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订股东合作协议合同范本同但事情已产生费用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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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签订合同
我是公司股东之一在法人因吸食毒品被抓正在治安拘留的情况下我为了公司利益,找人家帮忙让别人的生意走我们公司以方便我们和人家公司签订合作合同事后和帮助我们的人签订了一份协议事后和法人口头说明了情况他也知道了这能起到法律效益吗。现在马上要把人家帮忙的货物款打到我们公司账户上,现在就怕法人到时候拿了钱反悔不给!补充:补充下·和人家签订的协议就是很简单承若把人家帮助我们走我们公司的货款到账后全部归还给人家·因为当时法人被抓没有盖公司章,后来我和法人还有她老婆都说了这事!她们很理直气壮的说不是他们的钱就全部给人家!当时还有他几个朋友在场。现在问题是我和他闹的不是很好!我想撤股不做了!但现在问题是这钱还没到·我不能不讲信用不给人家!所以我怕法人是无赖反脸不给钱我这种情况请问下我做为股东之一在法人不在的情况下我和帮助我的人签订的这份协议能起来法律作用吗?如果法人耍无赖不给钱我能起诉吗?这个公司的运作,所签订和合作业务包括所有的一切都是我跑来的·现在才知道他就是个无赖。请懂得律师帮帮我·谢谢
公众采纳地区:上海-长宁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912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 不是公司法人签订的协议没有法律效力的,并且没有公司章没有效力。法人钱不给由对方起诉返还货款 19:44 20:31华律网用户那这协议是我签的!对方起诉会有用吗? 20:53是你个人与对方签订的协议,对方会找你的。
律师回答地区:上海-徐汇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29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首先如果最后的款项不能如约打入他人公司,那么他人公司提起诉讼,你可以作为证人,但是书面材料没有公章确认还需要相关证据补证,具体可来电详谈 20:39
无锡推荐律师股东代表公司签定合同为什么起诉要求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可否代表公司签定合同
09-07-30 &匿名提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因处于试用期内而产生的劳动争议已经越来越多,如试用期被辞退、试用期辞职是否交纳违约金、试用期辞职应否赔偿用人单位培训费等等,本文就试用期内所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归纳分析,以便于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能够认识和理解试用期的相关法律政策,规范自己的行为,减少不必要的劳动争议。 一、试用期的概念及期限规定 根据《高级汉语词典》的解释,“试用”是使某人受到一段时期的检验或试工以便能确定这人是否适合于做某事,“试用期”是指在正式使用之前的应用期间,看是否合适。《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对试用期作了如下的定义: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行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工作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另外,除了企业员工试用期外,还有两种试用期,一是国家公务员的试用期,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机关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间实行试用期工资标准。期满合格正式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二是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试用期。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可延长至十二个月,该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 二、用人单位只约定试用期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均口头或以其他形式(如在入职登记表中注明,或只单独签订试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三个月或六个月试用期,但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认为试用合格,就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解除劳动关系。笔者认为,用人单位该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往往会处于被动地位而导致败诉。 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根据该规定,我们可以知道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是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存在于劳动合同期限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一说。一些地方性法规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更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因此,用人单位只约定试用期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不存在试用期,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事实劳动关系进行处理。 三、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否随时辞退员工?因试用期随意辞退员工的劳动争议数量也逐渐增多,很多用人单位均存在一个错误的认识,认为在试用期内完全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从而导致发生纠纷。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得很清楚,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其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这实际上是限制了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增加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另外,根据有关规定,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再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法律问题 根据实践中发生的试用期劳动争议,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一般会涉及到如下法律问题: 1、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是否有效?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试用期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且该解除权是无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解除权,因此该约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当确认为无效条款。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提前三十天通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如果用人单位在合同中对解除劳动合同附加条件,如约定需提前通知,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劳动者行使解除权可不受其约束。 3、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的出资是特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出资,如发票。如果试用期满,在劳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4、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赔偿用人单位的招录费用?笔者认为,鉴于劳动者在试用期享有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而作为用人单位来说,如果因招用该劳动者支出了相关费用,但劳动者却在试用期可随时解除合同,显然对用人单位是不公平的,因此弥补用人单位的损失成为必要,毕竟在这情况下,用人单位并没有过错,如果权利却因此受到损害,这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因此,劳动者赔偿招录费用从法理上来说属于弥补损失,以达到利益的平衡。因此,劳动部对该问题也做出了如下规定: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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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股东出资协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互联网作者:未知时间: 13:56:53
公司设立协议内容不完善容易导致股东出现纠纷,因为当初没有约定,后来形势或利益格局的变化就容易使股东对原来的不完善的出资合同或设立公司协议开始有利于自己的补充或者解释,造成不同股东在理解上的歧异。很多股东纠纷产生原因都源于此。并且股东出资合同或设立公司协议作为公司章程的一个母版,决定着章程的内容。那么,签订股东出资协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在下文给大家解答。
一个完善的股东出资合同或设立公司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各个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或工商登记信息;欲设立的公司的名称、性质、注册资金、地址;公司经营范围、经营任务和经营方式;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股东权利义务;转让出资或变更注册资本的程序;组织管理机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下面由小编在本文介绍股东签订合资协议的注意事项。
一、首先要审查股东资格
由于全体股东要对发起设立公司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一定要审查好股东的资格,包括股东的人品、能力、家庭情况、资产情况、有无对外大额债务等。并且对股东的身份证明最好进行备份。
二、要明确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而且,全部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所以,一定要明确股东的出资方式和金额。
如涉及以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作为出资方式,出让方应当保证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系经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拥有,可以被依法自由转让。
三、要明确约定出资的时间及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等问题
由于现在时常会出现股东出资不实或拖延出资的情况,所以,在签订出资协议时,要明确约定出资的时间,因为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及要明确约定货币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财产权的转移问题,如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若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则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需要办理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的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且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四、明确股东的出资责任
股东的出资责任包括出资违约责任和资本充实责任。
1、股东出资违约责任,是指股东未按照协议出资时,应承担缴纳出资和应向足额出资的股东进行违约赔偿的责任。
2、股东出资的资本充实责任,是指未按照协议约定出资的股东对出资差额的填补责任,以及其他已出资的股东对该股东填补责任的连带责任。资本充实责任是只适用于公司股东的特殊出资责任,这种责任是连带责任,股东中的任一人对全部公司的资产不足均负有充实责任,先行承担资本充实责任的股东,可以向违约出资义务的股东求偿,也可以要求其他股东分担。这种责任是法律强制责任,不能通过股东之间的约定、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来免除。
五、公司未能设立的责任的约定
1、对外责任。原则上,公司设立不能,股东应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2、内部责任。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如何分担的问题;
3、对由于股东个人的过失原因造成公司不能设立致使其他股东利益受到损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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