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移交地方离休干部待遇最新规定和部队的一样么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政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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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政治待遇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政治待遇
来源: 阿拉善盟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时间: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军队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主要包括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一些重大节日和庆祝纪念活动,党员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逝世后骨灰盒可覆盖党旗,军队离休干部逝世后骨灰盒可覆盖军旗,授予离休干部《离休干部荣誉证》、功勋荣誉章,安排离退休干部担任一定的荣誉职务等。
生& 活& 待& 遇
军休干部生活待遇的主要内容?
答:军休干部生活待遇主要包括按时发放离退休费、按有关文件规定调整军休干部离退休费和补助补贴、享受本地区的医疗待遇(含医疗包干人员)、享受住房待遇。 &&&&&&&&&&&&&&&&&&&&&&&&&&&&&
移交地方的军休干部同未移交的军休干部在调整离退休费和补助补贴为什么不能同步进行?
  答:因为军队发文后经费由军费开支,所以未移交的军休干部很快就能执行。而移交地方的军休干部须经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等有关部门协商,待发文后,当年经费由军队拨付,从第二年起按现行财政渠道开支,在时间上造成时间差。同时,经费和文件不能同步下达,所以移交地方安置的军休干部和未移交的军休干部在调整生活待遇时不能同步进行。
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探亲费如何规定?如何报领?
  答: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总后〔2006〕24号文件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与父母(含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其探望父母的时间为每两年一次,往返车船费按照现行规定报销。报领程序:
  1、探亲者必须提供回家探亲由父母所在单位或当地派出所、居(村)委会开具父母亲健在证明。
  2、提供往返的车船票据或机票(考虑军休干部的身体状况,所里允许坐飞机往返,但是按核定的车船票标准报销)。
3、到所里财务室核定探亲路费并办理报销手续。
军队离退休干部享受特别抚恤金的条件是什么?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民政部安置司、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组织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1994]政干发字第227号文件规定,自1993年11月5日起,1988年7月18日以后去世的,被大军区级(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英模人物或荣立一等功的人员特别抚恤金15000元;生前在边防、海岛、高原部队或其他特别艰苦的环境工作及在国防科研中从事国家规定的有害工种连续满20年,并做出显著成绩者特别抚恤金12000元;生前为师职(含)、专业技术7级(含)以上干部或军龄(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满30年的干部,且事迹突出者特别抚恤金10000元。
军队离退休干部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标准和部门?
  答: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因公牺牲的一次性发给遗属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志愿兵)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离退休费;因病去世的一次性发给遗属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志愿兵)本人生前20个月的基本离退休费,经费由民政部门发放。
专业技术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1993]政干发字第308号文件规定,军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和住房待遇是:专业技术1至3级干部享受军职干部待遇,专业技术4至6级干部和7级正副教授及相当职称的干部、体育1、2级干部和3级高级教练员享受师职干部待遇,专业技术7至9级干部和体育3至5级干部享受团职干部待遇。军休干部增加离退休费和补助补贴时:专业技术4级享受正军待遇、专业技术5级享受副军待遇、专业技术6级享受正师待遇、专业技术7级享受副师待遇、专业技术8级享受正团待遇、专业技术9级享受副团待遇、专业技术10级享受正营待遇、专业技术11级享受副营待遇、专业技术12级享受正连待遇、专业技术13级享受副连待遇、专业技术14级享受正排待遇、专业技术15级享受副排待遇。
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且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后的医疗待遇标准有何规定?
答:军队离休干部参加安置地医疗费用单独统筹,筹资标准按照安置地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核定的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标准执行,享受当地同级别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标准。&&&&&&&&&&&&&&&&&&&&&&&&&&&&&&&&&&&&&&&&&&&&
退休干部丧葬费如何计发?
  答:根据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规定,自1993年10月起,一次性发给遗属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志愿兵)本人生前12个月的基本退休费。
退休干部享受护理费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卫生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3]政联字第6号文件规定,退休干部因战因公评为特等、一等残废或者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按规定的标准发给护理费。
军队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且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后的医疗待遇标准有何规定?
  答:军队退休干部纳入安置地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参加安置地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医疗费和退休公务员平均医疗费为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享受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办理异地就医的条件和规定是什么?
答:异地安置和长期外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个人可在异地选择二至三家当地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如当地未实行医疗保险管理的,原则上必须在县级以上非赢利的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填写申请,批准后可到个人选择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的目录并按医疗管理规定。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出院或治疗终结后,再由单位有关人员送省社会保障局按规定支付。
办理异地医疗保险手续的步骤?
  答: 1、到军休所医保科或省社保局领取《异地居住人员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登记表》,并按要求填写个人资料;
  2、到异地居住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承认的二至三家定点医疗机构盖章;
  3、到异地居住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盖章;
  4、按以上要求填写完后寄回省军休所医保科或直接寄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保险处即可;
异地住院社保报销需提交那些材料?
  答: 1、提交住院收费发票、住院病历首页、出院证明、住院用药明细单(价目表);
  2、将以上材料寄回省军休所医保科,由医疗保障管理员将材料送至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保险处登记报销。通过审核报销后,报销款项经银行转账到省军休所财务账户,由医疗保卫科医疗保障管理员办理登记转账等手续后,转账给该住院人员个人工资账户。
特殊病种种类、定额结算标准及办理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手续需要那些材料? 答:
  1、符合以下病种之一的,可以申请特殊病种门诊治疗。(1)各种恶性肿瘤(放疗、化疗); (2)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治疗、腹膜透析治疗);(3)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4)脑中风(偏瘫); (5)帕金森氏综合症; (6)高血压(3期);(7)糖尿病(并发症); (8)再生障碍性贫血; (9)精神病; (10)结核病(活动期); (11)老年性白内障(晶体植入治疗); (12)肝胆、泌尿系统结石(震波石治疗);(13)肝硬化(失代偿期)
  个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中任选一家,门诊特殊病种统筹基金支付费用的结算实行定额结算,一年一定。
  2、办理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手续及所需材料:填写《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审批表》,送报其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及疾病证明。
什么是“三见面”的交接安置办法?
“三见面”交接安置办法,是军地双方为了共同做好交接工作,在实践中总结出的一条经验。“三见面”即部队、民政部门、本人三者共同协商接收事宜。采取“三见面”的交接办法,减少了矛盾,加快了交接速度。
军队离退休干部已被列入安置计划的能否调整?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被列入安置计划的一般不再调整、变更。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中那些人暂不能安置?
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中患有狂躁性精神病或因伤残、病重正在住院治疗的暂不予接收,待病情基本稳定后再予接收安置。
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时,需要携带哪些个人档案材料?
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时,需要携带以下档案材料:
&&& ①入党志愿书;
&&& ②《军队干部离退休审批报告表》;
&&& ③《军队干部离退休待遇审批报告表》;
&&& ④最后一次任职、晋衔、调薪审批表;
&&& ⑤凡要改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者,须有军以上政治机关的正式批准;
&&& ⑥凡评残者,须有评残等级审批表;
&&& ⑦凡立功者(立三等功以上者),须有评功材料卡片;
&&& ⑧凡在特别艰苦地区工作10年以上者,须有原所在单位证明材料;
&&& ⑨经组织认定的自传;
&&& ⑩未作结论的政治、历史遗留问题(材料)或作出结论或予以销毁。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去向的原则是什么?
 &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的原则是: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妥善安置。有的可以就地安置,有的可以回本人或配偶原籍以及配偶居住地区安置,有的也可以到子女居住地安置。在内地工作且夫妻在一地的干部,一般就地安置。自愿回县(市)以下城镇和农村安置的应予鼓励。
退休士官(志愿兵)的生活待遇包括哪些项目?
退休费、生活补贴、粮油调价补偿、保留福利补助、保留伙食补贴、少数民族补贴、防暑降温费、残废金(伤残保健金)、住房补贴、生活补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水电补贴、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军人职业补贴、军粮差价补贴、教龄护龄津贴。
军队人员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是多少?
&&&&& 答:购房补贴建筑面积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 原正军职220平方米、副军职190平方米; 正师职120平方米;& 副师职105平方米; 正团职90平方米;& 副团职80平方米; & 营& 职70平方米; & 连、排职60平方米;
六级士官军(工)龄满26年以上的90平方米、不满26年的80平方米;五级士官70平方米;& 四级以下士官60平方米;
退休干部遗属生活补助有何规定?
&&&&& 答:军队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遗属的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每月150元。(冀人发[2000]5号)军队退休干部的随军遗属,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在领取定期抚恤金后,参照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随军遗属和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1997]后财字第22号)的标准给予适当补助。([2004]政干字第286号) 现在标准为每月1100元(2012年)
退休士官(志愿兵)医疗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同退休干部。
&&&& 军队离退休干部再婚配偶落户和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 答:离退休干部再婚后,当地公安部门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和结婚证书办理其配偶的落户手续;再婚配偶享受军队离退休干部的配偶同等待遇。([2001]政干字第263号)
对1955年前后复员现仍为随军家属无固定收入遗孀的生活补助费是怎样规定的?
&&&&& 答:对1981年以前军队移交地方的建国前入伍、1955年前后复员现仍为随军家属无固定收入遗孀(简称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的生活补助费的标准是: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团职以下的,每人500元;师职600元;军职700元;大军区职以上800元。牺牲病故干部为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的,生活补助费再增发200元。([1997]政干发字第420号)现在副师职待遇标准为月1300元;
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属定期生活补助标准是多少?
&&&&& 答:每人每月无工作随军遗孀:离休干部生前职务为团职以下的每人每月500元、师职600元、军职700元、大军区职以上800元。
&&&&& 牺牲病故干部为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补助费再增发200元。
&&&&& 随军遗孀有固定工资收入,其收入总额低于上述标准的,补足差额。
&&&&& 随军遗属中,无工作的子女和父母每人每月250元。( [1997]政干发字第420号)
&&& 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 答:自2004年1月起,军队离休干部享受属地的国家机关离休干部同等医疗待遇,医疗费按照规定实报实销。(中办发[2004]2号)
离休干部无工作家属医疗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 答:离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纳入军队离休干部医疗管理体系统一管理,医疗费按照有关规定报销。(中办发[2004]2号)
退休干部医疗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 答:军队退休干部比照属地的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
&&& 二等乙级以上伤残的退休干部医疗待遇不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中办发[2004]2号)
军队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的家属、遗属的医疗补助是如何规定的?
&&& 答:经组织批准随军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的医疗费用,由军队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补助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省人民政府制定。其医疗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参照属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2004]政干字第286号)
退休干部享受护理费的条件是什么?
&&& 答:特等或一等伤残;因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的,可申请护理费。(冀民休[1997]1号) 护理费标准:每人每月800元。([2003]政干字第52号)
1953年师职退休干部生活补助费的标准是多少?
&&& 答:自1998年5月1日起,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期间入伍(不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的师职(含专业技术7级且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干部生活补助费标准每人每月100元;年满70岁和其他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的,增发150元,不另发护理费。([1998]政干字第348号)
退休干部遗属生活补助有何规定?
&&& 答:军队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遗属的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每月150元。(冀人发[2000]5号)军队退休干部的随军遗属,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在领取定期抚恤金后,参照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随军遗属和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1997]后财字第22号)的标准给予适当补助。([2004]政干字第286号)
退休士官(志愿兵)医疗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 答:同退休干部。
军队离退休干部再婚配偶落户和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 答:离退休干部再婚后,当地公安部门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和结婚证书办理其配偶的落户手续;再婚配偶享受军队离退休干部的配偶同等待遇。([2001]政干字第263号)
军队离退休干部购房后未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怎么办?
&&& 答:军队离退休干部已经购买现住房、参加集资建房和已安置住房的,不予退房。对购房未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给予贷币补差,具体办法由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另行制定。([2000]后营字第139号),(国家正在调研)
军队人员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是多少?
&&&&& 答:购房补贴建筑面积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 原正军职220平方米、副军职190平方米;
&&&&& 正师职120平方米;
&&&&& 副师职105平方米;
&&&&& 正团职90平方米;
&&&&& 副团职80平方米;
&&&&& 营& 职70平方米;
&&&&& 连、排职60平方米;
&&&&& 六级士官军(工)龄满26年以上的90平方米、不满26年的80平方米;
&&&&& 五级士官70平方米;
&&&&& 四级以下士官60平方米。
军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 答:军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主要包括:按时发放离退休费、按文件规定调整离退休费和补助补贴,享受属地的医疗待遇和住房待遇。(国发[号)
军休干部取暖费补贴是怎样规定的?
&&& 答:家庭自行取暖的离退休干部,按照属地政府规定的取暖补贴标准发给个人。([1996]政联字第9号)
军休干部军粮差价补贴是怎样规定的?
&&& 答:每人每年发504元。([2001]政干发字第489号)。
对1955年前后复员现仍为随军家属无固定收入遗孀的生活补助费是怎样规定的?
&&& 答:对1981年以前军队移交地方的建国前入伍、1955年前后复员现仍为随军家属无固定收入遗孀(简称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的生活补助费的标准是: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团职以下的,每人500元;师职600元;军职700元;大军区职以上800元。牺牲病故干部为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的,生活补助费再增发200元。([1997]政干发字第420号)
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属定期生活补助标准是多少?
&&& 答:每人每月无工作随军遗孀:离休干部生前职务为团职以下的每人每月500元、师职600元、军职700元、大军区职以上800元。
&&& 牺牲病故干部为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补助费再增发200元。
&&& 随军遗孀有固定工资收入,其收入总额低于上述标准的,补足差额。
&&& 随军遗属中,无工作的子女和父母每人每月250元。( [1997]政干发字第420号)
&&& 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 答:自2004年1月起,军队离休干部享受属地的国家机关离休干部同等医疗待遇,医疗费按照规定实报实销。(中办发[2004]2号)
离休干部无工作家属医疗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 答:离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纳入军队离休干部医疗管理体系统一管理,医疗费按照有关规定报销。(中办发[2004]2号)
离休干部特需费是如何规定的? 元,经费由管理单位掌握使用,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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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重庆、沈阳、武汉、大连、西安、哈尔滨、广州市民政局,各总部、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军委各直属院校政治部,武警总部政治部: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三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号文件) 中决定,将军队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6号文件规定的离休条件的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团职以下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营职以下以及相当职级的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管理,“具体交接安置办法由民政部、总政治部制定”。据此,我们制定了《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号文件决定,将军队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6号文件规定的离休条件的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团职以下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营职以下以及相当职级的离休干部(以下称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管理。现对这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安置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军队离休干部安置地点的确定,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 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即: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有的可以就地安置,有的可以回本人或配偶原籍以及配偶居住地区安置,有的也可到子女居住地区安置。自愿回农村安置的给予鼓励。驻边防、海岛、高原等地区的干部在内地安置时,安置地区应优先接收。从外地到北京、天津、上海(以下简称“三市”安置的,按国务院、 中央军委国发[号文件规定的条件掌握,即:(一) 离休干部配偶和子女在“三市”有常住户口,离休干部只身进“三市”安置的;(二)离休干部的独生子女在“三市”工作并有常住户口,因工作需要,调离确有困难的;(三)离休干部原籍是“三市”,本人是独生子女,原籍有父母需要照顾的;(四)离休干部从“三市”入伍,其配偶从同一市迁出随军,同一市又有子女的;(五)离休干部原籍是“三市”远郊区、县的,可到原籍远郊区、县安置;(六)离休干部原籍是“三市”,离休时在新疆、青海、西藏或边防、海岛以及远离居民区等特别艰苦地区工作的。
原计划一九八二、一九八三年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中,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19 82]16号文件而不符合[1982]1号文件规定的离休条件改为离休的( 以下称退休改离休干部),其安置地点原则上仍按原计划不变。
二、军队离休干部的建房计划,由军队各大单位在上报退休干部建房计划时一起报送总政治部。”总政治部审查汇总后,由民政部向国务院报批,尔后由国家计委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建房任务。
不需建房的离休干部,可随时移交地方安置,不纳入建房计划。办理交接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军队各大单位政治机关将离休干部情况分别报民政部、总政治部备案;并由民政部、总政治部纳入安置计划。
三、军队离休干部在住房面积标准与军队在职的同职级干部相同。修建办法可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由当地政府采取统建、分建、购买、自建(指回农村安置的)等多种办法解决。
离休干部夫妻双方只给一方分配住房,按职务高的一方的住房面积标准分配。在离休干部安置地点,其配偶已分配住房且面积不低于离休干部住房面积标准的,一般不再分配;反之,仍应分配住房,但应将原住房交回,不得同时占用两处住房;对人口较多居住拥挤的营职以下干部,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酌情留用一部分原住房。
离休干部自愿回农村建房安置的,须由本人申请,部队团以上单位证明,安置地区县以上民政部门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证明后,方可办理建房手续。按当地县、市军队离休干部的建房标准将建房费和建筑材料指标拨给本人。由当地政府帮助建房或买房,节约归已,住房产权归已。
离休干部在安置地点(指城镇)原有私房,一般不再分配住房,自愿维修、扩建的,由本人申请,部队团以上单位证明,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酌情一次拨给本人部分经费和建筑材料。所拨经费和建筑材料指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私房维修或扩建后,产权不变,以后维修自理。
原计划一九八二、一九八三年移交地方安置的退休改离休干部,政府已为其修建住房的,不再办理自建或维修扩建私房。
四、军队离休干部因战因公伤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或因瘫痪、双目失明等生活不能自理的,发给护理费。需发护理费的,离队前由军队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移交地方后由省级民政部门批准。离休干部经批准发给护理费的,不再发给公勤补助费。在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后,经医院证明,由县级民政部门报请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停发护理费,改发公勤补助费。
五、易地(指跨市、县)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其配偶、未成年和待业的子女,以及离休前经批准随军供养的无正式工作的其他亲属,可随同前往;易地后身边无成年子女照顾,或虽有成年子女,但因残疾等原因不能照顾的,可准许调一个已工作的子女随迁(包括随迁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离休干部正在部队服役的子女,复员、退伍后可到离休干部安置地落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应予接收安置。随离休干部生活的待业子女,应和城镇待业青年一样,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安排就业。
随离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原为市镇户口的家属,随迁后不改变其户口性质,仍吃商品粮,一切都按当地市镇户口办理。
六、军队干部经批准离休后,由军以上单位政治机关颁发《老干部离休荣誉证》,向地方移交时填发《军队离休干部安置通知书》和《军队离休干部介绍信》。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凭《通知书》和《介绍信》接收安置离休干部及其随迁家属。
离休干部的档案,由接收安置地区的县以上民政部门按照国家关于干部档案管理规定管理。
七、军队离休干部的住房建成后,就地安置的,随时办理交接手续;
易地安置,待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转学等事宜基本落实后,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即将《军队离休干部进住通知书》发往离休干部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由团以上单位派人到安置地区的县以上民政部门办理交接。不需建房的,由军以上单位政治机关随时与省、自治区、辖市民政厅(局)协商,团以上单位派人( 持不需建房的证明)到县以上民政部门办理交接。
八、军队离休干部离队时,由军队按规定发给家具费、安家补助费和离休干部及随迁家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托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其它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九、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是一项新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部队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都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树立全局观念,认真做好离休干部的思想工作和移交安置的组织工作。民政部门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落实离休干部看文件、听报告和物质、文化等各项政治、生活待遇,及时研究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军队离休干部同地方离休干部一样,享受政府规定的各种优待。要注意发挥离休老干部的作用,鼓励他们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社会活动,宣扬他们中的好人好事,总结交流经验,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十、以上各条没有涉及到的问题,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号文件和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十一、本《意见》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一九八二年六月八日国务院、 中央军委[1982]16号文件发布前已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改为离休的,不按本《意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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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处理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规名称】关于处理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级分类】军事法规【二级分类】军事诉讼法【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总政治部【颁布日期】【实施日期】【有效性】有效【正文】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71号)规定,军队离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后暂时保留军籍。为明确这部分军队离休干部犯罪案件的管辖和刑罚的执行,以及犯罪后政治、生活待遇和军籍处理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法规,特作如下规定:一、案件的管辖与刑罚的执行 已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的犯罪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按照案件管辖范围受理。办案中,需要了解其在部队期间有关情况的,原部队应予以协助。对军队和地方互涉的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几个问题的规定》(〔1982〕政联字8号)以及有关的补充规定办理。上述人员犯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地方劳改场所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由公安机关执行。二、开除军籍、取消军队离休干部资格、剥夺功勋荣誉章和剥夺军官军衔的批办军队离休干部受刑事处罚需开除军籍、取消军队离休干部资格、剥夺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和剥夺军官军衔的,由军队办理。(一)被依法判处反革命罪的一律开除军籍,并取消军队离休干部资格;其他刑事犯罪被依法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也应开除军籍,并取消军队离休干部资格。凡被取消军队离休干部资格的,均剥夺其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剥夺其军官军衔(含一九五五年至一九六五年期间授予的军官军衔)。(二)对需开除军籍、取消军队离休干部资格和剥夺军官军衔的,由其所在民政部门将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连同其档案等有关材料转送当地军分区(或卫戍区、警备区,下同)政治机关,由军分区按军队规定提出意见逐级报批。需开除军籍的,按《纪律条令》的规定办理;需取消离休干部资格的,按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干部离休规定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84〕130号)和中央军委《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1988〕军字第22号)报中央军委审批后,以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政治机关的名义函告地方有关部门办理。需剥夺军官军衔的,由当地省军区军事法院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和中央军委《关于剥夺犯罪军人军衔的暂行规定》(〔1988〕军字第32号)判决剥夺其军官军衔。军事法院的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判决书副本送交地方有关部门。三、受刑事处罚后的政治、生活待遇(一)军队离休干部受刑事处罚者,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享受军队离休干部的待遇,并由所在军分区政治部收回《老干部离休荣誉证》、军队离休干部功勋荣誉章及其证书;凡取消离休干部资格者,其《老干部离休荣誉证》、功勋荣誉章及其证书由军分区政治部上缴大军区政治部老干部局。在服刑期间,其家属生活困难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正在服刑患有严重疾病保外就医的,监外执行期间,由民政部门按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发给临时生活费。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缓刑期间,由民政部门按本人逮捕前的离休费和其他各项生活待遇经费数额发给生活费。以上所需各项经费在军队离退休干部经费中列支。(二)受刑事处罚被开除军籍、取消军队离休干部资格的,刑满释放后,不再享受军队离休干部待遇,应根据国发〔1984〕130号文件中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其中,判处反革命罪的不作退休处理,仍由民政部门管理并发给生活费;其他刑事犯罪的可改作退休处理,但应根据罪行的轻重给予降低一至两职待遇的处分,并确定其退休待遇。上述人员的处理和待遇的确定,在上报开除军籍、取消军队离休干部资格的同时,由所在军分区政治部提出意见,报中央军委审批后,通知民政部门执行。(三)未开除军籍的,刑满释放后,可恢复军队离休干部待遇,由所在军分区政治部退还功勋荣誉章及其证书。但应根据罪行的轻重和服刑期间的表现,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给予降低一至两职待遇的处分,重定工资级别待遇,并函告所在军分区政治部按新的职级待遇发给《老干部离休荣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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