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 间接 股权投资上市公司,股权存在什么问题?有哪些问题?

我国保险资金股权投资问题研究--《新金融评论》2013年05期
我国保险资金股权投资问题研究
【摘要】: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保险机构因其资金体量大、投资周期长等特点,一直是股权投资市场的重要机构投资者。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股权投资规模相对较小,不利于保险资金管理效率的提高。要推动保险资金股权投资业务健康持续发展,还需要保险机构进一步加大创新力度。对此,本文从探讨保险资金参与股权投资的现实可行性入手,对保险股权投资的发展模式、创新路径及风险管控问题进行探讨,以求探寻推动保险资金股权投资业务健康发展的路径。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还提出了完善股权投资退出渠道、加大政策对股权投资的支持力度、推动保险股权投资的创新力度等宏观和监管政策等建议。
【作者单位】:
【关键词】:
【基金】:
【分类号】:F832.51【正文快照】: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及金融改革不断深化,股权投资1开始成为各类投资机构的重要投资工具。近年来,保险资金开始积极参与股权投资,不但拓展了投资渠道,优化了资产配置结构,也对支持宏观经济发展、推动金融市场改革和服务保险主业发挥了较好作用。由于保险资金开展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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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75号理性看待保险行业股权投资|保险公司|资产|投资_新浪财经_新浪网
理性看待保险行业股权投资
  文/王家春、郝联峰
  中国M2/GDP全球第二高,且在快速上升,如不大力提高股权融资比重,中国M2/GDP未来5年内有可能超过日本,成为全球M2/GDP最高、通缩压力最大的国家。因此,保险资金创新股权投资方式、加大股权投资力度,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日前,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指出,要紧紧围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刻领会新常态给保险业发展带来的趋势性变化。
  特别强调,要深刻把握保险服务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领域,以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强化风险管理核心功能和提高保险资金配置效率为方向,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
  在此宏观背景下,保险公司尝试积极股权投资正是有效适应经济新常态、服务国家供给侧改革、提高险资配置效率的重大战略举措,值得认真探索、总结经验和防范潜在风险。
  1、积极股权投资是保险公司在新常态下的必然选择
  通缩压力日益加大。当前,我国宏观经济正面临着长期潜在增速下降和周期性放缓的双重压力,通缩压力日益加大。2011年4月以来全球大宗商品价格不断走低且没有明显见底迹象(如2014年年初以来,石油价格下跌了约60%,铁矿石价格下跌了65%),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世界经济的不景气。
  PPI指数涨幅连续45个月为负,企业投资意愿不强。前三季度企业投资增长率为10.3%,连续14个月持续下降。受宏观经济影响,保险资金运用面临着市场利率不断下行的挤压,固定收益类产品收益率不断下降,非标资产潜在信用风险渐增,保险公司资产配置难度日益加大,探索新型权益类资产配置成为一种选择。
  现有险资投资方式存在局限性。目前,保险资金主要投资于银行存款、债券、债权投资计划等固定收益产品,组合股票投资、权益类证券投资基金等权益类产品,不动产等,其资金运用面临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收益率不断下降,目前已降至比较低的水平(如5年期国债收益率仅2.7%左右),难以覆盖一些类别保险资金的来源成本;
  二是组合股票投资受市场非理性价格波动影响较大;
  三是不动产投资流动性欠佳,租金收益率较低,而不动产价格受到房地产周期性波动的影响。保险资金增长较快,而现有投资方式的局限性,迫切要求保险资金提升投资能力、拓宽投资视野、积极进行改革创新。
  险资投资方式亟需创新。在保险资金快速增长的过程中,受到现有投资工具和投资方式局限性的限制,保险机构很难做到资产和负债基本匹配,增大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保险资金的性质决定了其在权益投资方面,应专注于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和资产负债匹配投资。
  因此保险资金开展积极股权投资,提高积极股权投资在资金配置中的比例,可以为保险公司带来未来长期性、战略性的资本增值机会,更符合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的资金性质要求。
  长远来看,积极股权投资一方面可以对抗通货膨胀风险,分享国民经济快速增长成果;另一方面又可弥补现有投资方式的不足,有效加强对资产负债结构、期限等方面的合理匹配,缓解负债经营压力,降低保险资产风险。
   2、积极股权投资是保险资金运用方式创新的有益尝试
  积极股权投资与传统被动分散股票投资的差异。积极股权投资与传统股票投资方式是有着重大差异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积极股权投资可为化被动为主动,集中持有一定股权,获得较为主动的控制地位,掌握更多的话语权,积极主动地参与到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去,有效促进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积极维护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合法正当权益。保险公司的传统股票投资方式缺乏主动性,一旦买入股票,则对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股票价格的市场走势都采取被动态度,很少或很难进行积极风险管理。
  二是积极股权投资可利用综合金融方案,降低被投资企业财务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盈利能力。既可有效提升保险资金对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又可确保自身险资实现长期可控地保值、增值,实现双赢,一举两得。
  三是积极股权投资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采用权益法核算,而被动分散股票投资则不可。
  积极股权投资的优势与意义。一是有利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降低融资成本,扩大直接融资比重。扩大保险公司的积极股权投资,通过集中持有盈利稳定、估值较低的公司的股权,可以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做大、做强、做优,有效提升直接融资,尤其是股权融资的比重。
  当前,我国经济通缩压力较大,通缩压力较大的主要原因是间接融资中债务融资比重过高,导致有息负债率过重,造成企业经营困难、倒逼市场利率和物价指数涨幅不断走低。随着有息负债率在高位不断攀升,中国经济有深陷通缩的风险。
  M2/GDP比率是宏观有息负债率的衡量指标,因为M2中95%左右是银行存款,银行存款主要对应了贷款、债券投资,而贷款和债券都是有息负债。M2/GDP越高,宏观有息负债率就越高。
  从全球范围来看,M2/GDP越高的国家(或地区)通缩压力越大,如日本、台湾;M2/GDP越低的国家,通胀压力越大,如刚果(金)、伊朗、尼日利亚。
  中国M2/GDP全球第二高,且在快速上升,如不大力提高股权融资比重,中国M2/GDP未来5年内有可能超过日本,成为全球M2/GDP最高、通缩压力最大的国家。因此,保险资金创新股权投资方式、加大股权投资力度,对中国经济降杠杆、调结构、稳增长,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1980年之后,日本通缩压力不断加大,经济陷入长期停滞状态
  二是有利于加保险业切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新国十条”就明确鼓励保险公司切实参与实体经济的发展,提出要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性和灵活性的优势,在公共基础设施、长期不动产及金融产品等投资领域进行资产配置。积极股权投资正是保险行业直接服务实体经济的可行渠道与有力抓手。
  三是有利于强化股票市场价值发现功能。由于保险大额资金进入银行、医药、不动产等蓝筹股领域,对部分不符合散户炒作偏好的、严重低估的蓝筹股权形成内在价值支撑,真正地通过市场化的价值投资行为,有效地促使优质上市公司股票价值实现回归。
  四是有利于倡导价值投资理念。中国股票市场是以散户投资者为主体的市场,投机氛围较浓,使得部分上市公司股票严重背离基本面,如严重低估或者盲目高估,往往导致暴涨暴跌、大幅波动,扰乱了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通过保险资金的积极股权投资,由于其自身独特的长期性和稳健性,倡导和引领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确立合理稳定的股市价值中枢,将对国内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积极作用。
  五是有利于降低市价非理性波动对险企财务状况的影响。保险资金的积极股权投资通过集中持有一定份额的蓝筹公司股权,一是使得保险企业具有一定的表决权或董事会席位,真正地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中去,帮助上市公司降低杠杆率,实现财务稳健,规避债务融资占比过高、财务风险过高导致的股价波动率较高。二是可以有效稳定自身所持有股票价格,成为稳定资本市场的积极力量,也降低了险企自身的投资风险。三是积极股权投资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采用权益法核算,有效避免市价非理性波动对保险公司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
  市场各方需理性看待险资积极股权投资。保险资金积极股权投资仍属于一种新生事物,仍在探索和规范发展之中,需要市场各方理性看待。
  当前,保险资金开展积极股权投资正处于有利的战略机遇期,诸多保险企业陆续进行了探索尝试,并对国内外资本市场已经产生了重要影响。应当指出,这不仅仅是保险公司对于权益投资方式的充分重视,更是对国家政策导向的积极响应,还体现出保险行业对重大市场机遇的敏锐捕捉。
  我们认为,险资积极股权投资只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只要在稳健经营的前提下及时防范各类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这就是正常市场行为,市场不必过分解读。
  3、须着力应对积极股权投资所造成的风险隐患
  资产负债长短错配风险。保险公司高负债经营的特点决定了其投资管理的核心和面临的主要风险是资产负债是否匹配以及偿付能力是否充足。
  由于股权投资周期较长,收益不确定,因此其资金来源宜为较长期限的资金(如资本金、保障型寿险资金、传统财险资金等),对收益要求也应着眼于长期价值增值而不是即期收益。
  资产负债匹配原则要求保险资金投资,一是保险资金运用的实际久期大致与保险资金来源的实际久期相称,以减小流动性风险和再投资风险;二是保险资金运用收益要能够基本覆盖资金来源综合成本,以确保险企可持续经营;三是不同来源资金性质的保险资金的使用要求不同,如投连险资金本质上类似证券投资基金,不宜用于收购兼并上市公司;四是要成立相应的资产负债匹配机构、设立专门资产负债匹配工作人员、拟定资产负债匹配制度、测算资产负债匹配指标、进行资产负债匹配相关信息披露。
  资金来源成本过高风险。监管部门在扩大险资投资范围,提高投资比例的同时,强化了资金使用成本的要求。当前资本市场中,某些保险公司由于自身资本实力不足,其开展积极股权投资的部分资金来源于较高成本的渠道,导致了成本过高的风险客观存在。为此,一定要注重对于宏观经济形势的把控和自身业务发展的预测,理性选择,谨慎配置,确保股权投资收益率能够覆盖资金获取的成本。
  市场流动性风险。积极股权投资单只股票持股占流通股本比例较大,占用流动性资源较多,进出有一定的冲击成本,尤其在市场行情低迷时,冲击成本更大。积极股权投资需要考虑冲击成本、变现成本等流动性风险。
  保险投资的流动性资源有限,首先要满足负债业务的流动性要求,其次资产超额配置或开展短期交易也需要一定的流动性支持,而目前市场面临流动性总体偏紧的局面,保险机构应统筹安排负债业务、传统投资业务与股权投资的流动性需求,平衡投资收益和流动性风险,保持适度的流动性,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公司治理结构恶化风险。对于一家企业而言,如果有新资本强势介入,会面临新股东和职业经理人之间的矛盾,从而影响到股权变更后公司的稳定经营。并且部分上市公司为了防止恶意收购,往往会在公司章程中设置一些特殊条款,遏制恶意收购,也可能对保险资金开展积极股权投资造成障碍。
  针对此类风险,保险公司也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做好股权投资介入前的尽职调查与有效沟通,以期达成共识,平稳过渡,保持上市公司良性运转,促进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断完善。资本强势介入,有可能造成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矛盾,危害上市公司稳定。
  多元化投资风险。险企进行积极股权投资,如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或共同控制权,则需要有投资主线和长远产业规划,不宜超越险企法定经营范围,不宜控制过多而管理不善。
  依法合规风险。积极股权投资单只股票投资金额较大、持股比例较高的,尤其要杜绝操纵股价、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让积极股权投资成为资本市场的稳定、积极、健康的力量。
  积极股权投资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要符合保险公司(或保险集团公司)经营范围,避免超范围经营。
  本文作者介绍:王家春(经济学博士,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郝联峰(经济学博士,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总经理)
  (本文作者介绍:燕梳新青年,保险锐力量。)   本文为作者独家授权新浪财经使用,请勿转载。所发表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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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梳新青年,保险锐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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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践与问题
【英文标题】 Practices and Relevant Issues for Insurance Funds Investment in PE Funds
【作者】 徐伟【合作机构】
【合作刊物】 【刊物年份】
【期号】 1【页码】 58
【发布时间】
【全文】【】 &&&&   2012年,被私募股权投资界称为冷冬。在全民私募火爆多年之后,终于伴随着证监会的新政,IPO 排队数量剧增而证监会审核速度放缓,私募基金作为 IPO 的上游领域,也不可避免受到沉重影响。
  总体而言,私募基金目前存在设立难、融资难、投资难、退出难四大困境,由此资本市场的低迷也可见一斑。
  相对于前些年私募动辄数十倍上百倍的退出回报,保险资金目前仍更多停留在10%以下的收益回报率,两者相比,天壤之别。但私募基金作为股权投资,从法律属性上而言,其投资回报存在不确定性,高回报率往往以很多项目烟消云散黯然离场作为铺垫的基础。也正因为如此,私募基金与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均不完全匹配,保监会也对保险资金投资私募基金一直处于谨慎态度。《》首次放开了保险资金投资私募基金的投资途径,但放眼望去,符合保监会规定的私募基金屈指可数,这也导致目前业界为数不多符合保监会要求、适格的私募基金成为了香饽饽。诸多保险机构蜂拥而至,对私募基金进行尽职调查,但最终,签订了投资协议进行投资的又更加稀少。在保监会的严格规制以及保险机构内部慎重投资决策下,与保险资金投资相匹配的私募基金稀缺性也显而易见。但是,保险资金在某些方面与私募基金却存在许多契合之处,优秀的私募基金更是保险资金优质的投资途径。因此,深入研究保险资金投资私募基金中的相关问题,也就显得非常必要和迫切。基于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灵活性和享有特殊的优惠政策,因此,本文主要讨论保险资金投资合伙制私募基金的有关问题。
  一、保险资金与私募基金的匹配性
  从私募基金投资与收益之间关系的特点而言,其与保险资金在如下方面比较匹配:
  1、投资周期长,需要合适的退出途径。私募基金以股权方式投资目标企业,其初衷是希望退出时获得高额回报。从目前市场而言,退出的主要途径是转让或上市,尤其是上市往往回报率较高,但这也与资本市场的状况存在紧密联系。保险资金尤其是寿险资金往往同样期限较长,更适合从事长期性的投资行为,而非追求短期的逐利性。同时,保险资金在其他投资渠道的收益率并不高,而即使综合考虑,私募基金领域也一般高于其他投资渠道的收益率。
  2、保险资金直接投资的行业受到限制,但通过投资私募基金则可以绕开行业限制,可以在更多领域有所作为。
  3、保险公司负责投资领域的人才难以对诸多行业均熟悉和了解,通过投资私募基金,则可以充分利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与管理能力,因此,管理人在相应投资领域的经验显得尤其重要。
  4、合伙制私募基金采取认缴出资制度,能够满足保险资金灵活的出资与退出安排。
  因此,保险资金与私募基金之间有着良好的匹配性,尤其是在目前私募融资出现困难的局面下。于是,业内很多私募基金比照保监会的相关标准,调整相关架构安排,使之成为一个适格的被投资主体。对保险机构而言,根据《暂行办法》第九条关于适格的保险机构的条件规定,大部分条件一般保险公司均不难满足,最主要的限制性条件在于保险机构必须上一年度盈利,从而使得部分尚须股东输血自己难以为继的保险机构不能投资私募基金。同时,盈利情况较好的保险机构大多又是国有系,投资私募基金将来会面临被投资企业上市时需要进行国有股转持,这也给很多私募基金带来额外的不便,因此民营保险机构更受私募基金亲睐。
  目前,保监会规制保险资金投资私募基金的规定主要有2010年9月《》(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12年7月《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12年10月,保监会又对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如何报批/报备出台了指引性说明。
  二、适格的私募基金
  从保监会上述规定来看,作为一家适格的被保险资金投资的私募基金,应当在私募基金本身及其管理人两方面满足保监会相关条件。
  1、适格私募基金的条件
  首先,从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向而言,私募基金不属于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私募基金拟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拟投资的企业不属于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高耗能、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技术附加值较低等企业。
  其次,私募基金具有确定的投资目标、投资方案、投资策略、投资标准、投资流程、后续管理、收益分配和基金清算安排,交易结构清晰,风险提示充分,信息披露真实完整。这就要求私募基金需要按照保监会规定建立完善相关内控制度。
  再次,私募基金已经实现投资基金托管机制,具有预期可行的退出安排和健全有效的风控措施,且在监管机构规定的市场交易,私募基金已经建立顾问委员会制度。
  从以上规定可知,实际上保监会对于私募基金的限制并不严苛,同时上述条件也属于大多数私募基金本身即非常注重的基本条件。
  2、适格管理人(投资机构)的条件
  基于私募基金的实际经营管理由普通合伙人和管理人控制,因此,较之于私募基金本身条件而言,保监会更加注重普通合伙人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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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发〔2012〕59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行为,增强投资政策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股权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不动产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事项
&&1.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或者不动产,不再执行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的规定;上一会计年度净资产的基本要求,均调整为1亿元人民币;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基本要求,调整为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开展投资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应当及时调整投资策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关风险。
&&2.保险公司投资自用性不动产,其专业人员的基本要求,调整为资产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具有不动产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
&&3.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的范围,增加能源企业、资源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现代农业企业、新型商贸流通企业的股权,且该股权指向的标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4.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发起设立并管理该基金投资机构的资本要求,调整为注册资本或者认缴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5.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包括成长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和以上股权投资基金为投资标的的母基金。其中,并购基金的投资标的,可以包括公开上市交易的股票,但仅限于采取战略投资、定向增发、大宗交易等非交易过户方式,且投资规模不高于该基金资产余额的20%。新兴战略产业基金的投资标的,可以包括金融服务企业股权、养老企业股权、医疗企业股权、现代农业企业股权以及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廉租住房的企业股权。母基金的交易结构应当简单明晰,不得包括其他母基金。
&&6.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不得实际控制该基金的管理运营,或者不得持有该基金的普通合伙权益。
&&7.保险公司重大股权投资和购置自用性不动产,除使用资本金外,还可以使用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保险公司非重大股权投资和非自用性不动产投资,可以运用自有资金、责任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8.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可以自主确定投资方式,账面余额由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调整为10%。其中,账面余额不包含保险公司以自有资金直接投资的保险类企业股权。
&&保险公司投资同一股权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基金发行规模的20%;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投资同一股权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该基金发行规模的60%,保险公司及其投资控股的保险机构比照执行。
&&9.保险公司投资非自用性不动产、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可以自主确定投资标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其中,投资非自用性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5%;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和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保险公司投资同一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或者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计划发行规模的50%,投资其他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产品发行规模的20%。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投资同一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或者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该计划(产品)发行规模的60%,保险公司及其投资控股的保险机构比照执行。
&&10.保险公司和托管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投资股权和不动产季度报告的时间,调整为每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保险公司、投资机构和托管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投资股权和不动产年度报告的时间,调整为每年4月30日前。
&&二、明确事项
&&1.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可以整合集团内部资源,在保险机构建立股权和不动产投资专业团队,由该专业团队统一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该专业团队所在的保险机构,应当分别符合《股权办法》有关专业机构、《不动产办法》有关投资机构的规定。不动产投资机构仅为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的,应当具有10名以上不动产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
&&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聘请专业机构或者投资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的,该保险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以及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不动产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保险公司间接投资股权或者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专业人员的基本要求不变。
&&2.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发起设立并管理该基金的投资机构,其退出项目的最低要求,是指该机构专业人员作为投资主导人员,合计退出的项目数量;其管理资产的余额,是指在中国境内以人民币计价的实际到账资产和资金的余额。
&&3.保险资金以间接方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该类项目应当经政府审定,权证齐全合法有效,地处经济实力较强、财政状况良好、人口增长速度较为稳定的大城市。
&&4.保险公司不得用其投资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保险公司以项目公司股权方式投资不动产的,该项目公司可用自身资产抵押担保,通过向其保险公司股东借款等方式融资,融资规模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40%。
&&5.保险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求,可以自主调整权属证明清晰的不动产项目属性,自用性不动产转换为投资性不动产的,应当符合投资性不动产的相关规定,并在完成转换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三、其他事项
&&1.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应当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内部控制及稽核规定,防范操作风险、道德风险和利益输送行为,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和他项交易。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投资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或假借他人名义,投资该公司所投资股权或不动产项目。
&&2.保险公司以股权方式投资不动产,应当严格规范项目公司名称,限定其经营范围。项目公司不得对外进行股权投资。
&&3.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项目,应当明确投资人定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开发机构代为建设,不得自行开发建设投资项目,不得将保险资金挪做他用。
&&4.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不得以投资性不动产为目的,运用自用性不动产的名义,变相参与土地一级开发。保险公司转换自用性不动产和投资性不动产属性时,应当充分论证转换方案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确保转换价值公允,不得利用资产转换进行利益输送或者损害投保人利益。
&&5.保险公司以外币形式出资,投资中国境内未上市企业股权或者不动产,纳入《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管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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