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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管理常见问题及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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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本​人​原​创​,​是​对​某​企​业​调​查​研​究​后​提​交​的​报​告​,​对​某​企​业​具​针​对​性​。​考​虑​不​少​企​业​也​程​度​不​同​地​存​在​类​似​问​题​,​故​上​传​供​需​要​者​参​考​,​谬​误​之​处​仅​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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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硕士基础知识点详解:材料物资核算应设置哪些总账
来源:233网校&&&【233网校:教育考试门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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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物资是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的以备消耗的各类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物资等。为进行材料物资的核算,企业应设置“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物资”和“存货跌价准备”等总账科目。其中原材料按计划成本计价的企业应设置“物资采购”、“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原材料按实际成本核算的企业应设置“在途材料”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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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强化行政事业单位低值易耗品管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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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学院物资工作管理办法
红河学院物资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了适应学校的“两个转变”,加强学校物资(含固定资产、低值耐用设备、易耗品及材料)的供应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所有物资,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购置,都是学校的财产,所有权归学校。物资使用属借用性质。全体师生员工都负有管好用好的责任。
第三条资产管理处应加强全校的物资管理工作,严格把好四个环节:计划购物、有效使用、管理维修、收归处理,充分发挥物资的使用效益,减少积压、丢失和浪费。
第四条物资使用和管理应贯彻下列原则:
1、逐步提高物资的使用率。设备的年开机(使用)时数,达不到规定使用时数的不购买,不为“小而全”提供方便。
2、购买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进行论证,并实行专管共用,即安排在一个部门集中管理,承担全校的使用任务。
3、外单位或个人借用学校物资,实行有偿使用,收取物资一定的折旧费。消耗材料不准借用。
4、按各部门物资储备和合理消耗核定经费定额,控制物资消耗,实现合理消费。
5、使用计算机管理物资。增加管理种类和系统生成的所有步骤,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6、实行物资岗位工作规范,加强物资规范化管理,各院(系)、部门的物资管理人员要努力实现岗位规范要求。
第五条&各院(系)、部门领导应重视学校物资管理工作。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节约和廉洁奉公的教育。在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方面有突出贡献者,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物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学校物资归口管理部门是资产管理处。其职责范围是:
1、协助主管物资的校长全面管理物资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
2、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物资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检查、督促落实。
3、代表学校组织编审物资计划,对上申报、对内分配,并负责管理物资供应和检查物资使用情况。
4、统一物资的账、卡,负责全校物资统计工作。
5、组织物资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队伍建设。
第七条 &学校物资管理工作实行二级管理。各单独使用物资的院(系)、部门为二级管理部门。由院(系)、部门的一位领导主管,并配备专(兼)职物资管理员管理在用物资。其职权范围是:
1、认真执行学校的物资管理制度,并根据部门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2、统管本部门所有物资。对所管的物资(固定资产、低值耐用品、低值易耗品和材料)建立管理账;对下发的材料要作消耗记录。监督物资安全,制止对物资管理的不负责行为或把物资化公为私。
3、经常检查物资的使用情况,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4、及时办理物资的报废、报损、报失手续;每学期和使用人员核对一次,每年末与资产管理处核对一次账、卡;认真做好废旧物资的退库工作,保持账、物相符。
&&& 各院(系)、部门物资管理员应选择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在行政上受各部门负责人领导,在业务上归资产管理处指导。
第三章物资的范围、分类与增添验收
第八条&物资的范围、分类。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及财政部(93)财预字第三号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固定资产的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下同)800元以上(含800元),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教学、科研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行政办公设备。
2、单价虽不到500元,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如图书、家具)或民用性较强的设备(如照相机、MP3、万用表等)。
3、固定资产的分类见中国计量出版社出版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一书。
(二)、低值耐用品的范围
1、单价在500元以上800元以下,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教学、科研设备;
2、单价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行政办公设备。
(三)、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范围
凡不属于固定资产和低值耐用品的物资都分属该类物品。
第九条& 物资购置计划的编制和审定
1、各院(系)、部门下年度的物资购置申请计划,必须在当年十二月底以前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需求,集体讨论商定提出申请计划。并分类、分级,按要求填写《红河学院仪器设备申请购置计划表》,大型设备必须填写《红河学院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论证报告》,其内容应包括购置理由、效益预测、选型论证、安装及使用条件等。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送资产管理处统一审查和编制造册,再报请主管校领导和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2、每年年初在上级下达经费指标后,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经统一平衡后将控制性指标一次性分配到各部门,各部门应严格在分配金额内开支(分配办法另定)。
3、编制物资的购置计划,要根据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分轻重缓急,认真负责地编制。凡校内统一调配和共用后能解决的,坚决做到不审批、不订购。
4、凡未列入年计划的物资购置,申请部门必须填写《红河学院仪器设备请购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送资产管理处审查,再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物资设备的购置
1、各部门的物资购置,原则上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办理。要尽量参加各种订货会与生产厂家直接订货,订购五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必须由监审处、资产管理处及使用部门共同订购。订购十万元以上的物资设备,必须采用招标方式进行订购。
2、采购人员应认真学习业务知识,了解实际需要、熟悉市场货源情况并严格遵守各项廉政纪律。要保证采购质量和价格的合理性。
3、采购人员必须按原定计划的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日期和厂家进行购买。如需变更,必须请示领导同意。
4、凡校外馈赠的一切物品,均为学校财产,各部门收礼后,应到资产管理处办理验收、入账、标定等手续。其分配使用由收礼部门提出,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物资设备的验收
(一)、物资验收必须有资产管理处人员参加,验收合格、入库建卡后方可到财务处报账。
(二)、验收的基本要求是:
1、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厂家是否符合要求。
2、零配件,说明书和其它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3、填写登记卡,详细记载验收情况,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作为仪器设备的原始档案。
(三)、验收时如发现残缺、损坏或规格型号不符,或质量不合格,或配件、资料不齐全者,由采购部门或采购员统一办理退、换、赔、补等手续。
(四)、大型、精密仪器的验收必须有技术验收报告,全部原始记录、图片存档;从国外引进的设备要在索赔期满以前验收完毕。
第四章物资的记账与管理
第十二条&各类物资,无论哪一级都要建立明细账。
1、财务处设固定资产总账和低值、易耗品总账,核算全校财产总金额及其增减变化情况。
2、资产管理处设固定资产总分类账;按物资管理员登记的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资管理员登记的低值耐用品明细账、按物资管理员登记的材料、低值品、易耗品明细账。
3、各部门物资管理员设本部门保管的固定资产总账;按品名登记的固定资产明细账;按品名登记的低值耐用品明细账;按品名登记的材料、低值品、易耗品明细账。
4、资产管理处与财务处、各部门物资管理员至少每半年对账一次,保持账目相符。学校每年进行一次清查工作,保持账物相符。
第十三条&各部门物资管理员对所保管的各类物资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未经物资管理员的同意,不准自行移动、使用或调换。全校师生员工都应尊重物资管理员的职权。
第十四条&各部门物资管理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若遇工作变动或调动,必须严格办理移交手续,无资产管理处监交的私下移交无效,并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稀缺、贵重金属和特殊危险品,由二人以上保管,未经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单独进入保管室。在使用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负责人审查同意,才能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六条&贵重精密仪器实行统管共用,要建立技术档案和操作规程。凡使用人员,必须经负责人和物资管理员同意,在掌握使用技术后,按操作规程进行使用。每次使用应有记载。
第十七条&物资的保管严格实行岗位责任制。
1、物资管理员要努力学习业务,熟悉所管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性能、有效使用期等数据。做到收、发物资快、准、好。
2、要保持仪器设备的完好,严禁擅自改装或拆卸,确因工作需要改装和拆卸,先由部门提出意见,经资产管理处审查后,报请校领导审批。
3、要经常注意仪器设备的保护和保养工作,切实做好防盗、防潮、防火、防蛀、防锈工作。
4、每月定期清查物资,掌握物资设备和材料的实存数。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并定期向资产管理处报送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数量和金额。
5、无论库存或在用物资均不允许私自挪用作非本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使用,更不允许随意带入家中,否则以盗窃者论处。
第五章物资的使用与维修
第十八条&使用物资设备的人员必须做到:
1、认真爱护物资设备,使用时必须遵守操作规程。
2、合理使用,不得超负荷使用;不准带“病”操作,发现故障立即断电关机。
3、保持零配件齐全,不得任意挪用和丢失。
4、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先由有经验的教师、技术人员共同研究,制定出使用方案,使用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能上机操作。
第十九条&物资设备的维修工作,按《红河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执行。
第六章物资的变动和有关的惩罚
第二十条&物资的变动是指报废、报损、报失、借出、对内对外调拨。这些变动都必须经过批准,保管人员无权自行处理。批准权限:变动总额在十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处审查,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变动总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报上级部门审批。
物资的报损报废工作,按《红河学院报损报废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校内各部门互相借用物资,由双方自行协商,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直接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二条&物资的外借。借用单位需出具正式介绍信,经资产管理处与有关部门联系,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并填写《红河学院仪器设备借用单》,方可办理外借手续。外借仪器设备按有关规定收取折旧费。借出物资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第二十三条&物资的调拨,无论校内校外。一律由资产管理处协同有关部门共同办理,其它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办理。
1、校内调拨,由资产管理处填写《红河学院仪器设备调拨单》,经调出调入部门负责人和物资管理员签字后盖章调账。
2、校外调拨,由资产管理处填写《红河学院仪器设备调拨单》,经校领导和调入单位签字盖章后由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分别销账。
第二十四条&报废、报损的物资残质,由资产管理处统一收缴变卖,由财务处办理收款,用作增加物资设备购置款。
第二十五条&物资损坏、丢失,处理规定。
1、凡因操作不当或管理不善造成的物资损坏、丢失,其使用部门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2、构成违法的责任事故,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属一般责任事故,除给予事故责任者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外,必须追究个人的经济责任,进行赔偿。
3、经济赔偿办法按《红河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物资规定使用年限:
1、大型仪器设备(指十万元以上的各类仪器设备)规定使用15年;
2、一般仪器设备(包括属固定资产和属低值耐用品仪器设备)规定使用10年;
3、被服装具规定使用4年;
4、材料不规定使用年限,原则上按全新执行;
5、图书:科技图书规定使用15年,其它图书规定使用20年。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各部门应依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解释说明、修订完善、监督执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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