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fer与劳动合同协商不一致不一致时,以何为准

Offer与劳动合同不一致,该以哪个为准?
Offer与劳动合同不一致,该以哪个为准?
涂志 张真颖 韩佳
2008年6月,夏先生被一家猎头公司猎聘到某IT公司担任程序经理一职,经过几轮面试,公司认定夏先生就是最合适的人选,便马上向夏先生发出offer。公司不仅在offer中注明了夏先生的职位、工作主要职责、工作地点、入职要求、基本待遇等,公司还允诺“凡在当年度12月31日前结束试用期的正式员工,公司将会随最后一个月工资发放相当于其两个月工资的年度服务奖金,以此形成每年‘14薪’的薪酬结构。”
夏先生对待遇很满意,便按照offer上约定的时间开始了程序经理的工作。
可到了08年12月发放工资时,夏先生并没有发现公司所谓的14薪在他当月的工资中出现,便向HR提出疑问。HR向夏先生解释说,“虽然offer中有这样的说明,但是基于公司创业初期的成本考虑,公司决定所有员工都不再发放这一部分薪酬,况且入职时夏先生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就已经将这14薪删去,而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夏先生后于offer签字盖章的法定文本,无论从时间还是效力上来看都应该以劳动合同为优先。因此,夏先生不应当按照offer再继续享受年度服务奖金。”
提示一:Offer不能替代劳动合同。
Offer又被称之为录用通知,属于用人单位希望和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约,员工可以选择接受,也可以不接受。从形式与内容、性质与效力上,其与劳动合同都具有很大不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仅有这一张书面通知不能完全构成合同关系的建立,只有在要约人即员工对offer的内容做出承诺时,这一纸文件才能对双方都产生约束力。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都会要求员工对offer书面回复以表示接受offer中的条件,如将offer签字确认后传真、邮递或者直接以电子邮件形式回复等。但是形成劳动关系后,仍然需要双方签订一份经合意约定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才算完整。所以,offer与劳动合同都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不同的是,offer受民法、合同法规范,但劳动合同则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劳动法律政策的约束。
提示二:劳动合同与offer中的内容不相一致时,谁的效力更高?
无论是时常发出offer的HR,亦或是曾经接受过offer的员工都不难发现,offer中通常已经包含了部分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如工作时间、地点、职位名称、薪酬福利等,与劳动关系建立后签订的劳动合同势必会有内容上的重叠。
当劳动合同与offer中的内容不相一致或相冲突时,一种情况,根据劳资双方合意的时间,劳动合同产生于offer之后,劳动合同约定不同于offer的内容,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就同一问题做的新约定,此时,劳动合同条款的效力高于offer。例如,用人单位在offer中说明员工李某的职位为技术经理,而劳动合同中又约定李某的职位是技术主管,那么用人单位与李某都应该按照技术主管这一职位去享有和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提示三:offer中具备的内容没有在劳动合同中出现,该以哪个为准?
这种情况下,不能完全依据协议形成时间来确定谁更具有效力,而是要看offer在劳动合同签订后是否还有效。如果用人单位并未明确约定offer的有效期,作为受民法保护具有要约承诺法律效力的协议来说,该部分内容在劳动合同签订后仍然有效,对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都具有法律效力。
相反,如果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时书面说明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offer自动失效,或者以劳动合同内容为准的,未在劳动合同中体现的内容将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约束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
在offer与劳动合同中,应突出劳动合同的效力。
在人力资源管理日臻完善的今天,offer已日渐成为HR习惯使用的管理文本,除了应当谨慎小心的尽量统一offer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使其二者不会因内容上的差别而导致其中一方效力的瑕疵外,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offer的有效期限,尽量突出劳动合同的效力,一方面以双方共同签署的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可以用劳动合同晚于offer的这一段缓冲时间更新、确定聘用要求、福利待遇等,以免更生枝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文作者系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涂志 律师张真颖、韩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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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关于劳动合同,毕业生必须知道这6件事阅读  点标题下方的蓝字可关注湖南教育网官方微信!
  求职找工作,不少人拿到劳动合同的那刻,可能连合同内容都没看清,就挥着笔杆子签了。别急!劳动合同包含哪些条款你清楚吗?试用期工资标准有哪些规定?关于劳动合同,你必须知道这6件事。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这些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关于劳动合同,你必须知道这6件事
  试用期有时限,工资标准有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关于试用期工资,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为1年。)
  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如果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者要想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可以采用下面几个证据:
  1、工资发放记录,如盖章的工资条、工资卡的银行记录;
  2、考勤卡、工作证等;
  3、社保缴纳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一个强有力的证据;
  4、工作记录、出差的相应证据等。
  offer与劳动合同不一致,怎么办?
  offer又被称为录用通知,属于用人单位希望和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约。
  1、劳动合同产生于offer之后
  劳动合同约定不同于offer的内容,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就同一问题作了新约定,此时,劳动合同条款的效力高于offer。
  2、offer中具备的内容没有在劳动合同中出现
  不能完全依据协议形成时间来确定谁更具有效力,而是要看offer在劳动合同签订后是否还有效。如果用人单位并未明确约定offer的有效期,该部分内容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后仍然有效。如果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时书面说明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offer自动失效,或者以劳动合同内容为准的,未在劳动合同中体现的内容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微信也能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数据电文也是合同的书面形式。微信上签署合同,也在数据电文的范畴内。
  不过,想要签订一份合法的电子合同,除了形式上是“电子化”的,法律同时还规定了2个条件:必须有实名认证和可靠的电子签章。满足了以上2个条件,一份电子合同才叫合法。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铁饭碗
  无固定期限并非终身合同,在遇到法定事由的情况下,也可以提前解除。如用人单位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无法与员工继续履行合同、劳动者严重失职、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等。
  另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也可以约定在固定期限内双方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当条件成立时,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时薪水约定不明确?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该条规定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素材来源于工人日报、劳动法、合同法、人民日报
编辑整理:知翼、刘亮、汤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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