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表计入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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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是基本工资加绩效么?
有没有文件规定?&&事业单位按照基本工资来缴纳住房公积金合理不?
Joey网友:
& &&&根据《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常政办〔2012﹞24号)第十条的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均为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补贴、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但最高不得超过职工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 &&&如有其它疑问可咨询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联系电话:433506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安乡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
有没有文件规定?&&事业单位按照基本工资来缴纳住房公积金合理不?
请问: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包括哪些:就只有人社局算定的基本工资呢,还是包括其他的职务工资,岗位工资?包含津补贴吗?因为好像提高津补贴后,一些单位的公积金缴存比以前出现较大的异动。请给大家一个计算纳入公积金提取比例的收入的范围吧。
{:soso_e185:}
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乘以12%,文件规定的。
刚说自来水的日期弄错了,你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也将日期弄成2014年了。其实说老实话,2014年日子真的不怎么好过,没啥好留恋的。还是期待下2015吧。
因工作人员检查不仔细,将回复日期写成了2014年,给大家带来了误解,敬请谅解。
因工作人员检查不仔细,将回复日期写成了2014年,给大家带来了误解,敬请谅解。
{:soso_e113:} 精益求精~赞一个
单位住房公积金没有按照你们要求发,不合理,那怎么办
Powered by关于调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发布时间:字体:[
市各有关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调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缴存基数通知如下:
&&&&一、从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其计算口径 :&&&
(一)市级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
&&&&1.在职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第13个月工资(除以12,月均计入);
&&&&2.在职工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第13个月工资(除以12,月均计入)。
&&&&(二)市级事业单位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1、奖励性绩效工资2(除以12,月均计入)。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封顶基数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新职工,其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缴存基数参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缴存比例仍为14%,住房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和使用。
&&&&三、为保证职工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能够及时调整,请贵单位在2016年1月底前,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公积金专柜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窗口办理调整手续,并按调整后的月缴存额及时汇缴,同时补缴2014年10月&2015年12月期间增加工资应计缴的住房公积金。
&&&&崇川区范围内的单位联系地址:人民中路31号建行城中支行四楼服务大厅或工农南路150号政务中心裙楼四楼;开发区范围内的单位联系地址:开发区办事处6号窗口(开发区上海路22号建行营业大厅);港闸区范围内的单位联系地址:港闸区便民服务中心10号窗口(港闸区江海大道和丰大厦B座1楼)。
&&&&四、在建设银行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机关事业单位,也可通过建设银行网上银行服务平台进行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和汇补缴,具体步骤:1.登录南通市公积金网上汇缴系统;2.选择基数调整,录入调整信息;3.经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4.网上汇缴。(详细流程请登录南通住房公积金网()服务指南&网上业务)。
&&&&五、各单位调整缴存基数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科联系。联系电话:,或者登录南通住房公积金网()留言咨询。
&&&&六、各县(市)区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可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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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列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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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事业单位: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等规定,各事业单位应将在职职工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列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存范围
全市事业单位在职职工。
二、缴存时间
原则上按季度缴存,也可与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时间结合同步缴存,一般不得跨年度缴存。
三、缴存额度
各单位应按个人实际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及现行缴存比例计算出单位应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并一同汇缴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单位和职工应同基数、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缴存程序
请各单位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区综合服务大厅或县(市、区)分支机构拷贝单位数据,缴存时报送电子和纸质《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此表可在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
&&&&&&&&&&&&&&&&&&&&&&&&&&&&&&&&&&&&&&&&&&&&&&&&&&&&&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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