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别人土地证换新证手续需要什么手续

自己的土地证被确定限期变更,还有权起诉撤销相邻方土地_中国法网法律论坛
&&>>&->&&->&自己的土地证被确定限期变更,还有权起诉撤销相邻方土地
地区:-& 14:5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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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相邻两方的土地证存在部分重合错误,双方分别提出行政复议。上级复议机关决定维持甲方土地证;另决定下级政府限期变更乙方土地证。现乙方对变更自己一方土地证的复议决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仅对维持对方土地证的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对方土地证。请问:在乙方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政府为对方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乙方是否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周建福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本科学历,经济师。1984年起从事律师业务,1986年通过全国首次律师资格考试。现任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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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不仅仅只是律师:集经济、技术、人脉三位一体-----被誉为江南第一才子的浙江知名律师李广健李广健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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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吴合布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本科,学士,中国法学会会员,温州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浙江债权债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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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行政诉讼的要求,乙方的行为合法。
盐城律师服务网是江苏理高律师事务所柏志海主任律师专业法律网,地址盐城市政府东侧华邦国际10楼b区10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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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乙方应当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起诉。
张勇法学博士简介职  务: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业务专长:刑事辩护(重大案件);各种合同纠纷、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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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具有行政诉讼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春刚,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东北师大法律专业研究生毕业,辽宁省申扬律师事务所任律师(合伙人),一九八二年开始从事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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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有诉权。
莫建勋律师毕业于河南大学,法学学士,1986年取得律师资格,1995年晋为高级律师,精于刑辩,长于赔偿,是洛阳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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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提起行政诉讼。
李朝霞:专职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号62694,毕业于河北科技大学,本科,学士学位。北京欧标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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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证明为对方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你的合法权益,你要败诉。
天津轩昂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在为当事人维权的过程中受到无数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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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魏海洋律师,南京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和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本科学历,拥有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和法律资格证书,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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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一下:对方土地证与土地实际使用现状相符,自己一方土地证与实际状况不符并与对方土地证部分重合。在自己一方土地证已被决定限期变更的情况下,是否还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因为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在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各位发表高见。谢谢!
周建福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本科学历,经济师。1984年起从事律师业务,1986年通过全国首次律师资格考试。现任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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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局]:关于国土处理撤销土地使用证申请的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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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第43楼网友[L女士]:
  异议证据不足的,不能撤销土地证。《土地登记办法》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证登记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土地证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证明文件,申请更正登记。土地证登记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异议登记在以下情形失效: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向法院起诉、受理人民法院对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不予受理的;人民法院对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国土部门撤销土地证一般要依据法院撤销土地证的裁定,或通过调查取证的方式。确属土地登记错误的,将作出撤销土地证的决定,注销土地登记。
(编辑:君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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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最多为2000字符(每个汉字相当于两个字符)房产纠纷:先析产再撤土地证
15:20:44 &&
中国国土资源报 &&
作者:杜亿
某村两兄弟因房屋继承问题闹上了法庭。在诉讼过程中,弟弟出示了县政府为其颁发的宅基地证,证明涉案房屋的土地登记在自己名下,但法院民事判决认定争议房屋归哥哥所有。据此,哥哥认为县政府在颁发宅基地证的过程中没有核实房屋权属情况,违反法定程序进行登记,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向法院提起了撤证的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县政府在为弟弟核发宅基地证时,没有认真核实房屋权属情况,将属于哥哥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登记在弟弟名下,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撤销了该宅基地证。
◆法官看法
本案事实比较清楚,案情简单,争议不大。主要涉及的问题是,民行交叉案件中如何正确把握案件的审理顺序。
现实中,行政机关的管理范围虽然较广,但并不能涵盖相对人的所有行为。事实上,真正受到法律规范的行政法律关系有时仅存在于相对人整个行为的某一阶段,甚至是最后阶段,之前很可能存在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某些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是以之前的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如果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是被撤销,那么该具体行政行为也会因缺乏存在基础而被撤销。本案就是一个典型代表。
在法院受理的宅基地证颁证案件中经常会涉及民行交叉问题。虽然本案当事人选择了正确的起诉顺序,但仍有不少当事人认为,宅基地证就是确定房屋所有权的有力证据,只有先起诉撤销原宅基地证,才能削弱对方在其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故而愿意先提起行政诉讼。对于这种情况,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准确把握民事和行政的审理顺序。如果当事人是基于房屋所有权存在争议而要求撤销宅基地证的话,那么案件应当遵循先民事后行政的审理顺序,因为房屋所有权变更主要是基于买卖、赠与、婚姻、抵押、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只有在确定先前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才能准确把握之后的行政法律关系。
虽然目前法律关于此类案件的审理顺序问题还没有正式的规定,但2o1o年最高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该条款规定了在房屋登记类案件中,对于民事基础关系先行处理的原则。笔者认为,土地登记类案件同样可适用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先民事后行政的案件审理顺序。
(作者单位: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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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羊肉胡同甲30号&&邮编:100034 &&&电话:010-&&&邮箱:丈夫生前留下的房产本该由妻子和几个孩子共同继承,哪知房屋所在土地却突然被变更登记在了大儿子名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邱珍以未尽合理、审慎审查义务为由,将作出土地变更登记的象州县人民政府告上法庭。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开庭审理后,依法判决撤销象州县人民政府为陈强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陈华生前系象州县第一水运公司职工,共有5个儿子,生前有一套单位分的公房并取得该房产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因只有大儿子成家,一直未分家析产。2005年,陈华逝世。因生前未立遗嘱,房屋一直由妻子丘珍和几个儿子居住,关于该房产的更多纷争也因此产生。
陈华去世后,土地使用证一直由被上诉人邱珍保管至今,有一天却突然发现土地转到了大儿子名下。原来,是大儿子擅自去县政府办理了变更登记。
<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0.5000 mso-font-kerning: 1.年6月,陈强在来宾日报上刊登声明,声明父亲陈华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2010年4月,陈强向象州县人民政府申请变更土地使用证,并提交了《遗失声明》和《房产协议书》。2010年5月,象州县人民政府为陈强办理了变更登记为象国用(2010)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邱珍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县政府的颁证行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县政府在为本案所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办理变更过户登记的过程中,在土地使用权共有人和继承人均未到场,亦未授权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各种变更登记手续以及被告未作出涉案地籍调查的情况下,进行了过户变更登记,损害了原告邱珍的合法权益。县政府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变更材料(遗失声明、房产权协议书、共有人和继承人的范围)未尽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作形式审查不当,在办理土地登记中程序违法,故依法判决撤销被告象州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象国用(2010)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申请变更登记的陈强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陈强诉称,因当时家庭人口多,除自己已结婚外,其余四个弟弟均为成年,母亲没有工作,父亲的收入仅够维持家庭开支,购房的钱是其出的,有象州运输收款收据为证。因此,自己才是争议房产的事实所有权人。父亲去世后,经与母亲及其他家庭人员协商,同意将土地使用证变更到自己名下,并写了一份《房产协议书》。当时由于联系不上陈清、陈有,事后,自己已口头告知他们,他们未提出任何异议,并非自己有意隐瞒。
被上诉人邱珍答辩称,丈夫去世后,土地使用证一直由其保管至今,没有遗失,也没有协议书,争议土地的房产是邱珍夫妇所有。2005年丈夫陈华去世,大儿子陈强想独占该房屋,采取登报遗失《国有土地使用证》,捏造假《协议书》等事实欺骗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继承父亲陈华房地产,变更登记在自己名下,象州县人民政府为其颁发了象国用(2010)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是错误的。
被上诉人象州县人民政府答辩称,被上诉人依法给上诉人陈强颁发的象国用(2010)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主体适格,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4月,陈强申请变更涉案土地使用证,并提交了《遗失声明》、《房产权协议书》,但《房产权协议书》记载的仅有邱珍、陈芳、陈飞三人的签名,没有其他家庭成员陈强、陈有、陈清的签名。
来宾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房地产继承变更登记。在上诉人陈强未如实提交变更登记材料的情况下,已存在规避《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房地产转移或者变更时,应当依法先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和第三十三条&土地转移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的行为。被上诉人象州县人民政府没有依法履行审慎的法定义务,便给上诉人陈立强进行变更登记,并颁发了证书,这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近日,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1页&&共1页编辑:张磊&&&&文章出处: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民族大道121号&&邮编:530028&&电话:2&&>撤销土地证是否违法来源:春城晚报
& & 昨天,云南省高院公开审理一起行政案件。昆明一家租赁公司状告呈贡区政府行政违法,要求法院撤销呈贡区政府的违法行为,并要求呈贡区政府赔偿39亿元。法庭上,呈贡区政府认为:呈贡区政府作出的撤销集体荒山证行为并无不当,撤销原因是没有按规定办事。
& & 333公顷土地使用权时间表
& & 1995年5月
& & 当时的呈贡县政府(现为呈贡区政府),颁发给呈贡银乐轧钢厂(以下简称银乐轧钢厂)的《呈贡县集体荒山土地使用证》,荒山地址在呈贡县洛羊镇杨家大山、猫头山,土地使用面积为333公顷(近5000亩)。银乐轧钢厂是一个乡镇企业,经营面临很多困难,当时呈贡县政府便对外招商引资,试图引进资金帮助银乐轧钢厂走出困境。
& & 1996年4月
& & 在呈贡县政府引荐下,云南富达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达公司)和银乐轧钢厂达成合作协议,富达公司借款1250万元给银乐轧钢厂用于生产经营,银乐轧钢厂将18039.55平方米的房产以及333公顷的《呈贡县集体荒山土地使用证》作为融资抵押担保物交给富达公司。尽管银乐轧钢厂引进了资金,其经营还是没有起色。
& & 富达公司为了讨回借给银乐轧钢厂的1250万元借款,将银乐轧钢厂告到昆明中院,昆明中院立案后,在昆明中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日前,由银乐轧钢厂归还富达公司1250万元。如银乐轧钢厂到期不能归还,银乐轧钢厂自愿将其所有的18039.55平方米厂房的所有权和333公顷荒山作价抵偿给富达公司,房屋的所有权和333公顷荒山使用权的变更手续由富达公司办理,银乐轧钢厂协助办理,所产生的费用由富达公司承担。
& & 日以后
& & 到了付款期限,银乐轧钢厂没有按照昆明中院的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富达公司便向昆明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将银乐轧钢厂333公顷的荒山土地使用证变更到富达公司名下。富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穆辉说,得到对方的答复是:333公顷荒山已经被规划要进行商业开发了,昆明中院的调解书已经明确了这333公顷荒山土地使用证属于富达公司了,土地证暂时不用变更,富达公司到政府有关部门去申报商业规划的手续,待手续审批下来后,再进行使用证变更。后来,银乐轧钢厂负债累累,宣告破产。
& & 呈贡区政府在昆明日报上刊登一则撤销公告。公告内容如下:
& & &呈贡县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呈贡银乐轧钢厂《呈贡县集体荒山土地使用证》的公告,因办理呈贡银乐轧钢厂的《呈贡县集体荒山土地使用证》不符合有偿出让集体荒山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撤销发给银乐轧钢厂的《呈贡县集体荒山土地使用证》,使用面积为333公顷。&
& & 聚焦诉讼
& & 诉讼 索赔39亿元
& & &这333公顷荒山集体土地,昆明中院的民事调解书已经明确了归我们富达公司,呈贡区政府为何一则登报公告就撤销呢?这明显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穆辉说,呈贡区政府在作出撤销土地使用证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及《行政许可法》。
& & 富达公司看到公告后,随即将呈贡区政府告到昆明中院,要求法院判令撤销呈贡区政府刊登的公告,并要求呈贡区政府赔偿39亿元。对于39亿元的赔偿请求,法院中止了审理,待行政官司终审后,再恢复审理。
& & 一审 驳回诉讼请求
& & 一审时,呈贡区政府的代理人认为:富达公司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撤销的原因有两点:银乐轧钢厂取得集体荒山使用证后,没有实施绿化,银乐轧钢厂也没有交付过土地出让金。
& & 昆明中院审理认为:富达公司是对银乐轧钢厂荒山集体土地使用权享有特别权力的&行政相关人&,具有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呈贡区政府在颁发给银乐轧钢厂333公顷集体荒山土地使用证时,已经确定了只能用于&绿化&和&综合开发&的法定用途,而银乐轧钢厂没有进行绿化,也没有交纳出让金。土地登记机关在经过调查后,有权作出撤销原土地登记的决定。
& & 于是,昆明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富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 & 二审 将择日宣判
& & 一审宣判后,富达公司不服,向云南省高院提起上诉。
& & 昨天,省高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呈贡区政府撤销333公顷集体荒山使用证是否违法成为二审争议焦点。
& & 富达公司认为:呈贡区政府公告撤销333公顷荒山土地使用证违法,没有听取富达公司的申辩,就以公告形式登报撤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
& & 呈贡区政府的代理人认为:富达公司的主体资格不适格。本案行政撤销行为针对的是银乐轧钢厂,该土地的所有权是呈贡县洛羊镇大小新册村,银乐轧钢厂无权抵押给富达公司,银乐轧钢厂与富达公司之间的抵押行为本身存在非法。集体荒山使用权出让,并不等同于国有土地使用权,银乐轧钢厂取得这333公顷集体荒山使用权存在诸多问题,没有按规定经过集体审批,没有签订集体荒山出让合同,也没有交纳相应的出让金。同时,银乐轧钢厂没有按规定使用该土地,银乐轧钢厂取得土地后,一直没有进行相应的绿化造林工作。
& & 富达公司的代理人反驳道:银乐轧钢厂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已经交纳了出让金,不然,怎么可能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呢?还有,如果没有交纳出让金,当地的村民早就站出来闹事了,正是因为村民已经收到了土地出让金,至今,没有一个村民站出来闹事。分享到:||上一篇:下一篇:相关文章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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