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能反映我国政治生活古代哪一国的政治特点

拒绝访问 |
| 百度云加速
请打开cookies.
此网站 () 的管理员禁止了您的访问。原因是您的访问包含了非浏览器特征(3b242b53d62c4370-ua98).
重新安装浏览器,或使用别的浏览器第一部分 中国历代政治制度和行政体制1
古代政治模式首先应该弄清“宫廷”一词。《辞海》释“宫”之本义主要有二:一为“房屋的通称”,一为“宗庙”。前一种解释依据《尔雅·释宫》,后一种解释依据《诗·毛传》。然《尔雅》和《诗·毛传》皆成于西汉,显然二者未必都是本义。“宫”字的本义要从古籍中溯源。《诗经》中“宫”字凡十二见,其义皆为“宗庙”。如《采蘩》“公侯之宫”,《毛传》:“庙也。”古文《尚书》中“宫”字凡九见。其中,二例为刑名,二例用于姓氏,余五字分见四篇之中。《伊训》:“敢有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时谓巫风。”“舞”是祭舞,用于祭祖,舞必于宗庙,故云“舞于宫”。《太甲》篇记伊尹放大甲,“营于桐宫一密迩先王其训,无俾世迷。王租桐宫。”孔颖达“正义”说:“经营桐墓(汤墓),立宫墓耪,令太甲居之。”古代帝王居宫中以守祖庙,处所称为“正寝”或“路寝”,所谓“寿终正寝”乃是古代具有宗教意义的“归命”所必须。《泰誓》:“唯宫室台榭陂池侈服以残害尔万姓。”《大诰》:“民不静,亦惟在王宫邦君室。”“宫”与君王联系在一起,意味着“宫”决不仅具有建筑学的意义,而更重要的是政治和宗教意义,即“宫”是宗庙之所在,君王是宗主,要守宗庙,要祭祖。同《诗经》参照,其义甚明。“廷”字,《说文》云:“朝中也。”“宫廷”的本义为庙堂之中或宗庙之内。“宫廷”何以与“政治”纠葛在一起?这同中国古代的政治特点有关。中国上古时期的特点之一是宗教政治或日神权政治。当时人们崇拜上帝,也崇拜祖先,后者是前者的一部分和环节。当时几乎一切重要的政治活动都要在祖庙内举行,祈求祖先的允诺和福佑。没有祖先神的诺否,政治便无法实施。也就是说,在空间上政治活动离不开宗庙,而宗庙当时又被称为“宫”,所以,这种政治形式被后人称为“宫廷政治”。进入中古时代以后,虽然政治的宗教化大大减弱。但政治与宗教始终未能彻底分离。朝廷所在必是祖庙所在,祭祖大典与政治活动密不可分,先王遗训必为政治信条。这是上古“宫廷政治”的衍化和发展。正因这样,人们才不自觉地将中国古代政治称为“宫廷政治”。古代政治理论天人感应,是中国古代影响最为深远的一种基本观念。它将“天”看成是有意志的至上神,天主宰人类社会的一切,人类社会不过是天意的某种体现。人合天意,就将受到福佑,此为瑞应说;违反天意,就会遭受祸殃,此为谴告说。瑞应之义是吉祥的征兆,如景垦、河图、洛书、黄龙、凤凰等等。其中多是少见的自然物,亦有一些虚构的东西。吉祥征兆的意义主要有二:一是表示受命于天的新王朝即将诞生。此说源于战国时齐人邹衍的五德终始说,大盛于汉代;二是指继位之君实行德政而受到上天嘉勉。德行愈大,社会愈清明,人民愈安乐,瑞祥就愈多。谴告意谓上天对人君的戒告。上天戒告人君是通过日食、月食、地震、水旱、飓风、雷雨等一类自然现象或自然灾害来表现的。而人君受到天的谴告的原因,又在于失德。根据人君失德程度,天的戒告分为轻、重两类:轻者为灾,是不太严重的自然变异;重者为异,是更大的灾害。此说亦最盛于汉。瑞应说与谴告说在古代一直是为政治服务的理论工具,它们以唯心主义的天命论为基础,具有神秘主义倾向,但又包含儒学德治的成分,故具有某些合理的因素。古代政治中心一个国家的首都一般就是其政治中心。在世界历史上,许多国家拥有较为稳定、单一的首都。例如自古罗马直到现代,意大利始终以罗马为首都;巴黎自5世纪至今一直是法国的首都;英国从中世纪七国战争以后,首都一直在伦敦。中国则不同。中国具有特别悠久的历史和众多的民族,由于各朝代政局不同,经济重心变迁,民族关系和对外关系格局复杂多变,因而对都城的选择也有所不同。从中国历史发展的趋势看,政治中心多由西向东迁徙。安阳、西安、洛阳、开封、南京、杭州、北京成为中国历史上著名的七大古都。河南北部的安阳(殷墟所在地)是目前确认的中国最早的古都,殷商王朝曾在这里统治天下273年。东晋十六国与南北朝时期,又有后赵、西魏、前燕、东魏、北齐相继在与安阳互为隶属的邺城立都,安阳因此有“六朝古都”之称。西安一带,自西周起,先后有11个王朝在此立都,时称长安。自西周至唐,西安一带作为都城的时间前后长达1191年,人称“千年古都”。位于河南西部、黄河支流洛水流域的洛阳,从东周起,历东汉、曹魏、西晋、北魏、后梁、后唐七朝,加之隋炀帝与唐代武则天也曾从长安迁都于此,因而有“九朝名都”之誉。位于黄河以南豫东平原上的开封,曾为战国时期魏国的都城,五代时的后梁、后晋、后汉、后周以及北宋,又以此为京师。金朝后期,为避蒙古骑兵进攻锋芒,曾从燕京迁都开封。因而历史上有“开封古城,七朝都会”之说。长江中下游的南京,在公元前3世纪到公元6世纪,是孙吴、东晋、南朝宋、齐、梁、陈,及五代南唐的首都。明代初年也曾立都于此。19世纪的太平天国也在此设都,称天京。杭嘉湖平原上的杭州,曾是五代吴越国与南宋的京城所在。北京,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在历史上曾依次是春秋时的燕都蓟城,五胡十六国时期前燕都城,金朝中都,元代大都以及明清两代京师所在。这些古都位置的更替,看似散漫无序,其实不然。殷商以来,黄河中下游,也即中原一带,是中国最富饶的区域,又接近王朝版图的中心,是兵家必争之地。为了把握住中原,从殷周至隋唐,国都始终在中原徘徊,安阳、西安、洛阳一带多次被选为国都。这说明了中国历史上早期的政治经济中心多在黄河流域。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即当时中原王朝重点要处理的民族关系多在西北地区,如汉代与匈奴、西域,隋唐与突厥、吐蕃等。随着长江流域的开发,经济重心日渐南移。但经济重心的南移,并不意味着政治军事重心随之南移。因为政治中心的确立除经济因素外,还有其他,例如地理位置居中以驾驭四方,又如抵御北方强敌的基本战略等。所以,历史上经济重心已经南移的王朝,大多仍将首都设在北方,不过为了取得东南财赋的支撑,隋炀帝和唐武则天先后把都城从长安迁都洛阳,北宋更进一步将京师东移开封,以靠近运河干线。总观唐宋,中国古都有一种自西向东迁移的明显态势。从北宋开始,东北契丹、女真等民族兴起,农耕民族与游牧民族冲突或交往的重点区段由长城西段转移到长城东段。自宋室南渡以后,长安、洛阳、开封等古都已不具备昔日制内御外的功能,以致元明清三朝,国都与黄河中下游无缘。长安更名西安,形象地表明它已由一国雄都变为一方重镇。南宋之后,崛起于北方草原的蒙古族建立元朝,在北京建立元大都。元末汉族朱元璋起兵反元,建立明朝,将蒙古族赶回北方之后,曾一度建都南京,但其子朱棣(明成祖)为了压制蒙古族的反抗,又在北京建都,借天子之威,震慑北方游牧民族。自此,北京成为明清两朝国都。古代政权体制我国古代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结构、组织程序、职权分配和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与活动原则。我国古代曾经存在过两种政权体制,即奴隶制宗法贵族君主制和封建君主专制。夏商周三代的国家结构是方国联盟和分封制,政权体制则是宗法贵族君主制,其特点是:1.君主和贵族元老组成议事会,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主体。2.君主和贵族官员都实行终身制和世袭制。3.君主对贵族官员有任免升降权,而贵族对有过失的君主有进谏、流放以至弑杀之权。因此,双主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4.血缘关系上的亲疏远近决定了政治上的尊卑高低,政权与家族系统合一。春秋战国时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及生产关系的变革,郡县制逐渐代替了分封制,官僚制代替了贵族世袭制。秦统一中国后,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确立的封建中央集权制的君主专制政权体制,延续达两千年之久。其特点是:1.国家的最高权力全部集中在皇帝一人手中,皇权至高无上,不可分割。2.皇位实行终身制,皇权不可转让。3.皇位世袭,父死子继,不可更改。4.国家政权机构的组织原则,是君尊臣卑。我国的封建君主专制大致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与两种形式。秦代至元代是宰相制的君主专制,明清时期,宰相制被取消,皇帝直接行使中央政府的各种权力,开始推行无宰相的君主专制体制。皇权越来越尊,臣民越来越卑,这就是我国古代政体演变的总趋势。中国历史上的两种封建制古代的所谓封建制主要是指先秦时期天子把爵位或土地分封给诸侯的分封制。西周灭商后,周武王按等级把土地和人民大规模地分封给子弟、功臣。受封者又把土地再进行分封,因而形成层层的封建等级。这种封建制与宗法有密切的关系。周天子自认为是上天的长子,上天付给他土地和臣民,因此得以行使所有权,土地一级一级自上而下归人所有。当时封建制既是国家的建制,又是社会的组织。它与当时社会生产力的水平、经济状况等诸种情况相适应。与这种封建制相对立的是郡县制。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中央集权制,分天下为36郡,把郡县制推广到全国,结束了国家分裂割据的局面(汉代和汉以后又有几次分封,但其规模和范围都小得多,而且时间不长。)。由郡县制取代封建制是历史发展的进步。现在所说的封建制度是指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五种社会形态中的一种。先秦时代的封建制是国家的建制和行政区域组织,现在所指的封建制是指一种社会的经济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地主全部或大部分占有土地,农民依附或半依附于地主)以及由这种生产关系所构成的上层建筑。如果说两者有联系的话,古代的封建制是建立在严格的等级和宗法观念基础上的。作为社会形态的封建制度其重要特征是人身依附关系和等级差别。它们的核心是天子王权的专制主义。官制古代封建国家各级政府机构的设置和官吏的组成体制。封建国家的社会制度使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但只凭皇帝一个人的力量是难以实现对国家的统治的。因此,设官分职,既是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的标志,也是统治阶级进行统治的需要。于是就形成了以皇帝为中心,以地主阶级为基础的封建官僚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各级官吏只对皇帝负责。官吏们依据等级地位的高下,分别成为拥有不同权限的权贵阶层。但他们不得以贵族的身份进行治理,而必须以皇帝的仆役资格行使治理。大小官吏的任免予夺等一切权力,都集中在皇帝手中。我国古代的封建官制,是指在皇帝之下设置的中央官制与地方官制上下两级官僚机构。中央政府作为皇帝的辅政机构,主要设置宰辅、宰相及负责各方面事务的政务机构。在地方上,则建立了一整套由中央层层统摄的严密的地方统治机构。同时,为保证各级官僚机构有充分的人选及各级官员对皇帝尽忠尽责,还设置了一套比较系统、完备的官吏选拔及职官管理制度。官制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的支柱,在历史上对国家的统一,社会经济的发展,曾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各级官吏在履行封建专制统治职责的过程中所实行的恐怖统治与残酷压迫,以及表现出的种种腐败的官僚习气与弊端,在历史发展中的反动作用也是极大的。中央官制我国古代为辅佐君主实行对全国专制统治而设置的中央组织机构与官职的体制。我国中央政府与其官吏的设置,开始于春秋。当时各诸侯国官制虽纷繁复杂,但大体上都实行“卿、大夫、士”三级官制结构。秦统一中国后,建立了以三公九卿为主体的中央官制。三公指丞相、总揽政事;太尉,主管军事;御史大夫,是丞相的副手,负责秘书工作和对百官的监察,九卿是郎中令,负责管理宿卫侍从之官和守卫宫殿门户;卫尉,负责宫门警卫和征兵、屯兵的事务;宗正,掌管皇族事务;太仆,负责管理皇帝所用的车马、兼管全国马政;廷尉,是最高司法官;典客,负责管理和接待归附的少数民族;治粟内史,掌管租税钱谷、盐铁和国家的财政收入;少府,掌管皇家钱财和皇室用品及宫廷事务;奉常,掌管祭祀和有关国家的礼仪制度。隋唐时期,中央官制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建立了以三省六部为主体结构的中央官制。尚书、中书、门下三省虽职责不同,但三省的长官都是宰相。尚书省负责处理行政事务;中书省掌管策令的起草和颁布;门下省掌管审议策令的制定和颁布。尚书省下又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每个部又各设四司、下有郎中、员外郎等一整套官吏。除六部之外、中央司法、行政等部门还有御史台、大理、宗正、太仆等九寺和国学、少府、将作、军器等五监。这些机构和官员的设置,标志着我国封建官僚制度的成熟。宋、元、明、清基本承袭了隋唐官制的格局,当然也有些小的变化。地方官制我国古代为推行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而设置的地方官僚机构和官职的体制。我国古代的地方官制,从周王朝时就出现了。西周初期,分封诸侯,受封诸侯就类似于地方长官。但真正的地方长官是春秋战国时才出现的,当时一些国家在边远和兼并地区设置郡、县,派官吏进行管理,便有了地方官郡守和县令。秦统一中国后,万户以上县的长官称“令”,万户以下县的长官称“长”。汉代的地方长官也是郡守和县令两级,但在中央又设州牧,实际是监察官。这种县令、郡守、州牧三级地方长官体制,一直延续到魏晋南北朝。经隋、唐、宋、元几代的承袭与变革,至明代,基本形成了省、府、县三级地方行政体制。省的最高长官是左、右布政使,府的长官叫知府,县的长官叫知县。一省之中,布政使司是最高行政机构,提刑按察使司掌管一省刑狱,都指挥使司管军事,合称“三司”。后来又稍有变化,称省一级最高长官为总督或巡抚。清承明制,总督管辖一至三省,军政集于一身,一般都兼任兵部尚书、都察院右都御史等官衔,所以也叫制军、制宪或制台。巡抚主管一省军政刑狱,也叫抚台。布政使、按察使是总督和巡抚的下属官员,合称二司。布政使掌管一省财赋,也叫藩台或藩司。按察使掌管一省刑狱、监察,又叫臬司或臬台。乾隆时,又专设分守、分巡道作为省以下,府、州以上行政长官,也叫道台。其他与明代相同。我国古代官制,除中央职官和地方职官体系之外,还有散官、勋官、内官等名目,可谓名目众多,变化纷繁。官吏选拔制度我国古代用于解决国家官吏来源的各种方法与规定。历代王朝为维持其长久的统治,保持国家机器的职能,必须不断地选拔新的官吏,起用国家所需要的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外交等各方面的人才。怎样选拔官吏,随着历史的发展,方式是不一样的。奴隶社会,实行的是世卿世禄制。王室、贵族凭借宗法和血统世代承袭高官显位。但出于巩固统治地位的需要,有时也要把某些才能出众的平民或奴隶选拔到官府中来,授予重要官职。在周代就已经出现了通过考试选拔人才及诸侯向朝廷推荐人才的选官方式。从战国到明清,在封建帝制两千多年的沿袭变革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选拔官吏的方式和规定。隋代以前的选官制度主要是荐举,也叫察举,中央和地方的高级官员根据考察,把品德高尚,才能出众的平民或低级官吏推荐给朝廷。隋以后的历代王朝,都以“对策”、“科举”等考试形式来择优录用官吏。此外还有:1.“军功”,凭在战争中所立军功的大小而选用。2.“赀选世家”,视财产数量和家世来选用。3.“征辟”,由皇帝直接聘请为“征”,由官府聘请为“辟”。4.“吏道佐杂”,在官府中充当文笔杂事的办公人员,积资入选。5.“荫袭”,凭借父兄的功劳、退休、死职等原因而人选。6.“特招”,对某些有才之士和有一技之长的人所采取的选官方式。7.“后备官”,从学校和后备官培训地选拔。8.“捐纳”,这是在国家财政困难时所采取的卖官方法。以上这些选官制度,在不同时期所占的比例不同,但基本并存。品阶制度我国古代关于官吏等级级别的规定。这是我国封建社会用来表示官员级别高低的标准。在我国,官员正式以品来表示等级的高低,是从魏晋时期开始的。在此之前,官员虽然也有高低之分,但官员的等级标志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制度。西周时,官员有九命之别,九命为最高,一命最低。汉代对各级官员实行正规的俸禄制,每一种官职都有固定的俸禄收入,所以俸禄的多少就成了官员等级的别称。魏晋时期,实行九品中正制,把官职分为九品。一品最高,大将军、三公、丞相等官为一品。九品最低,县长、县令及守卫边关、塞卡的尉官为九品。北魏在继承魏晋九品制的基础上,又把每品分为正、从两级,并且从第四级开始,每品的正、从两级又各分为上下两阶。这样一来,从正一品起,到从九品下阶,官吏的等级就分化成三十等了。隋唐以后,我国官吏以九品为等级的制度基本上固定下来,并以法律的形式作了规定。官员的品阶制度化以后,不同品阶的官员在服色、礼仪等方面的规定也随之制度化。比如,唐代规定,五品以上官员穿紫色官服,六品以上官员穿朱红色官服,七品以上穿绿色官服,九品以上穿青色官服。明清时期,除了对官员穿着的服色有明确的规定之外,对不同品阶官服上的刺绣花纹或图案,也有严格的规定。比如,文官一品,官服上绣仙鹤,二品绣锦鸡,三品绣孔雀,四品绣云雁,五品绣白鹇,六品绣鸳鸯。武官一、二品绣狮子,三、四品绣虎豹,五品绣熊,六品绣彪等。散官品阶制度我国古代对于只有官名,不任官职的名誉官员的有关规定。我国封建社会,在职事官的品阶制之外,还有一种虚设的品阶制,它表示官员享有某一等级的荣誉称号,一般称作做散官官阶。散官官阶是汉以后出现的。汉以前,担任某种官职的官员必然享受某种待遇,没有什么名誉性的称号。汉以后,出现了特进、光禄大夫、中散大夫等官名,但这些官名只是作为领取某一级俸禄或享受某种礼遇的依据和标志,持有这些官名的人并不担负实际责任,一般由君主授予年老有病、不能正常工作的旧臣或有一定功劳的人,因其不担负实职,而被称为散官。发展到唐代时,不仅散官名目多,而且形成了独立的散官品阶制度。唐代将散官品阶分为文官散阶与武官散阶。文官散阶共二十九级,最高一级为从一品,叫开府仪同三司;第二级是正二品,叫特进;第三级是从二品,叫光禄大夫等。由从二品到从五品下,都叫某某大夫;由正六品上到从九品下都叫某某郎。武官散阶共45级,第一级是从一品,叫骠骑大将军;第二级是正二品叫辅国大将军。以下多以大将军、将军、中郎将、郎将、校尉等为号。宋代出现了变革,但元朝时又恢复了唐制。宋代时不仅重定武散官阶名称,并增加了品级的数量。时又增设内侍散官官阶十二阶,医散官官阶十四阶。到了明代,散官与职事官已基本接近,清代时,现任职务是几品,就授予几品官阶,散官官阶的名称也就消失了。中央行政管理体制我国古代中央政府行政管理体系和工作制度。历代君主为适应封建统治的需要,都要建立一整套有职责、有分工,而又彼此联系和制约的官僚制度。比如,隋唐时期,适应当时的政治与经济形势,以三省六部为核心的中央行政管理制度。尚书、门下、中书三省是中央的辅政机构,三省长官相当于宰相职位。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则是国家人事管理、经济、文教、军事、法律、制造修建等各项行政事务的重要执行机构,在整个中央行政管理体制中处于核心地位。到了明朝,除六部外,又增设了一些辅助性的机构,象院、寺、监、府、司等。清承明制的同时,创建了军机处主管机要,内阁分管日常政务的中央双轨辅政制,以及以部、院、寺、监、府、司为系列的行政部门的管理体系,并且各部门之间不构成上下级关系,彼此都可以通过传达渠道向皇上请示汇报,这就构成了权力高度集中,各部门之间既相互依赖又相互制约的关系,便于君主控制。文武分别设官任职并且不断沿革,反映了我国古代政治制度的不断发展和政治学说的成熟。庞大的、等级森严的官僚队伍和机构,纷繁的规章条例和程序,巧妙地分事于下而集权于上,这就是我国古代中央行政管理体制形成与发展的基本点。军事行政体制我国古代国家军事行政分级管理的制度。从军事指挥权来看,我国历史上不管哪朝哪代,最高军事指挥权,都控制在君主手中。在一般情况下,君主任命将帅,授予将帅在一定时间和一定范围内的指挥权,将帅随时准备接受君主的命令。军事行动结束后,将帅便要解职归任或回府待命。在管理结构方面,中央另外设有专职掌管武选、地图、车马、甲械之类一般军事行政事务的机构。还在中央设立禁卫军和守卫京城的常备武装,分管警卫和防盗、防乱等治安事务。这些军队的长官也仅从事一般性军事行政事务,若遇有紧急军事情况,还必须按君主的命令行事。地方上也有一定数额的军队,平时负责保卫地方治安,有大的军事行动时,听凭君主传令调动。地方有专职军事长官,也有由行政长官兼任军事长官的,历代情况不一。在边疆地区,有部队长期驻守设防,守边部队的长官有一定的军权和行政、司法权,遇到紧急情况时还可以先处理后上报。这种从中央到地方,从中央到边疆的严密的军事行政权力,严格地控制在君主手中。一般情况下,发兵五千人,就要有君主亲自签发的诏令。当然,特殊情况可以例外,但事后必须向君主补报。地方行政制度我国古代国家为实施对地方的分级管理而制定的各种规定,夏商时期实行的是封国建藩的地方行政体制,诸侯虽具有地方长官的属性,但仍保留着相对的独立性。进入封建社会以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建立,不仅表现为中央政权集中掌握在皇帝手中,而且还表现在地方权力集中到中央。由中央对地方的统领关系所构成的行政组织形式,称为郡县制。在漫长的历史沿革过程中,地方行政机构的组成层次曾出现过:郡县或州县两级制;州、郡、县,或路、府、县,或道、府(州)、县三级制;省、路、府、县,或省、道、府、县四级制。由于县一级的行政权力机构有千余个,中央难于一一控制,因此,在县以上再设一级政权机构,以监督县的工作,对中央负责。这样,就形成了犹如一张大网,逐层布下,遍布全国每一个角落的三级或四级政权形式,提控网纲的是皇帝。在地方权力的分配上,历代统治阶级的指导思想都是:分割地方权力,使之呼有所主,并且使地方官吏之间互相制约。比如,秦代在郡中设有守、尉、监,把行政、军事、监察诸权分立:分设正、副两名长官以相互制约。在正副长官之下还按中央政府组织部门的分工,分别设置相应的官署机构,在长官指挥下分工办理各项事务。地方各级政府的主要长官要由中央任命,有规定的任期遵循籍贯回避制度。县级行政制度我国封建社会县级组织机构、划分和隶属权限关系的体系。秦代以来,县一直是作为推行中央政令的基层单位而存在。历代封建王朝都是通过县来征收赋税,维持兵源,统治人民的。县的大小,主要是按照治理人口多少,地理位置和辖区大小来区分。县一级的主要行政长官是县令(长),辅佐县令的官员主要有县丞(职典文书和仓狱)、县尉(掌管军事)和主簿(负责文书簿籍,主管印鉴)。在朝代更替过程中,县级长官的名称和地位曾发生过变化,而县级行政组织机构却变化不大。除辅佐县令的三位官员之外,还有一些做具体工作的人,称作吏或小吏。至于小吏的人数则没有固定,主要看不同办事部门的设置情况,部门多,则小吏多。部门少,则小吏也少。而部门的设置又要决定于上级地方政府的机构设置状况。所用吏役由本地人担任。作为国家的基层行政组织机构,县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它上承朝廷、州、郡、府、路,下衔庶民。自上而下的各项政令、法律要由县一级来传布推行,赋税、徭役要靠县来征收,教化庶民,维持社会秩序,编制里甲户籍、监管和镇压人民、处理初级诉讼、农田水利、赈恤济灾……无不由县来承担。因此,县在维护和巩固封建的国家统治中所起的作用是相当重要的。乡里制度我国封建社会基层组织机构权限划分和隶属关系的体系。乡里制度又叫保甲制度(北宋和清代乡村组织机构和权限划分),也叫村社制度(元代乡村组织机构和权限划分),还叫里甲制度(明代乡村组织机构和权限划分)。秦汉时期,一县分成若干乡,乡里设三老(官名)掌管教化;设啬夫掌管司法与税收;设游徼,掌管治安。乡下面设亭,亭长协助地方的治安管理,同时兼管民事。亭以下设里,一百户为一里,由里正(官名)管理。这种制度沿袭至南朝。北魏初期实行宗主督护制,任命汉族坞堡主为宗主督护,管辖自己势力范围内的百姓。孝文帝时以三长制取代了宗主督护制,规定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主要职责是检查和审定户口、征发赋役。隋唐承袭前朝制度,以后宋代王安石变法,实行“保甲制”。元代叫村社制,明代叫里甲制,清代则又恢复保甲制。这种作为国家基础组织机构的乡村行政制度一直存在,名称虽有变异,而基本职能却始终没变,都是协助县级行政组织征收赋税、保证各种徭役供给,维持地方治安,充当乡、亭、里、党、保、甲长的人,虽然历代都规定必须是讲究道德的人,但是,邻里乡党之制,历来都是靠富豪有势力的人来管辖贫弱百姓的。官员的考绩制度也叫考核、考课或考铨制,是对现任官吏行政成绩的考核方法和规定。我国从战国时起,就以“上计”来考核官吏了。秦统一后,奉行“明主治吏不治民”的法家思想,十分重视对官吏的考核,并以“五善五失”为标准进行考核,西汉时期每三年考核一次,仍以“上计”为主。魏晋南北朝时,考核对象已由地方官吏扩大到中央百官,并改三年一考为一年一考,到第六年时总计历年的考核结果,决定官吏的升黜任免。唐代以“四善二十七员”作为考核标准,既规定了各级官吏的道德规范(即四善),又详细规定了考核百官职守的具体标准(即二十七最),堪称一部考核制度的法典。宋人没有严格的考核制度,仅规定三年一次“磨勘”,官吏们只要在任内不发生差错就可升迁。明代在因袭各代考核制度的基础上,创设了“考功历”,使考核制度更加完善。明代以“考满法”和“考察法”相结合对官吏进行考核,三年初考,六年再考,九年通考。从州县到府道司,三年一次,层层考察属官,再汇总给督抚复核,造册上报吏部。并规定对不称职的官吏以“朝觐考复法”公开羞辱。中央百官每隔六年要自陈政事功过,由负责监察的御使官指出其中的不实之词。在考核中若营私舞弊,则实行连坐。清沿用明制,实行三年一次,考后注定评语,呈报吏部。吏部详审后,对政绩优者给以“议叙”,以示奖励;对有过失或不称职的革职降调;对造报不实者,撤职查办。封爵制度我国古代专制君主分封爵位原则及有关规定。爵又叫爵位,是我国古代帝王对有血缘关系的亲族和功臣授予的一种称号,是社会地位高低和享受物质利益多少的标志。一般依据血缘关系的亲疏或功劳的大小授予不同的爵位。商周时期,封爵就是分封诸侯,爵称同时也是官称。春秋战国时期,封爵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不少国家改变了按血缘关系封爵的做法,主要依据对国家的贡献与功劳的大小来授予爵位。秦国推行的是典型的军功爵制,把在战争中立下的军功同爵位、享受的待遇联系起来,并且主要是面向立有战功的军队战士和平民。爵位共分二十个等级,有爵者不仅享有相应的经济待遇,而且享有一定的政治待遇。但是这种爵位享有的仅是衣食租税,而不能拥有食邑和封地内的政权和兵权,爵位也不能世袭。汉代实行两种封爵制度,一种是将宗室封为王、侯两等,一种是对功臣的封爵。仍袭秦的二十等爵制,以后各代基本因循秦制而略有所创。象曹魏时将封爵分为王、公、侯、伯、子、男、县侯、乡侯、亭侯、关内侯等。元代,凡是宗室、驸马通称诸王。明代以皇子为亲王,亲王之子为郡王。文武官员的封爵是公、侯、伯三级,各加地名为封号,但只有岁禄而无实际的封邑。清代宗室封爵为十等,按宗亲世系分别授予,宗室凡年满二十者均可具名题请。另外,封爵制度对皇帝的妃嫔、女儿、姐妹、姑母,以至功臣的母亲、妻子等,也授予封。俸禄制度我国古代国家为任职期间的官吏所提供的报酬形式和规定。其支付形式与当时社会经济水平有密切的联系。商周时期,由于官职和爵位一致,并世代相袭,所以俸禄就是封地内的经济收入除去应上缴给君主的部分。所以,商周时期的俸禄是以土地的形式体现的。封地的大小就是官吏俸禄的标准。而春秋末期到唐朝初期,则是以实物作为官吏的俸禄了。春秋末年,世卿世禄制度逐渐瓦解。各诸侯国国君为争霸图强,纷纷选用有识有能之士,对于被任用的官吏,多采取雇佣的办法,根据他们所任职务的高低,给予不等的实物——粟作为俸禄,以吸引人才。到汉代,官吏的俸禄制度开始正规化。魏晋时期,实行九品中正的官阶制,俸禄也就同官品相对应。但俸禄不以粟计算,而是以帛计算。隋代则又恢复以粟计算,一年的俸禄分春秋两次发给,俸禄的级别也更加正规化。唐初虽有变革,但基本沿袭隋制。唐代中叶以后到清末,就基本以货币为俸禄了。由于货币在税收结构中成分的增加及商品经济的发展,促使唐代官吏的俸禄制度由实物制向完全货币制转化。俸禄作为国家发给各级官吏的一种报酬,既体现了统治阶级的利益,也要求享受俸禄的官吏履行一定的职责。若官吏违反朝廷有关法令,有渎职行为,就要罚扣其俸禄。唐代就已经有了较为系统的罚俸制度。官吏退休制度我国古代关于职官辞去政事,告退归养的有关规定。官吏退休,古代称“致仕”、“致”、“致事”、“辞事”、“逊位”、“告老”、“乞骸骨”、“归养”等,都是辞去政事,告老还乡的意思。我国周代官吏退休的规定是“大夫七十而致仕”。汉代也是七十岁退休,同时规定:有功之臣退休称“予告”,一般官吏退休称“赐告”。达到一定级别的官吏,退休后可享受原俸禄的三分之一。唐代官吏的退休制度已比较完备,对退休年龄,不同品阶官吏退休时不同的申报审批手续,提前退休的制度,不同官阶的官吏退休后的不同待遇等问题,都做了详尽的规定。宋代规定:文官年满七十,武官年达八十,都要自己主动申请退休,获准后,发给退休证明。并为退休后的官吏加官一级,享受一半俸禄。而立过战功的武臣则可以领全俸。还依据退休官吏的不同品级,授予其近亲子弟低级官衔等。对那些年老体弱又不愿退休的官吏,则勒令其退休,并辅以具体的惩罚措施。可见,宋朝的官吏退休制度已经相当严密。明清时,将官吏的退休年龄提前到六十岁,并规定:退休的官吏仍名列官籍,给予原俸,而且继续享有免除徭役的特权。对部分年老多病,已不能胜任官职,又留恋官职而贻误职事的官吏,也实行勒令退休制度。退休制是对终身制的一种冲击,具有雇佣性质。不在其位,便享受不到其位的特权。因此,贪恋禄位,不肯退休的大有人在。官吏休假制度我国古代关于官吏休假的规定。我国官吏最早有休假日,是在周代。当时人们在春秋两季各有一个祭神日,在祭神日里,官府里不办理公事,官吏休息,与民同乐。从此,我国官吏的休假便一直同节庆、时令日等庆贺活动密切相关。汉代时,官吏休假制度开始正规化。朝廷规定:凡元旦、腊日、夏至、冬至日,官吏均得休假。汉代除节令假外,高级官员还享有例行休假,也称“休沐”,规定每隔五天可回家休沐一次(洗澡更衣)。唐代则除传统时令节日官吏可休假外,还规定每工作十天休假一天,称旬节。唐玄宗时,将自己的生日作为千秋节,届时官吏休假与民同贺。宋代时,国家休假日已达七十六天之多。除扩充了传统节令的休假天数外,还增加了许多新的国定休假日。明清时官吏的国定休假日不像宋代那样多,出现休假日和假期比较集中的趋势。明清时仅以岁首、端午、中秋为主要休假日,凡端午、中秋节时,商贾歇业,百工休假,官吏与百姓一样,于节日的前一天就穿戴齐整,并互相馈赠端午粽子和中秋月饼。岁首节时,官府一般从年底十二月二十日封印,正月二十日齐印,官吏休假达一月之久。官吏们除正常休假之外,遇有生丧病娶之类的事情,还可以请假,称“告宁”或“事帮假”。请假时间长短也有规定。汉代规定不得超过一个月,违者处罚;而唐代则规定,每月请假不得超过三天,违者罚俸。史官制度我国古代关于设置专门从事撰写历史著作的职官的规定。我国从夏代起就已经设置了史官,称太史令。商代的史官称为作册、作册内史、史、太史、内史、尹等。周朝王室的史官有太史、小史、内史、外史、御史五种。夏商周三代的史官,其职责主要是保管典籍,记录时事,起草文书,宣达王命,献书规劝,讲解史事,同时负责祈祷、享祭、占卜等宗教活动。两汉时期,史学的发展较先秦快,史官的职责开始明确并逐渐成为专职,官名称作中丞、太史令丞。史官的主要职责是掌管历史典籍和编写历史著作。魏晋南北朝时期,是我国古代史学发展的第一个高峰时期,政府不仅建立了专门传授历史知识的学馆,还增加了专门编撰史书的史官,称著作郎。北齐时,指派宰相掌管史馆,监修国史,沿袭至隋唐时形成定制。当时对担任史官职务的人要求明确而严格,必须“才堪撰述,学综文史”,初到史馆者必须写名臣传记一篇,作为考试。唐代统治者为求得长治久安,对前代治乱得失的历史经验尤为重视,提出要多修史书,以“识往古,鉴将来”,推动了唐代史学的发展。唐代由宰相领衔,集合众人共同编撰前朝国史的制度被固定下来,并成为以后各朝修正史的定制。从隋唐到五代,史官制度出现两个明显的变化,一是史官与历官分离,二是史官中的注记和撰述分途。唐代还规定宰相要亲自写《时政记》,并与专记皇帝日常言行的《起居注》合并,由史馆的史官们写成一部编年史长编,每朝一部,称为“实录”。自此,编撰实录成为历朝史馆的又一定制。宋代时,由于中国社会各方面的长足发展,史官制度在组织形式上变得庞大而繁复,史馆建制扩大到六大部门。如,专修起居注的起居院,撰修编年史长编的日历所,编修前朝国史实录的实录院,主修国史的国史院,主修宗族谱系、兼记大事的玉牒所,根据日历、实录材料分类编修会要的会要所等。史官职位也相当繁杂。到明代时,改由翰林院主修国史,史官职称有监修、总裁,纂修、修撰、编修、检讨、庶吉士等。清代基本沿袭明制,只是在明代基础上又增设了提调、总纂、协修等史官职位。女官制度也叫内官制度。是隶属于皇后并为后宫服务的组织体系。女官也叫内官,是为辅佐皇后,使皇后能“母仪天下”而设置的官职,由皇后以外的妃嫔们担任。按传统规定,皇帝治理国事,“为天下之父”;皇后治理内事,“为天下之母”。其他众多的妃嫔,依照不同的名号,分为若干等级,并模仿朝廷中的官僚等级,设置内官的职位,使妃嫔们在皇后的统驭之下,层层相互制约,以掌管后宫的事务。比如,汉代曾仿照宫廷中的三公九卿官僚机构,在后宫设置了“视丞相”、“视上卿”等嫔妃女官共十四个等级。唐代后宫仿照宫廷中三省六部二十四司,设置了尚官、尚仪、尚服、尚食、尚寝、尚功六局二十四司,还有主管监察的宫正司。这套内官制度,是中央政府在后宫的缩影,也是增强皇家威仪的一种措施。职官奖励制度我国古代对在职官吏行政成绩的考核方法与规定。为使功者有所树,过者有所戒,就必须奖惩并行,这是提高统治效率的行之有效的重要手段之一,是职官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历代王朝都特别重视。一般而言,我国古代的职官奖励制度是和国家对官吏的考核与监督制度结合而行的,同时又和君王的好恶,上级的恩怨密切相联系。奖励的标准主要是:通过考绩认为政绩在中上等以上的官吏;对朝廷有特殊贡献的官吏;得到皇上或上级好感或赏识的官吏;循资积历而又没有什么大过失的官吏;政绩卓著、功勋超众的官吏;创造性地完成本职任务的官吏;等等。具体条件与标准往往因人而异,因为除考绩有明文规定外,其余并无规定。奖励的种类基本是:嘉奖或行文褒奖;记功或赏赐金银财物、土地、住宅等;赏赐勋品爵位,提高政治礼仪待遇;加官晋级,增加俸禄等。奖励的权限一般是,凡物质赏赐数目不多,或是一般性的嘉奖,则由各级政府主要负责长官制定,上报中央管理官吏的部门备案。寻常奖励要由各级政府主要负责长官拟定,交中央主管官吏的部门核准后,再上报君主批准,方可实行。特殊奖励则需皇上亲自裁决,经由中央主管官吏的部门备案后,方可按令执行。我国古代的职官奖励制度,有一些是明文规定,并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大多数仍是凭皇上和上层官僚意愿的,甚至使奖励失去了原本的激励效能。职官任用制度我国封建社会对取得做官资格者及在职官员的选用、任命或调动的方法和规定。对职官的选用,主要形式有特召、听选、行取、考选、廷推、部推、辟任等。不论哪种选用形式,都要经过吏、兵两部备案。选用文官归吏部,选用武官归兵部。在任命时,一般都要有一定时期的试用期,没有差错再转为实授。试用期间的政治地位、经济待遇低于实授官,任命的形式主要有:“假摄”,是让低级官吏暂时行使高于其官职的事权,这是一种临时性的任命。“兼领”,指一官身兼两职以上,所兼职务可以高于本官位,也可以低于本官位。兼任形式也很多,可以是职权,也可以是俸禄,还可以是评议,往往因人因事而异。“督统”,指带着皇帝的成命,负责某方面的事务。“参知”,是参与、知会的意思。为了使工作更为严谨,增加官员之间的牵制力,强化集权而使更多的人参与政事。“候补”,指已经取得官位但要等待官缺。在调动方面,提升叫做“迁”或“擢”;平级调动叫做“平迁”或“平转”;降职叫做“左迁”或“左转”。对职官的任用还有一定的限制。比如,籍贯限制,本地人不能做本地官;亲属限制,父子兄弟不能在一个部门内做官;资格限制,捐不能做高官,吏员不能做御史等;民族限制,历代少数民族掌握政权时,都要规定哪些官由本民族担任,哪些官可由外族担任;阶级限制,规定商贾和“低等贱民”不能做官等等。职官惩罚制度我国古代对任现职的因犯过失或不称职官吏的处理规定。历代帝王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确保各级官吏尽忠尽职,都在制定奖励制度的同时,也制定出一整套惩罚制度。而且惩罚制应更为完善,甚至载入律例或法典,以增强惩罚制度的威力和效力。比如,明朝颁行的《大明律》中的《吏律》规定:大臣私自选授官吏者斩,交结朋党者斩。凡擅离职守、违备制书、误犯御名或庙讳、遇事应奏而不奏……或笞、或杖、或罢官,甚至斩首。明太祖还实行廷杖制度,在殿上杖责大臣。他自己的侄儿大都督朱文正、工部尚书薛祥等都被杖死。不同朝代的惩罚制度既有沿袭又有变革,但惩罚的形式主要有处死、眼刑、处罚、申诫、罢官、罚金等。从量刑种类看,主要有重惩、大惩、常惩和轻惩四种。重惩就是法办,交有关的刑罚部门,量其罪责轻重分别判以死刑、肉刑、流放等。仅次于重惩的便是大惩,它虽不危及官员的身家性命,却保不住自身的官位,或贬免为庶人,或罢官、或革职,闲居为民,永不叙用,或勒令退休等。常惩为一般性处罚,象革职留任,降职调用,降级处分,罚俸,罚金,革去功名,收回赏赐物品等。轻惩是申诫和斥责,若用于低级官吏还要加一定的刑责。职官监督弹劾制度历代帝王运用法律与行政手段对官员进行监督的方法和规定。弹劾,是对违法失职的官员进行揭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行动。历代王朝中主管监察的官吏都有弹劾权,但各代所设监察机关与监察官员的名称不尽相同。战国时,御史号称“执法”,有监督百官的职能。秦汉时,由御史大夫掌管监察,秦代由御史监督郡。汉武帝则设十三部州刺史来监察地方。东汉时期则由御史中丞来执掌监督弹劾的权力,并设置了专门的监察机构御史台。唐代监察机构的规模进一步扩大,御史台下又设台院、殿院、察院,分管中央、宫廷和地方的监督弹劾事务。到了明代,改御史台为督察院,并设置六科给事中,十三道监察御史,分管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监察事务,号称“科道之官”。清承明制,并由督抚兼任都察院右都御史,使行政与监察都集中在皇帝周围的少数人手里,以便于控制。监察机关的职能是:上对皇帝和朝廷中各机构,下对文武百官与地方各级机关,纠举弹劾,巡察地方,诤谏进言。但监督弹劾权始终属于皇权。弹劾与诤谏是否有效,效力大小都取决于皇帝,都要由皇帝来决定。一般说来,在皇帝开明时期,御史行使弹劾的阻力较小,净谏也有一定成效,能起到检查和督促官员工作的作用。反之,则阻力甚大,效果甚微。所以职官监督弹劾制是有很大局限性的。免官制度我国古代对在职官员实行降调、罢免及惩戒的方法与规定。我国古代免官司的原因很多:1.政绩不佳。历代都要定期对任职官吏进行政绩考核,若在考核中成绩处于中等以下,就要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以至降职、免官。2.实行惩戒。职官在任职期间犯有过失、失职,或贪、酷、浮躁等罪错,都要受到有关部门的弹劾、处置,或降职,或罢免,甚至受到刑事处罚。3.连坐。父子兄弟、门生故吏、推荐与被推荐人、同僚、上下级中若有人因犯罪或责任事故受到严惩时,与他们有关系的都要受到牵连,轻者降职,一般者免官,重者要受到连带处罚。4.年老。历代都有大同小异的退休制度,为官的人到规定年龄应自己提出申请退休,有不愿退的或因病不能自己申请的,则勒令将其免职。5.家庭变故。像职官的父母去世,按守法要求,必须居家守丧三年,守丧期间必须离开职守,因此必须自请或强迫免官。6.因故自请。职官因为有病、家庭事务或自身能力等方面的问题,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免去自己的官职或兼职。免职的方法也很多,像贬为庶人、免为庶人,罢官、革职、解任、闲住、为民、丁忧、请供养等,一般视原因而定。清官廉吏清廉官吏,是历代统治阶级官僚队伍的一部分。清廉官吏也作为一个客观存在的特殊历史现象被区分出来。历代廉吏尽管风貌各异,其“以廉为本”的基本特性是共同的。“廉”,作为一种美好的品格,作为一种内涵的精神力量,支配了廉吏的各种历史活动。表现在廉吏的个人生活中,则是“志行修洁”,“自奉简约”,“固守清俭”等;表现在廉吏的政治生活中,则是“革奢务俭”,“省浮费、去侈靡”,“为政宽惠”等。“廉”和“贪”是对立的。在贪欲横流的统治阶级官场上,清官廉吏要想“清廉自守”,必然要受到社会上一切腐朽势力的侵袭、围攻。他们涡旋在浊流恶水中,与之对抗,与之斗争,反对腐败现象,搏击豪强,刚正不阿,勤于职守,执法公允,平反冤狱。为了安定社会,他们极力兴学施教,修整农田水利,千方百计发展生产等等。有时他们被错综复杂的矛盾斗争卷入激烈阶段,斗争就深化一层,触及了统治阶级的剥削制度。有些廉吏则不自觉地进出反对专制、反对特权、反对等级制度的民主思想的火花。“廉吏”的确定性含义最早见《周礼·天官冢宰·小宰》篇记载:“以听官府之六计。弊群吏之治。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日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全文明确指出,考察群吏的治绩,判断其优劣,以“六廉”:“善、能、敬、正、法、辨”为标准。“六廉”的具体含义是:廉善:指善于行事,能获得公众的好评;廉能:指能行政令,较好地贯彻各项法令;廉敬:指不懈于位,尽职守责;廉正:不倾邪,品行方正;廉法:守法不失,执法不移;廉辨:指临事分明,头脑清楚,不疑惑。六条标准,都冠以“廉”字,这是强调“既断以六事,又以廉为本”。善、能、敬、正、法、辨,无论哪一方面,都必须体现“廉”的精神。“廉”的本意是“堂隅”。比喻有棱角、锋利。引申为方正、高洁、清白、俭约、公平、不苟、明察等含义。廉吏始终不改其剥削阶级本质和立场,但也都始终有在客观上顺应历史前进趋势的一面。官场气氛中国封建时代有不少拒绝高官厚禄、退避山林的“隐士”。一则是洁身自好,不与腐败朝廷合污,沽清操之名;一则官不好当,官场中总有那么一种不安全的气氛。官多,以至行政效率低,财政开支大,乃是各朝的通病。每逢天灾,财政困难,或新皇帝上台,新宰相上任,新政策要实施,都会算计到“汰冗官”(时下叫“简政”)。另外,各朝都有一大套退休制度,考核制度,没有这些办法,朝廷无法去旧迎新,官僚们也没有压力,从理论上说,国家给政府官员提供优厚的待遇,对他们的要求便是勤勉与廉洁,古语为“厚俸以养廉”,国家也当然有考核官员的权力,问题是如何考核。就地方官而言,全国数以千计的县,任何精明强干的人事干部也无法详细知道他们的具体成绩,往往靠他们入京朝觐述职时的口头汇报。地方官由京官控制。考核地方官的年头,海瑞称之为京官的“收租”之年,没有这层关系,都难以公道,何况有呢?京官的考核更为玄乎,他们整日承上启下,传声传神,哪来什么建树、“政绩”?考核细节都是虚的,只有一点实实在在:必须有一批人下去。谁上谁下,大抵视其人事应付是否得宜,刚直不阿的海瑞在官场度日维艰,几上几下,好在是皇帝承认的“典型”才幸免于难,农民在黄土里扒食,官员们在“人缘”上竞争,最重要的是同行和上司的关照,若不能取其欢心,考核之时,随便甩出一二句不良的评语,则一生的事业可能立即付诸东流。在战战兢兢的气氛中,官僚们悉心自卫,一是拉帮结派,同一年考中举人或进士称为“年谊”,夫妻双方的远亲近属称为“姻谊”,出生于一省拉为“乡谊”,来自邻近的省份也算“半个乡亲”。各式各样的社会关系,聚集起在内部互相关照,实为无视国家利益的利益集团。官场愈是动荡,小集团也就愈有内聚力,愈发牢固,甚至演变成阴谋集团。朝廷要处理一个人时,常常要牵连出一大批人,残暴的“株连九族”,就与这种政治环境有关。明代还出现过“株连十族”,除九族之外,还加朋友一族,一杀好几千人。即使你安分守己、足不出户,亦保不准一朝飞来株连的杀身之祸。站在明处是死,站在暗处也是死。官员们自卫的第二种方法是反守为功,弱肉强食。结果造成相互攻讦、诬陷、倾轧,皆欲置对方于死地而自生,然后再补充自己的新人。目睹这些不是战场的绞杀,官员们终日提心吊胆,惊悸之余,无不感叹“官场险恶”。官场的机密是不能言传的,尽管它是历代官僚们最需要的知识,但始终没有一本教科书,天机不可泄露。历代官僚全靠自身的体验和悟性,“摸着石头过河”。《红楼梦》中应天府的新官贾雨村,读了多少年书,别说不懂官场理论,就连一个官场小知识“护官符”也不曾知道。所以官场与种地不同,老者为优。2000年庞大的官僚机构,造就出一批批这样的人物,虚伪、残酷、狡诈、萎靡、奴颜媚骨,他们的人格、行为、影响,形成了一股凝固沉重的文化——中国官场文化。官僚们相互攻陷的文字一堆堆挤进朝廷,最高统治者岂不洞悉这帮小厮的把戏。在无民主可言的封建时代,对各级官吏的监督,是个极难办的事,各个官僚、派别、集团之间的争斗,正好起到了一定的交相监督的作用,这样一来,便看谁的刁状告得响。中国士大夫不仅有吟诗作赋的天才,还有创作“上疏文学”的特长。公元683年,唐高宗病死,武则天以皇太后身份掌握了朝政大权。她为了巩固自己的权力,在朝廷置匦,即木箱、铜箱之类,以此来广开言路,征求各方意见。此外,匦的一个重要意图实为鼓励告密者,至少为告密者提供方便。武则天执政期间,告密成风,冤案成堆,人心惶惶。极具讽刺意味的是,那个最早建议“请铸铜为匦以受天下密奏”的鱼保家,因“怨家”在匦中投了一封匿名信,告他跟随徐敬业谋反,立即被砍了脑袋。官场气氛过于严厉也带来无穷弊端,官员们诚惶诚恐,朝不保夕,自然是无心政务,一意徇私舞弊,拉关系、找靠山、结死党,落于互相厮杀的苦斗和人事的陷阱之中。另外,能够匡世济时的治国人才,识时务的饱学之士,便纷纷隐居山林,或“因病”坚持要求提前退休,告老还乡,以求“全身”。如此这般,朝廷往往不得不改变政策。明代前期的“京察”,一次可罢免降级数百名京官,到了后期,明神宗时的一次“京察”,罢免降级的职官只有33人,一时间造成人事上的稳定气氛。为了防止结党营私,排出异己,国家官员被免职的手续越来越多,这样逐步形成了另一种结果:官员若无重大差错,一律能上不能下。大小官员各安其位,自然众心欣慰。官场气氛一旦和缓,他们便显出发自内心的轻松,哼着小曲办公,迟来点,早走点,办事拖拉着点,出现这样的局面,官场又是一派懒惰、涣散、怠工的风气。“吏治”这个封建王朝花了最大精力研究实践了2000多年的政治大事,始终没有一个让人满意的结果。他们真心实意想接受前朝的教训,却又面临与前朝同样的问题和困境,不得已犯同样的错误。官场严厉则险恶,和缓则懒惰,两种不同的腐败像癌症一样结束了一个又一个王朝的性命,他们或许真的不知道,自上而下的官吏考核,永远是有缺陷的。财政制度我国古代关于国家财政收支及财政机构设置的各种规定。我国古代早在夏商时期就开始有赋税制度,到西周时,国家财政机构已分成掌管收入与掌管支出两大系统。两大系统内又分各种职能。秦汉时期,已将公私财政分开,国家财政与皇家财政各设机构,分别管理,并被以后各代承袭。西没时,田租、算赋、盐铁专卖、官田屯田收入、均输、平准等归国家收入,主要用于军费、俸禄、农田水利、抚恤赈济及水陆交通、教育等费用开支。将口赋、山泽园池的税收,酒税、关市税、贡纳、酎金等,划归皇室的财政收入,用来供皇室日常生活及宫廷所需的各种费用。各代虽名目不同,但均设有专管财政的机构。隋唐时,由尚书省的户部主管全国财政的制度,一直延续到明清。我国古代在财政管理方面,历经沿革,形成了“量人制出”、“预算、决算与会计”、“中央集权”等颇具特色的制度。由于生产力低下,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很弱,粮食生产的丰歉基本取决于气候的变化,因此,财政支出的安排只能在财政收入已经实现或可能实现的基础上确定。这样就产生了预、决算制度及了解财政情况、监督财政支出的会计制度,我国的封建社会推行的是高度中央集权制,所以在财政方面也没有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之分,一切财政大权,都归中央的专职部门——户部掌管。
试读已结束,购买后可继续阅读
2.00元|购买
阅读本书,两步就够了......
第一步:下载掌阅iReader客户端
第二步:用掌阅客户端扫描二维码
《中国历史文化百科——政体》| 2.00元
请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掌阅客户端购买:
下载掌阅iReader客户端
用掌阅客户端扫描二维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特点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