕业超过2年)登记户口受理单位落户所在地人口管理服务部门(分局人口管理服务大厅、派出所)受理条件外省市农业人口(初婚)与我市农业人口登记结婚,投配偶在我市居住生活,在我市有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固定住所,可申请本人在我市落农业户口,有合法抚养权的18周岁以下子女可以随迁。应提交的材料1、书面申请(双方签字);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满16周岁)原件及复印件;3、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随迁子女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需要在我市司法机关备案的鉴定机构做DNA亲子鉴定;随迁收养子女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收养登记证》和办理收养手续全部证明材料,并在我市公安刑侦部门做DNA打拐比对;5、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合法固定住所权利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申请人关系证明材料、同意落户证明;7、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已统一为居民户口且被投靠人为我市农业户口的,须提供统一前的户口性质类别证明材料。办理程序(一)受理申请人携带应提交材料到所属分局办理;市内六区到各分局人口服务大厅办理,环城四区及其它区分局设立人口服务大厅的到大厅办理,未设立人口服务大厅的分局,到所辖派出所办理。(二)审核:对于申请人提交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立即受理,派出所审批后,分局审批。(三)审定:同审核。(四)告知工作标准:分局批准后,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1.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2.存档材料齐全规范2本市生源退学、休学、开除学籍恢复户口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受理单位落户所在地人口管理服务部门(分局人口管理服务大厅、派出所)受理条件由我市迁出到外地就学人员,因故退学、休学或被开除学籍,仍为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在我市有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稳定住所,可申请在我市落户。应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本人签字); &2、退学、休学、开除学籍证明; &3、《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户口迁移证》原件及复印件;5、申请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6、申请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权利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权利人与申请人关系证明材料、权利人同意落户证明。办理程序(一) 受理申请人携带应提交材料到所属分局办理;市内六区到各分局人口服务大厅办理,环城四区及其它区分局设立人口服务大厅的到大厅办理,未设立人口服务大厅的分局,到所辖派出所办理。(二)审核:对于申请人提交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立即受理,派出所所长审批。(三)审定:同审核。(四)告知工作标准:派出所所长批准后,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1、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2、存档材料齐全规范办理时限根据有关审批时限办理。3远洋船员登记户口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受理单位落户所在地人口管理服务部门(分局人口管理服务大厅、派出所)受理条件远洋船员申请将户口迁往我市家中(未婚的迁往父母户口地;已婚的迁往配偶户口地),在我市有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在我市落户。应提交的材料1、书面申请(本人签字);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远洋船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已婚的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6、申请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权利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权利人与申请人关系证明材料、权利人同意落户证明。办理程序(一) 受理申请人携带应提交材料到所属分局办理;市内六区到各分局人口服务大厅办理,环城四区及其它区分局设立人口服务大厅的到大厅办理,未设立人口服务大厅的分局,到所辖派出所办理。(二)审核:对于申请人提交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立即受理,派出所所长审批。(三)审定:同审核。(四)告知工作标准:派出所所长批准后,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1、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2、存档材料齐全规范办理时限根据有关审批时限办理。4依法收养子女登记户口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受理单位落户所在地人口管理服务部门(分局人口管理服务大厅、派出所)受理条件申请人申报收养子女户口应符合以下法律规定:1、收养人具有天津市常住户口,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一名14周岁以下子女的;2、无配偶单身男性收养人收养女性被收养人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须相差40周岁以上;3、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被收养人的,不受单身男性收养人和女性被收养人年龄间隔40周岁以上及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被收养人年龄超过18周岁的不予落户);4、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5、收养孤儿(应有送养人即监护人)、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不受无子女和收养一名养子女的限制;6、收养人须满足以上法律要求的条件,并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明; & 7、被收养人应具有户籍。应提交的材料依法收养子女登记户口,被收养人为外省市户籍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依法收养子女登记户口,被收养人为我市户籍且在我市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证明的,不提供下述第5、6、7、8、9条所需材料)1、书面申请(收养人双方签字);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收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5、收养人抚养能力证明;6、收养人医院体检证明;7、《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8、民政部门公告;9、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被收养人的,提交被收养人生父母与收养人血亲关系的证明材料;10、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稳定住所(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1、申请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权利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申请人关系证明材料、同意落户证明; & 12、在我市公安刑侦部门做的DNA打拐比对材料。办理程序(一) 受理申请人携带应提交材料到所属分局办理;市内六区到各分局人口服务大厅办理,环城四区及其它区分局设立人口服务大厅的到大厅办理,未设立人口服务大厅的分局,到所辖派出所办理。(二)审核:对于申请人提交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立即受理,派出所审批后,分局审批。(三)审定:同审核。(四)告知工作标准:分局批准后,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1、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2、存档材料齐全规范办理时限根据有关审批时限办理。收费标准免费办理。5外省市人员结婚投靠我市农业人口落户外省市人员结婚投靠我市农业人口落户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调整户口登记迁移政策的通知》受理单位落户所在地人口管理服务部门(分局人口管理服务大厅、派出所)受理条件外省市农业人口(初婚)与我市农业人口登记结婚,投配偶在我市居住生活,在我市有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固定住所,可申请本人在我市落农业户口,有合法抚养权的18周岁以下子女可以随迁。应提交的材料1、书面申请(双方签字);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满16周岁)原件及复印件;3、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随迁子女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需要在我市司法机关备案的鉴定机构做DNA亲子鉴定;随迁收养子女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收养登记证》和办理收养手续全部证明材料,并在我市公安刑侦部门做DNA打拐比对;5、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合法固定住所权利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申请人关系证明材料、同意落户证明;7、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已统一为居民户口且被投靠人为我市农业户口的,须提供统一前的户口性质类别证明材料。办理程序(一)受理申请人携带应提交材料到所属分局办理;市内六区到各分局人口服务大厅办理,环城四区及其它区分局设立人口服务大厅的到大厅办理,未设立人口服务大厅的分局,到所辖派出所办理。(二)审核:对于申请人提交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立即受理,派出所审批后,分局审批。(三)审定:同审核。(四)告知工作标准:分局批准后,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1.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2.存档材料齐全规范收费标准免费办理6外省市离婚(丧偶)人员再婚投靠我市户籍人员落户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调整户口登记迁移政策的通知》受理单位落户所在地人口管理服务部门(分局人口管理服务大厅、派出所)受理条件外省市户籍人员离婚(丧偶)后与我市农业人口再婚满3年,投配偶在我市居住生活,在我市有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固定住所,可申请本人在我市落户,不能改变原户口性质。有合法抚养权的18周岁以下子女可以随迁。(要求被投靠人在我市落户满3年,不含在我市上学期间学校集体户口)。应提交的材料1、书面申请(双方签字);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满16周岁)原件及复印件;3、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离婚民事调解书、离婚民事判决书、丧偶人员原结婚证及原配偶死亡证原件及复印件;5、随迁子女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需要在我市司法机关备案的鉴定机构做DNA亲子鉴定;随迁收养子女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收养登记证》和办理收养手续全部证明材料,并在我市公安刑侦部门做DNA打拐比对;6、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7、合法固定住所权利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申请人关系证明材料、同意落户证明。8、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已统一为居民户口且被投靠人为我市农业户口的,须提供统一前的户口性质类别证明材料;9、被投靠人来津落户依据(人口信息系统能查到的,由受理单位打印居民信息表)。办理程序(一)受理申请人携带应提交材料到所属分局办理;市内六区到各分局人口服务大厅办理,环城四区及其它区分局设立人口服务大厅的到大厅办理,未设立人口服务大厅的分局,到所辖派出所办理。(二)审核:对于申请人提交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立即受理,派出所审批后,分局审批。(三)审定:同审核。(四)告知工作标准:分局批准后,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1.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2. 存档材料齐全规范办理时限根据有关审批时限办理。7子女投靠继父(母)落户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受理单位落户所在地人口管理服务部门(分局人口管理服务大厅、派出所)受理条件一、外省市户籍人员离婚(丧偶)后与我市户籍人员再婚满3年,在我市有本人或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其有合法抚养权的18周岁(含)以下子女可以申请投靠继父(母)将户口迁入我市落户。二、对外省市户籍人员离婚(丧偶)后与我市户籍人员再婚时其有合法抚养权的子女不满18周岁,待再婚满3年已满18周岁的,如该子女未婚未育,可以在年满22周岁前申请投靠继父(母)将户口迁入我市落户;年满22周岁后,公安机关不再受理投靠继父(母)落户。应提交的材料1、书面申请(具有合法抚养权的生父〔母〕与再婚配偶双方及年满18周岁子女签字);2、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原件及复印件;3、生父(母)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离婚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生父(母)死亡的需提供其原结婚证、死亡证(或死亡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生父(母)与继父(母)的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外省市户籍人员与前夫(妻)婚生子女投靠继父(母)的,提交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无法提交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需要在我市司法机关备案的鉴定机构做DNA亲子鉴定;外省市户籍人员与他人非婚生子女投靠继父(母)的,提交确定合法抚养权的法律手续,并在我市司法机关备案的鉴定机构做DNA亲子鉴定;外省市户籍人员收养子女投靠继父(母)的,提交合法有效的《收养登记证》和办理收养手续全部证明材料,并在我市公安刑侦部门做DNA打拐比对。6、申请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7、申请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权利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权利人与申请人关系证明材料、权利人同意落户证明;8、未婚未育承诺书。办理程序(一)受理申请人携带应提交材料到所属分局办理;市内六区到各分局人口服务大厅办理,环城四区及其它区分局设立人口服务大厅的到大厅办理,未设立人口服务大厅的分局,到所辖派出所办理。(二)审核:对于申请人提交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立即受理,派出所审批后,分局审批。(三)审定:同审核。(四)告知工作标准:分局批准后,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1.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2.存档材料齐全规范8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受理单位落户所在地人口管理服务部门(分局人口管理服务大厅、派出所)受理条件外省市户籍人员与我市户籍人员登记结婚,子女已随父或母在外省市落户,在我市有本人或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其有合法抚养权的18周岁(含)以下子女可申请投靠父(母)在我市落户。应提交的材料1、书面申请(父母双方签字);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原件及复印件;3、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无法提交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需要在我市司法机关备案的鉴定机构做DNA亲子鉴定;非婚生子女投靠父母的,提交确定合法抚养权的法律手续,并在我市司法机关备案的鉴定机构做DNA亲子鉴定;收养子女投靠养父母的,提交合法有效的《收养登记证》和办理收养手续全部证明材料,并在我市公安刑侦部门做DNA打拐比对;5、申请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6、申请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权利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权利人与申请人关系证明材料、权利人同意落户证明。办理程序(一)受理申请人携带应提交材料到所属分局办理;市内六区到各分局人口服务大厅办理,环城四区及其它区分局设立人口服务大厅的到大厅办理,未设立人口服务大厅的分局,到所辖派出所办理。(二)审核:对于申请人提交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立即受理,派出所审批后,分局审批。(三)审定:同审核。(四)告知工作标准:分局批准后,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1.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2.存档材料齐全规范办理时限根据有关审批时限办理9投子女落户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受理单位落户所在地人口管理服务部门(分局人口管理服务大厅、派出所)受理条件外省市户籍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投靠子女在我市居住生活,子女户口均在我市且被投靠子女在我市落户满10年(不含在我市上学期间学校集体户口),在我市有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稳定住所,可申请在我市落户。夫妇双方应均达到政策规定的条件后一并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 1、书面申请(双方签字);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申请人与被投靠子女之间的关系证明材料(户籍档案、人事档案、子女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等);5、申请人其他子女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申请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7、申请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权利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权利人与申请人关系证明材料、权利人同意落户证明; & 8、被投靠子女来津落户依据(人口信息系统能查到的,由受理单位打印居民信息表)。办理程序(一)受理申请人携带应提交材料到所属分局办理;市内六区到各分局人口服务大厅办理,环城四区及其它区分局设立人口服务大厅的到大厅办理,未设立人口服务大厅的分局,到所辖派出所办理。(二)审核:对于申请人提交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立即受理,派出所审批后,分局审批。(三)审定:同审核。(四)告知工作标准:分局批准后,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1.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2.存档材料齐全规范办理时限根据有关审批时限办理10投靠配偶落户政策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调整户口登记迁移政策的通知》受理单位落户所在地人口管理服务部门(分局人口管理服务大厅、派出所)受理条件 & 一、我市户籍人员与外省市户籍人员登记结婚满3年,在我市有本人或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可以申请将配偶户籍迁入我市落户,有合法抚养权的18周岁(含)以下子女可以随迁。 & 二、对原为我市农业户口、因我市户口登记“一元化”调整为居民户口、配偶为初婚、并在原农业户口所在地申报配偶投靠户口迁入的,从日起至日止,设置3年的政策过渡期,即在日前到公安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并予受理的,继续执行原政策,不设年龄及结婚年限要求,有合法抚养权的18周岁(含)以下子女可以随迁;自日起,统一执行全市投靠配偶来津落户政策。应提交的材料1、书面申请(双方签字); &2、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随迁双方婚生子女的,提交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无法提交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需要在我市司法机关备案的鉴定机构做DNA亲子鉴定; &随迁非婚生子女的,提交确定合法抚养权的法律手续,并在我市司法机关备案的鉴定机构做DNA亲子鉴定; &随迁收养子女的,提交合法有效的《收养登记证》和办理收养手续全部证明材料,并在我市公安刑侦部门做DNA打拐比对; &5、申请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权利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权利人与申请人关系证明材料、权利人同意落户证明; & & 7、对原为我市农业户口、因我市户口登记“一元化”调整为居民户口、并在原农业户口所在地申报配偶投靠户口迁入的,受理民警在人口信息系统中打印“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并加盖民警章。(不需群众提供)办理程序(一)受理申请人携带应提交材料到所属分局办理;市内六区到各分局人口服务大厅办理,环城四区及其它区分局设立人口服务大厅的到大厅办理,未设立人口服务大厅的分局,到所辖派出所办理。(二)审核:对于申请人提交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立即受理,派出所审批后,分局审批。(三)审定:同审核。(四)告知工作标准:分局批准后,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1.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2. 存档材料齐全规范办理时限根据有关审批时限办理。收费标准免费办理11本科学历人员落户办理机构落户地分局人口服务管理部门 办理程序一、受理条件: & & &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具有普通院校全日制本科毕业学历的外省市人员,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最后一次缴费时间为上月或当月的,可以申请落户。二、申请人须出具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居民身份证;2、《毕业证》;3、《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教育部学信网查询打印)或学历认证报告(需经本市教育主管部门进行认证);4、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5、《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若被本市事业单位聘用的需提供《天津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6、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在津具有名下合法固定住所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且房屋地址已在公安人口信息系统登记的,需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落户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名下合法固定住所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原始档案复印件、结婚证等)和房主同意落户证明;申请落单位集体户口的,需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申请落人才市场集体户口的,按照人才市场集体户口报备制管理要求,无需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三、受理审批:由落户地分局人口服务管理部门受理、审核、出具落户手续办理依据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2000】19号二ooo年四月七日)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安局为天津经济跨越式发展保障和服务的措施》的通知(津公办【号)12释放解教人员恢复户口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天津市公安局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办法(试行)》受理单位落户所在地人口管理服务部门(分局人口管理服务大厅、派出所)受理条件申请人释放解教手续齐全,释放回津后现实表现较好,无违法行为,在津直系亲属同意收留入户或落社区集体户。应提交的材料1.申办人书面申请;2.释放证、解教证;3.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4.在津直系亲属出具同意收留入户证明或派出所公共户首页;5.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办理程序(一)受理申请人携带应提交材料到所属分局办理;市内六区到各分局人口服务大厅办理,环城四区及其它区分局设立人口服务大厅的到大厅办理,未设立人口服务大厅的分局,到所辖派出所办理。(二)审核:对于申请人提交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立即受理,派出所审批后,分局审批。(三)审定:同审核。(四)告知工作标准:分局批准后,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1.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2.存档材料齐全规范办理时限根据有关审批时限办理13迁往外省市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天津市公安局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办法(试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受理单位户籍所在地人口管理服务部门(分局人口管理服务大厅、派出所)受理条件因录取学生、毕业分配、工作调动、投靠亲属、退学休学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往外省市的,手续齐全当场办理。应提交的材料因录取学生、毕业分配、工作调动、投靠亲属、退学休学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往外省市的,手续齐全当场办理。提交:(一)录取学生1.本人《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页》、身份证原件;2.《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二)毕业分配1.本人《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页》、身份证原件;2.《毕业证》、《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三)工作调动或投靠亲属(含博士后录取)1.本人《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页》、身份证原件;2.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迁证》。(四)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退学、休学、开除1.本人《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页》、身份证原件;2.就读学校相关证明材料。(五)其他情形迁移人无法到场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本人本人签名的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其他视情需提交的相关材料。14突出贡献户口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受理单位天津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滨海新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受理条件外省市(包括国外、境外)单位或个人在我市投资注册并合法经营纳税的企业,上年度在我市每纳税(税款所属期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包括个人所得税)100万元人民币,可由该企业申报一名在该企业工作1年以上(工作时间应包含利用纳税年度全年)的在职职工在我市落户。申请落户职工在我市有本人或配偶、子女名下合法稳定住所,其配偶和有合法抚养权的18周岁(含)以下子女可利用该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的纳税(每人100万元人民币)随迁(不可单独申报)。其中,要求申请落户职工与该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提交该企业为其在我市连续缴纳的自签订劳动合同至申报户口时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须包含利用纳税年度全年,不包括补缴)。应提交的材料1、企业介绍信、企业指定提交材料的工作人员身份证原件;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3、企业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2份(无验资报告的须附公司章程和上年度审计报告);4、企业投资股东信息复印件2份,并加盖企业公章(个人投资的附投资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投资的附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企业上年度《税收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由税务部门出具,包括国税和地税);6、企业同意利用纳税办理户口证明、同意落户企业集体户证明、集体户口簿首页原件及复印件2份;7、书面申请(申请落户职工本人签字并按捺指纹);8、申请落户职工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9、随迁配偶及子女的,提交随迁人书面申请(18周岁以下子女随迁,须父母双方签字并按捺指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子女合法有效《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无法提交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需要在我市司法机关备案的鉴定机构做DNA亲子鉴定;随迁收养子女的,提交合法有效的《收养登记证》和办理收养手续全部证明材料,并在我市公安刑侦部门做DNA打拐比对;随迁非婚生子女的,提交确定合法抚养权的法律手续,并在我市司法机关备案的鉴定机构做DNA亲子鉴定; 10、申请落户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11、企业为申请落户职工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原件;12、申请落户职工本人或配偶、子女名下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及房屋权利人同意落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办理程序(一)受理企业指定工作人员携带应提交材料到天津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其中,企业注册地和职工申请落户地均在滨海新区范围内的,到滨海新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二)审核:对于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立即受理,市公安局或滨海新区公安局审批。(三)审定:同审核。(四)告知工作标准:市公安局或滨海新区公安局批准后,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1.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2.存档材料齐全规范办理时限根据有关审批时限办理15市委组织部批准干部调动落户办理时限从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办理程序一、受理条件: & & & 经市委组织部批准的干部调动可在津落户。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在津有名下合法住房的,配偶及18周岁以下的子女可随迁在津落户。二、申请人须出具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市委组织部的调令;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本人调动落户单位集体户口的,提供集体户口首页; 4、本人调动、配偶及子女随迁落户自己名下合法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产权归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或共有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居民户口簿等);5、随迁配偶、子女的还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等证明材料;无亲属关系证明的以及携带非婚生子女的,出具本市司法部门许可的DNA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报告),随迁子女血缘关系父母离异的,还需提供能够证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三、受理审批:由天津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进行受理,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总队长审批。四、领取材料:从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后凭《落户手续领取单》到天津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领取《登记户口通知书》或《准予迁入证明》,到所属区县分局户政大厅办理落户手续。费用情况免费办理办理依据人事部关于印发《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1】4号)16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落户办理时限从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办理程序一、受理条件:申请人持经天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批准的手续,可到天津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落户。二、申请人须出具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定居通知书》; 2、《台湾居民定居证》; 3、落户地居民户口簿或《房地产权证》,落户地产权归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或共有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居民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三、受理审批:由天津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进行受理,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总队长审批。四、领取材料:从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后凭《落户手续领取单》到天津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领取《登记户口通知书》或《准予迁入证明》,到所属区县分局户政大厅办理落户手续。办理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台湾同胞回大陆定居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0】15号) &17军队士官退出现役安置落户办理机构办理时限从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受理条件申请人持经天津市民政局军人安置办公室批准的手续,可到天津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落户。申请人须出具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天津市人民政府接收退役士兵办理户口介绍信》;2、《天津市人民政府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审核表》;3、《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4、因结婚异地安置的,须提供《结婚证》及配偶的居民户口簿;5、因家庭迁移异地安置的,须提供家庭成员户口迁津的依据及居民户口簿。受理审批由天津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进行受理,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总队长审批。领取材料从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后凭《落户手续领取单》到天津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领取《登记户口通知书》或《准予迁入证明》,到所属区县分局户政大厅办理落户手续。办理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2】10号)18军队转业复员干部安置落户办理时限从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办理程序一、受理条件:符合天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的,经天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批准可在津落户,转业干部应随父母、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不可落户在集体户口。二、申请人须出具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军队转业干部落户介绍信》;2、本人原部队出具的《行政关系介绍信》;3、转业干部本人居民二代身份证;4、投配偶落户需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居民户口簿;夫妻为双军人的可随子女落户,需提交《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子女居民户口簿及配偶《军官证》;5、随迁家属、子女落户的需提供《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随迁配偶报到通知》和本人及配偶名下的《房地产权证》。三、受理审批:由天津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进行受理,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总队长审批。四、领取材料:从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后凭《落户手续领取单》到天津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领取《登记户口通知书》或《准予迁入证明》,到所属区县分局户政大厅办理落户手续。费用情况免费办理办理依据天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津党发【2002】21号)19军队离退休人员安置落户办理时限从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办理程序一、受理条件:申请人持经天津市民政局军人安置办公室批准的手续,可到天津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落户。二、申请人须出具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天津市人民政府接收军队离退休干部落户介绍信》;2、《天津市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落户审批表》;3、《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4、《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审定表》;5、在津家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二代身份证及《房地产权证》;6、随迁家属、子女的提供《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三、受理审批:由天津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进行受理,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总队长审批。四、领取材料:从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后凭《落户手续领取单》到天津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领取《登记户口通知书》或《准予迁入证明》,到所属区县分局户政大厅办理落户手续。办理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06】90号)20博士后出站、入站落户办理机构天津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时限从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受理条件符合博士后入站、出站落户政策的人员,博士后入站本人可在津落户。博士后出站的,本人及其配偶(结婚满三年)、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子女可在津落户。申请人须出具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天津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落户介绍信》;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3、居民身份证;4、本人在津具有名下合法固定住所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产权归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同胞兄弟姐妹所有或共有的,需提供房主《不动产权证书》(共有产权的还需提供共有产权证)、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居民户口簿等)、房主同意落户证明;申请落户集体户口的,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随迁配偶、子女可以落单位集体户口,工作单位需提供同意落户证明;5、随迁配偶的提供《结婚证》;随迁子女的提供《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携带非婚生子女随迁的及《出生医学证明》造假的,需到司法许可的鉴定机构做亲子鉴定。受理审批由天津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进行受理,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总队长审批。领取材料从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后凭《落户手续领取单》到天津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领取《登记户口通知书》或《准予迁入证明》,到所属区县分局户政大厅办理落户手续。办理依据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号)21倒流回原籍户口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受理单位落户所在地人口管理服务部门(分局人口管理服务大厅、派出所)受理条件原为我市农业户口人员,因自然灾害原因将户口迁到外省市,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外)孙子女等返回我市居住生活10年以上,村、乡(镇)两级政府同意接收落户,在我市有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随迁人名下合法稳定住所,且失去返回户口地居住生活条件的,可以申请倒流返回我市落户。应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年满18周岁申请人员签字);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原件及复印件;3、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无法提交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需要在我市司法机关备案的鉴定机构做DNA亲子鉴定;随迁非婚生子女的,提交确定合法抚养权的法律手续,并在我市司法机关备案的鉴定机构做DNA亲子鉴定;随迁收养子女的,提交合法有效的《收养登记证》和办理收养手续全部证明材料,并在我市公安刑侦部门做DNA打拐比对;5、拟迁入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6、现户口所在地村委会证明;7、原迁出地村、乡(镇)两级政府或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8、拟迁入地村、乡两级政府同意接收落户证明;9、拟迁入地村委会公示情况。办理程序(一)受理申请人携带应提交材料到所属分局办理;市内六区到各分局人口服务大厅办理,环城四区及其它区分局设立人口服务大厅的到大厅办理,未设立人口服务大厅的分局,到所辖派出所办理。(二)审核:对于申请人提交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立即受理,派出所审批后,上报分局审批。(三)审定:同审核。(四)告知工作标准:分局批准后,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1.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2.存档材料齐全规范办理时限根据有关审批时限办理。&22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办理机构天津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时限从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受理条件 & & &留学回国人员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持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手续,可办理本人、配偶(结婚满三年)及未成年子女随迁落户。在国外取得永久居住权的、具有华侨身份的,不按照此项政策办理在津落户。申请人须出具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天津市外专局《出国留学人员落户通知》;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3、居民二代身份证、《毕业证》及教育部学历认证、护照(含有效签证)、留学回国人员证明;4、《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书》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个人)》;5、本人在津具有名下合法固定住所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产权归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同胞兄弟姐妹所有或共有的,需提供房主《不动产权证书》(共有产权的还需提供共有产权证)、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居民户口簿等)、房主同意落户证明;申请落户集体户口的,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随迁配偶、子女可以落单位集体户口,工作单位需提供同意落户证明;6、随迁配偶的提供《结婚证》;随迁子女的提供《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携带非婚生子女随迁的及《出生医学证明》造假的,需到司法许可的鉴定机构做亲子鉴定。受理审批由天津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进行受理,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总队长审批。领取材料从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后凭《落户手续领取单》到天津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领取《登记户口通知书》或《准予迁入证明》,到所属区县分局户政大厅办理落户手续。办理依据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津党办发【2001】72号)&23录用公务员落户事项名称新录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在津落户办理机构天津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时限从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办理程序一、受理条件: 经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务员管理局批准,通过公务员公开招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式录(聘)用的具有普通院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在津落户。二、申请人须出具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天津市录用公务员、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申请落户登记表》;2、《天津市公务员录用审批表》或《天津市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备案表》;3、《天津市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或《天津市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通知书》(当年有效);4、学历证书;5、居民身份证;6、持有《户口迁移证》的,需提供《户口迁移证》;7、本人在津具有名下合法固定住所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产权归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同胞兄弟姐妹所有或共有的,需提供房主《不动产权证书》(共有产权的还需提供共有产权证)、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居民户口簿等)、房主同意落户证明;申请落户集体户口的,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三、受理审批:由天津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进行受理,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总队长审批。四、领取材料:从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后凭《落户手续领取单》到天津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领取《登记户口通知书》或《准予迁入证明》,到所属区县分局户政大厅办理落户手续。办理依据《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公务员局 关于新录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办理户口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党组通【2015】40号)&24华侨归国落户办理机构天津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48号受理条件申请人持经天津市侨务办公室批准的手续,可到天津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落户。申请人须出具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市侨务办公室开具的《华侨回国来津定居证》; 2、落户地的居民户口簿或《房地产权证》,落户地产权归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或共有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居民户口簿等); 3、申请人本人护照; 4、本市户籍注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受理审批由天津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进行受理,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总队长审批。领取材料从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后凭《落户手续领取单》到天津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领取《登记户口通知书》或《准予迁入证明》,到所属区县分局户政大厅办理落户手续。办理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侨办【2016】49号)市内户口迁移变动1外省生源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在津落户(毕业两年)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天津市公安局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办法(试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受理单位落户所在地人口管理服务部门(分局人口管理服务大厅、派出所)办理条件外省市生源、本市院校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户籍已迁入本市学校集体户,本人或配偶、父母在本市具有名下合法固定住所的,申请人可凭以下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人口管理服务大厅申报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理办理程序A、受理申请人携带应提交材料到所属分局办理;市内六区到各分局人口服务大厅办理,环城四区及其它区县分局设立人口服务大厅的到大厅办理,未设立人口服务大厅的分局,到所辖派出所办理。B、审核:对于申请人提交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立即受理并按照相关要求审核。应提交的材料1、申请人集体户口页、居民身份证;2、《毕业证》;3、房屋产权证明。非本人名下房屋的,还需提供房主同意落户书面证明材料,迁移人与房主的家庭关系证明和落户地房主、户主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市内子女、(外)孙子女与父母、(外)祖父母之间的迁移投靠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天津市公安局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办法(试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受理单位户籍所在地人口管理服务部门(分局人口管理服务大厅、派出所)受理条件子女、(外)孙子女与父母、(外)祖父母之间办理户口迁移,落户地房主需为迁移人的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迁移人、房主、户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同时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手续齐全,当场办理应提交的材料A:提交:1、迁移人及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户主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主、户主同意落户书面申请(附件2);4、迁移人年满6周岁的,每人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已办理居民身份证免予提交);5、能够证明迁移人与房主之间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原始户籍档案、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结婚证等)。B:具有以下特殊情形的:1、如房主、户主因故无法到场办理的,需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办理;2、迁移人因故无法到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迁移人本人签名的委托书(附件33出国(境)人员回国(境)恢复户口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天津市公安局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办法(试行)》受理单位户籍所在地人口管理服务部门(分局人口管理服务中心、派出所)办理条件原我市公民因出国(境)注销户口,但未取得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现回国(境)在境内长期定居的,必须本人到场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经派出所所长(大厅负责人)审核后办理。收费标准免费办理。办理时限证明材料齐全的,需经派出所所长(大厅负责人)审核后办理办理程序出国(境)人员未取得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回国(境)申请恢复户口的,凭以下材料,由本人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经派出所所长(大厅负责人)审核后办理。应提交的材料A、出国(境)人员未取得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回国(境)申请恢复户口的,必须本人到场申报,证明材料齐全的,经派出所所长(大厅负责人)审核后办理。提交:a、本人书面申请;b、有效中国护照或其他中国出入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护照内页有外国有关部门加注(盖)相关标识(印章)的,逐页翻译,并提供加盖具备翻译资质的翻译公司公章的翻译件原件;c、本人近期一张一寸免冠彩色照片;d、原户口注销依据(原常表、户口受理底簿或变动清单复印件);e、房屋产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B、属于投靠的,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原件,房主、户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主、户主同意落户书面材料。&4出国(境)定居人员注销户口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天津市公安局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办法(试行)》受理单位户籍所在地人口管理服务部门(分局人口管理服务中心、派出所)办理条件出国(境)定居人员申请注销户口的,本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当场办理。办理程序出国(境)定居人员注销户口的,手续齐全当场办理。应提交的材料A、出国(境)定居人员注销户口的,手续齐全当场办理。提交:a、本人书面申请;b、本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B、具有以下情形的:a、已加入外国籍的,提供外国签发有效的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具备翻译资质的翻译公司公章的翻译件原件;b、定居国外的,提供能够证明其获得住在国永久居留资格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具备翻译资质的翻译公司公章的翻译件原件;c、定居港、澳地区的,提交香港或澳门的永久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d、定居台湾的,提交市公安出入境管理局签发的《因私出境注销户口通知单》;e、本人无法到场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本人签名的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f、《居民户口簿》或身份证丢失损毁无法提供的,本人出具情况说明。5年满18周岁公民变更姓名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天津市公安局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办法(试行)》受理单位户籍所在地人口管理服务部门(分局人口管理服务中心、派出所)办理条件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户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准予变更。办理时限区分不同情形分类办理。办理程序A、年满18周岁的公民变更姓名,经民警调查核实,逐级报分局长审核后办理。B、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等规定,拟变更姓名使用不规范汉字的、逃避法律义务、违背公序良俗的,以及正在接受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和其它正在羁押、有犯罪嫌疑的人员,不予变更姓名。应提交的材料a、本人书面申请,需注明个人基本情况,变更原因及拟变更姓名;b、本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未满18周岁公民变更姓名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天津市公安局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办法(试行)》受理单位户籍所在地人口管理服务部门(分局人口管理服务中心、派出所)办理条件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父母离异的,必须经亲生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并到场亲自办理,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户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准予变更收费标准免费办理。办理时限区分不同情形分类办理。办理程序未满18周岁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需经派出所所长(分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主任)审核后办理。应提交的材料A、未满18周岁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需提交:a、亲生父母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需写明变更人基本情况、变更姓名原因及拟变更的姓名;b、亲生父母及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c、亲生父母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B、未满18周岁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父母离异的,必须生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并到场亲自办理,提交:a、亲生父母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需写明变更人基本情况、变更姓名原因及拟变更的姓名;b、亲生父母及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c、亲生父母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d、能够证实子女与亲生父母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本人《出生医学证明》、生父母《独生子女证》等e、亲生父母《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经法院离婚的提交《民事调解书》或已生效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7复员、退伍军人恢复户口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受理单位户籍所在地人口管理服务部门(分局人口管理服务中心、派出所)办理条件军人退伍、复员、转业 的,由本人提供相关材料,向安置地公安户口管理部门申报户口登记。收费标准免费办理。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当场办理。办理程序原我市居民因参军注销户口,现退出现役申请在原注销地恢复户口的,手续齐全当场办理。应提交的材料A、原我市居民因参军注销户口,现退出现役申请在原注销地恢复户口的,手续齐全当场办理。提交:a、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b、区县复员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具的《天津市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户口介绍信》;c、本人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d、提供原户口注销依据(原常表、户口受理底簿或变动清单复印件)。B、具有以下特殊情形的:a、属于投靠的,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原件;房主、户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主、户主同意落户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b、本人无法到场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本人签名的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8变更服务处所及职业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天津市公安局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办法(试行)》受理单位户籍所在地人口管理服务部门(分局人口管理服务中心、派出所)办理条件公民服务处所及职业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手续齐全当场办理;国家公务人员需经民警调查核实后办理。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当场办理。办理程序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应提交的材料A、在校学生a、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b、提交《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学校证明。B、在职员工a、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b、提交《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证明。C、无业人员a、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b、《就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街道劳动服务部门开具的无工作证明。D、国家公务人员a、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b、本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原因;c、《工作证》及组织部门开具的证明(需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9参军注销户口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天津市公安局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办法(试行)》受理单位户籍所在地人口管理服务部门(分局人口管理服务中心、派出所)办理条件被批准服现役或被军事院校录取的公民在入伍(学)前,应当由本人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民入伍通知书(军事院校录取通知书),向公安户口管理部门申报注销户口。。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当场办理。办理程序本市居民因参军入伍或被军事院校录取注销户口的,手续齐全当场办理。应提交的材料A、本市居民因参军入伍或被军事院校录取注销户口的,手续齐全当场办理。提交:a、本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b、入伍通知书或军事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B、具有以下特殊情形的:a、服现役期间申请注销户口的,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军人证》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b、本人无法到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人本人签名的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0死亡注销户口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天津市公安局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办法(试行)》受理单位户籍所在地人口管理服务部门(分局人口管理服务中心、派出所)办理条件公民死亡的,或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申报义务人(户主、监护人、近亲属、抚养人、赡养人)应当在一个月内申报死亡登记,公安机关注销其常住户口,并缴销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当场办理。办理程序申报义务人到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手续齐全当场办理。应提交的材料A、公民死亡,由户主、亲属或抚养人到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手续齐全当场办理。提交:a、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b、死者《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c、《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原件。B、如具有以下特殊情形的:a、无法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办理人提交情况说明(写明死者死亡时间和原因,以及无法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原因)、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信》或《殡葬证》或《骨灰存放证》或《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b、无法提供死者身份证的,办理人提供情况说明(写明无法提供身份证原因);c、在国外死亡的,提交外国“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及加盖具备翻译资质的翻译公司公章的翻译件原件;d、非正常死亡的,提交《死亡医学证明》或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e、对法院宣告死亡的,提交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相关法律文书;f、死者系该户户主的,办理人还应提供情况说明明确新户主、全部户内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1收养子女落户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受理单位落户所在地人口管理服务部门(分局人口管理服务大厅、派出所)受理条件 申请人申报收养子女户口应符合以下法律规定:
1、收养人具有天津市常住户口,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一名14周岁以下子女的; 2、无配偶单身男性收养人收养女性被收养人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须相差40周岁以上; 3、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被收养人的,不受单身男性收养人和女性被收养人年龄间隔40周岁以上及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被收养人年龄超过18周岁的不予落户); 4、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5、收养孤儿(应有送养人即监护人)、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不受无子女和收养一名养子女的限制; 6、收养人须满足以上法律要求的条件,并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明; 7、被收养人应具有户籍。应提交的材料 & 依法收养子女登记户口,被收养人为外省市户籍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依法收养子女登记户口,被收养人为我市户籍且在我市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证明的,不提供下述第5、6、7、8、9条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收养人双方签字);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收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收养人抚养能力证明; 6、收养人医院体检证明; 7、《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8、民政部门公告; 9、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被收养人的,提交被收养人生父母与收养人血亲关系的证明材料; 10、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1、合法固定住所权利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申请人关系证明材料、同意落户证明; 12、我市公安刑侦部门做DNA打拐比对。办理程序(一)受理申请人携带应提交材料到所属分局办理;市内六区到各分局人口服务大厅办理,环城四区及其它区分局设立人口服务大厅的到大厅办理,未设立人口服务大厅的分局,到所辖派出所办理。(二)审核:对于申请人提交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立即受理,派出所审批后,分局审批。(三)审定:同审核。(四)告知12市内搬家迁移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天津市公安局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办法(试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受理单位户籍所在地人口管理服务部门(分局人口管理服务中心、派出所)受理条件居民因搬家或购房在天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迁移户口,需在新住址立户迁移的,手续齐全当场办理。(迁移人需与落户地房主系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关系、(外)孙子女)应提交的材料
1.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房屋产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迁移人年满6周岁的,每人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已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免提交)。具有以下特殊情形的:1.迁移人非房主的,提供房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意落户书面证明材料,以及迁移人与房主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如:原始户籍底档、出生证、独生子女证、职工履历表等);2.迁移人无法到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迁移人本人签名的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3.对户内成员中有“非直系亲属”或“非亲属”整户由原址迁移至新址落户的,需要房主、户主出具同意接收落户书面申请,可予办理迁移落户手续;4.与他人共有房屋产权申请落户的,应按照“一房落一户”的原则,由全部共有产权人共同提出同意落户书面申请;13变更文化程度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天津市公安局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办法(试行)》受理单位户籍所在地人口管理服务部门(分局人口管理服务中心、派出所)办理条件公民文化程度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手续齐全当场办理。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当场办理。办理程序手续齐全,当场办理。应提交的材料A、本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B、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C、在国外取得学历的,提供加盖翻译公司公章的翻译件原件。14变更婚姻状况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天津市公安局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办法(试行)》受理单位户籍所在地人口管理服务部门(分局人口管理服务中心、派出所)办理条件公民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申报变更的,手续齐全当场办理。收费标准免费办理办理程序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应提交的材料A、变更已婚a、本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b、《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B、变更离婚a、本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b、《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法院离婚的提交民事调解书或已生效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C、变更丧偶a、本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b、《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材料;c、配偶死亡注销户口证明。D、具有以下特殊情况的:a、在国外登记结(离)婚的,提交《结(离)婚证》翻译件原件(加盖所在国使馆的认证章)及复印件(需加盖具备翻译资质翻译公司公章);b、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本人签名的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5市内夫妻投靠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天津市公安局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办法(试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受理单位户籍所在地人口管理服务部门(分局人口管理服务大厅、派出所)办理程序手续齐全当场办理。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当场办理。受理条件夫妻一方将户口迁移至另一方户内,手续齐全当场办理。应提交的材料提交:a、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b、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c、房屋产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d、房主、户主同意落户证明材料;e、迁移人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已办理本人二代身份证的可免提交)。B、具有以下特殊情形的:a、《结婚证》丢失的,提交民政部门婚姻关系证明;b、迁移人无法到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迁移人本人签名的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16本市高职院校外省市生源毕业生在津落户(毕业两年内)办理程序 一、受理条件: & & & 外省市生源本市高职院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毕业当年7月1日至后年7月1日)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最后一次缴费时间为上月或当月的,可以申请落户。二、申请人须出具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居民身份证;2、户口已迁入本市高职院校的提供集体户口页;3、《毕业证》;4、所在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5、《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若被本市事业单位聘用的需提供《天津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6、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在津具有名下合法固定住所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且房屋地址已在公安人口信息系统登记的,需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落户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名下合法固定住所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原始档案复印件、结婚证等)和房主同意落户证明;申请落单位集体户口的,需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申请落人才市场集体户口的,按照人才市场集体户口报备制管理要求,无需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三、受理审批:由落户地分局人口服务管理部门受理、审核、出具落户手续。17中国公民境外出生子女回国落户办理时限从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受理条件 & & &在国外出生的子女及被投靠父母均未取得外国国籍,不具备华侨身份,被投靠父母具有天津市常住户口的,子女可随父母回国后在津落户。申请人须出具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父(母)出具子女落户申请书; 2、父母及子女的护照、《旅行证》; 3、子女国外出生证明及天津外国语大学翻译中心的中文翻译件; 4、父母的《结婚证》(国外登记结婚的,须由中国驻该国大使馆认证并由外国语大学翻译中心进行翻译); 5、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二代身份证; 6、携带非婚生子女的,提供本市司法部门许可的DNA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报告,国外出生子女血缘关系父母离异的,还需提供能够证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受理审批由天津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进行受理,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总队长审批。领取材料从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后凭《落户手续领取单》到天津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领取《登记户口通知书》或《准予迁入证明》,到所属区县分局户政大厅办理落户手续。外省市人才引进1应届毕业生落户(外省市生源外省市院校毕业两年内)办理程序一、受理条件: & & &外省市生源普通院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毕业两年内(毕业当年7月1日至后年7月1日)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可申请落户。二、申请人须出具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居民身份证;2、本人户口在外省市高校的,需提供《户口迁移证》;户口已迁入本市高校的需提供集体户口页;3、人才“绿卡”,无人才“绿卡”的提供《毕业证》;4、《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书》、《天津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或《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5、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在津具有名下合法固定住所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且房屋地址已在公安人口信息系统登记的,需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落户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名下合法固定住所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原始档案复印件、结婚证等)和房主同意落户证明;申请落单位集体户口的,需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申请落人才市场集体户口的,按照人才市场集体户口报备制管理要求,无需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三、受理审批:由落户地分局人口服务管理部门受理、审核、出具落户手续。2研究生以上学历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落户办理机构(1)研究生学历人员落户 受理单位:落户地分局人口服务管理部门(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落户 受理单位:天津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受理条件(1)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具有研究生学历的外省市人员,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最后一次缴费时间为上月或当月的,可以申请落户。在津有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固定住所的,配偶(结婚满三年)及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子女可以随迁落户。(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的外省市人员,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且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落户。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在津具有名下合法固定住所的,其配偶(结婚满三年)及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子女可以随迁落户。申请人须出具的证件证明一、研究生学历人员落户(以下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1、居民身份证,申请随迁的还需提供随迁配偶、子女居民身份证;2、《毕业证》;3、《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教育部学信网查询打印)或者学历认证报告(需经本市教育主管部门进行认证);4、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5、《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若被本市事业单位聘用的需提供《天津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6、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在津具有名下合法固定住所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且房屋地址已在公安人口信息系统登记的,需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落户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名下合法固定住所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原始档案复印件、结婚证等)和房主同意落户证明;申请落单位集体户口的,需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申请落人才市场集体户口的,按照人才市场集体户口报备制管理要求,无需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7、随迁配偶、子女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等证明材料;随迁子女无亲属关系证明的以及男方或者女方携带非婚生子女的,提供本市司法部门许可的DNA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报告);随迁子女血缘关系属父母离异的,还需提供能够证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落户(以下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随迁的还需提供随迁配偶、子女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毕业证》、《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教育部学信网下载打印)或者学历认证报告(需经我市教育主管部门进行认证);技术职称证书及认证(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手续需经我市人社局有关部门进行认定);3、《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书》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4、《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5、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6、随迁配偶的提供《结婚证》;随迁子女的提供《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携带非婚生子女随迁的及《出生医学证明》造假的,需到司法许可的鉴定机构做亲子鉴定;7、本人在津具有名下合法固定住所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产权归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同胞兄弟姐妹所有或共有的,需提供房主《不动产权证书》(共有产权的还需提供共有产权证)、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居民户口簿等)、房主同意落户证明;申请落集体户口的,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受理审批(1)研究生学历人员落户由落户地分局人口服务管理部门受理、审核、出具落户手续(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落户由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受理、审核、出具落户手续领取材料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落户:从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后凭《落户手续领取单》到天津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到所属区县分局户政大厅办理落户手续。&3持引进人才&绿卡&应届毕业生落户(外省市生源外省市院校毕业两年内)办理程序一、受理条件:符合应届毕业生在津落户有关规定,经市教委发放人才“绿卡”的人员,可以申请落户。二、申请人须出具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人才“绿卡”;2、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本市四区一县人员需提供居民户口簿;若就学时户口已迁入高校的,提供本人集体户口页;若就学时户口未从原籍迁入高校的,提供原籍居民户口薄);3、《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书》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4、本人在津具有名下合法固定住所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产权归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同胞兄弟姐妹所有或共有的,需提供房主《不动产权证书》(共有产权的还需提供共有产权证)、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居民户口簿等)、房主同意落户证明;申请落户集体户口的,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三、受理审核:由天津市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受理审核。四、领取材料:从天津市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公安窗口领取《登记户口通知书》或《准予迁入证明》,到所属区县分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落户手续4持引进人才&绿卡&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落户办理程序一、受理条件:(1)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的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外省市人员,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且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落户。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在津有名下合法固定住所的,其配偶(结婚满三年)及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子女可以随迁落户。(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的外省市人员,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且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落户。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在津具有名下合法固定住所的,其配偶(结婚满三年)及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子女可以随迁落户。二、申请人须出具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随迁的还需提供随迁配偶、子女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毕业证》、《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教育部学信网下载打印)或者学历认证报告(需经我市教育主管部门进行认证);技术职称证书及认证(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手续需经我市人社局有关部门进行认定);3、《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书》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4、《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5、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6、随迁配偶的提供《结婚证》;随迁子女的提供《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携带非婚生子女随迁的及《出生医学证明》造假的,需到司法许可的鉴定机构做亲子鉴定;7、本人在津具有名下合法固定住所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产权归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同胞兄弟姐妹所有或共有的,需提供房主《不动产权证书》(共有产权的还需提供共有产权证)、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居民户口簿等)、房主同意落户证明;申请落户集体户口的,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8、人才“绿卡”。三、受理审核:由天津市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受理审核。四、领取材料:从天津市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公安窗口领取《登记户口通知书》或《准予迁入证明》,到所属区县分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落户手续。5持引进人才“绿卡”市人社局人才引进落户办理程序一、受理条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我市有关人才引进政策受理的工作调动人员,持天津市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发放的人才绿卡以及市人社局开具的调令,可到天津市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落户。二、申请人须出具的证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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