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专技岗待遇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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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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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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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天发〔2012〕3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渝办发〔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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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细则》的通知_七星关区阳光党务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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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
森林管护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保护工作,确保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和《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天保工程区的国有林和集体与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及其工程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的森林保护。
第三条& 森林保护目标:森林火灾受害率低于0.8&;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低于2&;工程区域不发生大的偷砍盗伐森林、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非法侵占林地、毁林开荒、新造林地损毁等严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和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与提高。
第四条 国有林场改革前,天保工程区国有林管护工作岗位应当优先安排国有林业单位职工。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商品林,主要由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负责管护。无力管护的,可以由护林员承包管护或有偿委托林业部门(或村委会)聘请护林员管护。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领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应按管护合同履行管护义务和承担管护责任。森林管护不能主要依靠护林员,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才是保护森林资源的主体,政府(包括村委会)和林业主管部门落实森林保护责任、健全森林保护制度是保障。有关职能部门(如天保、防火、林业公安、林政、检疫等)要认真履行职责,宣传教育公民爱林护林和举报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制定强有力的护林措施,完善森林保护体系,进一步巩固造林绿化成果,确保工程区森林资源安全。
第六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省属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负责划定管护责任区,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制定林管员和护林员考核内容、方式、方法和评分标准,检查考核森林保护效果和兑现奖惩,宣传森林保护法律法规,编制森林管护年度实施方案,负责查处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发放林管员和护林员工资(或管护承包补助费),制定森林保护有奖报告制度。在进入林区道路两侧和人为活动频繁的地方,树立森林保护和天保工程宣传碑牌,提高全社会爱林护林意识,必要时安装森林保护监控设备。根据森林分布面积及森林管护难易程度与管护投资计划,合理确定林管员和护林员的数量。
第七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森林保护档案(包括护林小班图、管护责任书、护林合同(或协议)、年度管护方案与批文、森林保护效果检查报告、工作总结、资金文件和有关表格等),专人管理,积极推广应用天保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技术培训,努力提高天保工程森林管护的管理水平。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保护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区,绘制森林保护责任区分布图,监督和管理护林人员,督促村委会把森林保护责任落实到山头地块,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实施森林保护有奖报告制度,检查考核森林保护效果,健全森林保护资料档案,协助调查处理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等。
第九条& 村委会负责落实管护责任区,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督促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落实森林保护措施,与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签订森林管护责任书(或协议书),落实森林保护有奖报告制度,向村民宣传森林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及时制止和向乡(镇)政府报告辖区内发生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并协助调查处理等。村集体所有的森林,由村委会与乡(镇)政府(或林业站)签订管护责任书(或协议书)。个人所有的森林,由个人与村委会签订管护责任书(或协议书)。国有林由护林员与林场(或保护区)签订管护责任书。
第十条 林管员职责
1、承担乡镇林业站森林保护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护林员履行职责情况,协助调查各种毁林案件和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2、督促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落实森林保护责任和措施,检查国有林和公益林的保护情况。
3、宣传林业法规和相关林业政策,完成县级天保办和乡镇林业站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护林人员职责
1、巡山护林,发现森林火情、林业有害生物灾情、偷砍盗伐森林、乱捕滥猎野生动物、毁林开荒和人畜破坏新造林地等行为的,应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林业站及林管员,同时作好巡山记录。
2、宣传林业法规和相关林业方针政策。协助调查林业案件和配合开展检查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林管员(或护林员)应具备的条件:1、热爱森林保护工作,责任心强;2、文化程度为初中以上;3、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失业保险;4、无不良嗜好和犯罪记录;5、年龄,男20&60岁,女20&55岁,身体健康;6、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同等条件下,退伍军人和林业专业毕业生及家庭贫困人员优先聘用。
第十三条& 林管员(或护林员)应填写林业主管部门印制的基本情况表,包括姓名、年龄、职务、性别、联系电话、身份证号、政治面貌、所在单位(或乡、村、组)、文化程度、家庭住址、从事管护工作的时间、拟管护小班的数量、面积、权属、地名、小班号、所属类型、主要树种等。
第三章& 森林管护经费
第十四条& 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经费以中央财政安排的森林管护费为主,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植被恢复费和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及公益林建设等项目资金中解决。其中中央财政安排的森林管护费70%以上用于发放护林工资(或管护承包补助费)。
第十五条& 森林管护经费统一实行县级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实行报账制。护林工资(或管护承包补助费)不发现金,直接从银行发到护林员的卡上。林业、财政主管部门对森林管护费的到位和使用及管理情况加强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截留、挤占、挪用森林管护事业费或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林管员每月应到县级天保办或乡镇林业站上班20天。护林员火险期每月巡山天数不少于25天,非火险期每月巡山天数不少于20天。承包管护的护林员应按承包合同(或协议)履行职责,火险期经常到责任区进行巡护,并按要求向村干部或乡镇林业站或林管员报告森林巡护情况,并作好巡山记录。非火险期,护林员应定期到乡镇林业站汇报护林工作,林业站负责审核巡山记录和定期检查护林效果。
第十七条 森林管护方式因地制宜和因势利导,可采取集中管护、承包管护、联户轮流管护和个人自行管护等多种形式。
第十八条& 天保工程区护林人员和林管员数量不能机械按森林面积(或乡镇或村)平均安排,一般情况下,森林保护难度大的,每个护林员(或林管员)管护(或管理)面积可以几千亩。森林保护的基础好,各种保护措施落实到位,职能部门认真履职,村民爱林护林的积极性高,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愿意自己护林,村规民约健全有效,森林保护有奖报告制度操作性强,每个护林员(或林管员)管护(或管理)面积可达几万亩。
第十九条 护林员和林管员,由本人申请,乡(镇)林业站推荐,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批准。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及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快购买森林管护服务步伐,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管护森林的单位和护林人员。护林员(或林管员)上岗时,须佩带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实施单位)统一印制的护林上岗证。
第二十条 林管员履行了相应职责,月工资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人事部门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该工资包含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三项保险费。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县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聘用的林管员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四项保险费,并与林管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 护林员履行了相应职责,月工资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人事部门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该工资包含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三项保险费,并签订聘用合同,实施单位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四项保险费。若实施单位森林面积大、分布范围广、森林管护投入不足、护林员数量多,护林员报酬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由护林员对森林管护进行承包,并签订森林管护承包协议,明确双方责、权、利。。
第二十二条 护林员(或林管员)聘用合同(或管护承包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合同的式样由各县级实施单位统一制定,内容包括:森林管护的四至范围、权属、对象、面积、主要树种、小班号、职责、期限、效果、月工资(或月承包补助费)、权利与义务、奖惩等。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实施单位)应建立护林人员(或护林督查员)管理台帐,记录其基本信息、管护面积、小班数、小班分布情况、工资(或承包补助费)、合同号、管护起始年度、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和管护效果等。
第二十三条& 护林员和林管员,由乡(镇)林业站进行考核和造册盖章,经乡(镇)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按月发放护林工资(或管护承包补助费)。厅直属单位的护林员,由所在管护站(或工区、分场)考核合格,报单位领导同意后按月发放护林工资(或承包补助费)。凡当月管护区出现火灾、偷砍树木、毁林开荒、侵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牛马践踏等情况,本人没有及时报告或制止的,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进行惩处。护林员巡山记录作为当年护林员履行职责和国家及省次年检查的依据,不作为档案资料保存。
第二十四条 天保工程县级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天保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年度天保森林管护投资计划及地方配套的森林管护经费,编制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年度实施方案,内容主要为:森林管护的面积和范围、涉及的小班;管护组织和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森林保护措施和责任的落实情况;新建护林碑牌的数量、规格、地点;护林员(或林管员)人数和护林工资(或承包补助费)的发放;管护合同的签订;管护工棚、了望台、护林碑牌建设;办公设备和防火机具及交通工具购置;护林效果检查验收;工程管理档案的建立;管护经费的预算和管理等。经同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厅直属林场(保护区)的森林管护年度实施方案,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省天保中心审核,最后由实施单位以办公会议形式通过,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列入实施方案中。
第五章& 检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建立森林保护奖惩机制和有奖报告制度,发现并报告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偷砍盗伐、毁林开荒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应给报告人奖励,具体的奖励办法、方式、审核程序、奖励额度由县级天保实施单位商财政和纪检部门后确定。有奖报告制度和联系电话,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移动通信和网络公布,做到家喻户晓。在森林保护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护林员、工作人员、乡(镇)政府、村委会和工程实施单位,地方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乡(镇)林业站每月对护林人员(或林管员)进行考核,当月发生火灾、盗砍滥伐、人畜毁坏幼树、毁林开荒和非法占用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挖滥采野生植物、林业有害生物灾情,能够第一时间(其他人员未发现)发现并报告的或按合同完成本月工作任务的,视为管护合格,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县级实施单位)申请全额发放管护工资(或承包补助费)。若出现森林资源受损情况,本人不清楚的,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进行惩处。
第二十七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县级实施单位)每半年组织各乡镇(或工区)检查护林效果,鼓励森林保护机制、制度、方法创新。对不按规定落实管护责任和不建立森林保护村规民约及有奖报告制度,发生大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和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查明原因,严肃追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市(州)、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辖区(单位)森林管护实施办法,报省林业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执行。贵州省林业厅2002年印发的《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手册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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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手册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手册》是中国林业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张志达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手册内容简介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手册》是关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的手册,具体包括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等方面的内容。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手册目录
序言一、综合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
(第278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灾后重建、整治江湖、兴修水利的若干意见(摘)(中发[1998]15号)
听取重点地区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方案有关情况汇报的会议纪要(摘)(国阅[1999]19号)
第46次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纪要(摘)
第71次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纪要(摘)
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
国家林业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实施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林计发[号)
附件一: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
附件二:、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
二、工程管理类
林业部关于发布《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工字[号)
附件二: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印发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通知(林安发[号)
附件: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林天发[号)
附件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附件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
国家林业局关于同意四川省进行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的函(林函资字[号)
国家林业局印发《国家林业局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的通知(林造发[号)
附件:国家林业局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号)
附件: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关于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的劫定》和《关于破坏森林资源重大行政案件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林资发[号
附件一:国家林业局关于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
附件二:国家林业局关于破坏森林资源重大行政案件报告制度的规定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2002年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工作方案》和《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暂行)》的通知(林资发[2002]85号)
附件一:2002年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工作方案
附件二: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暂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颁布《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计发[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四到省”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林天发[号)
附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四到省”考核办法(试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林监型[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号)
附件: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营造林质量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林造发[号)
附件:营造林质量考核办法(试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天然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完善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颁发《“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林资发[2004]14号)
附件:“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的规定(试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林资发[2004]73号)
附件: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工作规范(试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计发[2004]89号)
附件: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
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4]94号)
附件一: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附件二: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申报材料要求及说明
国家林业局关于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意见(林资发[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因占用征用林地采伐林木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资发[号)
附件一: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
附件二: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办法(试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天发[号)
附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天然林保护工程第一批示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林天发[2005]49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重点工程科技支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科发[2006]3号)
附件:林业重点工程科技支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三、资金管理类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150号)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9]92号)
附件: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定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天然林保护经费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农字[号)
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天然林保护经费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农字[2000]16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0]23号)
附件: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会计处理规定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重点工程资金违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林计发[2002]67号)
附件:林业重点工程资金违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林计发[号)
附件: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会计核算操作规程》的通知(林计发[2003]95号)
附件: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会计核算操作规程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林计发[号)
附件: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会计核算办法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号)
附件: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农[号)
附件: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
四、政策法规类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个字[1998]第1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失业保险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9号)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工作的通知(财农[2000]8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号)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号)
附件: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工伤保险条例
国家林业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债务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计发[2003]65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3]70号)
附件一: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号)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R[号)
国家林业局、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债务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计发[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42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2005]36号)
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做好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职工“四险”补助和混岗职工安置等工作的通知(林计发[2006]92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债务免除名单及免除额(第二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6]57号)
附件一: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债务免除情况表(第二批)
附件二: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债务免除更正情况表
国家林业局、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木材加工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林计发[号)
附件: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木材加工等企业关闭破产申报表
五、技术标准类
GB/T 101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
GB/T 101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
GB/T 101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
LY/T 造林作业设计规程
GB/T 1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
GB/T 1飞播造林技术规程
六、领导讲话
认清形势明确任务领会精神扎扎实实做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的各项工作周
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做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的各项工作李
严管林慎用钱质为先全面实施好天然林保护工程
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把天保工程建设推向新的阶段
深入贯彻《决定》抓住战略机遇全面推进天保工程区可持续发展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关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阶段性()评估报告
国有森工企业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社会经济效益监测报告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县社会经济效益监测报告
附录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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