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建房子出意外找哪个建设单位施工意外险

租房出意外&责任该谁负
时下,租房住成了相当一部分人的选择。然而,因房屋租赁市场管理不规范,房屋的潜在瑕疵造成承租人发生意外导致伤亡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一旦发生意外,责任该由谁负?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亚运村法庭
出租房漏电致人亡 房东赔偿52万元
女房客洗澡漏电不幸致其男友身亡,法院判决被告房东担全责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尸检费等51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孙先生在城乡接合部有一套三室一厅一卫的自建房屋,为了出租,他在装修时在另两间房边又隔了两个卫生间,成了3个单独套间,虽然简单装修,但3个房间设施齐全。
2008年3月,外来务工的冯小姐与另两位女同事分别向孙先生以每月600元的价格租赁了一室一卫的住房,租期两年。日晚上7时许,冯小姐在改造的卫生间内洗澡,冯的男朋友何先生在房屋内看电视。这时,何先生听到女友冯小姐在卫生间内的尖叫声,便强行踢开卫生间的门想进去看发生了什么事,不幸因卫生间内漏电而触电身亡,冯小姐触电昏厥经抢救脱险。
警方调查结果,该房屋内的用电存在安全隐患,冯小姐在卫生间内使用热水器,因发生漏电,冯小姐触电而发出尖叫,其男友何先生不明缘由前去营救,导致触电身亡。
事发后,何先生的父亲何大伯认为,孙先生作为房屋所有人和出租人,没有保证租赁房屋的安全性,直接导致何先生触电身亡,因此应对何先生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2008年11月,何大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孙先生赔偿儿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52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被告孙先生认为,对何先生因救人触电身亡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何先生因热水器漏电死亡,何先生因救女友而死亡,该救助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原告应当要求冯小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出租人,对租赁物负有安全责任,应确保租赁房屋内的各项设施能正常、安全使用。造成事故的电热水器是由出租人安装的,该过错导致何先生在救人过程中触电死亡,被告应当对何先生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据此,做出上述判决。
女孩出租房坠亡 父母需要担主责
两岁小女孩从出租房的6楼坠落身亡,其父母以房子有安全隐患为由将房东告上法庭。法院对这起生命权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父母对女孩的死亡承担80%责任;房东负20%责任,赔偿女孩父母近4万元。
日,汪某夫妇带着两岁的女儿来到浙江某镇务工。通过老乡介绍,他们找到连某的母亲,与她达成口头租赁协议,承租连某房子6楼的房间。随后,汪某夫妇支付了200元的月租,带着女儿入住。
4月19日上午10时40分许,汪某抱着女儿回到出租房,可房间的钥匙在妻子邹某身上,父女俩就在房门口等候。不久,邹某回来开了房门,与丈夫进入房间,却忘了女儿。两三分钟后,邹某发现女儿不在,就让汪某出去看看。汪某走到门口,没发现女儿的身影,却听到一阵响声,他赶紧冲到楼下,发现女儿已经坠楼身亡。公安机关认定,女孩是从6楼的护栏空隙中坠落的。
汪某夫妇认为,是连某的房子存在安全隐患才导致女儿坠楼死亡,于是向市法院起诉要求连某赔偿23万余元。
连某觉得自己很冤,母亲已经告诉他们要注意楼道栏杆了,建议他们别让孩子单独出房间。而且,房间一个月的租期是到4月18日,可到了19日汪某夫妇也没有再续缴房租,所以,他和母亲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汪某夫妇作为女儿的法定监护人,明知楼道存在安全隐患,还放任两岁的女儿在楼道上,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应对女儿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连某作为出租房的所有者,在出租房屋的时候应保障房屋租赁人的人身安全,特别是在出租房中有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但是本案中,连某没有对楼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因此应对女孩坠亡的后果承担一定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女孩父母对女孩的死亡承担80%责任;房东负20%责任,赔偿女孩父母近4万元。
租客取暖中毒死亡 出租人被判要赔偿
边先生一家三口住在从被告刘先生处租来的房子里,冬天烧炭取暖时却不幸发生煤气中毒,造成二原告重度中毒、儿子煤气中毒死亡,二原告将刘先生及某村委会起诉至法院。
原告起诉称:日,二原告和被告达成房屋租赁协议,
日,北京温度较低,由于被告为原告提供的房屋并没有任何取暖措施,原告不得以生火取暖,到晚上,发生了煤气中毒事故,造成二原告重度中毒、二原告之子死亡的重大事故。
二原告认为,被告提供房屋出租应保证房屋符合居住条件,由于该房屋系被告搭建建筑用房,没有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房内没有任何取暖设备,也没有任何通风设施,导致二原告及家人人身权利受到严重侵害,另外,该村村委会无权为被告提供土地用于建设房屋。综上,二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他们由此产生的相应损失及其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被告刘先生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二原告身体受到伤害及二原告之子的死亡系二原告自己取暖不当导致一氧化碳中毒,被告在此过程中并无过错,且被告出租房屋的行为与二原告受伤及二原告之子死亡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原告在租赁房屋时认可房屋状况且当地公安机关和村委会多次组织居民和住户学习防火、防盗、防煤气中毒等知识,被告也向原告传达了相关知识,在传达时原告明确表示其要用电暖气,但二原告作为经营木炭生意者,无视冬季取暖的基本常识,不当取暖,造成的严重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安全责任书表明安装风斗是被告的义务。
被告某村委会辩称,同意被告刘先生的答辩意见。事故房屋所在土地属村集体土地,村农工商公司将土地租赁给某公司,某公司又将部分土地转租给被告刘先生。村委会并非出租人,原告起诉的主体不正确。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二原告在其居住的房屋内点燃木炭取暖且未采取任何通风措施,以致发生二原告一氧化碳中毒受伤、儿子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严重事故,二原告应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刘先生对其出租的房屋未尽到完全的安全管理义务,应对此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刘先生应承担的赔偿比例酌情确定为5%。二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某村委会在本次事故中具有过错,故某村委会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判决被告刘先生赔偿二原告医疗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1305.82元。
一,租客因意外事件致伤或致死房东必须担责吗?
在以下情形出现时出租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
1、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外出租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如:提供不合格的煤气炉、热水器;私自将不具备居住条件的房屋改造成卧室;房屋内没有通风、消防设备;房屋内线路老化未及时更换、维修等。
2、未尽到告知、提醒义务。出租人应将出租房屋内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提前告知承租人,以免发生意外。
3、未尽监督、管理义务。出租方应定时到出租房屋内查看房屋状态,如发现有需要进行维修、更换的设施、设备应及时进行维修、更换;发现有不当安装、改造、使用的情形应立即制止,并督促责任人改正。
二,租客在出租房内发生哪些意外需责任自负?
作为房屋的承租人,应当配合出租人进行房屋出租登记;不得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的规划设计用途,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它违法活动,也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如果房屋出租方已经履行了前述的告知提醒、安全保障、监督管理等义务后,在租赁房屋内发生如下情形的意外时则应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责任:
如:1)承租人因自身过错导致意外发生,例如:使用热得快忘记拿出且没有关闭电源导致水烧干引起火灾等意外发生。2)
承租人因自身身体原因导致意外发生,例如突发疾病导致死亡。3)承租人故意导致意外发生,例如:自杀。
对房东说——
1)出租房屋时首先要保证房屋符合安全居住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
2)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时要核实承租人的身份,如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3)做好明示、告知义务,对房屋内的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应提前告知承租人。
4)定期对房屋进行监督、管理,对容易对人身安全造成潜在威胁的设施必须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排除。
5)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制作房屋及屋内设施设备的清单,双方签字确认,明确双方责任。
对房客说——
1)租房前应认真核实房主的身份及房屋的实际状况,检查房屋及屋内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实际操作试用一下。
签订合同时,制作房屋及屋内设施设备的清单,双方签字确认,明确双方责任。
3)提高安全意识,及时与房主沟通,定期查验、更换设施设备。
4)发生意外时应保持冷静,采取自救措施,保证自身安全。
5)及时报警并留存好相关证据或材料,如:照片、录音、录像等,一旦产生纠纷,可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6)如发生纠纷应尽快协商,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房客自杀未遂我应否负责
(大兴区,闫先生)那天我去找我的房客,开门后只见他摇摇晃晃、满身酒气。我问他怎么了,他就是不说。我进屋一看,发现地上、床上满是血迹,我心里一惊——他竟然割腕了!
我心想既然他能起来开门,就说明问题不大,不用先叫救护车,就拨打了110,请求派出所派警员过来勘察现场。没过5分钟警员就赶来了,一名警员说:没出人命就算你幸运了,如果他真死在你屋里,你的麻烦可就大了,搞不好你得赔好几万。你是房主,现在出了这种事必须对他负责。我当时被他这番话给镇住了,就只好拨打了120。
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必须要对他负责吗?
解答:房客在租住房内割腕自杀,该危险非房主能够预见和控制的,所以房主对房客割腕自杀不存在安全保障义务。但在房主已发现房客自杀的情形时,应履行救助义务,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施救措施。
热水器危险可否提前退租
(海淀区,张小姐)我所租的房子的热水器很老很老了,经常打不起火,而且经常坏,找房东看过很多次,很希望房东能把热水器换了,但房东只是一次次找人来修。
最近几天打火总是发出“轰”的一声,每天对着这个热水器,我除了想搬家没有其它想法了。多次跟房东联系都联系不上,好不容易联系上了,人家还不来解决。我脑壳都大了,快得精神分裂症了。还要两个多月房租才到期,如果现在搬走,房租肯定不会退。
请问:这种情况下,我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解答: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房屋租赁期间,如果存在以下情况,承租人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1)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房屋租赁的目的;(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4)出租人不履行检查、维修义务,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故承租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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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大龙街  本报讯  (记者陈晓洁 通讯员陈敏苓)近日,记者从大龙街道办获悉,针对农村私人建房存在的安全问题,大龙街将在全街推广“建筑工人意外险”,屋主自愿根据房屋面积按照每平米4元的价格不低于1500元的标准购买保险,一旦发生意外,可获得最高5万元的医疗费用和50万元的伤亡费用赔偿。  据大龙街道办有关人员介绍,由于农村私人建房工地比较分散,业主安全意识较差,安全监管难以到位,因此私人建房一直是建筑安全事故多发点,而且在事后处理的过程中,经常因为赔偿问题产生矛盾,严重影响地区的维稳工作。  针对此问题,大龙街召集各职能部门集思广益,参照出租屋购买保险形式,详细了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推出专门为私人建房参建人员提供的“建筑工人意外险”,经过充分分析讨论,认为该险种非常适宜在村民建房中进行推广,能有效缓解私人建房事故的矛盾,为事后处理提供保障。“建筑工人意外险”由屋主自愿购买,屋主按照每平米4元,最低1500元的标准为自家在建房屋购买保险,保险有效期一年。保险期内,因建房发生安全事故,医疗费用可报销8成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伤残赔偿费用根据伤残级别赔偿,最高不超过50万元,死亡直接赔偿50万元。  随即,该街于5月21召集城建中心、安全办、劳动所及各村负责建设、安全的村干部参加的“建筑工人意外险”的险种推介说明会,并邀请保险公司的专职人员就该险种推出的背景、方案等进行详细的解读,在会上答疑。最后,会议要求各位村干部要高度重视村民建房安全,对安全生产工作宣传坚持不懈;做好该险种的推广普及工作,为建房的施工人员提供保障,减轻发生事故后村民的经济负担,尽力做好私人建房安全保障工作。  作者:陈晓洁 陈敏苓来源番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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