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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公司融资商业计划书-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咨询公司项目融资商业计划书
[报告名称]:咨询公司项目融资商业计划书
[报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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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订购]: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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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计划书】
  商业计划书(Business Plan),是公司、企业或项目单位为了达到招商融资和其它发展目标之目的,在经过前期对项目科学地调研、分析、搜集与整理有关资料的基础上,根据一定的格式和内容的具体要求而编辑整理的一个向读者全面展示公司和项目目前状况、未来发展潜力的书面材料。商业计划书是一份全方位描述企业发展的文件,是企业经营者素质的体现,是企业拥有良好融资能力、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完备的商业计划书,不仅是企业能否成功融资的关键因素,同时也是企业发展的核心管理工具。
【咨询公司项目商业计划书价值体现】
  《咨询公司项目商业计划书》基于产品分析、把握行业市场现状和发展趋势、综合研究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产业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及地方政策、项目团队优势等基本内容,着力呈现项目主体现状、发展定位、发展远景和使命、发展战略、商业运作模式、发展前景等,深度透析项目的竞争优势、盈利能力、生存能力、发展潜力等,最大限度地体现项目的价值:
  ――作为项目运作主体的沟通工具。《咨询公司项目商业计划书》着力体现企业的价值,有效吸引投资、信贷、员工、战略合作伙伴,包括政府在内的其他利益相关者;
  ――作为项目运作主体的管理工具。《咨询公司项目商业计划书》可视为项目运作主体的计划工具,引导公司走过发展的不同阶段,规划具有战略性、全局性、长期性;
  ――作为项目运作的行动指导工具。《咨询公司项目商业计划书》内容涉及到项目运作的方方面面,能够全程指导项目开展工作。
【咨询公司项目商业计划书质量保障】
  我们具备撰写高质量商业计划书的能力和资质要求:运通科学高效的沟通技巧,快速全面了解您的需求;我们具有多名8年以上经验高级产业分析师,他们熟悉各行业的市场需求、供给、政策、技术、企业、投资、行业管理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这种专业知识能从更高的角度,提供更为全面深入可信的信息;我们具有中国经济报告课题组强大专家顾问团队,从国家层面解读各种政策及法律法规;另外我们所具有的金融和财务知识对高质量商业计划书的制定也具有同等重要性。
              图:商业计划书撰写流程
  我们的商业计划书撰写团队均来自政府部门、科研高校、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团队成员多数具有投融资经历、创业及公司运营经验,能够有效地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商业计划书,保证您达到项目融资、项目商业化运作的目的。
【咨询公司项目商业计划书目录】
第一部分 摘要
  一. 公司概况描述
  二. 公司的宗旨和目标
  三. 公司目前股权结构
  四. 已投入的资金及用途
  五. 公司目前主要产品或服务介绍
  六. 市场概况和营销策略
  七. 主要业务部门及业绩简介
  八. 核心经营团队
  九. 公司优势说明
  十. 目前公司为实现目标的增资需求:原因、数量、方式、用途、偿还
  十一. 融资方案(资金筹措及投资方式及退出方案)
  十二. 财务分析
    1. 财务历史数据
    2. 财务预计
    3. 资产负债情况
第二部分 综述
第一章 公司介绍
  一.公司的宗旨
  二.公司简介资料
  三.各部门职能和经营目标
  四.公司管理
    1. 董事会
    2. 经营团队
    3. 外部支持
第二章 技术与产品
  一.技术描述及技术持有
  二.产品状况
    1. 主要产品目录
    2. 产品特性
    3. 正在开发/待开发产品简介
    4. 研发计划及时间表
    5. 知识产权策略
    6. 无形资产
  三.产品生产
    1.资源及原材料供应
    2.现有生产条件和生产能力
    3.扩建设施、要求及成本,扩建后生产能力
    4.原有主要设备及需添置设备
    5.产品标准、质检和生产成本控制
    6.包装与储运
第三章 市场分析
  一.市场规模、市场结构与划分
  二.目标市场的设定
  三.产品消费群体、消费方式、消费习惯及影响市场的主要因素分析
  四.目前公司产品市场状况,产品所处市场发展阶段(空白/新开发/高成长/成熟/饱和) 产 品排名
    及品牌状况
  五.市场趋势预测和市场机会
  六.行业政策
第四章 竞争分析
  一 .有无行业垄断
  二.从市场细分看竞争者市场份额
  三.主要竞争对手情况:公司实力、产品情况
  四.潜在竞争对手情况和市场变化分析
  五.公司产品竞争优势
第五章 市场营销
  一.概述营销计划
  二.销售政策的制定
  三.销售渠道、方式、行销环节和售后服务
  四.主要业务关系状况
  五.销售队伍情况及销售福利分配政策
  六.促销和市场渗透
    1. 主要促销方式
    2. 广告/公关策略、媒体评估
  七.产品价格方案
    1 . 定价依据和价格结构
    2. 影响价格变化的因素和对策
  八. 销售资料统计和销售纪录方式,销售周期的计算。
  九. 市场开发规划,销售目标
第六章 投资说明
  一.资金需求说明(用量/期限)
  二.资金使用计划及进度
  三.投资形式(贷款/利率/利率支付条件/转股-普通股、优先股、任股权/对应价格等)
  四.资本结构
  五.回报/偿还计划
  六.资本原负债结构说明
  七.投资抵押
  八.投资担保
  九.吸纳投资后股权结构
  十.股权成本
  十一.投资者介入公司管理之程度说明
  十二.报告
  十三.杂费支付
第七章 投资报酬与退出
  一.股票上市
  二.股权转让
  三.股权回购
  四.股利
第八章 风险分析
  一.资源风险
  二.市场不确定性风险
  三.研发风险
  四.生产不确定性风险
  五.成本控制风险
  六.竞争风险
  七.政策风险
  八.财务风险
  九.管理风险
  十.破产风险
第九章 管理
  一.公司组织结构
  二.管理制度及劳动合同
  三.人事计划
  四.薪资、福利方案
  五.股权分配和认股计划
第十章 财务分析
  一.财务分析说明
  二.财务数据预测
    1 . 销售收入明细表
    2. 成本费用明细表
    3. 薪金水平明细表
    4. 固定资产明细表
    5. 资产负债表
    6. 利润及利润分配明细表
    7. 现金流量表
    8. 财务指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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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资本结构与融资工具》,李朝霞,中国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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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rame(src='///ns.html?id=GTM-T947SH', height='0', width='0', style='display: visibility:')中国及国际各大风险投资公司收取商业计划书的邮箱列表
由于上一篇文章的核聚变电池创业项目,为朋友投递商业计划书时寻找到的中国及国际上绝大多数风投及PE公司的商业计划书投递邮箱,投递完了,如果扔掉就浪费了,就送给各位还在为创业投资辛劳奔波的在路上的人吧。其中有少数邮箱是有错误的,投递不成功,我也并没有再查询修改,特此声明,不过大多数邮箱都是可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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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2016)粤01民终121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王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向金波,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昕,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郑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晖,该司员工。上诉人(以下简称“中船公司”)因与上诉人(以下简称“锐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中船公司上诉请求:1、变更原审判决第二项为“改判锐新公司应按利率每月8‰的标准向中船公司支付利息、贴息费用(利息应自2013年2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3、本案一审、二审的所有诉讼费用均由锐新公司承担(上诉所涉金额约为1350000元)。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利率为月利率8‰,明显高于造成的损失”,并据此调整为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违反了双方的约定,是错误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利息的利率如未超过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均不构成利息畸高的情形。双方约定在锐新公司逾期支付款项的情况下,按月利率8‰计算利息不属于违约金畸高的情形。且锐新公司长期、多次逾期支付款项,具有恶意,在此情况下,应对锐新公司适用惩罚性的违约金。因此一审法院予以调整是不妥当的。2、一审判决不支持中船公司要求锐新公司支付贴息费用是错误的。中船公司和锐新公司明确约定了贴息费用,中船公司要求锐新公司支付贴息费用有合同依据。双方于2012年11月16日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若锐新公司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贴息费用由锐新公司承担。本案中,锐新公司分两次以汇票的方式向中船公司支付款项合计300万元。锐新公司应按约定向中船公司支付贴息费用。由于汇票属于远期支付方式,必然产生贴息费用。锐新公司向中船公司交付汇票的方式实际上产生类似于逾期支付款项的效果,这也是双方约定贴息费用的原因。中船公司的请求有事实和合同依据,人民法院理应支持。3、一审法院有关“由于最后一份还款协议,约定被告分期分批还款,但被告没有按约定的期限分批还款,故被告应分段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的认定错误,本案中锐新公司应从第一份还款协议开始计算利息即从2013年2月1日起计。最后一份协议即《还款协议书》是针对锐新公司没有按照《协议书》约定的期限支付款项而构成违约,以及如何处理锐新公司违约的情形签订的。只有在锐新公司按照《还款协议书》约定的计划还款的情况下,才能免除锐新没有按照《协议书》约定的期限支付款项的逾期付款的责任。在锐新公司未按《还款协议书》约定的计划还款的情况下,中船公司要求锐新公司从第一份还款协议开始计算利息完全符合《还款协议书》的约定。上诉人锐新公司辩称,其尚欠中船公司货款元属实,同意支付。至于利息及贴息费用,利息的计算要求&#x年1月20日签订的还款协议计算。锐新公司不同意支付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6月29日的利息,而利息则要求从2013年6月30日起按还款期限分段计算,由于双方约定的利率偏高,要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由于中船公司不存在贴息损失,故不同意支付中船公司贴息及贴息的利息。上诉人锐新公司上诉请求:变更原审判决第二项为“锐新公司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给中船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起算时间按一审判决。”事实与理由:锐新公司与中船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对尚未清偿的货款本金均无异议,只是对逾期付款利率有不同要求。一审判决也认为中船公司提出的月利率8‰的逾期付款利率“明显高于造成的损失”,但调整后的利率为“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这与中船公司要求的月利率8‰(换算成年利率为9.6%)相差无几。上诉人中船公司辩称,锐新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详细意见与中船公司上诉的事实与理由的第一点相同。上诉人中船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锐新公司清偿尚欠的货款元,及支付从2013年2月1日至实际清偿时止的利息,及贴息费用以及贴息的利息,其中截止至2015年7月8日利息及贴息费用为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船公司、锐新公司是买卖合同关系,中船公司向某新公司供应钢材,双方于2011年11月8日至2012年5月10日签订了12份购销合同。双方于2012年11月16日签订协议书,确认锐新公司截止至2012年11月16日尚欠中船公司货款元,锐新公司于2012年11月开始还款,其中2013年1月31日前还款金额不低于1200万元,于2013年6月30日前付清全部欠款(2013年2月至6月期间每月约偿还金额约200万元);付款方式为电汇或银行支票,若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贴息费用由锐新公司承担。签订协议后,锐新公司支付了部份货款,双方于2014年1月20日再次签订还款协议,约定:一、锐新公司确认截止至2014年1月15日尚欠货款元,锐新公司于2014年内还清:其中1&#x年1月31日前,偿还金额不低于50万元;2&#x年3月31日前,偿还金额不低于100万元;3&#x年6月30日前,偿还金额不低于200万元;4&#x年9月30日前,偿还金额不低于200万元;5&#x年12月31日前,付清余额元。二、如果锐新公司按上述还款计划还款,中船公司免除锐新公司逾期付款的全部利息及一切责任;三、如果锐新公司不遵守上述还款计划,拖欠任一期款项,则锐新公司需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包括2013年6月30日至12月31日的利息(计算基数为元,利率为每月8‰),以及2014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的利息(利率为每月8‰,按出现逾期付款时实际还款金额计算,已按本协议偿还金额不再计算利息)。四、虽然锐新公司违约后须计付利息,但双方约定还款期限最迟不得超过2015年6月30日。另查,锐新公司于2014年1月16日支付货款20万元&#x年1月29日支付货款30万元&#x年7月25日支付货款10万元&#x年9月16日支付货款10万元&#x年10月17日支付货款130万元&#x年10月20日支付货款50万元&#x年10月23日支付货款元&#x年11月4日支付货款50万元&#x年12月11日支付货款2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锐新公司至今尚欠中船公司货款元。另外,锐新公司于2013年8月19日支付了一笔100万的货款采用了银行承兑汇票。一审法院认为,中船公司、锐新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没有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因此,锐新公司应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清偿尚欠的货款元给中船公司。由于中船公司、锐新公司签订了两份还款协议,因此锐新公司还款期限以最后一份协议为准,故中船公司主张从第一份还款协议开始计算利息即从2013年2月1日起计,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由于最后一份还款协议,约定锐新公司分期分批还款,但锐新公司没有按约定的期限分批还款,故锐新公司应分段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由于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利率为月利率8‰,明显高于造成的损失,故锐新公司要求调整,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调整为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为宜。由于最后一份还款协议约定,拖欠任一期款项,锐新公司还需要支付从2013年6月30日至12月31日以元为计算基数的利息,故锐新公司应支付上述期间的利息。锐新公司虽然支付了两张承兑汇票支付货款,但中船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因承兑汇票产生了贴息损失,故中船公司要求锐新公司支付贴息及贴息利息,一审法院均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一、锐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10日内清偿货款元给中船公司;二、锐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10日内支付从2013年6月30日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给中船公司(其中2013年6月30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元计;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以100万元计;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以300万元计;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以480万元计,2015年1月1日之后&#x.92元计);三、驳回中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2853元,由中船公司负担16110元,锐新公司负担667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锐新公司负担。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针对两上诉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1、一审法院将涉案的逾期付款利率从月利率8‰调整为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是否恰当;2、一审法院认定的利息起算时间是否正确;3、锐新公司是否应向中船公司支付贴息费用。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上诉人中船公司主张逾期付款的利率应按涉案合同的约定进行计算,而上诉人锐新公司则认为应当将该利率调整为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计算。对此本院认为,中船公司、锐新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双方对锐新公司尚欠中船公司元货款的事实均无异议,锐新公司应当向中船公司清偿其尚欠的货款。由于锐新公司未能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分批还款,因此锐新公司应分段向中船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虽然双方在涉案合同中已约定的逾期付款的利率为月利率8‰,但由于该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的约定超过了逾期付款所造成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可认为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调整。原审法院据此将涉案的逾期付款利率调整为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而锐新公司认为逾期付款利率应调整为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主张亦缺乏法律依据。故上诉人中船公司及上诉人锐新公司对于逾期付款利率的上诉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中船公司与锐新公司于2012年11月16日签订了协议书,确认截止至当天锐新公司尚欠中船公司货款元,双方并就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问题进行了约定&#x年1月20日,中船公司与锐新公司双方再次签订还款协议,确认锐新公司尚欠中船公司货款元。中船公司与锐新公司双方再次就还款问题达成协议,应视为双方对其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重新确认。&#x年1月20日签订的该份还款协议书中,双方已约定如果锐新公司拖欠任一期款项,则锐新公司需要以元为计算基数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包括2013年6月30日至12月31日的利息以及2014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的利息。因此,上诉人中船公司认为逾期付款的利息应自2013年2月1日开始起计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本案中,中船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承兑汇票而产生了贴息费用损失,理应承担因举证不能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故中船公司提出的锐新公司应向其支付贴息费用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中船公司、锐新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均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9750元,由上诉人负担16950元,由上诉人负担128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 琦审判员 刘 欢审判员 石 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苏仁智邀请赢奖 收益排行榜排名用户名收益(元)1181****5252?950402186****0023?471603132****6936?114904182****1831?82205188****4341?6780置顶反馈APP微信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固定电话:400-871-6266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3号中国卫星通信大厦B座23层京公网安备 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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