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带薪休假假”对员工有好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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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没休企业应补偿 老板、员工仔细看看有好处
企业是否可以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私营企业员工是否有年休假,是否严重违规到底谁说了算……昨天,在“第二届中国·宁波劳动争议预防与治理论坛”上,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发布了《2016年宁波市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妨仔细看看,平时我们搞不清的职场问题,都有了明确的答案。这些案例是市仲裁院对近年来企业败诉案件分析基础上精挑细选的,同时每个案例还由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进行了点评。据了解,十二五期间,宁波劳动争议案件总量为15万件,涉及劳动者25万人。主要集中在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方面。九成以上的劳动争议发生在私营企业中,而企业败诉或部分败诉案件也占总案件量的九成以上。案例“无理由解除权”是员工的,不是老板的日,朱某进入一家动漫公司上班,从事产品策划工作,双方订立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劳动合同履行期内,朱某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申请或者公司提前30天通知朱某离职均可以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双方不得追究对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日,动漫公司单方面通知朱某,要求其于30日之内完成工作交接并于30日之后离职。日,动漫公司向朱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依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程序,解除与朱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次日,朱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动漫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经过调解,朱某与动漫公司达成协议,动漫公司支付朱某半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风险提示】《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无理由解除权”,而对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做出了诸多限制性规定,且不得擅自扩大。用人单位要注意的是,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情形和程序操作。“无理由解除权”是劳动者的“特权”,用人单位并不享有,如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其行为即构成违法,将面临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案例评析】《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本案中用人单位通过合同约定的形式,擅自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进行了扩大,赋予了自身法律之外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力。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企业享有“无理由解除权”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案例年假没休要补偿工资2009年5月,吕某进入某服饰公司从事缝纫工作,工资按件计算,以现金形式发放。吕某在该公司工作至日,日,吕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服饰公司代理人辩称年休假制度只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服饰公司作为普通民营企业,并未制定相关年休假制度,不需要强制性安排职工年休假。仲裁委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5年度以及2016年1月份至5月份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风险提示】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我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已经实行多年,但至今仍有部分企业存在误解,认为年休假只针对国家机关和部分企事业单位,并不具有强制性。需要强调的是,年休假制度对所有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强制性适用。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需要,结合职工意愿,合理安排年休假;如无法安排的,则应支付年休假工资。【案例评析】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年休假适用所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是劳动者应享有的法定权利,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不应剥夺,也不可选择性适用。而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因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不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吕某要求某服饰公司支付2015年度之前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已经超过了劳动争议的申请时效,故仲裁委仅支持其2015年度以及2016年1月份至5月份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案例是否违反规定,证据说了才算王某于2014年2月进A公司工作,公司与其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并告知了《员工手册》。2016年5月,车间管理人员张某发现王某在中午吃饭时有喝酒行为,遂上前制止,王某称自己有喝酒习惯,喝一点不影响工作。张某将此事汇报给了公司领导。A公司以王某上班期间喝酒为由,根据《员工手册》“员工在上班期间饮酒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王某不服,提起仲裁,称张某与自己平时就有矛盾,自己并不存在喝酒行为,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在审理案件中查明,A公司除了张某的出庭证言,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王某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为此,仲裁委裁决A公司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风险提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首先应提供单位的规章制度,且该规章制度制定必须合法,并在规章制度中明确界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其次,必须有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充分证据,如违纪员工本人签字的检讨书、违纪情况说明书、处罚通知书、有关员工违纪所涉及的物证或视频资料、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处理记录等等;第三,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合法。如用人单位未按照上述三条解除劳动合同,其解除行为将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者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的,劳动者也可选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案例评析】A公司以王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但A公司只提供了张某的出庭证言。因为张某系A公司员工,与A公司有利害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本案中,王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事实依据不足,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在A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后,王某要求支付赔偿金的仲裁请求,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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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 2016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  2013年7月,王某从大学毕业到一家餐饮公司工作。日,王某在餐饮公司工作了1年零3个月后,跳槽到某酒店。酒店与王某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2个月后,王某向酒店提出申请,要求休年休假。但酒店拒绝了他的申请,理由是,按照单位规定,试用期员工是不享受年休假的,只有在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才能休年休假。
  带薪年假也是职场人士关注的问题。企业给员工的福利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定福利,如社会保障、带薪年休假,这类福利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员工的福利,是公司必须给予员工的;一类是非法定福利,如单位自己规定的福利假、培训、旅游等,这类福利可以由企业来决定是否让试用期内的员工享有。
  带薪年休假虽是法定福利,但是日前某网站调查的1607位受访者中,仅有20.7%的受访者在试用期内享有带薪年休假。试用期员工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吗?其实这里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试用期员工是否具有休年休假的资格?二是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员工在试用期结束后休假吗?
  问题一
  试用期员工是否具有休年休假的资格?
  其实员工是否具备享受年休假的资格,与他是否是试用期员工没有关系。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按照《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出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保部复函明确:《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职工从离开上一个单位,并且不间断地到下一个单位工作的,也属于&连续工作&的范围。
  所以,试用期员工是否具备享受年休假的资格,不能一概而论。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试用期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连续工作未满12个月以上的试用期员工,不享受带薪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据此,2014年王某跳槽到某酒店后,当年应享受年休假的天数为1天。
  据测算,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当年只要在新单位工作满25天以上(12月7日前进新单位)就能享受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当年只要在新单位工作时间满37天以上(11月24日前进新单位)就能享受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当年只要在新单位工作满73天以上(10月20日前进新单位)就能享受年休假。
  另外,《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实践中对于员工的工龄,用人单位可以实行自行申报制,但申报工龄的同时,应当要求员工提供相应的凭据认定员工累计工龄,累计工龄的证明最好由政府机构出具。对于提供虚假证明可规定按严重违纪处理。
  问题二
  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员工在试用期结束后休假吗?
  即使试用期员工具有休年休假的资格,不等于单位必须在试用期内安排。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当然这里的&日工资收入的300%&,已经包含了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也就是说,除了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外,应休未休的带薪年休假折算工资=应休未休的天数&日工资&2倍。另外,《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总而言之,带薪年休假是职工的法定权利,但是对于员工的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日期,单位可以进行统筹安排,单位可以在征得职工同意的前提下,跨一个年度安排,同时也可以选择在业务淡季、法定节假日前后统一安排员工休假。
  一般来说,对于试用期员工的年休假安排在试用期过后无可厚非,如果试用期过后,员工仍然有机会使用年休假的,单位有权拒绝员工在试用期内休年休假的请求。但是案例中的王某在六个月的试用期过后,就没有机会使用2014年年休假了,原则上就应在2014年试用期内安排年休假,但是在征得职工同意的前提下,也跨一个年度安排,或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问题三
  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未休假是否要给三倍工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所谓&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一般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依据第四十四条第(一)、(二)、(四)、(五)项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也包括用人单位未依据上述依据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而&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是指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到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的条件下未予以安排。符合上述特征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职工当年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案例中的王某如果在试用期被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可以安排但不安排年休假的,均需要支付职工当年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另外,如果是王某在试用期主动提出辞职,则可能有几种情形,一种是王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通知期内安排王某休假,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而不安排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王某当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第二种情况是王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旦王某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理由成立,则王某无须提前通知解除,即用人单位由于其自身原因造成未安排当年度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王某当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实践中,还存在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由于用人单位无法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事实由于劳动者的违法行为造成,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当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多国带薪休假不是梦 员工不休假补钱、休假有奖金
  2010年,怀抱新生儿的欧盟议员露西亚·罗西尼在欧盟有关延长带薪产假的议案投票中投赞成票。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民旅游休闲纲要》,明确提出要在2020年基本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城乡居民旅游休闲消费水平大幅增长。
  会工作更会休闲,是越来越多人的共识。在国外,带薪休假制度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多国政府和公司积极采取措施,落实带薪假期,确保员工在工作之余得到充分的休息。
  没休假可补钱
  美国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来规定带薪年休假天数,但是其带薪年休假制度发展较早,人们普遍有休假意识,企业也会比较自觉地安排假期,一般来说至少有15天。在这些合法假期之外,某些效益特别好的大公司还有额外的福利。比如每年增加1~4天的带薪病假,雇员可以在自己生病的时候用,也可以用于照顾生病的家人。
  美国人的带薪休假可以在一年中一次用完,也可以按需要分成多次使用。对于因公司财力所限而没法休假的员工,公司会按职工的工资做相应的经济上的补偿。如果雇员在年中被解聘、自行离职或退休,有关部门要计算此人在本年度中工作的总天数和已经用掉的假期天数,没有用完的假期应在最后一次工资中折成现金发给该职工。
  黄金周可达半月
  日本的法定假期除了周六周日外,每个月基本都有一到两个小型假日,即各种纪念日。这些假日在日历上显示为红色,人们就把假日叫做“红日子”。
  一年中较长的假期有3次,分别是5月份、8月份和12月份。其中5月份红日子最多,所以红日子再加上星期六和星期日,基本上也就是个七天的黄金周了。8月份日本有盂兰盆节,是家庭团圆、地域狂欢的节日。日本各公司视情况决定放假天数,约一个星期,也有的长达半月。另一次连续假期在年末年初,基本上也是各企业酌情自定休息天数,只休一两天的情况也是有的。另外,日本职员要看工作年限决定假期长短,但有的公司老板不大愿意让员工多休假,会给休不了假的员工一定的补助。
  加拿大 周末3天好旅行
  在加拿大,根据各省情况不同,一般每年除双休日外,另有10至12个法定假日,都安排在星期一或星期五,这样加上双休日就拥有一个3天的假期,每年通过这种称为长周末的假日,形成多个非常便于短期旅游的短假期。
  根据加拿大劳动法规定,雇主每年必须给雇员带薪假期,这是员工福利的一部分。假如员工放弃带薪假,雇主要补偿年薪的4%。
  每年至少4周假期
  欧盟要求所有成员国要保证每年最少4周的带薪休假,包括全职职工和非全职职工。事实上,不少国家的休假天数高于4周。
  热爱生活的法国人,是带薪休假制度的最初发起者。早在1936年,法国政府就明确提出所有法国人每年都应该有享受带薪假期的权利。现在,法国的带薪休假已经多达每年6周了,而且他们每周的工作时间也降到了40小时以下。法国人把休假看作不可侵犯的权利。他们总能以最悠闲的方式度过假期。
  芬兰的工薪阶层有6周的法定带薪休假。工会确保职工不必担心因为休长假而丢掉工作。芬兰政府还要求雇主向休假人提供额外的津贴,以保证他们有足够的钱外出旅行或消费,而不是只能在家中消磨时光。
  而在瑞典,政府推出了一项新的劳动管理政策,那些自愿脱离工作岗位、休12个月长假的员工,可以领取85%的失业保险金。这恐怕是世界上最舒服的带薪休假了。
  澳大利亚
  休假还能获奖励
  澳大利亚实行的是“带薪假期”制度,除了公共假日外,澳大利亚公民每年至少有20天的带薪休假,还能获得相当于平时工资17.5%的奖励工资。澳大利亚的公共假日虽然不少,但不像中国实行“黄金周”长假制度,大部分假日只有一天的时间,因此放假的前一天晚上一般是最热闹的时候。
  公共假日一般是全民放假,但一些必须营业的部门,如大型日用超市则会适当地缩短营业时间,这时坚持工作就可以拿到两倍甚至三倍的工资。但很多人仍宁可选择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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