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制造业企业所得税新政策固定资产折旧有没有新政策

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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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精神,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四、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本通知第一至三条规定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日当前位置:
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有关决定精神,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的企业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四、本通知自日起执行。2015年前3季度按本通知规定未能计算办理的,统一在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
  附件: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
类 别 名 称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肥皂及合成洗涤剂制造
  化妆品制造
  口腔清洁用品制造
  香料、香精制造
  其他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医药制造业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中药饮片加工
 中成药生产
 兽用药品制造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农副食品加工业
 谷物磨制
 饲料加工
 植物油加工
 屠宰及肉类加工
 水产品加工
 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
 其他农副食品加工
食品制造业
 焙烤食品制造
 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
 方便食品制造
 乳制品制造
 罐头食品制造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其他食品制造
 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
 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
 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纺织服装、服饰业
 机织服装制造
 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
 服饰制造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皮革鞣制加工
 皮革制品制造
 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
 羽毛(绒)加工及制品制造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木材加工
 人造板制造
 木制品制造
 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
家具制造业
 木质家具制造
 竹、藤家具制造
 金属家具制造
 塑料家具制造
 其他家具制造
造纸和纸制品业
 纸浆制造
 纸制品制造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装订及印刷相关服务
 记录媒介复制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文教办公用品制造
 乐器制造
 工艺美术品制造
 体育用品制造
 玩具制造
化学纤维制造业
 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
 合成纤维制造
 塑料制品业
  塑料薄膜制造
  塑料板、管、型材制造
  塑料丝、绳及编织品制造
  泡沫塑料制造
  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
  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
  日用塑料制品制造
  塑料零件制造
  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金属制品业
 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
 金属工具制造
 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
 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
 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搪瓷制品制造
 金属制日用品制造
 其他金属制品制造
通用设备制造业
 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
 金属加工机械制造
 物料搬运设备制造
 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
 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
 烘炉、风机、衡器、包装等设备制造
 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
 通用零部件制造
 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
汽车制造业
 汽车整车制造
 改装汽车制造
 低速载货汽车制造
 电车制造
 汽车车身、挂车制造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电机制造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
 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
 电池制造
 家用电力器具制造
 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
 照明器具制造
 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注:以上代码和类别名称来自《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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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来源:广州国税&   |
问:企业已经确认不能收回的货款,作为坏账计入管理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答:1、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真实合理的资产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
2、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3、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造成的坏账损失,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且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4)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5)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责任编辑: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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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5000元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策的账务处理?
发布人:大白菜会计旗舰店【天猫店】
&&发布时间:日 &&浏览次数:
& 国务院关加速折旧的政策出台之后,关于如何理解、如何做账务处理的问题困扰了很多会计,今天大白菜作个剖析,希望对大家有用!
&&第一部分:梳理政策颁布
& &A、《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 &B、《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精神,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 &【<span style="color:#FF年第64号公告解读:这是对6大行业的优惠。
& & 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是指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下同。
& & 6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 &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014年第64号公告解读:这是对所有行业的用于研发仪器设备的优惠政策。
&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或《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号)规定执行。
& &2、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看到了么,优惠政策享受的同时,还可以加计扣除,好事成双!】
&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 【<span style="color:#FF年第64号公告解读:这是对所有行业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的优惠政策。
& &1、这里的&持有&,既包括日前已经购进,也包括日后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企业在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2、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 &3、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 &4、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适用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企业加强后续管理,对预缴申报时享受了优惠政策的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时应对企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进行重点审核。
& &5、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纳税年度。
第二部分:账务处理
& &现在问题来了:如何对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进行会计处理?
& &第一种方法,是将购入的固定资产直接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项目,不再进行&固定资产&会计科目的核算,用单独的备查登记簿单独记载保管。这种方法简洁,直接体现了优惠政策,但是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
& &第二种方法则是分两步处理,首先将购入的相关固定资产先计入&固定资产&科目,依照统一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其次将固定资产原值,扣除预计残值后,全部作为本期固定资产折旧,计入&累计折旧&科目以及相关成本费用项目。
& & 还有第三种方法,就是会计上正常处理,企业只在汇算清缴时单独计算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这种方法能保持会计与税收的单独性,但操作起来比较繁琐。因为最终的结果是第一年利汇算利润低于账面利润,要作利润调减;而以后年度则作利润调增。
& &大白菜的理解:第三种方法是最规范的方法,但对小企业建议大家采用第二种方法,第一这符合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规定,其次保留残值后固定资产仍然在账面记载,能起到有益的管理作用,第三折旧全部计入费用,能够体现优惠政策。
&& &举例说明:企业2014年11月购置一台电脑,不含税金额3000元,税款510元。预计残值100元。
1、购入时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3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510
贷:银行存款&3510
2、加速折旧处理
&&&借:管理费用&2900
&&&&&&贷:累计折旧2900
还有2个细节要注意:
1、企业享受此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不需要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可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享受优惠。但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2、为使政策及时落地,企业在预缴时就可以享受加速折旧政策。企业在预缴申报时,由于无法取得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重数据,可以由企业合理预估,先行享受。到年底时如果不符合规定比例,则在汇算清缴时一并进行纳税调整。
大白菜,高级税务咨询师,正保教育开放平台讲师、汉唐财税在线实战讲师,专注会计实战教育。原创的《大白菜会计实战教程》,已经在山东省版权局获得登记,正在天猫店《大白菜会计旗舰店》热销。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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