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买物流公司物流货物保险险全年

物流公司为什么要买货运险
  物流公司为什么要买货运险?保险公司介绍说,货运物流行业的发展,使货物运输过程中充满了各种各样的风险。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当企业无法自我承担某些经营风险时,他们就会购买相应的物流货物运输保险,将这类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例如许多企业担心暴风或暴雨会导致运输货物受损,他们会选择购买物流运输保险,通过物流保险理赔减少经济损失;一些出口企业害怕货物走出国门后,海上运输风险加大,他们就会购买一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确保自身销售收入与利润的“安全性”。
  我国是世界上公认的地震、洪水、台风等各种自然灾害比较频繁的国家。据民政部统计,自然灾害每年给我国造成的经济损失都在1000亿元以上。但曾有数据显示,在遭受自然灾害时,我国的保险赔偿一般都不会超过5%,远低于全球36%的平均水平,因为绝大多数受灾企业和个人基本上都没有保险保障。因此,一旦有意外事故发生都将导致众多企业财产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
  物流公司为什么要买货运险?易物流保险平台—负责人说,从我们实际开展业务的情况来看,国内大型企业以及外资企业风险管理意识相对较强,在选择保险作为风险保障的时候考虑较为全面,购买物流货运保险也是非常的积极主动,但是中小企业、私有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大部分没有通过购买物流保险来进行风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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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必须购买个人人身保险,乳沟没有公司可统一代办,但是在入职前必须买。如果自己买要1000公司买要300多,这种可信度高高吗?是不是骗人的??、
公司从4月份开始给我们买保险,我们基本工资是2000,加提成,保底是2500。公司说如果我们要买保险的话我们自己每个月出130左右,公司出一部分。我们不买保险,就每个月发我们230左右。我问公司是买的多少基数,公司不给说。我想请问这个保险是不是有问题啊,怎么会这么少啊?保险应该怎么买啊?我直觉告诉我被公司坑了,马上要发5月份的工资了,我现在很想搞清楚这个保险到底是怎么算的。麻烦各位帮我解答下,谢谢!
我在2009年10月进入一家公司!一个月后给我签订劳动合同!今年6月才给我购买社保!公司扣除我的个人社保费为79.24元!请问,公司该缴纳多少?怎么才可以看到公司给我所缴纳的社保?另外,公司在我签订劳动合同后没有给我及时购买社保!中间所中断的6个月里,我是否有权要求公司给我违约赔偿?个人应该缴纳的那部分社保是不是也该有公司缴纳?本人所在地为深圳!
我公司总部在深圳注册,在广州设有分公司,从入职至今我一直都在广州分公司工作,但公司为我购买的却是深圳市住院医疗保险外加团体医疗保险(人保)。我曾经问过公司相关负责人,假如我离职的话深圳医保能不能像广州市医保那样能够得到累计或转移,答复却是不行,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合理吗?公司仅为员工购买住院医疗保险是为了省钱吧?毕竟住院医保公司只需负担0.6%。他们现在给我们购买的保险看似有保障(住院医保+商业保险),但对日后年老后却一点保障都没有(毕竟一般交满15...
2006年4月进入公司,至今未购买任何保险,现在怀孕八个月,休产假时,公司提出要求,产假期间只支付800元每月,产假结束后,回公司再做其他安排,请问未购买生育保险的,可以要求公司报销生育费用以及产假期间的正常工资么
我是去年六月在北京毕业,今年年初把户口档案等等都转到老家去了,今年七月,我在天津找到一份工作,签了劳动合同,但是公司说我这档案调回老家不满一年,不能把档案转到天津来,也就不能给我上保险,就这样让我签自愿放弃保险,每月给我200补贴,我现在不想干了,但是签的合同里还有一个提前离职赔公司八千块钱的协议,合同被公司收走了,详细条款我也不知道,还有我从没有在这公司参加过培训,不存在培训费一说,公司以什么名目要我赔八千块钱,我也不清楚,我可以不用赔钱就解除...
日前我在“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一份分红型保险,缴费期十年,取回期可至被保险人81周岁,每年分红和给付生存保险金,时间跨度很大,想请问如果这个保险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到期偿还我们既得的利益,我们该如何是好?假如公司倒闭,我们的利益又会否有人买单?
一位朋友的公司预计在4年后上市,现在愿意将他的一部分原始股卖给我们,但我我们有点担心如果以后公司无法上市,或者出现其他意外情况,投资打了水漂。 现在想签订一个购买协议,协议如果4年后公司无法上市,或者出现其他意外,将退回我们投资的款项
请问这样的购买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本人怀孕早期查出先兆流产必须绝对卧床休息,跟领导请假之后同意回家休息,后来她又说她不知道我结婚了所以要我自己买社保,回公司上班之后再每个月还给我,我觉得这不合理,不知道怎么办?请律师支招!谢谢!
我是2008年3月到一家公司上班的,但是因为我身份证的原因公司一直没有买保险,我现在辞职了不在这家公司上班了,那么我前面几年公司没有给我买保险怎么办?能不能要求公司给我赔赏?
您好,我公司现在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交保险,但有些员工不愿交保险,已经写了放弃签劳动合同和交保险声明,公司决定与其签订劳动协议并每月为其提供300元保险补贴,这样做是否合法?如果劳动监管部门查起来公司是否要被罚款问题的提出
江苏南通某物流公司为本地建材机械设备厂生产的“水泥预加水成球机”提供运输服务,运输过程中,因雨天路滑,道路不平,车辆颠簸,致预加水成球机内的托盘、电子秤等损坏,物流公司向承保货物运输险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该物流公司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险)。对物流公司提出的索赔申请,保险公司理赔部门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货物运输保险的被保险人通常为发货人或收货人,承运人(物流公司)并不具有保险利益(货物属货主所有,承运人只是收取运费而已),故保险公司无需向承运人赔偿货物损失。第二种意见认为,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如果承运人在投保时并不具有被保险人资格,其所签订的货物运输险合同系无效合同,那这种无效是产生于合同订立之时,即自始无效合同。对于自始无效的合同,传统的做法是一律按无效处理,但现在的趋势多是灵活掌握,其出发点是按有效合同处理能够维护交易安全和无责任方的利益。因此,对于承运人购买货物运输险的效力问题,虽然其系无效合同,但由于承运人购买保险时,保险人是具有对承运人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物损失予以理赔的意思表示,故应向承运人赔偿货物损失。
承运人(物流公司)投保货物运输险的法律问题分析
(一)承运人能否成为货物运输险的被保险人
在物流行业中,承运人代货主投保一直是较为普遍的商业惯例。如是受货主之托,购买货物运输险时在保险合同或者保险单中填写被保险人为货主(发货人或收货人),因该行为只是一种代理行为,享受该保险合同权益的仍然是货物所有人,所以很少存在理赔争议。而上述案例是承运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货物运输险,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能否以该保险合同向保险人主张赔付,或者以此减轻自己的货物保险责任风险?
1.从保险利益原则来看,承运人不具有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第三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对财产保险人是否适格的判断标准是保险事故发生时其是否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大陆法系国家的通说认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可能蒙受的经济损失”,即经济性保险利益。英美法系的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也有相关的规定。
货主的义务在于将货物完好地交付给买受人,其经济利益为在途货物的现有利益,与之对应,在货物转交给承运人后,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给收货人,收货人享有对在途货物的期待利益,所以作为买卖合同的双方都可以作为被保险人;而承运人的义务是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其经济利益为收取相应的运输费用,承运人对所运输的货物并不享有所有权或其他民事权利,即对所运输货物并不享有保险利益。
2.从保险合同约定的内容来看,承运人所应承担的是责任险。货物运输险所承保的险种是货物的损失,即物损险;而承运人若要在承运过程中免除因意外事故所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则应承保承运人责任险,两者是不同性质的保险,认为承运人可以成为适格被保险人是混同了物损险和责任险的性质。而且这两个险种的保险范围不同,货物运输险对运输过程中货物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遭受的损失,保险人应当予以赔偿;而承运人责任险的基础是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承运人一般只对运输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因承运人对所承运货物并不具有保险利益,且货物运输险从性质上讲属于物损险,而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所应承担的是一种责任险,两者性质不同,故在货物运输险中,承运人不宜成为被保险人。
(二)承运人投保货物运输险是否有效
依据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在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以承运人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从保险实践来看,认可承运人投保货物运输险,效力存在诸多问题:
1.货损可能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或者得不到足额赔偿。因为在货物运输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与承运人的免责条款内容并不完全相同。承运人在承运过程中所承担的是严格责任,其免责条款仅存在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但被保险人投保货物运输险时一般会将因不可抗力造成货运损失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所以在承认承运人为被保险人时,便可能出现保险人以承运人的责任对抗自己保险责任的履行。譬如,在承运人故意或过失造成货物损失的情形下,在货物所有人为被保险人时,因不属于被保险人免责的情形,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且保险公司在赔偿后可以依法向承运人追偿。若认可承运人可为被保险人,则相同的情形下该货物损失便不能获得赔偿,因为在承运人为被保险人的情况下,其故意或过失造成的货物损失属于保险免赔范围。
2.对保险公司追偿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保险法》和保险条款都赋予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利。但是,承运人为被保险人的货物运输险合同,在某些案件或是说在某种程度上是对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否定。譬如,由于在承运人采取措施不利,造成交通事故致货物损坏,这种情况就不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赔付后却无法向作为被保险人的承运人追偿,这也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对承运人(物流公司)投保货物运输险保险合同效力的处理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的兴起,使得物流产业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物流产业的发展加大了货物运输保险的需求,投保货物运输险已经成为物流行业中的一个重要举措,为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受的各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购买保险,这不仅能够保障货主的经济利益,也有利于商品交易和物流行业的健康发展。当前,物流行业中,承运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所订立的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在实务中也大量存在。从纯理论上讲,这些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对保险合同纠纷处理中部分保险公司将此类合同作为有效处理的行为,笔者认为虽然此种做法有利于合同纠纷的快速解决,但从我国保险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角度考量,应当坚持认定此类合同为无效合同,以促进保险市场的规范运作。与此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也要做好宣传释明工作,告知承运人以其自己名义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不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货损,以便承运人及时向货主反馈,督促货主主动购买货物运输保险。物流货物保险产品介绍:物流货物保险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稳定的快速增长,电子商务逐渐兴起,同时由于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和加入世贸组织,国内物流业的发展掀起高潮。为了满足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对保险的更高需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最近推出了针对第一方和第二方物流方式的物流货物保险及其附加险。
  产品特色:该产品为年度保险产品,采取类似预约保险的业务运作方式,保险标的为全部的物流货物,可以避免一票货物一单的承保方式,从而简化了操作。
  保障范围:物流货物保险综合传统货运保险和财产保险的责任,承保物流货物在运输、储存、加工包装、配送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费用。
  物流货物保险可以为客户提供全面、无缝式的保险保障,同时还能最大程度地简化客户的投保手续,方便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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