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2处修改,日起施行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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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2处修改,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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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三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金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第兰十七条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四十条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用版)(2014版)》出版――法制出版社,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直属的中央级法律图书专业出版机构,法律、行政法规的出版机构,精选法规――收录常用法律文件,为法律纠纷的解决提供最密切、最直接的条文规定,专业解读――对重难点法条进行条文注释,帮助读者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实用附录――提炼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办案常用数据等内容,大大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宗旨】第二条 【调整对象】[公司的类别][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 【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第四条 【股东权利】第五条 【公司义务及权益保护】第六条 【公司登记】第七条 【营业执照】第八条 【公司名称】[名称预先核准的申请]第九条 【公司形式变更】第十条 【公司住所】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第十二条 【经营范围】第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第十四条 【分公司与子公司】[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第十五条 【转投资】第十六条 【公司担保】[实际控制人]第十七条 【职工权益保护与职业教育】第十八条 【工会】第十九条 【党组织】第二十条 【股东禁止行为】第二十一条 【禁止关联交易】[控股股东] [关联关系]第二十二条 【公司决议的无效或被撤销】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
设立第二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第二十四条 【股东人数】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内容】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本】第二十七条 【出资方式】第二十八条 【出资义务】第二十九条 【设立登记】第三十条 【出资不足的补充】第三十一条 【出资证明书】第三十二条 【股东名册】第三十三条 【股东查阅、复制权】第三十四条 【分红权与优先认购权】第三十五条 【不得抽逃出资】第二节 组织机构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的组成及地位】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职权】……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七章 公司债券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第十三章 附则实用核心法规实用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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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4全文(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4全文(7)
  第一百零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本法第四十九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一十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第一百二十八条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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