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为提供任何服务,业主是否有权拒业主有权不交物业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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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woaiyeshu&|[辽宁 大连];& 22: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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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费是交给物业管理公司的。开发商侵占并破坏你们小区道路和环境,是属于你们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两者法律关系不同。物业管理费应该交。开发商给小区造成的损失应该要求开发商赔偿或修复或排除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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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汪律师意见,建议照李东律师说的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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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开发商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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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汪律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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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大连的司法实践,法院会支持物业公司要求支付物业费的请求的。
但是,如果物业公司服务质量太差,可以召开业主大会或者成立业主委员会炒掉物业公司,选用服务好的物业公司。
如果开发商给小区造成损失,可以要求开发商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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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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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不到位 业主能拒交物业费吗?
内容提要:当然,在业主有证据证明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存在服务不到位等违约行为,甚至是物业管理企业根本就没有提供相应的服务时,鉴于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项目与服务质量和约定标准存在差距,那么,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就应当将相应的物业服务费
内容提要:当然,在业主有证据证明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存在服务不到位等违约行为,甚至是企业根本就没有提供相应的服务时,鉴于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项目与服务质量和约定标准存在差距,那么,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就应当将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酌情予以扣除。[案件回放]  2005年4月,入住新房的李先生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入住后,李先生发现家里的自来水管每天放出的都是带有锈渍的浑水,根本无法饮用。同时,房屋漏水、渗水、返潮问题虽多次报修,但始终未能解决,并且小区的部分基本设施得不到使用,以上问题严重影响了李先生的正常生活。  由于李先生不满物业服务质量,无奈之下,从2007年开始拒绝支付物业费。在拖欠了两年物业费后,物业管理企业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支付2760元的物业费。  [法院裁决]  庭审时,李先生辩称物业管理企业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故有权不交纳物业费。同时,李先生向法庭提供了证据,物业企业虽予以否认,但没有拿出足够证据反驳。最后,法院判定适当减少李先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李先生交纳2208元物业费。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业主不满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质量,是否能以拒绝交纳物业费的方式来主张抗辩的法律问题。  现有一些业主因不满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进而拒绝交纳物业费。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显然是不提倡的。  首先,根据物业管理企业和签订合法有效的《》,业主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全面履行原则,客观、全面、如实地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同时,《》第八十三条也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其次,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的关系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用是业主的主要义务。只有在业主充分交纳物业费的前提下,物业管理企业才能够提供优质服务。《》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若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解释没有说明业主可以以物业服务不到位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可见,尽管物业管理企业没有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服务,存在违约行为。但完全拒绝交纳物业费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当然,在业主有证据证明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存在服务不到位等违约行为,甚至是物业管理企业根本就没有提供相应的服务时,鉴于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项目与服务质量和约定标准存在差距,那么,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就应当将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酌情予以扣除。结合本案,法院按照20%的比例相应扣减李先生物业费的判定也是合情合理的。  总之,为了构建和谐的小区环境,需要双方的共同努力。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约定及有关规定履行自己的物业管理义务,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同时,作为接受物业管理服务的业主,应当积极协助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并及时履行应尽的义务。  [法条链接]  《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物权法》  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击水潘 强卢彦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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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不到位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法律那些事儿:物业服务不到位,可以拒交吗?案例回顾:耿某购买了一套b小区的房子一套,并于日办理了入住手续,b小区由**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物业公司”)管理。耿某从入住之日起只缴纳了日至日的物业管理费。从2010年低至2014年就未再向物业公司交纳过物业费。无奈物业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耿某支付上述期间的物业费共计11886.8元并按照欠费数额的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滞纳金。耿某之所以不愿意交纳物业费,其答辩理由如下:1.2010年至2012年的物业费,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2.物业公司所依据的物业协议是办理入住手续时要求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没有就协议内容逐一与业主协商,该协议是物业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3.诉称房屋是经济适用房,物业费标准过高;4.物业服务不到位,小区绿化面积较低,很多树出现枯死状态,公共区域地面坍塌,部分业主房屋漏水等质量问题,物业都没有解决,物业公司也有违约,无权主张。那么,业主是否有权拒交物业费呢?耿某的意见肯定也代表了部分业主的意见,这些拒交物业费的理由是否会得到法律支持呢?法律视角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双方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所以由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协议是有法律依据的,无论前期物业协议还是后期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只要是在双方自愿情况下达成,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法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的,全体业主都应当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然而格式条款并非就无效,只有违反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有关规定的才会导致不发生法律效力。就本案而言,物业协议条款明显属于格式条款,但耿某简单认为格式条款就应当无效的说法显然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对于耿某提出的房屋质量问题,显然并不属于物业公司合同约定的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可由其向其他责任人另行主张。而对于耿某主张的物业服务质量低的问题,其提出的物业服务瑕疵是由于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也并非是物业公司单方面的因素,故其要求减免物业费缺乏证据和法律支持,而物业公司也有一定的改进空间,在双方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法院综合考量,认定耿某应当支持物业费,但并不属于恶意违约,对物业公司要求滞纳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所以,在此敬告广大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是不能以消极地拒绝缴纳物业费来对抗,这样既无合法依据也非明智之举,甚至还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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