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服务簿签发单位是否就是我的直属海事局事业单位招聘?

日照海事局签发的船员服务簿在其他海事局能否换新
日照海事局签发的船员服务簿在其他海事局能否换新
如题,日照海事局签发的船员服务簿在其他海事局能否换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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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操作中是可以的。注意新服务簿分国内和国际两种,如果换国际的则要提供甲乙类适任证书或海员证。船员服务簿签发
实施机关:各分支局受理部门:各分支局政务中心(窗口)&&&&&&&&&&&&申 请 人:船员本人具备条件:1.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2.符合规定的船员体检标准;3.已完成规定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提交材料:1.《船员注册申请表》;2.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3.身份证件;4.船员健康证书(海船),最近1年内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内河船舶船员体检证明》(仅限于内河船员);5.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应当提供船员专业外语考试合格证明;6申请遗失补发时凭本人身份证件,需提交遗失声明;7.申请注册变更时需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应证明材料;8.申请换发时只需提交第1、2、3项材料及原记载页满的船员服务簿。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六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第四至八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过渡和海船船员管理系统应用相关事项的通知》第七条办理流程:&&&&&&&&&&&&&&&&& 办结期限:10个工作日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签发《船员服务簿》;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收费标准:不收费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监督部门、监督电话:&& & & & & & & & & & & & & & & & & & & &烟台海事局名&&&&称烟台海事局政务中心地&&&&址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8号A楼一楼政务大厅工作时间08:30-11:30,13:30-17:00联系电话(0535)88、6683666(夜间及节假日);6696480(传真)举报电话督&&&&察:36020纪检监察:5136073局长专线:83666(24&小时)&& & & & & & & & & & & & & & & & & & & &济南海事局名&&&&称济南海事局政务中心地&&&&址济南市燕子山路8号工作时间08:30-12:00&&&&&14:30-18:00联系电话3举报电话督&&&&察:0纪检监察:5局长专线:6(24&小时)&& & & & & & & & & & & & & & & & & & & &青岛海事局名&&&&称青岛海事局政务中心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宁波路1号一层大厅工作时间08:30-11:40&&&&&13:30-17:00联系电话7举报电话督&& & &&&察:8纪检监察:7局长专线:9(24&小时)&& & & & & & & & & & & & & & & & & & & & &日照海事局名&&& 称日照海事局政务中心地&&& 址日照市北京路277号国际贸易与航运中心三楼工作时间夏季:08:30-11:30 14:30-17:30冬季:08:30-11:30 14:00-17:00联系电话举报电话执法督察:纪检监察:局长专线:(24 小时)&& & & & & & & & & & & & & & & & & & & &威海海事局名&&&&称威海海事局政务中心地&&&&址威海市海滨南路2号1楼1层工作时间08:30-11:30&&&&&13:30-17:00联系电话举报电话督&&&&& 察:0631-5207894纪检监察:0631-5098765局长专线:(24&小时)&安庆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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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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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船员管理部分)
办事指南(船员管理部分)
一、船员注册(船员服务簿签发)
实施机关:安庆海事局
受理部门:安庆长江水上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船员受理
申 请 人:船员本人、船员服务机构、船员所在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
2.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3.经过海船船员、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4.符合其它要求的条件。
提交材料:
(一)新船员注册船员服务簿
1、办理船员证件工作单
2、船员注册申请表;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其中二代身份证的复印件需双面复印);
4、《海员体格检查表》、海船船员健康证书或《内河船舶船员体检证明》;
5、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6、海船船员、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证明复印件(校验原件);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注:申请人在提交居民身份证、海船船员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明等复印件时,应当同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原件。
(二)注册变更、注销
1、办理船员证件工作单
2、《船员注册申请表》
3、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校验原件,其中二代身份证需双面复印)
4、现持船员服务簿原件
5、三张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一张用于贴申请表)
6、变更及注销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三)遗失补办
1、办理船员证件工作单
2、《船员注册申请表》
3、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校验原件,其中二代身份证需双面复印)
4、三张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一张用于贴申请表)
5、遗失补办申请报告
6、登载证书遗失公告的报纸原件
7、记分附页遗失需提供强制培训合格证明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
4、《海船船员技术档案管理办法》
5、《关于执行交通行业标准〈海船船员体检要求〉的通知》
6、《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
办结期限:1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船员服务簿》;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船员专业、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
实施机关:安庆海事局
受理部门:安庆长江水上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船员受理
申 请 人:船员本人、船员服务机构、船员所在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已按规定取得船员服务簿(基本安全培训除外);
2、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仅限于基本安全培训);
3、已完成相应的专业、特殊培训,并按规定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成绩合格。
4、符合其它要求的条件。
提交材料:
1、办理船员证件工作单;
2、《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考试、发证申请表》或《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审验)申请表》
3、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规定必要时);
4、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5、《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规定必要时);
6、《内河船舶船员体检证明》(仅限于基本安全培训);
7、其他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如成绩通知书等);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9、其他证明材料(如成绩通知书等)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条、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7.《内河船员技术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8.《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9.《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10.《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11.《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
办结期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相应的专业培训或特殊培训合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具体办理过程中,未尽事宜按《船员考试和证件申办指南》执行。
三、船员适任考试
实施机关:安庆海事局
受理部门:安庆长江水上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船员受理
申 请 人:船员本人、船员服务机构、船员所在单位或其代理人,参加适任培训的船员应由所在培训机构统一申请
具备条件:
1.持有船员服务簿;
2.按照长江海事局公布的考试计划,在相应时间内完成报名、指纹采集、缴费等操作。
提交材料:
1、办理船员证件工作单;
2、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报名表(粘贴照片);
3、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4、船员服务簿复印件(校验原件);
5、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校验原件);
6、电子照片(与报名表纸质照片同底);
7、有效的船员证书或证明材料(海船船员、复转军人和海洋渔业船舶船员申请内河船员适任考试时提供)。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报名时间:长江海事局船员年度考试工作计划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考试开始5日前到安庆海事局政务中心领取准考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准考证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理论考试费100元/人,实操考试费100元/人,补考减半。
具体办理过程中,未尽事宜按《船员考试和证件申办指南》执行。
四、船员适任证书签发
实施机关:安庆海事局
受理部门:安庆长江水上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船员受理
申 请 人:船员本人、船员服务机构、船员所在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已按规定取得船员服务簿;
2.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
3.经过与所申请《适任证书》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
4.满足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有效水上服务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5.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相应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提交材料:
1.办理船员证件工作单;
2.《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3.《内河船舶船员体检证明》(最近一年内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
4.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并提交同底电子照片;
5.《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校验原件)
6.《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7.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必要时);
8.航海类教育的毕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9.其它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如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证明、遗失公告等);
10.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11.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注;申请《适任证书》补发的,下列情形可免于在报纸上登载《适任证书》遗失声明:在内河交通事故中灭失《适任证书》并提交事故证明;提交公安部门相关相关证明对《适任证书》基本信息(如身份证号码、姓名)进行更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5.《内河船员技术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
办结期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申请证书予以许可的,签发《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具体办理过程中,未尽事宜按《船员考试和证件申办指南》执行。
五&、《船舶中初级技术资格证书》签发
实施机关:安庆海事局
受理部门:安庆长江水上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船员受理
申 请 人:船员服务机构及船员所在单位申办员
具备条件:
持有安庆海事局签发的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
提交材料:
1、《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申请表》
2、身份证影印件
3、两张十二月内的直边正面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4、有效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或《内河船舶船员职务适任证书》/引航员适任证书》)及其影印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4、《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5、《海船船员技术档案管理办法》
6、《关于执行交通行业标准〈海船船员体检要求〉的通知》
7、《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
办结期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海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
交通部发布一号令,六号令的详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
日交通运输部以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船员注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船员注册,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对符合船员注册条件的予以登记,签发船员服务簿,准许申请人从事船员职业的行为。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注册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全国船员注册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注册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员注册的申请和受理
第四条船员注册申请可以向任何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船员注册申请可以由申请人本人提出,也可以由船员服务机构、船员用人单位代为提出。
第五条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健康要求;
(三)经过海船船员、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六条申请船员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员注册申请;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船员体格检查表;
(四)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五)海船船员、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申请注册国际航线船舶船员的,还应当提交船员专业外语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在提交居民身份证、海船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明以及船员专业外语考试合格证明等复印件时,应当同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原件。
第七条船员注册的申请和受理工作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船员注册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给予船员注册,并签发船员服务簿。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员赋予唯一的注册编号。
业经注册的船员不得重复申请船员注册。
第三章船员注册的变更和注销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员应当在6个月内向管理本人注册档案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员注册变更手续:
(一)船员服务簿中记载的事项发生变化;
(二)相貌发生显著变化。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变更情况在船员服务簿中作相应记载或者换发新船员服务簿。
第十一条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注销船员注册,并予以公告: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吊销船员服务簿的;
(四)本人申请注销注册的。
船员在劳动合同期间发生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船员服务机构或者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海事管理机构核实后依法予以注销。
海事管理机构吊销船员服务簿的决定,应当向管理该船员注册档案的海事管理机构通报。
第十二条申请人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的,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
第四章船员服务簿管理
第十三条船员服务簿是船员的职业身份证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冒用、出租、出借、伪造、变造或者买卖。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携带船员服务簿。
第十四条船员服务簿应当载明船员的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船员服务簿中记载船员的安全记录、累计记分情况和违法情况。
第十五条船员上船任职后和离船解职前,应当主动将船员服务簿提交船长办理船员任职、解职签注。
船长应当为本船船员办理船员任职、解职签注,并在船员服务簿中及时、如实记载其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
船长的任职签注由离任船长负责签注,船长的解职签注由接任船长负责签注。
因船舶新投入运行、报废等特殊情况无离任或者接任船长时,船长的任职、解职,在境内由船舶靠泊地海事管理机构签注;在境外由船长本人签注。
第十六条船员服务簿记载页满或者损坏的,应当到管理本人注册档案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发事宜,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员服务簿换发申请;
(二)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三)记载页满或者损坏的船员服务簿。
第十七条船员服务簿遗失的,应当到管理本人注册档案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补发事宜,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员服务簿补发申请;
(二)相应证明文件;
(三)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注册数据库和设立船员注册记录簿,记载船员的基本信息。
第十九条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船员档案,记录船员的个人基本资料、服务资历、培训纪录、安全纪录、健康状况、任解职情况等信息,保持记录内容的真实、连续和完整,并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船员任职、解职情况。
第二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核查:
(一)持有并携带船员服务簿;
(二)船员服务簿的真实性和符合性;
(三)船长为在船船员进行签注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核查:
(一)船员档案的建立情况;
(二)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船员任职、解职情况。
第二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询问当事人,向有关单位、船舶或者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有关单位、船舶或者个人应当配合。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船舶或者个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并取得船员服务簿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船员服务簿,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船员服务簿,并对违法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进行船员注册而上船工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离岗。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船员服务簿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及时、如实记载船员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招用未经注册的人员上船工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给予船员注册或者签发船员服务簿;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船员服务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二条船员体格检查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船员体检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日交通运输部以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6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员服务管理,规范船员服务行为,维护船员和船员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船员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员服务,是指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为船舶提供配员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船员服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服务管理工作。
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第四条国家鼓励成立船员服务行业协会,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增强行业自律能力。
第二章船员服务机构资质
第五条船员服务机构分为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和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分为甲级、乙级两类。
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内河船舶船员提供船员服务的机构。
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国际航行和国内航行海船船员提供各项船员服务的机构。
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国内航行海船船员提供船员服务的机构。
第六条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三)有2名以上具有内河一等、二等船舶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从事甲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有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三)有2名以上具有海船甲类一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5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四)从事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3年以上,并且最近3年来为国内沿海船舶提供配员500人以上;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从事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有不少于15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三)有2名以上具有海船甲类、&&乙类和丙类一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第九条申请从事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船员服务机构的申请文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专职管理人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四)拟设立机构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五)船员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文件;
(六)为国内沿海船舶提供配员的证明材料(仅适用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人);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在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专职管理人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原件。
第十条船员服务机构的申请和受理工作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申请甲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提出。
申请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应当向该机构工商注册地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该机构工商注册地没有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申请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应当向该机构工商注册地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上应当载明船员服务机构编号、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服务范围、有效期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三条《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到发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服务范围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实施中期核查制度。
中期核查应当自《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发证之日起第2周年至第3周年之间进行。
申请《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中期核查,船员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期核查申请文书;
(二)船员服务机构的资质符合情况说明材料;
(三)开展船员服务业务的情况说明;
(四)其他证明材料。
中期核查合格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上进行签注;中期核查不合格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在《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届满之日30日以前申请办理《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延续手续。
申请办理《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延续申请;
(二)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五)项、第二款规定的材料。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办理《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申请注销;
(二)法人依法终止;
(三)《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或者吊销。
第三章船员服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依法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为船员用人单位。使用未与船员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船员的单位,为船员用工单位。
船员服务机构向船员用人单位或者船员用工单位提供船员服务,应当签订船舶配员服务协议或者劳务派遣协议。船舶配员服务协议应当明确船员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遣返方式和费用、意外伤亡保险和社会保险、违反协议的责任等,并将船舶配员服务协议的内容告知有关船员。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被派遣船员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意外伤亡保险和社会保险费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并将船员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船员。船员服务机构为已经与航运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船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的,应当事先经过船员用人单位同意。
船员服务机构提供船舶配员服务,应当督促船员用人单位与船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终止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服务。
第十八条船员服务机构向船员提供船员服务业务,应当与船员签订船员服务协议。
船员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船员注册的人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
船员服务机构不得克扣船员用人单位、船员用工单位按照船舶配员服务协议支付给船员的劳动报酬。
为与船员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船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的,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用人单位,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同时履行船员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船员服务机构提供船员服务,应当遵守国家船员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履行诚实守信义务。
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得重复或者超过标准收取费用。
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舶配员服务时,应当向船员用人单位或者船员用工单位以及有关船员提供全面、真实的信息。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损害船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船员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服务的船员取得法定和约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提供相应的支持。
船员发生失踪、死亡或者其他意外伤害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配合船员用人单位做好相应的善后工作。
第二十一条船员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骗、贿赂、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取得《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
(二)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
(三)超出《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服务范围提供船员服务;
&&&(四)以虚假资历、虚假证明等手段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员培训、考试、申领证书等有关业务;
(五)为未取得船员服务机构资质而从事船员服务的机构代办各类船员服务业务;
(六)严重侵害船员的合法权益,或者当所服务船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不履行法定义务。
第二十二条境外船员用人单位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招用中国籍船员,应当通过符合本规定资质条件的船员服务机构办理。
第二十三条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服务信息档案,记载服务船员在船员服务期间发生的下列事宜,并保持船员服务信息记载的真实、连续和完整:
(一)船上任职资历;
(二)基本安全培训、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情况;
(三)适任状况、安全记录和违章记录;
(四)劳动合同、船员服务协议、船舶配员服务协议。
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船员名册,记载服务船员的姓名、所服务的船公司和船舶的名称、船籍港、所属国家等情况,并定期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以及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服务机构管理档案,记载船员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业务开展情况和遵纪守法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服务机构名单公布制度,对不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和承担法律义务、侵害船员合法权益或者不诚实守信的船员服务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船员服务机构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撤销相应的船员服务机构许可决定,并依法办理《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船员服务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本规定所称&&&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船员服务&,是指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服务业务的;
(二)以欺骗、贿赂、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取得《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
(三)超出《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服务范围提供船员服务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船员服务机构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姓名、所服务的船公司和船舶的名称、所属国家等情况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停《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处罚。
本规定所称&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是指船员服务机构的下列行为:
(一)未向社会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二)重复或者超过标准收取费用,或者在公布的收费项目之外收取费用;
(三)未将船舶配员服务协议的相关内容告知有关船员的;
(四)克扣按照船舶配员服务协议应当支付给船员的劳动报酬的:
(五)有其他欺诈船员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在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为未经船员注册的人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或者未经船员用人单位同意,为尚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船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
(二)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
(三)以虚假资历、虚假证明等手段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员培训、考试、申领证书等有关业务;
(四)严重侵害船员的合法权益,或者当所服务船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不履行法定义务。
第三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给予船员服务机构许可;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为航行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船舶提供船员服务的,按照为国际航行船舶提供船员服务管理,应当取得《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开展船员服务的机构,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一)至第(三)项、第(五)项规定,并且最近3年来为外国籍船舶提供配员300人以上的,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资质。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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