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能追回多少钱款可以追回吗?当我的初政府为什么要批准搞集资呢?我的血汗钱受朋友诱惑去搞了房地产投资,现在

朋友帮公司非法集资,我该怎么追回欠款?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朋友向我讲述他本地有企业急需用钱,承诺年息30%从我这里借走了20万元,并签了借条(把利息算出来写的总额)。两年后向他催款时才知道他把钱投给了非法集资公司,现在集资公司倒了老板被抓了,他的钱也被套里面了没法还我钱了。而且他还向很多人借了钱,总额应该在100万以上。他现在承认欠款金额,但不承诺还款。
我想问一下:
他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投给集资公司算诈骗么?
他给非法集资公司集资,而且数额很大,他需要付法律责任么?
我除了民事诉讼还有其他方法要回欠款么?
您好,我朋友所在的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老板未抓到,相关部门将该公司大部分员工带走拘留,已经超过72小时,我朋友只是其中很普通的一个行政人员,负责工资卡,社保,住房公积金的办理等杂事的,对公司的集资并不知情且为参与,但是现在一直联系不上,请问这种情况我朋友要负什么法律责任吗?我们怎么才能帮到他?
我给一家私人企业公司贷了一百五十万他宣布破产了怎么能追回欠款
公司涉嫌非法集资,业务员要承担什么责任?
我朋友所在的投资公司吸收公众存款投资项目,项目事实存在。最近公司出现不能兑付的问题,公司已报备到政府,另外已与律师事务所联系,进行资产审核以及项目清算,好给客户进行兑付。但是律师事务所说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想问下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最后不行了,业务员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业务员在企业工作三年了,今年业绩有3000万)。
您好:我和朋友5个人合伙开了个公司,法人不是我,经营中有非法集资的现象,我不是法人我是股东,非法集资我有责任吗?
有个朋友在一家公司干过几个月业务员,之后辞职,辞职一年后公司被发现非法集资,叫到派出所做笔录,会怎么处理?该怎么办?
担保公司非法集资,员工集资了300万,一半是亲戚朋友一半是自愿存的,会如何判刑
借款给别人,手里有借条,找不到欠款的人了,他公司破产,请问怎么追回欠款,
你好张律师,我一个朋友在担保公司干了2年,可是老板涉嫌非法集资被抓,公司也倒闭了,结果我朋友也涉嫌违法,被公安机关挂到网上了,我想问怎样才能无罪呢
您好,我是一家做P2P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投资公司的员工,主要做行政经理,平时也没太多事情,公司刚开始成立的时候制定了公司的管理制度,平时就是打打文件,在前台接待一下来访客户,统计一下考勤,当时公司任命的是行政经理一职,而且公司没有跟我签劳动合同,没有上保险,现在我想问一下,如果公司出现问题,涉嫌非法集资的话,会不会追究我的责任呢?
朋友上班的公司非法集资,但我朋友只是公司一名会计。请问如果出事了,我朋友会不会有什么事悬赏5积分我来回答
提问者:&&wang&|[北京 北京];& 17: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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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律师的话很中肯,既然明知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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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非法集资 受伤的终究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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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了每年12%至24%的高额利息,很多中老年人将养老钱投到了“加加连锁”;相信了投资生态农业,每年最高利息26%,一些市民将自己的血汗钱交到了汇科公司“生钱”,到头来,所有的美梦都变成了噩梦。近年来发生在成都的非法集资案例中,虽然组织者都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但受伤的终究是参与集资者自己。这些血淋淋的事实再次提醒大家:切记警惕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原标题:参与非法集资 受伤的终究是自己相信了每年12%至24%的高额利息,很多中老年人将养老钱投到了“加加连锁”;相信了投资生态农业,每年最高利息26%,一些市民将自己的血汗钱交到了汇科公司“生钱”,到头来,所有的美梦都变成了噩梦。近年来发生在成都的非法集资案例中,虽然组织者都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但受伤的终究是参与集资者自己。这些血淋淋的事实再次提醒大家:切记警惕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随着上周本报《轻信非法集资宣传 10万元养老钱血本无归》的稿件见报后,部分市民给党报热线962211打来热线咨询,问题有涉及实体担保公司借贷纠纷的,也有涉及网络民间借贷纠纷的。今日,本报继续邀请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李耀辉律师对非法集资的乱象进行解读。同时,李律师将我国《刑法》中对非法集资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了罗列,以便市民进行对照查看。案例1相信年息24%2711人梦断“加加连锁”很多成都人都还记得前几年红极一时的“加加连锁”加盟经营。这个在短短2年多时间内迅速集资8600余万元的投资“神话”截至案发,共计有2711名群众上当,无法返还数额高达6700余万元。最终,成都中院判决主犯陈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群众风险意识欠缺”以及“贪图小恩小惠”成为了受害人领回的两大教训。2年多集资8600万元受害群众2711人2004年12月,陈某等人成立以经营商品批发、零售等业务的四川加加连锁投资有限公司。从2005年3月起,该公司在没有真实资金投入的情况下,虚构公司投资拍摄电视剧、开发矿山、上市的事实,虚假宣传连锁超市利润大、回报高,采取“加盟经营”的方式,与投资客户签订开发协议,约定合作到期后优先收购或转让股份,还可获取高额回报,在成都、德阳、绵阳等地进行非法集资诈骗活动。到2007年4月案发时止,陈某等14人共非法集资诈骗8600余万元,仅报案的受害群众就多达2711人,无法返还数额高达6700余万元。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陈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案犯分获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许诺年息24%受害人以中老年为主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加加连锁公司在非法集资中采取了以下手段:1.虚假出资,高利诱惑。加加连锁公司注册资金200万元,以及个人所占股份均是虚假出资。为欺骗投资客户,公司与投资客户签订开办协议,约定合作到期后除优先收购或转让投资客户股份外,还可获取年息12%~24%不等的高额回报并且三年返还本金,加加连锁公司就是这样以高额的利益吸收投资客户。2.选点行骗,游乐送礼。首先,选择陈旧小区、老年人比较集中的地方下手,不定时开展免费活动;其次,以“公司信誉度好,销量好”为由,召集中老年人到农家乐免费游玩,发放小礼品,采取“一对一”服务方式,针对不同性格的客户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诱骗更多投资客户参与集资。3.虚假宣传,高薪聚财。加加连锁公司制作投资拍摄25集电视剧的宣传海报,纯属虚假广告;陈某称欲打造全国最大保健品连锁超市、中国保健品航母,公司三分之一员工为残疾人和下岗失业人员也是虚假宣传。另外,公司只支付业务员少量的车旅费,高额提成为业务员的主要收入,公司每位业务员每天的工作就是在农家乐或社区对老年人进行游说,说服老人们掏钱购股,以获取提成收入。警示:警惕诱惑 拒绝小恩小惠非法集资活动之所以屡禁不止,原因在于高额回报的诱惑和不法分子的高超骗术,以及普通百姓风险意识的欠缺和投资渠道的受限。四川加加连锁公司主要是利用中老年人对保健品的青睐,采取虚假宣传的手段,并施以小恩小惠,诱骗投资客户上当受骗。加加连锁公司员工为追求高额薪酬,也对非法集资诈骗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法院在提醒警惕诱惑的同时,也告诫那些助纣为虐的公司员工们:为一己私利触犯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案例2非法集资后经营不善受害人血本无归“投资农业观光,利润可观,最多年利息可达26%。”有了这么“优厚”的投资渠道,不少市民纷纷拿出家底、养老钱进行投资。哪知宣称高利息的汇科公司是打着投资的名号非法敛财集资,至案发,集资来的5911万元中5078余万元不能返还,导致参与集资者血本无归。2013年,成都中院判决汇科公司犯集资诈骗罪等,处罚罚金1050万元。判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平某(化名)犯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罚金70万元。其他业务员则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投资农业高收益非法集资5911万元2000年前后,平某在双流县承包了170多亩土地,种植苦瓜、丝瓜等农副产品并销售。由于平某当初真抓实干,初期的生产经营情况不错,在蔬菜栽培技术方面也有所创新。2005年9月,手头有一定资金的平某出资74万元与李某、陈某等人成立了汇科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态农业技术开发、销售蔬菜等,平某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此后,汇科公司先后在平昌县、宣汉县等地大肆租赁土地,建立、经营多个农副产品生产基地等,总投入数百万元。由于汇科公司多向投资,后又经营不善,入不敷出。2007年2月起,汇科公司决定在成都成立市场招商部。“这个部门是专门向群众借钱的。”平某称,“汇科公司进行农副产品经销、开展农业观光,利润可观。”汇科公司招聘多名业务员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放宣传单,在取得市民信任后,汇科公司便号称扩大生产规模后可赚取高额收益,向市民支付年利率高达18%至26%的高额利息来集资。汇科公司初期集资规模较小。平某称,前期他们确实在支付部分群众利息,后因资金困难没有再持续下去。截至2010年12月案发,汇科公司曾向800多名群众集资5911万元。平某不仅向广大市民集资,他还动员公司员工内部集资,每人不低于10万元。部门员工拿不出钱,他便要求动员亲属借钱。很多员工都纷纷借给公司几万元,汇科公司则给他们出具借条。绝大多数款项不能返还被害人损失重大经查,汇科公司并不能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成都中院审理后认为,汇科公司未经管理部门批准,隐瞒公司经营亏损、无兑现高利息能力的事实,虚构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多个投资项目可获得高额回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800多名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5911万余元,其中5078万余元不能返还,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平某作为汇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汇科公司集资诈骗负有主要和直接责任。此外,2010年5月,平某提出让陈某为自己融资。其实,这时的汇科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但平某虚构了汇科公司享有另一家公司的股权,而且这家公司办公楼等资产都属于汇科公司。同年9月28日,汇科公司作为借款人,平某作为担保人,与陈某正式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同年10月27日还本付息共计550万元。但到期后,平某不还款,并避而不见。法院还查明,平某归案后不如实供述赃款去向,拒不退赃,给被害人造成重大损失。律师说法P2P网络“民间借贷”平台理财 市民别上当除了市民平日里在生活中看到的投资理财、担保公司等实体店外,目前,网络平台打着“民间借贷”的旗号非法集资也已经屡见不鲜。李耀辉律师介绍,目前,网络借贷涉嫌非法集资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搞资金池,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二是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有称为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三是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有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有的甚至卷款潜逃。“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新兴金融业态,在法律上有四点需要明确: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现在,有关部门已经注意到P2P平台的一些违法操作,行业监管细则正在抓紧研究,目前细则制定工作已经启动。”李耀辉提醒:网民朋友们应该分清正规投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切忌盲目投资,上当受骗。网友互动遭遇非法集资怎么办?近期,关于非法集资的话题屡次在“@法治成都”上引起广大网友的关注,不少网友提出了相关问题,“@法治成都”给予了回答。网友:如果已经遭遇了非法集资,对方没有钱给该怎么办?“@法治成都”: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减少财产损失,集资参与人一旦遇到公司无力偿付本金的情况时,应第一时间向辖区公安机关报案,登记债权,提供案件线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自觉抵制各类传闻和谣言,依法处理。
网友:到底什么样的组织可以吸收公众存款?“@法治成都”:所谓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只有经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才可以吸收公众存款,例如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村镇银行等。网友:我们能否将钱投到理财公司?“@法治成都”:按照法律规定,投资理财公司、信息咨询公司均不属于金融机构,根本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而小额贷款公司则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的明确规定,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同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此外,融资性担保公司也不可以吸收公众存款。网友:我们该如何选择理财产品?
“@法治成都”:如何选择,应结合个人和家庭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具体的理财方案可以向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专家咨询。但需要注意的是,市民在选择投资理财产品时,一定要依法合规,理性选择,避免因判断或投资失败,而使家庭生活陷入困境。本报记者 晨迪锦江区:五大举措打击处置非法集资本报讯 (记者 晨迪) 随着打击非法集资宣传的深入,近日,锦江区采取了五大举措,进一步告诫市民,一定要远离非法集资。一是配合区委宣传部做好LED屏宣传。在锦江区东大街明宇金融广场的2个电子显示屏(16米×6米),开展“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避免财产损失”的宣传,共分为“非法集资特征”“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非法集资的法律后果”“远离非法集资五不忠告”5个部分。二是在时代八号、晶融汇等民间投资理财较为集中的楼宇设置宣传点,发放“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宣传资料5000份。三是利用社区法治大讲堂宣讲典型案例。四是配合工商部门开展市场监管,净化市场环境。五是利用锦江报法治专栏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开展大面积、广幅度的投资风险意识宣传。温江区: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专题知识讲座本报讯 (记者 晨迪) 按照全市统一安排部署,温江区在该区范围内开展为期半年的以“拒绝高利诱惑 远离非法集资”为主题的集中专项治理法制宣传活动。7月28日上午,区依法治区办牵头,区国资金融办、人民银行温江支行、区司法局、区地税局、公平街办等多家单位在公平街道长安路社区联合举办主题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非法传销、偷逃税行为”专题讲座。讲座现场,人民银行温江支行工作人员深入浅出地向社区居民宣传普及与非法集资和非法理财相关的金融知识,介绍非法集资的特征、表现形式和常见手段。律师以发生在公平本地的徐长军非法集资上千万的真实案例为切入点,揭露犯罪分子的惯用伎俩,揭示非法集资和非法理财活动的欺骗性和风险性以及社会危害性,引导群众自觉抵制并积极支持打击处置非法集资等行为。区国资金融办还专门向听课群众发放了《温江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手册》等资料。本次专题讲座旨在从源头上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参与讲座的群众对此给予了高度评价,表示通过今天的讲座,明白了非法集资、非法传销、偷逃税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和危害。群众纷纷表示:防范非法集资要从自己做起,不但自己不参与,而且要积极向周围的群众主动宣传其危害,避免更多的人上当受骗。法律规定: 参与非法金融业务 损失自行承担我国《刑法》对非法集资有什么具体的规定?市民参与了非法集资以后,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昨日,李耀辉律师专门找来了有关非法集资的有关法律规定,市民可以对照进行查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集资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一百七十九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经营罪】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 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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