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报告老板之竞选村支书书记能直接去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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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村支书(小品剧本)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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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多户人家,谁家缺盐,谁家缺米,他都知根知底,唯独不知道自家缺粮断炊!&&&&&&& 李:有你撑着不就得了吗?&&&&&&& 肖:慢,慢,搞了半天,你们俩是……&&&&&&& 刘:唉呀,他们是两口子,马凤是支书的老婆!&&&&&&& 肖:咳,这大水冲了龙王庙,怎么一家人不认识一家人了?&&&&&&& 谷:我就是不想他当村支书,一个村支书几品几级,长年村上村下忙个不停,又是建设和美家庭,又是建设和谐农村,可是自己家里呢,柴米油盐,收收晒晒,全靠我一双手,你说我能和美吗?&&&&&&& 刘:(对肖)大山就是这么个人,就说这次洪灾吧,大水来时,他完全有时间转移自家财产,可是,他只记得挨家挨户去催别人转移,去帮别人搬东西,结果让水把自家冲个精光。&&&&&&& 谷:这水火无情冲了也就冲了,可是上面拨来的救灾衣不准我要,救灾款、救灾粮油、农具什么的都让着别人,他怎么说?&&&&&&& 肖、刘:怎么说?&&&&&&& 谷:问他自己吧!(肖、刘看着李)&&&&&&& 李:唉呀,一个村就像一个家,支部书记是家长,村民就像家中的老人和小孩,有吃的、有穿的,要先让老人和小孩;再大的困难,当家长的要咬紧牙关扛着。&&&&&&& 谷:肖书记,你听,一个女人嫁个这样吃里扒外的老公,你说我累不累。&&&&&&& 刘:肖书记,我们桥洞村的百姓有这样好的当家人,这是村民的福份,我求求你,千万别让大山坐笼子啊!&&&&&&& 谷:是啊,肖书记,你把告状信退给我吧,我不告了!&&&&&&& 肖:这信不能退!&&&&&&& 李、谷、刘:(三人同时)啊?不能退?&&&&&&& 肖:不能退!&&&&&&& 谷:(哇的呜呜大哭)呜呜……(拉着大山)大山,都是我害了你,我,我不该这么小心眼,害你坐笼子,呜呜……&&&&&&& 肖:(对谷)大嫂,你别哭了,我要把我调查的情况,附上报告一同上报乡党委和县委,要给大山请功呢!&&&&&&& 谷:还要上报?&&&&&&& 肖:是呀,李大山同志,心里只装着群众,把应该发给自家的救灾款、救灾物资,都省下来救济村民,这样的支书……&&&&&&& 刘:这样的支书打着灯笼也难找啊!&&&&&&& 众:(欢呼)剑&&&&&&& &&&&&&&         ―― 切光 ――&&&&&&& (取材于赤石乡白清村二OO六年“七?一五”洪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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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40:39 来源:新华网 浏览次数:0
被告人作为村党支部书记是否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被告人于某,原任某村党支部书记。
  被告人沈某,原任某报账员。
  某有限公司负责人许某为请被告人于某、沈某免除该公司应付该村征地补偿款利息,于2008年1月份的一天,在被告人于某办公室送给被告人于某、沈某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于某、沈某各得人民币50000元,后被告人于某将其收受的50000元转借给被告人沈某。事后,两被告人未再向该公司追要征地补偿款利息。
  【争议焦点】
  一、被告人于某作为村党支部书记能否成为的主体?
  二、如何认定两被告人各收受50000的行为,是否属于共同受贿?
  【分析】
  一、被告人作为村党支部书记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口、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这一立法解释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上述七种情形下,属于准国家工作人员,可以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农村的党支部是否属于&村基层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此处所说的&基层组织&与立法解释中的&基层组织&应属于同一法律概念,因此应当认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党支部已有明确规定,党支部完全属于立法解释中所指的村&基层组织&。笔者认为,在我国现阶段,作为刑法意义上的农村基层干部,一般是指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成员的组成人员。具体来说,是指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和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支部成员等农村基层干部。
  本案中,被告人于某在身为太宇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和拆迁工作、村民建房宅基地管理工作中所从事的事务,均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相应的行政管理工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被告人于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按受贿罪论处。
  二、如何认定两被告人各收受50000的行为,是否属于共同受贿?
  是否成立受贿罪的共犯应依照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论去判断,即决断于双方有无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所谓受贿的共同故意,是指各行为人均对收受他人财物的非法性抱有明知的主观心理,且在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方面存在着意思联络。它通常表现为行为人之间具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及收受财物的共同意志;相互勾结的各共同犯罪人都希望通过权钱交易获得一定的财物,并且在主观故意之间有密切的联系和贯通。各行为人之间对于贿赂财物具有利益的共同性,通常要求共同占有或参与分赃。它一般表现为,在共同受贿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在参与犯罪时,不论其分工如何,参与程度如何,所有的行为总是作为整体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在整个犯罪的链条中,这些行为具有共同性,和犯罪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
  具体在本案中,之所以不能认定被告人于某、沈某为共同犯罪行为人,主要是因为二被告人在主观故意上没有联系和贯通。行贿人许某是当着被告人于某、沈某的面贿送100000元,行贿对象明确是两被告人,两被告人对收受贿赂没有事先预谋,又并非是共同的利益主体,且刑法规定对受贿犯罪应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处罚,故本起不按共同犯罪论处,对二被告人应以其各自的受贿数额及其他情节分别定罪量刑。
  (作者单位: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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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天府二街138号蜀都中心1号楼19楼城固村主任给儿办婚宴被严重警告 辞职申请已通过|村主任|村党支部书记-汉中新闻_华商网新闻
城固村主任给儿办婚宴被严重警告 辞职申请已通过
[摘要]昨日上午,经莲花办事处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免去马卫东村党支部委员,其辞职申请也已被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华商报汉中讯(记者 袁小锋 周金柱)提出为儿办婚宴50桌未得到批准后,城固县莲花办事处杜家漕村村主任马卫东递交辞职申请,大操大办其子的婚宴42桌,设礼柜收礼金37800元,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县关于严格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的要求。昨日上午,经莲花办事处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免去马卫东村党支部委员,其辞职申请也已被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昨日上午,经杜家漕村党员大会讨论,报莲花街道办事处党委会议批准,给予马卫东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本村党员干部遵规守纪的教育、监督不够,且在马卫东发生错误行为过程中制止不力,还批准马卫东占用村内公共场地搭棚办宴,工作失职,没有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杜家漕村党支部书记杜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针对马卫东提出辞去村委会主任职务的申请,昨日上午9时30分,杜家漕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会议应到村民代表24人,实到20人。经讨论,19人同意,1人不同意,通过了马卫东的辞职申请。  此事发生后,城固县要求全县所有党员干部都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今后,将进一步加大全县各级对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省市县关于加强党员干部管理一系列规定的学习宣传贯彻力度,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案件进行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中纪委机关报刊文评“村干部辞职摆宴仍被处分”  党员永远都应该是他的“第一身份”  对于党员、干部来说,不论他担任什么职务,共产党员永远都应该是他的“第一身份”。党风的转变、政风的改善、民风的淳化,既需要“关键少数”的引领,更需要每一位党员的亲力亲为。  日前,一则村主任为给儿子大办婚宴辞职的新闻,引发热议。他为了给独子办个“像样的婚礼”,向纪委报备酒席数量未获通过后,选择了辞职,随后顶风办了40多桌酒席。  应当说,靠诚实劳动先富裕起来的党员、干部,生活的好一点,群众完全理解。但是,绝不能无节制地讲排场、比阔气,明显超出当地正常生活消费水平,这样,群众就会觉得他们已经不像共产党员了。因此,“民俗”“面子”“自掏腰包”“礼尚往来”等,都不能成为党员、干部搞奢靡之风的借口,更不能成为违反党规党纪的理由。虽然这位村主任辞职了,但当地纪委还是对其作出了纪律处分,就在于他是党员。  如果作为党员、干部动不动就屈服于民俗,屈尊于面子,屈膝于亲情,老百姓会怎么看?又如何引领社风民风?  共产党员是党员、干部的“第一身份”,为党工作是党员、干部的“第一职责”,为党添彩是党员、干部的“第一义务”,党的纪律是党员干部的“第一约束”。这些都是每名党员、干部须臾不能忘记的。否则,这样那样的脱纲离谱、脱轨越界就会发生,党的纪律和规矩就会找上门来。  据《中国纪检监察报》 编辑: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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