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项目未完,但合同到期员工不续签可以不续签

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全程融资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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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融资合作协议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
合同编号:_________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鉴于甲方正在就_________项目(以下简称&目标项目&)进行(股权/债权)融资,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全程融资合作协议:第一条合作事项:甲方委托乙方就目标项目进行全程融资。第二条甲方对项目融资的最低要求和承诺:1.融资额度:_________万元。2.融资期限:_________年3.投资方可控股(是/否),可占股权比例____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_____%。4.若是固定回报(或贷款)融资方式,甲方愿意支付的年回报利率最高_________%。5.甲方承诺并保证可用自己或他人的如下资产或权证对本次融资做抵押或质押。(1)_________。(2)_________。(3)_________。6.按照甲方公司章程的规定,甲方应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就融资一事作出同意的书面决议,并给予现法人代表以相应授权,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正本应交乙方一份留存。股东会或董事会应在正式投资(融资或合作)协议签订后三日内批准该项协议。若甲方法人代表不能亲自负责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与项目融资相关的事宜,请公司给有关人员授权,明确授权范围,发给授权委托书,以方便该人士的谈判和有关活动。该授权书正本给予乙方一份留存。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有权在甲方的要求范围内自主与投资商沟通和谈判;2.乙方有权按双方协议约定收取顾问服务报酬;3.原则上,乙方不能逾越甲方的要求,若在融资过程中,投资商或融资对象提出了与甲方要求相违背的事项,则乙方不能擅作主张,应书面征求甲方意见,待甲方正式回复(传真或正式文本)后,乙方再向投资方作出相应答复。4.乙方的主要工作:(1)成立项目专项融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资小组,指派小组负责人,以全程负责该项目的融资;(2)到项目方实地考察,并进行审慎调查;(3)根据审慎调查情况,制定该项目的融资策略与融资实施进度计划;(4)制作项目商业计划书;(5)精心挑选切合的投资商;(6)与投资商进行初步沟通和答疑;(7)组织重点投资商到项目方实地考察;(8)协助甲方与投资商等的谈判;(9)负责起草相关的投资协议(草案),公司章程(草案),股东会决议(草案),董事会决议(草案)。(10)协助甲方安排签约仪式。(1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1)对新公司的组织安排提供建议。5.乙方应每周就目标项目融资进展书面向甲方进行汇报。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获得按协议约定的相应高质量服务;(2)甲方有权询问并监督乙方在目标项目上的工作进展,乙方应如实详细回答。(3)甲方应如实向乙方告知本协议附件事项,不得隐瞒或虚报;(4)甲方应按乙方要求熟练准备有关针对投资者的提问,不得有误;(5)甲方应对乙方在融资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在2日内作出书面正式回复;(6)甲方应配合乙方与投资者的谈判,不得无故推迟或拒绝;(7)甲方应友好、周到地接待重点投资商的考察事宜,可按乙方的指示决定是否要求当地政府部门有关领导参加接见事宜。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正当考察费用(包括乙方陪同投资商的差旅费,若投资商要求承担其来回的正当交通费,甲方也不应拒绝)。(8)甲方应按协议要求向乙方支付相应服务费用。第五条协议期限:自双方签订融资服务协议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因甲方原因导致时间的耽误则相应期限顺延。若在时间到期后,融资工作已进入实质性关键阶段,则经甲方同意,期限可延长,具体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进行明确。第六条费用支付1.该项融资服务费用总额按实际融资额的_________%,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支付方式:(1)首付定金,在双方签订全程融资合作协议和保密协议后2日内,甲方支付_________元前期融资服务费定金。(2)在首笔融资资金到达有关帐户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扣除首付定金后的其余款项。2.甲方按乙方要求将费用划至乙方指定帐户:帐户名:_________,帐户号:_________。第七条双方承诺(1)乙方应本着诚信、专业、高效的职业精神为乙方提供优质的服务;(2)甲方为所提供的一切资料负责,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3)甲方不应要求乙方做出有违强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的事情。第八条违约条款(1)若乙方收了费用后,无故不履行融资相关义务,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已经支付金额的双倍返还违约金。(2)若在协议期限内,融资没有成功,甲方也提出终止协议,乙方应无条件向甲方退回已支付定金的50%,协议终止。因甲方原因造成融资工作合理推迟,则协议期限应相应顺延。若甲方要求推迟的时间过长,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3)若甲方不履行诚信义务,向乙方和投资者隐瞒、虚报相关资料和数据,则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服务协议,并要求甲方支付首付定金两倍的违约金。(4)若因甲方原因导致融资工作不能继续进行、投资商资金不能到位,如甲方破产清算;因种种原因甲方中途放弃本协议(如其它资金到位,被收购等)等,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本协议,若甲方拒绝继续履行,则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首付定金两倍的违约金,同时保留要求赔偿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因甲方违约造成乙方在投资商领域失信于人的信誉损失等)。(5)若甲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相关款项,则自应支付之日起,每逾期一天,按未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罚金。第九条甲方和乙方的选择权在签约后的一个月时间内:(1)甲方的选择权:甲方可以终止本协议,并以书面的方式通知乙方,甲方已经向乙方支付的费用不能再要回,乙方也不能要求甲方赔偿因合同终止导致的前期投入等相关损失。本协议提前终止。(2)乙方的选择权:若乙方通过一定时间的工作后,发现感兴趣的投资商较少,则乙方有权终止服务,并书面通知甲方,但乙方应全部退回甲方已经支付的定金,甲方亦不应向乙方索赔。本协议提前终止。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或直接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由双方签字生效,若距离较远,也可传真签字,但需附上签字人的身份证或法人的营业热照传真件。第十二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程之日起生效。甲方:_________(公章)乙方:_________(公章)代表:_________(签字)代表:_________(签字)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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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有一个员工,岗位是保安,合同期:-,合同期满,公司不想与其再续签劳动合同,因其在工作中严重违纪,上夜班在其他地方睡觉不在岗位上(有监控为证)也没有按时巡岗,各位大神,有没有办法是公司不需要给予赔偿的处理办法,在线等,拜托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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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沟通,带着你们收集好的证据就行。
协商呗,人家同意了就可以不补偿了。
<div class="re-con" id="j_reply_txt_、不想给的出发点是什么,因为他的违纪行为,还是公司根本不愿意支付;2、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到期终止是需要按规定支付补偿金,但是涉及到第39条的内容可不支付;3、存在风险:按照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处理,首先要考虑你们的人力资源体系是否完善,无论是劳动合同、员工手册还是内部奖惩制度,是否有约定,员工又是否知晓,另外他的行为又是否造成了很严重后果,经济损失亦或其他。可以不惩罚来说让员工接受,备案不留痕迹
以严重违法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前提是制度合法且员工知晓。
我们要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是否需要理由,其实不需要,公司想不续签就可以不续签(不包括2次和10年的情况),但是无论因为任何原因公司不续签,均需要支付补偿金,没有规避的途径。
二是如果员工严重违纪,公司可以根据员工手册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但有引起劳动争议的风险。
最稳妥的方式是将员工劝退,但这相当有难度,要看HR的水平和员工的性格了。
考勤制度是否签署过?可按照违纪进行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的时候处理的依据一定要是员工签署过的制度。
1、有员工严重违纪的证据
2、公司有员工严重违纪可以辞退的规章制度且程序合理合法
3、该规章制度员工是知晓的或者签字确认的
这样就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了
给他监控看,劝退。
有违纪就出违纪处罚单就好了,然后安公司的规章制度办理就好了,既然不想再用,也不必非要等到合同到期,干嘛非要把麻烦留到这么敏感的时候
按合同、员工手册、岗位说明书处理,有明确写明考核、迟退、不续签条件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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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公司如不再续约,能否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发布时间: 08:23:00
  问:我是日入职,签了三年合同,马上到期,如公司不再续签,能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吗?
               分宜   赵某
  答:你好,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你的情况不符合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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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工作而未续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工作而未续签劳动合同,此属于&过期合同&问题。&过期合同&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尽管事实劳动关系在建立形式上存在缺陷,但仍然是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如果用专业术语定性,就属于&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没有订立&。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劳动合同期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及时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而造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视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根据《劳动法》第2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当用人单位由于某种原因,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时,劳动者能否要求用有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实践中认识不一。笔者认为,尽管在事实劳动关系下双方当事人没有合同期限的约束,但用人单位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而解雇劳动者,仍应视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属于终止劳动关系。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往往在用人单位一方,如果按照&终止劳动关系&定性,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无需支付任何补偿,这意味着大批劳动者可能被随意解雇而得不到分文补偿,而用人单位因逃避或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当行为反而得益,并不公平合理,更会助长用人单位想方设法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倾向。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问题是按什么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实践中仍存在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对于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依据应按未订立合同期间的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根据这一观点,合同到期后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继续用工的,终止劳动关系所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无关。如果这种观点成立,势必导致出现一个尴尬的问题,就是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较长的员工,如果合同到期终止的话,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要比合同到期后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继续用工所支付的经济补
偿金要多得多。这客观上纵容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用工一段时间,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以达到降低支付经济补偿金成本的目的。很显然,这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相悖。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的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金。根据这一观点,合同到期后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继续用工的,终止劳动关系所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只与工作年限有关,与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继续用工的期间无关。这种观点若成立,势必导致出现用人单位增加用工成本风险的问题。合同到期后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继续用工,尽管可能只多用一天,但是支付的金额也许是合同到期终止的好几倍。这一观点,从法理上来讲并无不妥,但是在合理性上存在一定的问题。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合同到期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累计计算。合同到期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自日起计算,到期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根据未订立合同的期间进行计算。至于是否需要提前30天通知或额外支付代通金问题,要分两种情况,如果是劳动者拒绝续签,用人单位书面通知终止即可,无需提前30天或额外支付代通金;如果是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应当提前30天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金。根据这一观点,从最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来看,具有相当的合理性,把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用人单位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继续用工的期间结合起来考虑。
笔者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和第97条的规定,第三种观点更有道理。
2.关于双倍工资支付的问题
由于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续签劳动合同,还存在双倍工资的问题。但对于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点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从合同到期后的次日起计算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之规定,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合同到期后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能有一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只能有一次,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首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才有。因此,应当自合同到期后的次日起至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计算双倍工资。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当从合同到期未续订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计算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用工之日&在支付双倍工资的时候,应当理解为&未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用工之日&,不能简单理解为进单位工作的第一天。因为有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的用工之日,不存在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因此,对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样应当有一个月的宽限期。反过来说,如果&用工之日&一律简单地理解为劳动者进单位之日,那么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了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继续用工的话,是否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执行呢?只要存在一年合同到期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而继续用工的情形,都属于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显然这样理解不对,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这里的&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同样应当理解为&未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日起用工满一年&,并不是劳动者进单位工作满一年。
笔者倾向第二种观点,即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样有一个月的宽限期,超过一个月未续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未续订应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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