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山石化会搬走么公司搬走,如果工人不去有赔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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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区工厂搬迁工人有赔偿吗
我是**地区服装厂的,因厂效益不好和房租涨价,厂子需要搬迁,从这个乡搬到另一个乡,但本人的合同没有到期,因路途较远,本人不愿到新厂上班,请问是否可以向厂方索赔。
 问题来自:上海 - 上海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22:23 咨询人:i130ah213mo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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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是和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根据您的工作年限给与补偿,如果公司不愿意,那么进入第二种方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主张公司因为搬迁而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进行经济补偿。
回复时间: 08:02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要求公司进行经济补偿。
回复时间: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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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解除合同,一般没有补偿。
回复时间: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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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P+版主]
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回复时间: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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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解决方案,第一种是和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根据您的工作年限给与补偿,如果公司不愿意,那么进入第二种方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主张公司因为搬迁而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进行经济补偿。。温馨提示:建议请律师,如需具体咨询或帮助,可与我联系面洽。
回复时间: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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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解决方案,第一种是和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根据您的工作年限给与补偿,如果公司不愿意,那么进入第二种方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主张公司因为搬迁而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进行经济补偿。
回复时间: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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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两种解决方案,第一种是和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根据您的工作年限给与补偿,如果公司不愿意,那么进入第二种方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主张公司因为搬迁而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进行经济补偿。
回复时间: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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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回复时间: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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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公司进行经济补偿。
回复时间: 09:46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你好,你的问题是这样子的:1.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如有需要,可以直接来电或来所咨询。
回复时间: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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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咨询提醒在上海公司由闵行区搬迁至青浦区,不愿意跟随会赔钱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在上海工作单位工作已8年,公司由闵行区搬迁至青浦区,不愿意跟随会赔钱吗?平时工资是基本工资+绩效,赔的话如何赔偿?公司不愿意赔的话如何获得赔偿?
律师您好:我公司搬迁从上海长宁区搬至青浦区,我觉得远,不方便去,在公司已经有6年了,请问能得到赔偿吗?谢谢!
本人(非沪籍)于2011年3月中旬与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上工作地点:上海;实际上班地点在张江高科一带。
公司于2012年购买青浦区一块地,并于年底新建厂房。最近公司发布了预计在2014年3月左右搬迁的邮件通知,并实施了员工搬迁意向调查。
另外,查询了一下公司的注册地址就是青浦。
如果公司在合同到期之前搬迁,而个人不愿前往,是否可以获得N+1经济补偿;
如果公司在合同到期之后搬迁,而我不愿意续签前提是前往青浦工作的劳动合同,是否有相应的经济...
我现在在上海南汇区一家私营老板厂里做了9年了,现在工厂因不景气要搬到江苏昆山。但我不想去。我的合同明年3月份到期,公司对我是否有什么补偿没有。谢谢!
现在公司需搬迁,请问如果不愿意跟随公司去新址的话,公司是否需要按工龄赔付工资?
另外如果愿意去公司新址的,在这边的工龄是否需要公司先买断工龄(因为公司搬迁以后可能公司名,或者法人代表之类的更换)
刚入职的时候劳动合同上没有写明工作地点,现在的工作地点是长宁区,今年4月续签合同时,合同上写的地址是“上海”,当时也没有告知我会搬迁青浦。
现在公司开始搬迁青浦,请问我可以要求N+1的经济补偿吗?
我来公司3年6个月了,公司要搬迁了,不愿意去的话公司要赔钱吗?怎么赔?我们平时工资是低薪+绩效。
我是宁波保税区台资企业的员工,因在宁波定居,无法和公司搬迁去无锡,该公司要将所有资产搬迁到无锡大陆总公司,并将其宁波公司名称注销,要厂内员工跟随搬迁。而我们的合同中写道:工作地点为宁波,还有一部分合同写到,工作地点为公司制定地点,想请问如果搬迁了,我们不愿意和去无锡,那么,公司可以赔偿员工损失么?还是无任何赔偿?
我2004年进入公司,2008年随公司从上海搬迁至海宁,一直担任领班职务,公司现在要缩小规模,与别的工厂合并,现在要撤销我的领班职务,让我去从事别的工作,我可以申请经济赔偿吗?
本人曾于某台资公司上班七年多,2006年,因公司搬迁未能跟随搬迁,后来公司给我们签自愿离职手续。只补偿三四千块钱,七年多来公司未帮我缴社保,我们曾闹到广西电视台也无济于事。请问,当时为什么我们要求补缴的社保沒有得到支持?当时有没有法律依据?这种纠纷有诉讼时效吗?
如果工伤者没有厂牌辞工书公司人员给工伤者签了公司不愿意赔钱只有医院相关资料能打官司劳动与人事法律事务当前位置: &
& 公司搬迁员工要求经济补偿被驳回——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公司搬迁员工要求经济补偿被驳回——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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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闸民四(民)初字第166号&
  & 原告张晓军,男,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南坪乡。
  委托代理人杨某,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律师。&
  被告上海福生豆制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闸北区,实际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小宝,职务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姚芳,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晓军与被告上海福生豆制食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立群独任审判,于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晓军的委托代理人杨某,被告上海福生豆制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晓军诉称,原告于2008年2月至被告处工作,从事磨浆工作,上班时间为每天8点至22点,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年休假都在加班,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双休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也没有安排过年休假。原告在夏季40度的高温下工作,高温补贴一次也未发放过。日,被告公告称:公司因响应市政号召,支持市政工程,需整体搬迁厂房。但公司生产和销售仍在正常经营,且公司因业务增长需求,需扩大规模,招聘更多优秀员工。公司的决定是保留目前公司所有员工正常就业、上班,不裁员。另外,公司搬至新厂区后会根据实际情况提供食宿,班车。希望各位员工一如既往支持公司的正常经营。然原告住在闸北,过去不方便,遂请求公司另行安排或支付遣散费,但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日、日被告又先后两次发通知,就搬迁时间及开通班车事宜作了安排。日被告开始搬迁,原告通过过去上班的人处了解到,被告为原告安排的浦东厂为“上海张小宝绿色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美翠,公司地址为浦东新区新场镇沪南公路7619号,与被告属不同的用工主体。原告从闸北住处到浦东新区上下班的路途时间要4个小时,极为不便。故原告坚持不同意到被告安排的“上海张小宝绿色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工作,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被告强行将位于康宁路20号厂房内的机器设备全部装车拉走,置包含原告在内不愿意去浦东另外公司上班的二十多名员工于不顾。综上,原告认为被告以自己的行为解除了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现要求依法判决被告:一、支付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5600元;二、 支付日至日期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人民币5976.42元;三、 支付日至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人民币21696.55元;四、 支付日至日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人民币元;五、 支付日至日期间高温补贴人民币4800元;六、 支付未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额外一个月工资人民币2600元。
   被告上海福生豆制食品有限公司辩称,关于诉请1、6,被告从未主动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是因为市政动迁,被告已经作出详尽安排,原告自己不愿意去新地址上班,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代通金;关于诉请2,原告已经休过年休假,原告主张的年休假没有依据,且2012年之前的年休假已过时效;关于诉请3、4,原告做五休二,法定节假日若加班被告已经支付每天300元加班工资;关于诉请5,原告所在车间通风较好,温度达不到33度,不符合领取高温费的条件,且2012年之前的高温补贴已过时效。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同意仲裁裁决。
  原告张晓军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闸劳人仲(2013)办字第1398号仲裁裁决书,证明本案经过仲裁前置。被告对此无异议。
  2、劳动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的工资标准及实行综合工时制、实行计件工资。被告对此真实性无异议。
  3、通知两份、公告一份,证明被告要将工厂搬迁到浦东新区,但是未告知原告,也未与原告协商。被告的班车时间与原告的上班时间不一致。被告对此真实性无异议,认为搬迁是市政动迁,被告在搬迁过程中充分与员工协商,采取安排班车,联系员工子女去当地就学等一系列措施。被告并未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系原告不愿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搬迁之前,被告向员工发出征询函,充分告知搬迁事宜,已经尽到告知义务。
  4、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原告工资发放情况和金额。被告对此无异议。
  5、拆迁补偿统计表一组,证明原告工龄以及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对此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被告公司未制作过该统计表。
  被告上海福生豆制食品有限公司为证明其诉辩意见,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征询函,证明被告在搬迁之前已经告知员工搬迁方案并在征询函中明确表明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原告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称原告没有见过该征询函,被告从未与原告就工厂搬迁事宜进行协商。
  2、年工资表及年考勤一组,证明原告做五休二,不存在加班,法定节假日放假,若法定节假日工作则每天支付工资300元。原告的工资总额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原告对工资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工资表上的项目及工资总额不予认可,认为应发金额与银行明细有出入。对考勤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3、各个车间提成单价表,证明原告工资中已经包含提成工资且已经发放。原告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从未见过该提成单价表。
  4、磨浆生产工艺流程图,证明原告岗位温度控制在30度以内。不符合领取高温费条件。原告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明内容亦不予认可,认为开启排风扇降温内容说明室内温度很高。
  5、情况说明,证明被告发放原告工龄工资不代表被告认可原告在罗美果公司工龄。原告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明内容不予认可,认为工龄法定不能约定规避。
  6、2012年9月工资表,证明与银行明细吻合。原告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基于上述证据及原告张晓军、被告上海福生豆制食品有限公司的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原告系湖北省户籍来沪从业人员,于日入职被告处,从事磨浆工作,双方签订过数份劳动合同,末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日至日。日,被告完成从闸北区搬迁至浦东新区的工作,原告实际在被告处工作至此日,工资发放至该日。
  另查明,日,上海福生豆制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圃园福生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以合字【2013】第010号文件联合发出公告,载明:公司因响应市政号召,支持市政工程,需整体搬迁厂房。但公司生产和销售仍在正常经营,且公司因业务增长需求,需扩大规模,招聘更多优秀员工。公司的决定是保留目前公司所有员工正常就业、上班,不裁员。另外,公司搬迁至新厂区后会根据实际情况提供食宿,班车。希望各位员工一如既往支持公司的正常经营。
  又查明,日,上海圃园福生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发出通知,载明:订货组将于日搬迁,现做如下工作安排:一、自日起,上班地点将在浦东厂;二、日起,全体订货组员工上早班,且协商确定具体工作安排;三、自日起,公司开通班车,班车时间规定:7:30—15:00;四、班车上车地点:彭浦公园(场中路共和新路口)。由订货组长通知到下面各位订货组员工,希望各位做好工作安排,积极配合公司搬迁工作,保证订货组工作正常进行。
  又查明,日,上海圃园福生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发出通知,载明:现通知请各部门于日(星期五)下午开始整理、打包各自文件、资料,公司于日(星期一)上午开始安排车子运输到浦东厂,另做工作安排如下:一、自日起,上班地点将在浦东厂;二、自日起,公司开通班车,班车时间规定:7:30(早上彭浦公园发车时间)—15:00(下班浦东厂发车时间);三、班车上车地点:彭浦公园(场中路共和新路路口)。希望各位做好工作安排,积极配合公司搬迁工作,保证工作正常进行。希望大家配合,非常感谢!
  又查明,上海福生豆制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圃园福生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张小宝,上述公司搬迁前的实际经营地均在闸北区康宁路20号。
  再查明,原告于日向上海市闸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5600元;支付日至日25天未休年休假工资5976.42元;支付日至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1696.55元;支付日至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元;支付日至日期间每年6、7、8、9月高温补贴4800元;支付未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合同的额外一个月工资2600元。该仲裁委于日裁决:一、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度5天应休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计1146.79元;二、原告的其余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本院。
  审理中,原被告对工作时间和在岗时间陈述不一,原告称实行综合计时工时制,每天8点到22点上班,期间有1小时的吃饭时间,没有休息日;被告则称实行标准工时制,原告做五休二,上班时间为8点至15点,期间有1小时的吃饭时间,并提供了2012年、2013年考勤一组,以证明原告做五休二,不存在加班,法定节假日休息,若法定节假日工作则每天支付工资300元。
  审理中,原告称合同约定实行计件工资;被告则称工资发放按照基本工资+提成工资+工龄工资,基本工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审理中,被告提供了员工安置方案,原告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该方案被告没有告知过原告。
  审理中,原告虽对被告提供的2012年、2013年工资表的组成有异议,但对实发工资金额予以认可。因原告只能提供部分银行转帐明细,故原告同意按被告提供的2012年11月至2013年10月工资表记载的实发工资金额计算原告的月平均工资。
  本院认为,因原告不能提供日入职被告处的证据,故对原告涉及日至日期间的要求被告支付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高温补贴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原告于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故其要求被告支付日之前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和支付日之前高温补贴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亦以此为由提出抗辩,故本院对原告该两部分请求均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提供了由被告出具的公告、通知,上述公告、通知中明确了被告系响应市政号召,支持市政工程,在整体搬迁厂房后保留目前公司所有员工正常就业、上班,不裁员,并就搬迁后员工的食宿、班车作了具体安排,原告虽对被告提供的征询函、安置方案不予认可,但亦未对其主张的被告搬迁后原告被安排至案外人上海张小宝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上班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且原告也承认其未收到被告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诉请和支付未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额外一个月工资人民币2600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是否应支付原告日至日5天、日至日5天未休年休假工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被告同意按照仲裁裁决支付原告2012年5天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146.79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照准。本案中,原告虽对被告提供的2012年、2013年工资表的组成有异议,但对实发工资金额予以认可,因被告提供的工资表没有原告的签字,故对原告同意按被告提供的2012年11月至2013年10月工资表记载的实发工资金额计算原告月平均工资的主张,本院予以认可。被告仅提供考勤表以证明已安排原告休年休假,而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被告亦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至日,被告应按原告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2428.27元(计
  算方式:
  4.00+4.14+3.60+2.07+9.53+139.18,月=2428.27)支付原告日至日4天(计算方式:322天÷365天×5天)年休假工资893.16元(计算方式:2428.27元÷21.75天×4天×2倍)。
  原告主张在职期间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原告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存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加班的事实,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加班事实不予采信。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日至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支付日至日双休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是否应支付原告2012年及2013年高温补贴。本案中,被告认为原告不符合领取高温费的条件,而原告亦无法提供工作环境超过33度的证据,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晓军要求被告上海福生豆制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56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原告张晓军要求被告上海福生豆制食品有限公司支付日至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人民币21696.55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原告张晓军要求被告上海福生豆制食品有限公司支付日至日双休日加班工资人民币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原告张晓军要求被告上海福生豆制食品有限公司支付日至日高温补贴人民币48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五、原告张晓军要求被告上海福生豆制食品有限公司支付未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额外一个月工资人民币26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六、被告上海福生豆制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张晓军2012年5天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1146.79元、日至日4天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893.16元。
  七、原告张晓军的其余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元,由原告张晓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审 &判 &员 胡立群&
&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 书 &记 &员 潘寅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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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京东仓库搬迁不赔 工人持续集体维权
  上海京东仓库搬迁拒绝赔偿
  工人罢工遭重挫后继续维权
  【工评社日简报】企业搬迁到其他城市属于变更劳动合同,按劳动法,劳动者有权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赔偿。越来越多的工厂搬迁里出现了工人要求赔偿的斗争,然而在经过要求仓库搬迁赔偿的八天罢工之后,200名上海京东商城物流工人却在9月12日遭到了当地政府严酷的镇压。据工人说,身为上海市政协委员的京东CEO刘强东如此回应过罢工:&宁肯货烂在仓库里,也不赔偿一分钱&,京东则斥之为造谣。就在9月12日,上海当局出动了特警、武警、协警及治安人员共400多人封锁了青浦仓,强行搬迁,还抓了10名工人,几天后资方还声称员工都已获妥善安置和补贴。不过,就在9月18日最后四名工人释放时,受到了几十名工友到看守所热烈迎接,工人还决心改行仲裁路线,继续集体维权。
  京东的资本大业最近数年呈爆炸性增长态势,今年5月22日在美国纳指上市,当天市值就有286亿美元,持有1/5股权的京东CEO刘强东身价59亿美元。京东财大,所以气粗,还受到政府的厚爱(用政协委员的位子来拉拢他),然而位于上海青浦区练塘工业园内的京东商城第一物流中心,在搬迁和对待员工的做法中,却多处涉嫌违法:
  其一,工人指京东从8月中旬就开始偷偷搬迁,至于要搬到哪、怎么搬法、员工如何安排,却没有任何公告说明,直到9月5日发现办公室领导全部失踪时爆发罢工,之后第五天资方才贴出了公告。
  所以,青浦仓所有工人都感到被欺瞒而愤怒,在罢工后打出横幅并高喊口号&京东欺骗员工,要求赔偿,还我们合法权益&。
  其二,京东在罢工期间贴出了两种不同的公告回应工人,9月9日的《关于华东区青浦仓3C仓规划调整公告》绝口不提经济补偿,9月11日的《补充通知》退了一步谈经济补偿,但却是说三个月维修期之后如果公司未兑现员工返岗承诺,员工才可解除合同获经济补偿。
  这涉嫌违反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和第46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不以时间为限,也就是说不管搬迁只是暂时三四个月还是三四十天,劳资协商不成的都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更何况从程序上说,根本没有什么协商,倒是京东偷偷搬迁,明显要逃避责任。
  其三,京东对不愿随迁的员工,强行要求签无补偿的自动离职,这也是涉嫌违法的行为。
  所幸的是,大多数人都没有签辞工单。但由于这是一个实质上违反劳动法的协议,所以即使签了,也不能算数,只是维权起来会多一层障碍,因为首先要由司法部门确定这是违法的行为。这就需要工人继续抗争,争取到用法律打破京东违法的协议,争取自己应得的合法权益。
  其四,9月11日《补充通知》限令员工9月12日中午前返岗,并通告逾期未做选择的员工将由公司统一安排到新仓工作,然而新仓的地点却又另行公告。在先前的搬迁通告上,地点有嘉定区的几个地点、江苏昆山陆家镇、&上海和江苏&、&上海&等不同的说法,这些混乱不一致的规定以及不加以说明的新仓地点,都是在企图逃避法律的追究。资方在程序上就是涉嫌违法的。
  目前员工都没有去上班,仍然想要维权。9月11日的补充通知还称三天旷工就代表员工自动离职,但直到前几天仍有员工接到公司人资电话,要求写辞职书。京东的这种作为其实是自相矛盾的,它还不敢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恰恰表明京东自知强行要求辞职是一种威胁,是无法无理的。
  另外,据媒体报道,今年5月京东上市之前,3、4月份易迅并入京东时,由于不满补偿方案,易迅华南地区广州和深圳的员工也曾出现过罢工事件。而当自己旗下的工人要求合法权益时,京东干脆公开勾结当地政府抡起了铁拳。
  京东如此专横地践踏基层员工的权利,却&忘记&了:京东的财富更主要来自5万多员工的辛勤努力,尤其是近3万配送和仓储工人的努力&&因为&人们谈及京东的核心竞争力,都会说是物流&。而京东要追求低价、高效的电商服务,都离不开物流系统的精心组织和加班加点的工人劳动。为了尽力做好京东的工作,工人早已扎根当地,拖家带口,孩子也在附近上学,资本可以为了追逐最大利润任意流动到最有利的地方(土地优惠、免税、劳动力更新),然而工人岂能随意流动、用完就扔掉?
  其实京东没有忘记自己的财富是来自基层,但他们在这方面的对外宣传上做足了功夫:宣称高管也下基层体验做配送员,刘强东还要求高管下基层时,&有可能请大家吃饭,让配送员感受到公司对基层员工的关怀&(京东商城市场部高级副总裁徐雷)。刘强东还在2013年内部员工大会上宣称,未来十年对自己的考核目标只有一个,那就是对京东人的关注,致力于员工家庭&生活质量&的改善和员工&工作满意度&的提升。然而又有谁知道,京东较为低价优质的电商服务,其实是建立在每天早出晚归十几个小时、月薪仅四五千元、长年不受关注的&廉价劳动力&上的?又有谁知道,当这些基层苦力提出合法合理的补偿要求时,却遭到管理层的漠视和指责,京东公开回应&宁肯货烂也不赔钱是恶毒造谣&的同时,仍然把200多名员工的正当诉求说成是&极少部分员工被别有用心的人引导后,提出了无理的赔偿要求&,京东对自己种种&关爱员工&做法又大肆自吹了一遍。
  讽刺的是,京东精心自建物流系统追求盈利最大化,也迫使工人形成了训练有素的组织性和行动力,共同的苦与乐及长期共事更使工人齐心协力。当他们遭遇京东欺骗出卖时,就显示了较有组织性的抗争。虽然遭遇了严厉打压,但积极工人仍决心继续维权,在9月18日更有几十名工友到看守所迎接获释的同伴,显示出团结和维权决心。
  现在京东上海物流工人正准备提起仲裁申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46、47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N+1的经济补偿(即工作N年,就补偿N个月工资加一个月代通知金)。这一要求完全合理合法,京东不是出不起这个钱,而是担心这个案例开了先例、导致以后所有搬迁都无法实现降低成本的预期目的(搬迁本来就是为了甩掉工龄长的工人、降低所谓的成本)。然而抛弃、牺牲工人利益的所谓降低成本,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更不合情,工人在法理上有绝对优势。工人还需注意的是,如果仲裁不受理,必须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此可以向法院起诉。
  走法律程序的维权,相比集体行动是无奈之下退而求其次,与政府勾结的资本必定还会在其中层层设卡,工人也要把维权进展公之于众,让世人看看光鲜体面、冠冕堂皇的电商巨头,却是如何刻薄打压基层员工的,也防备资方施压媒体让事件和谐化。只有真正刺痛了资本家,工人才可能迫使他有所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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