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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其江副会长主持召开中国法学会地方法学会工作协调小组第一次工作会议
发布: 16:18:02&
来源:中国法学会会员部
4月22日,王其江副会长主持召开地方法学会工作协调小组第一次工作会议
  经中国法学会党组研究决定,中国法学会成立了地方法学会工作协调小组,原省级法学会考核领导小组并入协调小组。地方法学会协调小组组长由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王其江担任,小组成员由中国法学会有关部室负责同志组成,包括:张所菲、诸葛平平、李涛、尹宝虎、肖育斌、高付超、李存捧、杨小平、伍晓梅、王丽萍、黎伟华、任伊珊、王伟国。
王其江副会长
  4月22日,王其江副会长主持召开地方法学会工作协调小组第一次工作会议,就2016年度省级法学会考核工作进行了研究。
  张所菲首先就2016年度省级法学会年度考核工作作了汇报,并就相关项目调整修改事项作了说明。中国法学会自2013年起对省级法学会年度工作进行考核,2015年纳入全国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范围,通过考核这个抓手,有力地推动了地方法学会建设。2013年度、2014年度和2015年度考核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工作内容,主要解决&干什么&的问题。2016年度考核的主要目的是考核工作成效,主要解决&干得怎么样&的问题。考核项目根据目前的实际工作情况有删除、合并和增加,对法学会工作开展成效方面的标准进一步明确,同时考虑了不同省份的实际情况,有的项目提出了不同的考核指标。2016年度省级法学会工作的量化考核仍然采取计分方式,满分为100分,考核项目为7大类, 50项考核内容。
  与会协调小组成员围绕年度考核工作以及设定的考核项目进行了认真讨论,就考核设置的结构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并就组织建设、市县法学会建设、法律服务、对外交流、会员工作等项目的设定、分值及考核指标提出了修改意见。
  在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后,王其江副会长作了总结讲话,他指出,党组对地方法学会工作非常重视,设立地方法学会工作协调小组,就是要集中各部门的力量做好有关工作。省级法学会考核涉及到地方法学会工作的各个方面,一个部门研究局限性比较大,各部门一起讨论,有碰撞、有启发,有利于集思广益。今天会议大家准备充分,效果很好,达到了预期目的。王其江副会长强调,开展考核是为了进一步推动省级法学会的工作,考核内容体现出我们指导地方法学会工作的重点和导向。考核工作要坚持与时俱进,每年都要根据形势任务和工作实际,在深入调研、充分讨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完善和调整考核项目,使考核标准和内容更加科学。王其江副会长要求,地方法学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根据今天大家所提意见建议,再对考核办法进行修改。一是要充分体现中国法学会党组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对地方法学会工作的要求;二是要贴近基层实际,项目设置要接地气,真正达到服务中心、推动工作的目的;三是各部门对涉及本部门工作的考核项目要进一步细化完善。王其江副会长要求,地方法学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综合汇总各部门意见,对考核内容进行修改后,要向各省级法学会征求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努力做到考核的指向性更精准,办法更简便宜行,操作性更强,更加贴近实际工作情况,更有生命力。
  会议还决定,参照以往的做法,地方法学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会员部。
  张所菲、李涛、尹宝虎、高付超、李存捧、杨小平、伍晓梅、任伊珊、王伟国参加了会议,李琛、李跃文列席了会议。
 责任编辑: 安若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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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日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的管理,提高课题研究质量,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繁荣发展,为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法学理论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为部级研究课题。研究工作的规划由中国法学会制订。课题的具体管理工作由中国法学会研究部负责。
第二章 课题选题与类别
  第三条 中国法学会课题的选题,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着力研究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法学理论问题和法治实践问题,以及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四条 中国法学会课题分为:重大专项课题、年度课题、委托课题、合作课题。
    第五条 重大专项课题是为解决影响我国法治进程的重大理论问题和重大现实问题而设立的课题。重大专项课题由中国法学会通过委托和招标立项。
    第六条 年度课题是中国法学会每年一度通过招标立项的课题。由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向法律实务部门、中国法学会各研究会、地方法学会等广泛征集年度课题选题,经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评议,中国法学会审定后,于每年第一季度通过中国法学会网站发布课题申报公告和课题指南。
    年度课题包括: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项目和自选课题。其中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由中国法学会资助经费。青年项目是专门鼓励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承担的课题,由中国法学会资助经费;自选课题是自筹课题经费的课题。
    第七条 委托课题是由中央政法委员会或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委托中国法学会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承担的课题。
    第八条 合作课题是由国内有关单位资助研究经费,按合作双方协议确定课题主持人和课题组,并报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审核,由中国法学会批准立项的课题。
第三章 课题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中国法学会课题申报条件:  
    1、课题申请人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作为课题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2、重大专项课题、重大课题、重点课题申请人原则上须具有正高级职称,一般课题申请人原则上须具有高级职称或法学博士学位,青年项目申请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法学博士学位且不超过45周岁,自选课题申请人原则上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法学博士学位; 
    3、重大专项课题应由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共同组成课题组,课题组成员须具有本课题相应的研究能力。
    4、申请人所在单位承诺积极支持,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
    5、申请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课题。
    承担过或者正在承担相同研究内容的课题的,承担中国法学会研究课题未取得《结项证书》的,不得申请。
    第十条 中国法学会组成课题立项评审委员会,进行立项评审。评审委员会专家从中国法学会全国法学人才数据库中选任。
    第十一条 课题评审的基本标准:
    1.课题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2.课题具有学术前沿性,预期能产生具有创新性和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 
    3.课题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4.课题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申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完成研究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时间和条件。  
    5.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安排科学、合理
    第十二条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评审专家对申报课题进行独立审查,分组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出立项的建议。
    第十三条 立项建议经中国法学会批准后,在中国法学会网站公示拟立项课题名单,公示期为10天。在公示期内发现有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经查证属实的,取消立项资格。
    公示期满,由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向立项课题主持人寄发《立项通知书》,并通过中国法学会网站公布立项名单。
第四章 课题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中国法学会课题实行课题主持人(首席专家)负责制。课题主持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和立项要求组织课题组开展研究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中国法学会课题的实施,应注重调查研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应重视多学科的结合和跨学科、跨部门的联合攻关,力争使成果具有学术价值、应用价值和社会影响力。
    第十六条 中国法学会对立项课题实行期中检查制度,检查的内容包括课题研究的进度、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措施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等。
     年度课题一般在立项6个月后在中国法学会网站发布期中检查通知。重大专项课题每年进行一次期中检查。
     第十七条 课题主持人须按年度检查的要求及时向中国法学会研究部报送《中国法学会重大专项课题期中检查表》或《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期中检查表》,报告课题研究进展和管理工作情况以及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对如何按期完成后续工作做出说明。
     第十八条 中国法学会将通过中国法学会网站公布期中检查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法学会将不予拨付剩余经费:
    (一)尚未进行实质性课题研究的;
    (二)没有取得相应阶段性研究成果的;
    (三)无故不接受期中检查的;
    (四)不按时提交期中检查表的。
     第十九条 课题主持人应与中国法学会就课题开展情况保持密切联系,并及时报告课题进行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意外情况。中国法学会有权随时监督和抽查课题研究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要将中国法学会课题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协助中国法学会做好课题的跟踪管理,保证课题组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课题研究。
    第二十一条 课题批准立项后,由于课题主持人出国或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需要变更课题主持人的,或变更其他重要事项的,须向中国法学会研究部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
    第二十二条 重大专项课题的完成期限为二至三年,年度课题的完成期限为一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应在课题到期前提出申请并得到中国法学会批准。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国法学会课题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按照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课题组使用课题经费必须经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接受财务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
    1.设备及耗材费:用于购买课题研究所需设备及耗材的支出;
    2.资料费:用于购买课题研究所需图书、资料等支出;
    3.会议费:用于召开课题研讨会、座谈会、鉴定会等所发生的会议费支出;
    4.差旅费:用于课题研究所发生的出差、调研等支出;
    5.劳务费:包括课题研究所需人工费用和专家审定费等支出;
    6.管理费:不超过课题经费的5%,用于日常科研管理工作;
    7.其他支出:课题研究需要但未列入以上各项的其他有关支出。
    第二十六条 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次拨付,专款专用,超支不补。年度课题立项后拨付资助经费的50%,课题成果鉴定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经费;重大专项课题资助经费立项后拨付资助经费的40%;项目进行中以检查合格的重大专项课题中期检查表为凭拨付30%,其余30%为预留经费,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拨付下期经费:
    1.不提交或不按时提交课题进展情况和课题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的;
    2.将课题经费挪作他用的;
    3.经审查,课题阶段性成果未达到预定要求的;
    4.无正当理由而未按规定期限完成研究任务的。
    第二十八条 课题主持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更换财务管理部门,应报中国法学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委托课题的经费,由中国法学会承担,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合作课题的经费,由资助方提供,按合作双方协议使用,并接受中国法学会审查监督。
第六章 成果验收与成果转化
  第三十一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课题成果评价体系,注重成果质量,注重实际应用价值。
    中国法学会课题成果形式可以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鼓励以研究报告、论文为课题的最终成果形式。
    第三十二条 课题组完成研究任务后,课题主持人应认真填写《课题结项申请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合格后,连同最终研究成果、符合规定字数的内容摘要和电子文本报送中国法学会研究部鉴定,鉴定验收合格后予以结项。
    第三十三条 课题成果提出的理论观点、对策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决策参考应用于实践的,课题主持人可以向中国法学会研究部申请免于鉴定。
    第三十四条 中国法学会组织专家对课题成果进行鉴定。鉴定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高级职称;
    2、在鉴定成果相关领域已取得相应水平研究成果;
    3、具有科学良知和公平、公正的品格;
    4、不在被鉴定成果课题组主持人所在单位任职;
    5、不是被鉴定课题成果课题组成员。
    根据课题的具体研究内容,可邀请具有较高研究能力的法律工作者作为鉴定专家参加鉴定工作。
    第三十五条 研究成果鉴定一般采取匿名通讯鉴定方式,如有必要,可增加会议评审环节。
    第三十六条 鉴定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免于鉴定四种。
    优秀 研究成果有重大创新,有很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
    合格 研究成果有明显创新,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
    不合格 研究成果缺乏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
    第三十七条 课题成果鉴定结果为&优秀&、&合格&以及批准免于鉴定的,为通过鉴定验收,由中国法学会颁发《课题结项证书》,并拨付经费余款。
    课题成果鉴定结果为&不合格&的,由中国法学会向课题主持人下发限期修改通知书。课题组应当按照鉴定验收意见限期进行修改。修改后的研究成果经再次鉴定仍不合格的,由中国法学会作出&不合格&的决定,并通报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剩余经费不再拨付。成果鉴定不合格的,其课题主持人三年内不得申请中国法学会课题。
    未按课题完成期限提交研究成果,又未提出延期申请并得到批准的,视为验收不合格,由中国法学会通报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未拨付的课题经费不再拨付,课题主持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中国法学会课题。
    第三十八条 鉴定专家之间对于课题成果评价相差较大的,中国法学会重新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必要时组织评审会议,通知课题主持人到场进行答辩。
    第三十九条 强化成果转化意识,拓展成果转化渠道,发挥成果的社会效益。
    1、中国法学会建立优秀课题成果库,面向社会开放。
    2、中国法学会将通过《要报》、《专报》、《立法建议》、《法学研究成果选摘》、《法学研究报告摘要汇编》,中国法学会网站,以及举办课题成果报告会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中国法学会优秀课题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转化。
    3、鼓励课题成果向课程、教材、教学转化,为培养优秀人才服务;向决策咨询转化,为党和国家科学决策服务;向社会转化,宣传法学理论,弘扬法治精神,为企业事业单位决策服务,为提高全民族法律意识服务。
    4、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和资助课题优秀成果的出版,积极做好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工作。
    第四十条 中国法学会课题成果鉴定为&优秀&的,中国法学会可酌情予以资助出版;自选课题成果鉴定为&优秀&的,中国法学会可酌情予以经费资助。年度课题成果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的,可予以再立项进行深化研究。
    第四十一条 中国法学会建立法学研究成果的评价奖励机制,每三年评选一次中国法学会优秀研究成果,对推动法学理论发展和促进学科发展具有创新意义,被领导机关采纳、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取得应用转化效果的中国法学会课题研究成果,予以奖励。
    第四十二条 课题成果归中国法学会所有,以中国法学会名义对外发布和使用。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有将该成果用于科研、教学的权利和经中国法学会同意赋予的其他权利。
 责任编辑: 段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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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公网安备 本网律师顾问: 建议使用IE6以上分辨率浏览王人博:中国法学期刊的现状与走向.目前法学期刊存在的问题。说实话,中国有句老话说得很对,巧妇难做无米之炊。哪有好文章可发?这是最大的问题。在主流法学话语之下,什么是中国法学的真正地位?
王军:我们开始今天的活动,今天我们请到中国政法大学的王人博教授。他本科和硕士是在西南政法大学读的,博士是在中国政法大学读的。他一方面做教授,是宪政问题的专家,同时担任我国重要的法学核心期刊《政法论坛》的主编。今天我们请王人博教授来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感到十分荣幸。今天的演讲的主题是:有关中国法学核心期刊发展的历史和现状的一些问题,下面我们用热烈掌声欢迎王教授。 王人博:不好意思,今天因为话筒出点故障,所以只能用口来说,大家包涵一点,如果哪些地方听得不清楚,那不是我的问题而是话筒的问题(笑)。非常高兴能够来到对外经贸大学,三年前我来过一次,但来的是人文学院。在那里搞了一个讲座,关于经贸大学怎么加强人文教育,三年后第二次来到经贸大学,这次来的是法学院。我特别感谢王军教授,使我再次有幸来到这里。经贸大学法学院是我心仪已久的法学院,来的不多,但是如雷贯耳,是非常有名气的学院,能来我非常荣幸,这不是客套话。考外经贸的研究生,分数比一般学院的分都要高。  今天我来这里主要和大家聊一个话题,不是聊法学,而是聊法学期刊。刚才王教授也介绍了,我本人除了教书之外,还兼做法学刊物的编辑。我今天不是以一个教授的身份而是一个编辑的身份来谈谈中国法学期刊的问题。为什么选择这样一个话题呢?话题选择的动机和初衷非常简单。在座的各位,咱们学法学的,老师是研究法学的,我们做一个研究,研究成果就要发表。很多的论文因为投错了地方,你论文的风格和某些法学杂志的风格不相适应的时候,可能没有被采用。所以我想从这个角度,我把在座的各位都看成我们《政法论坛》这样一个法学学术期刊的潜在作者,从这个角度我想告诉大家,咱们的法学期刊登载的论文有什么样不同的风格和品位。大家如果要发表论文的时候,应该注意这些问题。我们的研究我们要发表,按照法学期刊的编辑角度,和大家提供一点参考的意见。是这样的一个动机和初衷,我想讲这样一个话题。今天的讲演分这么两个问题,一个是法学期刊的现状,一个是走向。特别是走向很重要。大家不管是硕士研究生还是博士研究生、法学老师,要专门地进行法学研究和发表论文,你要知道往哪走,我们有我们的行规和规矩,作为期刊有它的规矩。咱们中国在法律类期刊上应该在全世界来讲是个大国,有600多种。分三个类别,一个是法律文化生活类的,像法制新闻、法制文学,这类我归为法律生活类。大家都知道《民主与法制》这是另外一个期刊,在座年轻的后生和老师、同行一般不可能在这些杂志上发表论文。这是一个消费型的,消费法律文化的刊物,这类刊物在中国比重比较大,大概有400多种,这是非常大类别的期刊。第二类期刊是部门实务为主,大概有100种,《公安大学学报》、《检察官学院学报》、《中国监狱学刊》、《中国版权》、《中国公证》等,这些都是部门行业为主的期刊。在座的各位和这些期刊关系也不是很大,我们一般也不会给这类杂志发论文。第三类是以法学学术为主要的期刊,这和我们有关系,我着重讲这类期刊,这在我们国家大约有180多种。  法学学术期刊以刊物的主办单位来分,大体上可以分三类:第一是以中国社科院和地方社科院、社联以及下属单位为主办单位的期刊。这是我们法学学术期刊的主流。主要有:中国法学会主办的《中国法学》、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主办的《法学研究》和《环球法律评论》,地方社科院和地方研究机构主办的刊物,历史比较老的是上海社科院主办的《政治与法律》、北京法学会主办的《法学杂志》、山东法学会主办的《法学论坛》,我们的叫《政法论坛》。《法学论坛》是山东省法学会主办的。还有河北省法学会主办的《河北法学》。这类期刊是中国社科院和地方社科院和社联、独立研究机构主办的刊物。这类刊物里最有名的有两个,一个是《法学研究》,一个是《中国法学》。这是法学期刊的大户。我们的老师和同学能够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发文章,肯定是一个非常光彩的事情而不是丢人的事情。这类期刊是比较重要的。第二类是政法专业院校所主办的期刊,这个就谈到我们了。比如说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政法论坛》,西南政法大学的《现代法学》、西北政法大学的《法律科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法商研究》、华东政法大学主办的《法学》。第三类是高校法学院系所主办的学术期刊。这类期刊也比较多,上面那一类,社会科学院、地方社科院以及独立研究所主办的刊物大概有30多种,政法院校所主办的期刊,这里的类别大约有10来种。第三类高校法学院系的期刊,这些大家都知道的,我们学法学的人都知道的,武汉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法学评论》、北京大学的《中外法学》、清华大学的《清华法学》。《清华法学》有点例外,在许章润教授做主编的时候,那不是正式的刊物,都是代刊的。后来清华大学法学院拿到了一个刊号,一书代刊改为了正规的刊物《清华法学》。刊物本身已经变相了,随着刊物的变相主编也变了。《清华法学》是新增加的由高校法学院主办的刊物,到目前为止办得还不错。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主办的《比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法学家》、吉林大学法学院的《法制与社会发展》、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行政法研究》、苏州大学法学院的《东吴法律评论》、南京大学法学院的《南京大学法律评论》、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的《北大法律评论》、南京师范大学政法学院主办的《金陵法律评论》等等。这包括了以书代刊、季刊等,大约有20来种。这基本上是我们目前的现状,基本上分独立的研究机构的、政法院校的期刊、高等院校法学院主办的期刊。全部加起来是180种,大家要写论文发表论文只能在这180种里选,这就是我们的基本现状。  现在法学期刊的格局是什么呢?很简单,最大的一个格局,中国法学学术期刊的重心肯定在北京。在这180种里,北京占的比重应该是一半,六七十种左右,中国法学期刊的重心仍然在北京。以北京为主的这样一个法学期刊的格局,在中国基本上就形成了。在这些刊物里,在北京为核心的法学期刊的格局里,从一个刊物办刊的特色,以及这个刊物采用论文的偏好来分,大家要注意这方面的问题。从大的方面来讲,现在法学学术期刊基本上有两种分类方法,一类是以研究中国问题为主的法学学术期刊。比如说《法学研究》,法学研究很少登单纯介绍国外的论文,它对这个不感兴趣。同样,我们的《政法论坛》一般也不发表单纯介绍国外某一个法律制度、某一个法律规则、某一个法学流派、某一个法学思想家的法学思想。这些我们肯定不登。这个格局基本形成了。这些是主要登研究中国问题为主的法学期刊。从这个类别来分,《中国法学》也属于研究中国问题的期刊。相反,有些刊物可能是以发表研究国外为比较主要的内容的刊物。像《中外法学》、中国政法大学的《比较法研究》、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环球法律评论》,这就是登研究国外为主的法学期刊。也就是说,对国外的法律、法学的研究,在这些刊物上占比较大的篇幅。但是法学研究、政法论坛这样的刊物,我们基本上是不做这方面的设计的。但是不是说,我们不登任何涉及国外的文章?我告诉大家,《政法论坛》有这样一个风格,要读一本西方法律著作,这类文章我们登。因为我们为了鼓励读书。因为大家都知道,法学知识是传授过来的,我们是继受的,中国没有法学知识传统。整个的法学体系和知识是来自西方的,我们追根溯源,这方面一点不涉及肯定不行。你要搞国际经济法肯定是西方的法律知识体系,中国的国际经济法不可能是主流化的。法学的话语肯定是以西方为主流,这样的话刊物不涉及西方是没有情理的。我们为了鼓励博士生、硕士生、青年教师去读书,我们专门开了栏目《读书札记》,你可以发表读了某一本书,你读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你的札记可以发表,这是纯粹法学知识的话语而不是法律问题,而是学术问题。  我们两个栏目是登有关西方的,一个是《读书札记》,还有一个就是书评。前不久,发表了北京大学一个教授的很长的书评,评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如果你写《试论卢梭的社会思想》,我绝对不登。他换了一个角度,每一个大学或者国家的学术期刊肯定有一个栏目书评。我们国家的学术期刊之所以办得不如人意,进不了一流期刊,就是我们的书评不够。因为中国的学者基本上不读书,怎么能写出好的书评呢?而要发表书评,那基本上不是书评,完全是广告。有什么创新,这哪是书评?!这是广告。广告我们也登,海淀工商管理局给我们批了广告的许可证,但是我们不可能给你稿费而是要收你钱的。我们封二封三专门给你登,一版一万元。我们不发这样的书评,要有真正的学术书评。要有两个标准,这本书要是经典,值得评。如果你写《评王人博的书》,对不起,你这是给我做广告呢,不能登。陈端洪教授评卢梭的书确实下了工夫,读出了感觉。在座各位年轻的后生和同行,我想《政法论坛》的大门向各位敞开,其他地方我不敢讲,书评和读书札记是永远向大家敞开的,我们缺少这方面的文章。我们很多人会写论文,但是很少写书评和札记,因为他们不懂书,博士不读书了,教授更不读书。你可以写很长的论文,比如,《试论公司法的完善》。这样的论文一天可以写两篇,但是书评不容易。我们是外行,但也不是外到大家认为的那样。一本杂志是登中国的为主,我们也登国外的,在这两个栏目里。我想通过这样的努力,鼓励年轻的法学后生去读书、去思考,养成读书的习惯。你不读书怎么做学问?读书札记是你做论文的前期工作。你连一个札记都写不出来,怎么写论文呢?现在好了,我们从农业社会一步到了社会主义,我们没有写札记而直接写博士论文,那能成什么样的?  很多刊物是不登载单纯研究国外的东西的,而有些刊物是专门做对国外研究的选题的。《政法论坛》还有一个例外,我告诉大家,你要登国外的,除了读书札记和书评之外,还有一个可以登的。比如说,研究美国的死刑问题,但是必须挂一点。《试论美国的死刑制度》我绝对不登,但是你说《美国死刑制度对中国的启示》,这就登了,这是中美比较。单纯介绍国外的制度有学术价值吗?既没有学术价值又没有实践意义。你以为中国的立法者都不懂国外?都懂啊。我给他们下了定义,法学的海归有两个价值,在国外读书的时候,以介绍中国法为饭碗。海归了学成回国了,以介绍外国法为职业。这样的文章一般我们不登的。这是以研究问题为根据的刊物。再一个,从法学学术期刊的品格和品位来分类,我认为可以分三类。一类特别注重意识形态,跟形势跟得特别紧的。比如说,登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同志讲话、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志的讲话,比如《中国法学》。如果你要发表什么讲话,最好在《中国法学》登,我们不发这样的论文。还有一个是研究和中国社会官方最密切最热的问题,这类刊物有,他不注重学术性而注重前沿性。《中国法学》在这方面是老大,你写这方面的论文最好往《中国法学》投。还有一类刊物特别注重技术,我称之为&技术法学&,以《法学研究》为代表。《法学研究》在这方面做得非常不错,它不登宏大叙述的论文,它不太重视理论和思想,它注重技术。你把一个东西做得很精细,这符合《法学研究》的风格。大家不信打开法学研究看看。当然美国的学者、行业对《法学研究》提出了批评。来自于哈佛大学的,可能大家都不知道,我顺便说一句,哈佛大学教授过来讲座的时候,说哈佛大学法学院只收了中国三家期刊,一家是《法学研究》,一家是《中国法学》,另一家是《政法论坛》。而按照哈佛大学的教授评论,美国人更喜欢《政法论坛》这样的风格。《法学研究》很精细,但是眼界太窄,它不注重理论和思想,你不注重这样的刊物,上不了这个档次。做这样评价那些同行会有意见,但是我很注重这本杂志,因为它很精细,如同把一个女人做得很有品位。张爱玲笔下的女主人翁就是《法学研究》,小女人味很浓,或者说小资,但是缺少大视野。而《法学研究》是社科院法学所的,做得很精细,很用工,技术性很强,但是理论和思想性不强。  第三类刊物偏重理论和思想,这不是《政法论坛》,我想做但不是很成功。相反是我们自己学生办的刊物,像《北大法律评论》做得非常不错。但是它进不了我们的评价系统,大家当教授、当博导、考核,先看发的哪个期刊。但《北大法律评论》,因为是学生刊物,如同哈佛大学法律评论,进不了我们的系统。我们的名家能够写出一流作品的法学家不给北大法律评论,可能给《中国社会科学》等刊物,这是他们遇到的很大的困难。作为办期刊的人,我一直呼吁要把《北大法律评论》纳入到我们的系统中去,那是学生办的刊物。这是在中国的第一次让学生来评价老师的东西。结果,很多老师的稿件被学生否定掉了。他们说,这写的是什么?!退稿!说实话,在座的各位,法学的地位不是以老师和学生来分类的。我说的直白点,我也带博士、硕士。我认为很多硕士、博士的水平是超过了博导的,但是因为我们的评价体系不一样,无法衡量真正的学术氛围。而《北大法律评论》偏重这方面。我们《政法论坛》也在努力。一个学术刊物一定要偏重理论和思想。如果你的论文写得比较玄,就往这些杂志上投,写得很扎实、很精细的,往《法学研究》投。  目前法学期刊存在的问题。说实话,中国有句老话说得很对,巧妇难做无米之炊。中国法学期刊都遇到了头号的问题,套用红色电影《南征北战》来讲,&不是兄弟无能,是共军太狡猾&。我们办刊物的都想发好文章,但是问题是哪有好文章可发?这是最大的问题。不要误认为我们这些编辑和主编都是吃干饭不识货的。有人说,我这么好的论文都给我退稿?!说实话,真正好论文不可能退稿的。这是中国法学期刊所面临的最尴尬的形势,也是中国法学研究最令人担忧的一个事情。中国法学研究表面化,大家表面化到什么程度,你们并不知道。我们一个编辑一个月要处理三百篇稿件,他们多痛苦,最痛苦的职业就是法学编辑,我称之为&垃圾处理&。这个话可能不恭敬,我用官方的话来讲,按照教育部社科司统计,高校和独立的研究机构每年发表的人文社科的论文有十万篇。按照这个说法,80%以上都是垃圾。所以中国是生产垃圾的大国,环境污染的大国。我在一个讲演中讲过,中国是资源非常贫乏的,这样的浪费,法学生产的浪费,不但造成了垃圾污染,更重要的是掏空了一个民族的精神。  让你解读中国,就要有一个视角,不能仅拿着问题去写,必须要有一个视角。我举个例子,我要把中国定义为一个大国,必须要有一个视角。你说你从中国男足进去,你愣说中国是个体育大国。你说从中国乒乓球、跳水、体操来解读中国,说中国是个体育大国,没问题。因为你视角不一样。但是你从中国男足来看,中国是个体育大国,这不笑掉大牙。如果你从法学来定义中国是个法学大国,和男足一样,会被世人笑掉大牙的。各位,我真不夸张。我这样表达大家就听懂了,讲这些话中国人不太有脸面。中国13亿人的大国,五千年历史的文明,能够建成鸟巢、中央电视台,是一个大国,但是法学能够成为大国吗?中国是个法学大国?谁信啊?!在世界法学的主流话语里,你的话语权在哪里?大家都知道,法学的主流话语是英语世界和德语世界。现在世界的法学格局里,主流的法学格局是英语世界和德语世界。来自中国法学界的学者怎么能够和来自英语世界和德语世界法学家有一个平等的对话呢?很多中国的学者很牛的:哈佛大学请我去讲过学,耶鲁大学请我讲学。你问他,请你谈的题目是什么?这些中国的学者被西方主流话语请过去讲的都是中国问题,老外很好奇。你到美国哈佛大学聊聊人类的未来,人家说别别,走吧,研究人类的问题是我们的责任而不是你们的责任。在主流法学话语之下,什么是中国法学的真正地位?让我告诉你,我跟老外也交流过,这个交流是喝酒之后进行交流。我说你们到底怎么看中国法学,他们笑笑说,王教授你们有法学吗?这个话很直白,在他们眼里,中国的法学和阿富汗的法学、伊拉克的法学、缅甸、越南、柬埔寨的法学没有区别。你是个大国,不同的是你是个大国,神七可以上天,但法学落地了!  刚才这位同行说了,你们编辑有很大的权力,这个话没错。我们有毙你的权力,把你毙了可以,这本身就是一个法学刊物非常不正常的。中国有匿名评审的制度吗?怎么可能?谁不知道谁。匿名评审是美国的期刊发表的制度。美国的匿名评审有一个前提,是洲际的。同样一篇论文,匿名评审必须有三个专家来进行,一个是来自欧洲的,一个来自美洲的,一个来自亚洲的。三个来自不同洲际的同行专家认为这个很牛,那肯定牛。中国的匿名评审大家都知道什么叫匿名。你不知道吗?所以中国的很多刊物说,我们实行匿名评审,人们会笑掉大牙的。中国这个社会怎么能建立起一种真正的匿名评审制度。我们的博士论文是不是匿名评审?怎么可能真正用匿名?一看来自经贸大学的写的什么东西,那是王军的学生,我对王军有看法,把他毙掉。我们的学科评审也一样,都用无记名投票而且是保密制度的。我们没散会,那边就知道了,谁得了多少票。中国不是一个保密大国而是一个泄密大国。不可能有真正的匿名评审,是学术体系、评价体制决定的。只要没有真正的匿名评审,怎么能够真正的做到公正?这是一个问题。我们做刊物的人的责任来总结,没有问题。但是问题是,我们中国在这样一个法学知识生产的机制下,你即便做得像美国那样的匿名评审也没有用,因为你的论文不值得这样去做,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个论文不能用。我们做的不是研究,这就是我们法学类期刊所遇到的同类问题。没有真正的好稿子,这是最恼火的。其他都是次要的,流于形式,面孔千篇一律,这都是表象。根子就是中国的法学者,特别是成了名的法学者,特别是当了教授的法学者,他不搞知识生产而是知识消费,怎么写论文?我认为,教授的论文可以不好好看,但是副教授的论文要好好看,因为他要评教授。这就是目前中国的法学期刊的现状。可能我说的有点极端和绝对。但是极端可能更能反映事物的本质,这也就是目前期刊的现状。  讲到这里,我希望各位来自外经贸大学的同行和年轻的后生们,你们能够把最好的科研成果,不要交给《中国法学》,交给我们《政法论坛》。我最反感的,有些哥们,他认为我们挺傻的,他说把最好的文章交给你了。我说真够意思,给他发了。其实,同一期他还有一篇论文。结果,是把最好的给了《中国法学》,把次的给我们。我们也不是次品处理厂啊!我希望在座的各位支持《政法论坛》,把你们最好的给我们。这是对兄弟的抬举。但是说实话,现在确实法学期刊令人担忧,大家做论文的很少。他们说,我忙,太忙了;今天全国人大又叫我去参加什么论证会;昨天我刚给国务院法制局写了报告,哪有时间读书啊。  我在我的小书里写的,这是一个瞎忙的时代,我们忙得没有时间去读书没有时间做学问了。我也是学法史出身的,中国的学问有一个规律,板凳十年冷。不坐冷板凳怎么写好论文。在座的法学后生,你在读书吗?你在应付各种考试,在找工作,很难静下心来思考。最令人反感的是,法大的博士硕士和我讲,我最近写了一篇论文,你给我指正一下,我花了很多心血,我认为有很多创新哦。这样的论文不能看,他说有创新就不能看了,因为肯定没有创新,有创新用你说吗?你认为我没有眼力,你的创新我发现不了?说大点你在欺骗我。在座的各位,我真是在约稿子,而我很少给教授约稿子。我给西南政法大学毕业的04级本科生约的稿子我发了,一个叫羽戈的。给法大的一个本科生约过稿子。羽戈是我在西南教过的一个本科生,现在文集都出版了。他是04年毕业的本科生,现在是无业游民。他写了几篇文章,我好多年没有看文章觉得拍案叫绝了。他是写柳如是的。他写了《柳如是暗地妖娆》,我看了题目就觉得很有才学。这样的文章写出来,我们的教授感到很汗颜,但是我很庆幸的是我教过他。在座的各位,特别是博士硕士,论文不一定谈得上。不一定在哪个栏目,真正的论文我们未必能做得出来,我相信你做不出来。现在写了读书札记和书评,既是练笔也是把自己的读书思考整理一下,挺好的。第二,中国法学期刊的走向。有这么三个问题,时间关系我点到为止。中国的法学期刊必须强调学术性,中国法学期刊离开了学术两个字就没有生命了,没有厚重感。学术和政治、学术和实践根本就不是一回事。学者是做学术的,什么叫学术?行话可以说是黑话,出了这个圈你听不懂。牙医的术语我们不知道,我们给一个医生说什么叫要约?他们也不懂。一个法学期刊必须强调学术性,要增加学术厚重感。这有两个方面的来源,要以西学为原则,不读西书肯定不可能把法学做得很学术。第二以中国古典为原点,邓正来教授一直提倡回到孔子,回到柏拉图。这样的提法可能值得商榷,但是动机我们认同。再有,中国的法学学术期刊一定要形成法学的谱系。我们法学人应该在哪一个谱系上找到我们的角色。我在很多地方做过讲演,就是中国法学的谱系的问题。法学如果没有流派哪称得上法学。法学期刊应该有这样的抱负和影响。比如说,举个例子,《中国法学》所属的流派就是意识形态派,以学习江泽民和胡锦涛同志讲话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法学流派。以《法学研究》为代表的属于技术派。总之,法学一定要有自己的谱系和流派。  还有,中国的法学期刊,包括做研究的人,应该处理好几个关系。这是我自己的一点感想,一个是理论与实践。这话说起来很老套,我们一直强调理论要联系实际,理论如果过于联系实际可能缺乏了学术性,如果理论过于漠视实践,那可能就是玄学。你和实践之间太紧也不行,你仅仅梳理这个事件也不行。我一直提倡说,中国的法学家应该关心政治、关心现实,但是又必须和政治和现实保持一个适当的距离。中国的很多法学者非常热衷关注现实,但是距离感不够,太近了。但是学术又不能不关心现实和实际,我说最好的方式就是要关注现实,但是要保留一个适当的距离,要有距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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