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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案例119(第71-第80)-火灾损失赔偿财产保险案例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案例119(第71-第80)-火灾损失赔偿财产保险案例.docx 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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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案例119(第71-第80)-火灾损失赔偿财产保险案例王文杰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企业财产保险案例【案例第71】  A打火机厂是生产一次性气体塑料打火机的私营企业。1995年从广东省顺德市搬迁到中山市,并在当地领取了营业执照进行打火机生产。同年4月,当地消防部门对该厂进行检查时,因其未办好“消防许可证”和存在不安全隐患,责令停业整改。  日中山市消防部门再次进行消防检查,并给A厂发出了书面停业整改通知书。整改意见明确要求:“①该厂电器与该类场所不符合要求,全部改为防爆型号;②厂区内严禁烧明香;③车间内线路重新检查,线更换残旧部分并套管;④鉴于上述情况,装配车间停业整改待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业。②、③项3天内整改完毕;⑤没有防雷设备,应安装避雷针;⑥消防审批,待查。如果未经消防部门审批,全面停业,待消防部门审批、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业。”但该厂置公安消防部门的“停业整改通知书”不顾,违法私自恢复生产。  日,A打火机厂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投保项目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保险金额合计136.2万元,保险期限为日至日。日,装配车间工人在试火过程时因用力过猛,将带气的打火机撞翻到地面。因碰撞产生火花,引燃落地损坏的打火机溢出的气体,造成特大火灾事故,报损金额约120万元。由于该厂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未经消防部门审批同意而非法生产并造成特大火灾,公安机关于日对该厂法定代表人给予拘留15天及罚款处罚。  保险公司在查实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于日发出了“拒赔通知书”。打火机厂于1997年1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赔款1198595元。保险公司认为,拒赔的理由首先是A厂非法经营,违规生产。被保险人作为生产一次性打火机的企业,没有向消防部门申请办理消防安全审批手续,违反国家《易烧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属非法企业。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2、3款,《经济合同法》第四条及第七条第1、2款,《保险法》第四条等规定,保险双方订立保险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否则,订立的合同无效。原告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非法造成的后果,保险公司有权依法拒绝赔偿和解除合同。  A打火机厂在投保时违背了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隐瞒重大的违法事实。保险合同的订立要求双方当事人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在投保过程中,未如实告知其非法经营及其被勒令停业整改事项。此外,A打火机厂还有意不履行被保险人的义务,对火灾隐患知情放任。中国《经济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企业财产保险条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被保险人未履行条款规定义务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等都明确规定:投保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防灾主管部门或保险公司提出的整改通知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方如不履行此项义务,由此引起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原告有意违抗消防部门发出的停业整改通知,严重违反被保险人义务,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理应拒赔。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已予成立,双方均没有违反《经济合同法》第七条所列的条款,应为有效。原告没有将自己企业在公安消防局监督检查时发现有火险隐患,勒令其整改并要求待消防部门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业,现企业虽有整改但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情况,如实告知被告,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且这次事故是在原告没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私下复业情况下发生的,故被告可以不负赔偿责任。  但是,被告在履行自己对保险标的物有关情况询问职责时,没有详尽了解有关消防方面的情况,特别原告是打火机厂这样一个消防条件要求高的特殊行业,更应在这方面了解清楚,或向有关部门(主要是消防部门)了解,或要求投保人出示这方面有关证明材料,或列几点内容要求原告填写清楚,方可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故被告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保险公司应按其确认的火灾事故损失清单财产损失1109490元的10%承担赔偿责任,计款110949元。沧州市场突发大火商户损失千万 火灾损失保险来赔【案例第72】【摘要】据央视报道:4月9日,沧州国富道东批发市场突发大火,由于商铺相连火势迅速蔓延,过火面积达8000平米,火灾现场未造成人员伤亡,商户反映损失至少几千万元。火灾带来的灾难损失惨重,人们对火灾的防范尤为重视。那么火灾保险应该如何投保呢?一位姓范的大姐流着泪向记者讲述了火灾经过。她说,当日4时30分,市场开市,各自都在忙着各自的买卖,根本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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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案例119(第71-第80)-火灾损失赔偿财产保险案例
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案例119(第71-第80)-火灾损失赔偿财产保险案例
王文杰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企业财产保险案例【案例第71】
A打火机厂是生产一次性气体塑料打火机的私营企业。1995年从广东省顺德市搬迁到中山市,并在当地领取了营业执照进行打火机生产。同年4月,当地消防部门对该厂进行检查时,因其未办好“消防许可证”和存在不安全隐患,责令停业整改。
1995年9月14日中山市消防部门再次进行消防检查,并给A厂发出了书面停业整改通知书。整改意见明确要求:“①该厂电器与该类场所不符合要求,全部改为防爆型号;②厂区内严禁烧明香;③车间内线路重新检查,线更换残旧部分并套管;④鉴于上述情况,装配车间停业整改待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业。②、③项3天内整改完毕;⑤没有防雷设备,应安装避雷针;⑥消防审批,待查。如果未经消防部门审批,全面停业,待消防部门审批、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业。”但该厂置公安消防部门的“停业整改通知书”不顾,违法私自恢复生产。
1995年9月26日,A打火机厂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投保项目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保险金额合计136.2万元,保险期限为1995年9月27日至1996年9月26日。1995年11月9日,装配车间工人在试火过程时因用力过猛,将带气的打火机撞翻到地面。因碰撞产生火花,引燃落地损坏的打火机溢出的气体,造成特大火灾事故,报损金额约120万元。由于该厂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未经消防部门审批同意而非法生产并造成特大火灾,公安机关于1995年11月10日对该厂法定代表人给予拘留15天及罚款处罚。
  保险公司在查实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于1996年5月21日发出了“拒赔通知书”。打火机厂于1997年1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赔款1198595元。保险公司认为,拒赔的理由首先是A厂非法经营,违规生产。被保险人作为生产一次性打火机的企业,没有向消防部门申请办理消防安全审批手续,违反国家《易烧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属非法企业。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2、3款,《经济合同法》第四条及第七条第1、2款,《保险法》第四条等规定,保险双方订立保险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否则,订立的合同无效。原告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非法造成的后果,保险公司有权依法拒绝赔偿和解除合同。
A打火机厂在投保时违背了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隐瞒重大的违法事实。保险合同的订立要求双方当事人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在投保过程中,未如实告知其非法经营及其被勒令停业整改事项。此外,A打火机厂还有意不履行被保险人的义务,对火灾隐患知情放任。中国《经济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企业财产保险条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被保险人未履行条款规定义务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等都明确规定:投保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防灾主管部门或保险公司提出的整改通知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方如不履行此项义务,由此引起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原告有意违抗消防部门发出的停业整改通知,严重违反被保险人义务,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理应拒赔。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已予成立,双方均没有违反《经济合同法》第七条所列的条款,应为有效。原告没有将自己企业在公安消防局监督检查时发现有火险隐患,勒令其整改并要求待消防部门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业,现企业虽有整改但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情况,如实告知被告,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且这次事故是在原告没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私下复业情况下发生的,故被告可以不负赔偿责任。
  但是,被告在履行自己对保险标的物有关情况询问职责时,没有详尽了解有关消防方面的情况,特别原告是打火机厂这样一个消防条件要求高的特殊行业,更应在这方面了解清楚,或向有关部门(主要是消防部门)了解,或要求投保人出示这方面有关证明材料,或列几点内容要求原告填写清楚,方可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故被告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保险公司应按其确认的火灾事故损失清单财产损失1109490元的10%承担赔偿责任,计款110949元。
沧州市场突发大火商户损失千万
火灾损失保险来赔【案例第72】
【摘要】据央视报道:4月9日,沧州国富道东批发市场突发大火,由于商铺相连火势迅速蔓延,过火面积达8000平米,火灾现场未造成人员伤亡,商户反映损失至少几千万元。火灾带来的灾难损失惨重,人们对火灾的防范尤为重视。那么火灾保险应该如何投保呢?
一位姓范的大姐流着泪向记者讲述了火灾经过。她说,当日4时30分,市场开市,各自都在忙着各自的买卖,根本顾不上说话。5时30分左右,她发现隔壁商家端着盆一趟趟进出,但并不清楚发生了什么事,没多久就看到隔壁商铺冒出了黑烟,随即市场里就断了电。“大家这才意识到是着火了,周围许多人都拿出灭火器,还拿着水桶接水去灭火,但已经来不及了。”范大姐说,火迅速蔓延,再想回自己的门市抢东西已经来不及,到处都是浓烟。就这样,她和女儿苦心经营的门市和仓库付之一炬,仅她一家损失就达几百万元。
一位在旁边经营粮油生意的商家说,光店里的货就价值100多万元,这下子全完了,而且账本、现金也都没抢出来。
对于起火原因,商户们都认为与线缆老化或用电不当有关。
火灾带来的灾难损失惨重,人们对火灾的防范尤为重视。那么火灾保险应该如何投保呢?
人保就有款专门针对咱个体工商户朋友的保险,不仅保费低廉,而且保障极高。每份仅需40元,即可获得当发生意外事故损失时的各项意外保障,存货及房屋的保险金额1.1万元,其中,1000元的房屋损失为保险公司赠送给客户的,当发生盗窃、抢劫意外事故时的意外保障为5000元,根据咱个体工商户朋友的实际需要增加相应的的份数,可以说,是咱个体工商户朋友店面的守护神!
【火灾保险理赔注意事项】
1.出险后被保险人应积极努力采取一切措施以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物的损失。由于火灾中的财产遭受了直接火烧、高温烘烤、烟熏污染等作用,且在火灾原因调查认定的过程中将继续经受氧化、腐蚀等,使得损失程度加重,因此对事故现场及受损财产的减损措施将十分重要。
2.大火过后,公安消防部门将封闭现场并对起火原因和事故责任进行调查,直至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时间一般都在一个月左右。如对公安消防部门认定的事故原因和责任持有异议,事故当事人有权向公安消防部门申请复核。如果保险公司对认定的事故原因和责任持有异议,被保险人亦应配合保险公司及时申请复核。这也再次表明了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使得保险公司能够尽早了解火灾事故状况并开展定损工作的重要性。
3.保险公司在现场解封后才能进行具体的查勘清点工作,保险合同双方应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共同确认损失情况。被保险人还应积极遵循保险公司的损失处理建议,对受损的建筑物和设备进行检测、鉴定和维修,对受损的库存物进行妥善处置,比如:尽快转移财产、正常出售或降级出售财产或进行残值处理等。
4.由于每一次事故的损失情况均不同,因此理赔过程必将涉及大量的技术工作。公估人在确认损失和资料收集完整后,会尽快出具公估报告。保险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5.被保险人在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后,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理赔所需的得以确认保险事故原因、损失程度的所有证明和资料。如果保险公司认为理赔资料不完整,将会通知被保险人及时补充。
6.在火灾发生后,一定要尽快联系保险公司,保护好现场以及一些相关材料,以使理赔变的容易。
中国平安保险延吉支公司诉B单位火灾财产损害赔偿案【案例第73】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999)延州民初字第452号
原告A单位。
被告 B单位。
第三人 C单位。
原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与被告B单位(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第三人C单位(以下简称卷烟厂)火灾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保华、被告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炳荫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卷烟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保险公司诉称:1999年7月12日,建筑公司在卷烟厂工地施工中,由于建筑公司工人违章吸烟,引起火灾,给卷烟厂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87523.40元。延吉市公安消防大队(以下简称消防大队)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为建筑公司负有直接火灾责任。因卷烟厂在我公司进行了财产保险,火灾发生后,我公司向卷烟厂赔付了全部财产损失。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我公司取得代位行使卷烟厂对建筑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故要求建筑公司赔偿财产损失1087523.4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建筑公司辩称:我公司在承建卷烟厂办公楼加层接楼(原四层楼增建为六层楼)工程中,因拆除四楼房顶时,我公司工人违章吸烟,引起火灾,烧损电话交换机一套、烧损办公楼630平方米。根据建筑设计要求,办公楼三层以上的墙体及房顶是需要拆除的。墙体拆除后没有价值,所以未造成损失。另外,保险公司没有按照规定进行理赔,要求我公司赔偿依据不足,我公司没有向保险公司赔偿的义务。
第三人卷烟厂未提出答辩。
在开庭审理中,原被告对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责任等焦点均无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一、火灾烧损的财物;二、火灾烧损财物的价值;三、保险公司是否取得代位请求赔偿权。双方围绕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举证、质证,法庭进行了认证。
一、火灾烧损的财物
保险公司出具的证据有:1.卷烟厂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的火灾损失明细:电话交换机1套、办公楼四楼630平方米、空调1台、计算机2台、消防器材、电讯器材;2.火灾发生时的照片8张、烧损空调1台的照片2张、火灾发生以前办公室有2台计算机的照片4张。
建筑公司出具的证据有:1.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表:电话交换机1套、办公楼四楼630平方米;2.卷烟厂关于火灾发生时办公楼四楼设施、灯具已全部拆除的证实材料。
原、被告双方对火灾烧损电话交换机1套、办公楼四楼630平方米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火灾烧损空调1台,有保险公司出具的照片2张证实,经法庭与消防大队核实,消防大队确认火灾烧损空调1台,建筑公司亦认可,本院予以确认。保险公司提出火灾还烧损计算机2台、消防器材、电讯器材,与建筑公司提出的火灾时办公楼四楼的设施、灯具已全部拆除,均是卷烟厂为保险公司和建筑公司出具的,互为矛盾,且保险公司提供的办公室有2台计算机的照片是火灾发生以前的照片,证明不了火灾发生时,2台计算机还在办公室并被烧损,对以上证据不予采信。火灾发生后,消防大队进行了现场勘查,作出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表:烧损电话交换机1套、办公楼四楼630平方米,并确认烧损空调1台,消防大队作为专业部门,其勘查结果具有真实性、科学性,没有足够否定性证据,不能推翻消防部门的勘查结果。本院对消防大队核定的火灾烧损财物予以确认。
二、火灾烧损财物的价值
保险公司出具的证据有:1.卷烟厂按原值加30%在保险公司投保固定资产的保险合同;2.卷烟厂按原值和重置价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的火灾损失明细:电话交换机695909.04元、办公楼261112.36元、空调1台6800元、计算机2台8800元、消防器材20750元、电讯器材94152元,共计1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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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勇等与刘镇忠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上诉案【案例第74】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4)浙金民终字第8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童勇,农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应桂林,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镇忠,农民。
上诉人童勇、应桂林为与被上诉人刘镇忠因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3)金永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童勇及委托代理人陆军伟、施爱月、上诉人应桂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厉青芳,被上诉人刘镇忠的委托代理人吴德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刘镇忠诉称,应桂林系永康市西城街道兴达二路1号厂房的房东,原告和童勇分别承租其部分厂房,并处于相邻位置。原告承租厂房用于存放多种品牌洁具,童勇用于经营彩印加工。2012年8月28日,童勇经营的彩印加工点起火发生火灾,火灾蔓延至原告存放洁具的仓库,烧毁仓库内的物品。永康市公安局消防大队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起火点为彩印加工点,起火原因为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所致,排除雷击、自燃、生产用火、遗留火种。灾害成因为彩印加工点与洁具仓库防火分隔不到位,火势通过连通窗户由彩印加工点向洁具仓库蔓延,整个建筑采用木屋架结构,耐火等级为四级,导致火势通过木屋架向整个建筑蔓延。原告仓库内被烧的物品价值经永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为3225846元,花去鉴定费15000元。另外,原告购进被烧毁货物已支出的运费和保险费也因本次事故而损失。为此,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225846元和鉴定费15000元,两被告互负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原审被告童勇辩称,1、对原告起诉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对原告认为被告童勇应承担责任有异议,根据永康市消防大队作出的认定书认定,在此次事故中,被告童勇没有任何过错责任。2、基于原告方的损失,被告童勇已经在庭前向法庭提出了具体的理由,对鉴定部门、鉴定依据、鉴定数量、金额等均有异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童勇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被告应桂林答辩称,本次事故的起火原因与被告应桂林无任何关系,起火原因是被告童勇承租的厂房内,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所致,这些电气都是被告童勇使用。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应桂林的诉讼请求。
原判认定,被告应桂林系坐落永康市西城街道兴达二路1号厂房的所有者。原告刘镇忠及被告童勇均系承租使用者。原告刘镇忠承租的厂房用于存放多种品牌成品洁具的仓库,被告童勇承租的厂房用于彩印加工。2012年8月28日8时13分许,被告童勇承租的彩印加工点东北角距东墙0至1.2米和距北墙1.2米交界且在一定高度范围起火后引发火灾,并蔓延至原告刘镇忠所承租的成品洁具仓库。永康市公安局消防大队认定火灾起火点为彩印加工点,起火原因为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所致,排除雷击、自燃、生产用火、遗留火种。灾害成因为彩印加工点与洁具仓库防火分隔不到位,火势通过连通窗户由彩印加工点向洁具仓库蔓延,整个建筑采用木屋架结构,耐火等级为四级,导致火势通过木屋架向整个建筑蔓延。因火灾造成原告刘镇忠所承租成品洁具仓库的财产损失经永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为人民币3225846元,原告花去鉴定费15000元。因被告童勇对永康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有异议,提出重新鉴定,经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由本院委托金华市金建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重新评估鉴定,认定原告刘镇忠因火灾造成所承租成品洁具仓库的财产损失为人民币2887096元。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童勇承租的彩印加工点起火后引发火灾,并蔓延至原告刘镇忠所承租的成品洁具仓库,造成原告刘镇忠巨大的经济损失,故其对原告刘镇忠本次火灾所造成的损失理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原审法院酌定由被告童勇承担原告刘镇忠本次火灾所造成经济损失的80%。原告刘镇忠所承租成品洁具仓库未经消防审批擅自投入使用,且无固定人员进行值班看守,其本身存在过错,故其对损害的发生自身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酌定由其自行承担因火灾所造成损失5%的责任为宜。被告应桂林作为所出租房屋的所有者,将房屋出租赢利,应确保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而该房屋消防措施缺乏,结构老化,整个建筑采用木屋架结构,耐火等级为四级,彩印加工点与洁具仓库防火分隔又不到位,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对火灾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审法院酌定由其承担原告刘镇忠本次火灾所造成经济损失15%的赔偿责任。对永康市价格认定中心所出具鉴定结论3225846元,由于该鉴定由原告单方委托鉴定,难以完全令人信服,为此被告童勇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的火灾损失进行重新鉴定,准予其申请后,经原、被告协商一致,由法院依法委托金华市金建评估有限公司对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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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莹诉被告杨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例第75】
审理机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文书字号:(2013)丰民初字第1547?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人员:陈映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3)丰民初字第1547?号
原告马莹,女,1987年7月??日出生。
被告杨惠,女,1984年3月??日出生。
原告马莹诉被告杨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映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姜世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钟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莹诉称:2012年7月18日,北京市丰台区&&号08b05号(以下简称08b05号)房间发生火灾,火灾散落物掉下损坏了我停放在楼下院落内的丰田锐志轿车;事后,我花费修理费20
874元修理该车;经消防部门认定,此次火灾成因为该房间内厨房天然气泄漏,遇电火花爆燃所致。原告作为08b05号房屋的所有权人,未积极行使安全管理防范责任,对于因该起火灾事故造成我的车辆受损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我车辆维修费损失20
被告杨惠答辩称:2011年11月,我将08b05号房屋出租给了陈晨使用,该房在陈晨使用期间发生火灾事故致使原告车辆受损的责任应由陈晨承担,我对该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原告的损失不应由我承担,我已经就我08b05号房屋的损失起诉陈晨,该案尚未审结;原告马莹停放车辆的地点并非其居住的小区院内,原告随意停放车辆的行为不当,其对车辆损失的产生也有一定过错;原告主张的修车损失数额与其车辆因火灾受损情况不符,其修理范围超出了受损范围。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8日上午9时许,坐落在北京市丰台区&&号的08b05号房间发生火灾。北京市丰台区公安消防支队就该起火灾事故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该起火灾造成该房间以及相邻房间和房外楼道受损,楼下停放的三辆汽车(其中一辆为车牌号为冀rgm345的黑色丰田锐志轿车)……
梁志军与梁锦明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案例第76】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7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志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锦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榕泉。
上诉人梁志军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4)穗海法民一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梁锦明、郭榕泉系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江南西路紫琪街8号、10号商铺的产权人。梁志军向梁锦明、郭榕泉承租坐落于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江南西路紫琪街8号、10号商铺。梁锦明、郭榕泉也是海珠区江南西路66号2楼的产权人,广州川味香辣坊有限公司(下称“香辣坊公司”)向梁锦明、郭榕泉承租江南西路66号2楼。2013年6月12日,海珠区江南西路66号2楼发生火灾,导致梁志军面包店财产遭受损失。
梁志军曾就此事起诉香辣坊公司,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日作出(2013)穗海法民二初字第342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查明,根据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穗公海消火认字(2013)第0005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2013年6月12日,广州市海珠区江南西路66号2楼的香辣坊公司厨房发生火宅,受火灾以及灭火中破拆、水浸等因素影响,海珠区江南西路紫琪街8、10号梁志军经营的广州市海珠区考立风面包店等商铺的物品和装修被烧损、破坏、水浸;起火原因,广州市海珠区江南西路66号2楼香辣坊公司厨房东南角灶台炒锅起火,火苗被排油烟机抽入烟道致火灾发生。梁志军在火灾发生后委托广东京华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其面包店内的受损财产进行了评估,该公司出具评估报告认定梁志军面包店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估算为24660元。由于评估报告中记载评估过程中受损物品的品种、数量无法一一核对,同时照片反映的受损物品的品种和数量也存在限制,经过综合考虑,该院酌定以评估报告中的鉴定意见为基础,由香辣坊按60%赔偿梁志军损失,判决香辣坊公司向梁志军赔偿损失14796元,驳回梁志军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香辣坊公司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320号民事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火灾发生及梁志军损失等事实有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损失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该院予以认定。梁志军曾就其在火灾中的财产损失起诉香辣坊公司,要求其赔偿财产损失24660元并计算利息,赔偿评估费用2000元。经该院作出由香辣坊公司向梁志军赔偿损失14796元,驳回梁志军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该案经过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现已生效。该院认为,从损害赔偿本身的特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审理中应遵循“填平损害”的损害赔偿价值理念,即当事人因财产损失要求损害赔偿的,赔偿数额应与实际产生的损失相符,赔偿数额应刚刚好填补当事人的实际损失,当事人在实际损失得到填补之后,不能再通过诉讼获得额外的补偿。梁志军因本次火灾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即为14796元,此损失已由生效判决确定由香辣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可见梁志军因本次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已得到填补;现梁志军又以梁锦明、郭榕泉系广州市海珠区江南西路紫琪街8号、10号商铺产权人为由,以同一事实情况、同一赔偿数额要求梁锦明、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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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火灾造成财产损失的评估案例(个人委托)【案例第77】
(火灾事故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案例第77】
某某女士:
济南新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接受某某女士(以下简称甲方)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价格评估的规定,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等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依法对甲方委托的因火灾造成的超市内固定资产、商品的直接损失价值进行了价格评估。现将价格评估情况综述如下:
一、价格评估标的
因火灾造成的甲方超市内固定资产、商品的直接损失价值(固定资产、商品明细详见附件3、4)。
二、价格评估目的
为索赔损失提供价格参考依据。
三、价格评估基准日
本次价格评估的基准日为:2012年&月&日。
四、价格定义
价格评估结论中所指价格是:评估标的在评估基准日,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确定的客观合理的价格。
五、价格评估依据&&&
(一)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山东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2006年修订版)。
3、公安部GA185-1998《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甲方提供的资料
1、委托书。
2、身份证复印件。
3、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复印件。
4、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明细表。
5、商品进货单一宗(包括被烧后找到的残片复印件)。
6、火灾现场录像资料。
7、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三)乙方收集的有关资料
1、2012年6月28日现场查看记录。
2、市场调查资料。
六、价格评估方法 根据委托,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
七、价格评估过程
1、接受委托后,我们成立了价格评估小组,制定了价格评估作业方案。
2、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对甲方超市火灾前的经营状况及火灾后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情况进行了解:
(1)2012年6月28日下午,我们曾对甲方超市的经营状况及火灾后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过大致了解:甲方的超市名称为济南市&&&孕婴用品超市,位于济南市槐荫区……,系甲方租赁……的门头房开办的超市,曾为&&孕婴店的加盟店,甲方租赁的门头房面积约240㎡,其中甲方又转租出约80㎡,自用约160㎡(20&8),主要经营母婴用品、保健品等商品;为了更好的为客户服务,甲方在超市内又添置了婴儿游泳设施以及保健品工作室(无限极工作室),开业时间已有4年多;
2012年&月&日下午3点左右的一场火灾,导致甲方超市内的固定资产、商品全部化为灰烬。从当时的现场看:超市内一片狼藉,房顶七零八乱,能够看到的烧毁商品(残骸)有童装、童鞋、纸尿裤、天使2号、9号经典益智奶粉(灌装)、孕妇隔离服(益贝康牌)、舜鑫防辐射装、无限极保健口服液等,在超市进口不远处还发现了部分进货单、合格证、合同等单据、资料的残片。由于当时未最终确定委托,甲方没有向乙方提供资料,乙方只记录了上述材料。(2)、2013年4月20日,甲方向乙方出具了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复印件、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明细表、商品进货单一宗(包括被烧后找到的残片复印件)、火灾现场录像资料、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等资料,委托乙方评估因火灾造成超市内固定资产、商品的直接财产损失价值;根据甲方提供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复印件,当时甲方向消防部门申报的直接财产损失为元;根据甲方提供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明细表及进货单,本次火灾造成的甲方直接财产损失为元,其中:固定资产损失为元,商品损失为元。其中:超市商品的进货商家有&&孕婴店、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济南金色未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美如初化妆品有限公司、山东永信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欣美健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惠优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惠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华成贝儿商贸有限公司、济南小不点、山东济南璐燕童车批发总汇、济南市槐荫区向华食品配送中心、济南惠洁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济南华天新光商贸有限公司、济南爱得利、济南宝明公司、福建天和妇幼日用品有限公司、圣龙天使(北京)商务有限公司、济南璐璇精品儿童内衣行、济南摇篮商贸有限公司、济南大东成商贸有限公司、济南市方氏婴幼用品有限公司、小贝壳卡拉鸭配货中心、济南赛越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幼儿缘配货中心、宝贝动力济南店、济南优智商贸有限公司、孚日家纺济南槐荫经营部、志祥玩具总汇、贝儿济南服务中心等,销售商品达几千种。
3、通过市场调查,获取价格评估资料:
(1)、经调查和咨询:类似甲方大小的经营店面(约160㎡)和所经营的商品(主要为母婴用品、保健品等),正常情况下布满商品的价值应在50~70万元之间,商品平均周转次数为6次/年。
(2)、甲方叙说其超市的日营业额在2万元左右,店面的日租金为1.20元/㎡(年租金为10.52万元)。我们通过对其周边的商业氛围情况的调查,并结合其店面及所经营商品在市场的销售情况认为:该店全年的日营业额应在0.8~1.5万元之间。
(3)、因孕婴用品市场需求量大,目前市场上一般孕婴用品的毛利率为:奶粉5%~15%左右、婴儿用品35%~45%左右,纸尿裤5%~10%左右,童装童鞋50%~80%左右,玩具50%~100%左右,童床、童车35%~50%左右,孕产妇服饰50%~100%;根据甲方提供的2012年1月~5月间从&&孕婴店部分进货单看:所进这部分商品的毛利率为10%~26%;评估人员通过调查和咨询认为:按甲方超市的经营商品种类和品种,其毛利率平均应在15%左右。
4、评定估算:
(1)、根据公安部《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结合甲方提供的资料和我们了解到的情况,确定甲方被烧毁固定资产在火灾发生日未烧毁时的成新率及烧损率,并评定估算出本次火灾造成甲方超市内烧毁固定资产的直接损失价值为元,取整数为元(详见附件1)。
(2)、由于火灾后没有留下可供核实被烧毁商品品名、数量的任何记录,本次评估我们依据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结合我们调查咨询的情况,对被烧毁商品的价值作如下评定估算:
A、结合调查咨询资料,确定甲方超市的平均日营业额为11500.00元、平均年商品周转次数为6次、超市所经营各种的商品平均毛利率为15%。
B、利用会计核算存货周转次数的公式,计算出年平均存货金额,即:年存货周转次数=年销售成本总额/年平均存货总额,其中:年销售成本总额=年销售收入总额(1-毛利率),年平均存货总额=年销售成本/年存货周转次数,将上述调查咨询确定的数据代入其中,则年平均存货总额=11500.00&365&(1-15%)/6=(元),取整数为元。
八、价格评估结论
1、在价格评估基准日,因火灾造成甲方固定资产的直接损失价值为:¥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元整)。(详见附件1)。
2、在价格评估基准日,因火灾造成甲方超市商品的直接损失价值为:¥元(大写人民币伍拾玖万伍仟元整)。
九、价格评估限定条件
1、甲方提供资料客观真实。
2、评估结论仅为因火灾造成甲方的直接财产损失价值,未考虑因火灾停业而造成的间接损失。
3、本次评估未考虑清理这些烧毁财产而发生的清理、运输等费用。
4、由于条件所限,甲方申报统计的烧毁现金13000.00元,我们无法评估。
1、价格评估结论受结论书中已说明的限定条件限制。&&&
2、甲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由甲方负责。&&&
3、价格评估结论对本次委托有效,不作他用。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向甲方和有关当事人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结论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
4、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与价格评估标的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5、如对本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结论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评估机构书面提出。
十一、价格评估作业日期2013年4月20日至2013年5月13日。
十二、价格评估机构 机构名称:济南新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机构资质证书编号:国J
法定代表人盖章(签字):
十三、价格评估人员 姓 名
执业资格名称 资格证号 签字
&&&&&&&&&&&&高
伟 注册价格鉴证师
&&&&&&&&&&&&陶
涛 注册价格鉴证师
十四、附件
1、火灾直接财产(固定资产部分)损失评估明细表
3、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
4、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明细表
5、部分商品进货单。
6、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7、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证书
济南新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五月一十三日
西安火灾事故赔偿案例【案例第78】
王先生(化名)在某市场经营汽车用品,2011年10月份,该市场经营单位员工雇佣无证焊工引发火灾烧毁王先生商铺,导致王先生近百元财产损失。王先生以侵权为由起诉索赔壹佰万元,市场经营单位拒不赔偿反而拿出双方租赁合同,以王先生未为自己商铺财产投保属于违约为由将王先生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赔偿违约金。王先生怎么也没有想到,市场过错引发的火灾损失不但不赔,反而要受害人给市场赔偿,如此强盗逻辑难以理解。一个火灾事故引发两个诉讼案件,使得王先生维权更加艰难。
【案件详情】2011年7月,王先生与陕西某汽车用品公司签订《汽车用品批发市场租赁合同》及合同附件《汽车用品批发市场经营(物业)管理合同》、《安全消防责任书》等,约定陕西某汽车用品公司将市场内某处房屋出租给王先生,用于经营汽车用品及装潢,年租金3万余元,租赁期限为三年。合同同时约定“合同生效后,乙方(王先生)须对其租赁的经营场所的人员及财产全额投保,并将上述保险单及保险凭单复印件15日内交与甲方(陕西某汽车用品公司),因未能及时投保产生的包括单不限于火灾、水灾、爆炸、盗抢等一切损失及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在经营期间未足额购买人员及财产保险,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及违约金外,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所租赁场所,对乙方缴纳的各项费用余额不予退还;乙方必须在租赁的房屋内按10㎡/个的标准配备4公斤ABC干粉灭火器,做好防火安全措施;甲乙双方任何一个违反合同约定的责任条款,按合同总额20%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计算”。2011年10月某日,市场发生火灾,致使包括王先生在内的多家商铺过火,造成财产损失。西安市某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起火原因系陕西某汽车用品公司员工雇佣无证焊工违规操作;商铺未达到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未设置防火分区、消防设施不完善;各商铺商品堆放不符合《仓库防火管理规则》所致。2011年11月,王先生委托刘焕廷律师以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陕西某汽车用品公司赔偿其因火灾遭受的损失。起诉后,陕西某汽车用品公司百般抵赖,以王先生未投保属于违约等理由拒绝赔偿。而后竟然以违约为由将王先生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王先生承担违约金六万余元。显然,陕西某汽车用品公司想利用对自己有利的租赁合同做文章来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
案件进展--【合同之诉】由于侵权案件涉及财产损失评估及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等复杂情况,故诉讼程序缓慢,合同之诉虽立案晚却早于侵权之诉开庭审理。经了解,陕西某汽车用品公司与其他商户签订的租赁合同主要条款均一致,属于格式合同。余律师决定以此为合同诉讼中的主要抗辩理由应诉。庭审中,王先生当庭提交了另外三家商铺的租赁合同。后经王先生申请,法院对王先生当庭提交的其他商户的租赁合同真实性给予核实。同时,王先生当庭提供灭火器维修票据,证明其已按约配备了灭火器材,而陕西某汽车用品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王先生未按约配备灭火器材,以及存在违规堆放货物的事实。法院最终认为,陕西某汽车用品公司与王先生签订的租赁合同,和陕西某汽车用品公司与市场各商户签订的租赁合同主要条款均一致,属于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格式合同。其中关于经营期间未足额购买人员及财产保险时,陕西某汽车用品公司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的条款明显违背公平原则,加重王先生的责任,陕西某汽车用品公司据此要求解除合同,不予支持。陕西某汽车用品公司诉称王先生未依约配备灭火器材、堆放货物,已构成违约的意见,因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陕西某汽车用品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请求,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违约事实及损害事实的存在,不予支持。
案件进展--【侵权之诉】火灾事故发生后,财物大部分化为灰烬,随后保险公司到场按照王先生的报价就财产损失做了核定,但保险理赔额度只有十万元。但双方均未及时申请损失评估及价格鉴证,也未就证据进行保全。侵权案件起诉后,余伟安律师代理王先生申请了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由于西安市中院与西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就价格鉴证事项合作事宜出现问题,故价格鉴证事宜久拖不决,诉讼程序进展缓慢。西安市中院告知,西安市价格认证中心未在中院司法鉴定机构名录中备案,不能发委托书。在余伟安律师的坚持下,西安市中院向西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发了委托函,但西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却拒绝接受委托。经过指导协助,王先生多次信访,西安市价格认证中心最终书面答复“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应属价格鉴证机构的职责,同时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我市十四个价格鉴定机构(市级一个、各区、县各一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最高法院公告,2002年4月1日起执行)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规定,要求进入司法鉴定人名册,但均未获取司法鉴定人资格,因此无法对上述纠纷案涉案财物进行价格鉴定。”经过努力,价格鉴证事宜最终放弃。但根据西安中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室的安排,王先生依法申请损失评估。该案遂进入评估阶段。在评估过程中,主审法官主持调解多次,市场经营单位一直态度强硬除表示赔偿一年房租(约十万元)之外不愿多做赔偿。直到合同之诉初审败诉,该市场经营单位才表示愿意多给予赔偿。考虑到自身证据的缺陷,加之诉讼程序的拖延,王先生表示愿意和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王先生获得赔偿共计五十余万元。王先生透露,市场经营单位给其他受损商户的赔偿都是一年房租,都在事故发生后一周内和解,只有王先生自己一家委托律师进入法律程序,也只有自己一家取得了超越一年房租的效果(实际赔偿金额相当于五年房租)。面对财大气粗的市场经营单位,王先生一直深感势单力薄,能够取得这样的效果也已经很满意了。
【刘焕廷律师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火灾事故财产损害赔偿案件,里面牵扯很多专业性很强的法律问题。余伟安律师认为有三点值得总结:一是证据观念,该案中王先生在事故发生后也存在一些失误,如若不然可以取得更好的诉讼效果。失误之一一是火灾事故发生后,财物化为灰烬,没有及时保全证据;失误之二是没有及时向消防队申请价格认证或者损失评估,错过了价格认证的最佳时机。王先生本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也可以请求公证处做实事公证,对损失进行录像公证。而且可以在消防队介入后向消防队申请价格认证或者损失评估。因为错过了时机,市场经营单位对灰烬进行了清理,导致王先生的证据灭失。这就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之后的维权。二是该案的价格鉴证问题,由于法院和价格认证中心的利益纠葛,使得价格认证活动无法通过法院委托进行,这一点值得法律人士注意。三是保险问题,余伟安律师告诫各位商户:应该有保险意识,要尽量为自己的财物投保,这是火灾事故避免损失的最好办法。因为火灾事故往往财物化为灰烬,如果靠诉讼索赔,举证很难。但是如果投保,保险理赔则相对容易。四是租赁合同问题,商户入住市场时应注意商场提供的霸王合同,切记不要掉入陷阱。
南昌火灾是天灾还是人祸财产保险损失是否可赔偿(图)【案例第79】
2013年10月18日&&作者:许丹丹&&来源:法邦网
南昌火灾是天灾人祸需注意
南昌火灾致一男一女死亡,是天灾还是人祸?不管是天灾还是人祸都应该引起注意,天干的时候注意用火安全,用电的时候注意用电安全,水灾常发生的地方要随时准备应对,尤其是有重大价值的财产更是可以购买财产保险来保障损失,但是像这种天灾人祸保险公司是否给予赔偿损失呢?
昨天下午,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888号雷达家俱厂仓库发生火灾,疏散被困群众70户、220余人,2人失踪。目前已救出4人,两名失踪人员确定死亡,一男一女的尸体已经被找到。
财产保险理赔
企业可以购买企业财产险,家庭可以购买家庭财产保险,当出现例如火灾等情况造成财产损失时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那么像南昌火灾的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否给予赔偿呢?
从实际理赔的案例来看,只要火灾不是因为故意纵火的原因导致,一般都能得到理赔,但如果事故原因由于违规操作或者在部分除外责任中,可能会扣去一定的免赔额或者按照比例赔付。
热水器着火财产受损,消协投诉获得赔偿【案例第79】
2007年9月11日,宝清县消费者李祥波在宝清县皇明太阳能热水器专营店购买了一台由山东省德州市皇明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编码为:HMD型太阳能热水器。消费者首付3000元购机款,将热水器主机安装在自己投资十几万元新盖的四间砖瓦房上。一个月后再付2000元,上下水管安装完毕后可以正常使用。
使用四个多月来,消费者一直按说明书要求使用,并无差错,可就在2008年2月19日凌晨1时许,有家人起夜,发现屋中有烟味,打开通风窗后,即有大量浓烟冲进来,这时知道发生了火情,立即向宝清县消防队报了警,不到20分钟,第一辆消防车来到,开始掀开房盖铁皮进行施救,这时,发现火源正是太阳能下的预热电线烧着了,将棚上填充的用于保温的锯沬子引燃。在三辆消防车的及时抢救下,终于将火扑灭。
当天,消费者和妻子去县城找到该专营店负责人,他派安装人员来到现场查看,并进行录相,当时承认是由于太阳能设置引起火灾,并答应帮助维修,但其它损失概不负责。于是消费者将投诉信、购货凭证、20余张火灾现场照片通过email发送到省消协投诉部信箱,请求调解。
经省消协投诉部调查了解:由于东北冬季室外温度低,该热水器上下水管外部设有防寒保温棉,在保温棉和水管中间有一条加热带,如遇到水管结冰的情况,可将加热带接通电源进行预热,结冰融化后热水器达到正常使用需拔掉电源,长期插电会造成热平衡失控,就会引起保温棉高温会导致火灾发生。椐专营店刘昌磊经理介绍,安装人员安装完热水器后,已经告之消费者关于加热带的正确使用方法,但消费者使用四个月来,一直是严格按着说明书要求使用,说明书中并没有标明有关加热带的使用方法,消费者无过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六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消费者协会要求经营者或生产厂家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痛心疾首地的说,火灾几乎把我们几代人积攒的心血钱盖的四间砖瓦房付之一炬,严重的危害了我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强烈要求经营者或生产厂家作出如下赔偿:
⑴房瓦揭破80平方米,修复费用:4,000元;
⑵为进消防车,拆开围墙长6米,修复费用:500元;
⑶室内墙面污损修复费用:500元;
⑷退货款:5,000元;
⑸这次突然事故,使家中两位六十多岁老人受到惊吓,几天来不吃不喝,恐慌不安,要求给予精神补偿:5,000元。共计:15,000元。
经省消协调解,由经销商免费修复热水器并赔偿消费者各项损失5,000元。
因火灾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财物已被损毁,无评估依据,实践中消防部门往往要出具一个火灾原因、责任及财产损失的结论报告,其对损失的评判主要是通过现场勘测清点和当事人自述,审判中,能否以报告中注明的损失作为判决依据?
作者:铜仁中院&&发布时间:1:45:4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说明公安消防机构在火灾发生后,有权核定火灾损失。《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火灾统计管理工作。保障火灾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火灾统计在消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火灾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火灾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从上述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损失的核定只是一种国家的宏观统计行为。公安消防机构对财产损失的核定是依据当事人的申报针对统计需要而核定的,不是对财产损失的鉴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并不等同于火灾实际的损失。《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标准适用于各类房屋、构筑物、设备等,不适用于货币及有价证券(卡)等的火灾损失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不可能像鉴定那样将烧毁程度等数据精确量化计算价值(例如名人字画),只能依据《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作出,其性质是一种统计数据,其作用是用于宏观的火灾统计,作为国家消防宏观指导、决策的依据。所以,核定的结论不是火灾财产的实际损失,不能作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赔偿的依据。当事人寻求救济时,可以委托财产评估或价格认证机构进行价格鉴定,评估或鉴定结论可以作为火灾实际财产损失的依据。
但如果当事人未委托评估机构对火灾损失进行评估,仅以消防机构出具的火灾损失核定表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结合其他证据对当事人的损失综合认定。
涉案火灾责任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刍议【案例第80】
我国是世界上火灾事故率较高的国家之一。近年来,火灾事故频频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国家集体个人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比如:上海胶州路教师公寓大楼“11·15”火灾、重庆石桥铺赛博数码广场“4·24”火灾、河南焦作天堂音像俱乐部“3·29”火灾事故等等,这些重特大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及财产损失数额让人触目惊心。公安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中,有时会委托价格认证机构对火灾财产损失进行价格鉴定。与其他省市比较,上海价格认证系统开展火灾财产损失鉴定业务起步较晚,去年市价格认证中心受理了“11·15”特别重大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价格鉴定,可谓在本市系统内开创了先河。随着国家进一步加大火灾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火灾财产损失价格鉴定作为一项新的业务将成为今后价格鉴定日常工作之一。鉴于火灾财产损失价格鉴定与事故的类型性质、法律责任、鉴定目的等紧密相关,其工作复杂疑难程度甚于日常涉案价格鉴定业务。因此,价格认证机构要开展好这项工作,鉴证人员应对火灾相关知识及调查处理程序有所了解,对火灾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的内容要求及工作思路应有清晰的认识。本人结合学习和工作实践就火灾性质、法律责任、鉴定目的、操作口径等问题,谈谈自己粗浅的观点。
一、火灾事故的类型性质、调查处理及法律责任
1、火灾类型及事故性质
火灾类型众多,根据不同的需要,通常按照火灾的燃烧物、起火原因、损失程度、发生的地点场所等不同情况进行分类。
按照燃烧对象分类。火灾分为: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B类火灾—液体或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C类火灾—气体火灾;D类火灾—金属火灾;E类火灾—带电火灾;F类火灾—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火灾。
按照起火原因分类。火灾分为:①放火;②
违反电气安装及使用安全规定;③
违反安全操作规定;④
生活用火不慎;⑤
吸烟;⑥
玩火;⑦
自燃;⑧
自然灾害;⑨ 其他原因。
按照损失程度分类。火灾分为:①特别重大火灾;②重大火灾;③
较大火灾;④一般火灾。
……………
火灾事故性质即责任事故与非责任事故。从起火原因分类中可以判定,除了自然灾害、自燃等非人为因素引起之外,其余火灾均是人为事故,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造成的。无论是主观故意纵火的放火案还是非故意的过失引起的失火案,其行为一旦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侵犯了国家、集体及个人所有的财产权利,且其危害程度及情节达到相关法律规定的标准,就符合了违法或者犯法行为的成立条件,构成了不同的违法行为名称或者犯罪罪名,同时具有了相应的违法或者犯法的性质,本文把这类人为因素引起的火灾事故称之为火灾责任事故。
2、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第108号令),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同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其主要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处理事故、总结火灾教训等。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一般包括勘验现场、检验鉴定、查明原因、确定责任、统计损失、追究责任等内容。
火灾事故调查程序中,检验鉴定、统计损失是公安消防机构的主要工作。检验鉴定任务是进行勘验现场提取痕迹、物品及尸体检验,通过技术鉴定以此确定火灾起因和人员死因,检验鉴定结论是确定事故责任的依据。统计损失是按照规定的行业标准和统计方法,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如实统计,以此确定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危害程度。通常方法是由受损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时限内向消防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附有效证明材料,消防机构如实统计。
根据火灾事故的不同类型、性质责任等情况,不同的办案机关在火灾处理中有各自的分工职责。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明确了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下列情况的调查处理:①涉嫌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涉嫌其他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办理。②涉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处理;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③应当给予处分的,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涉及纵火嫌疑的、或有人员死亡的火灾,发生于国家机关、电(电视)台、学校医院、文物保护单位、交通枢纽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火灾责任事故,消防机构应报告公安机关通知公安刑侦部门介入参加事故的调查办理。这类事故由于当事人行为的性质特征以及造成的危害程度符合刑法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属于刑事案件范畴,通常由公安刑侦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3、火灾责任事故的法律后果
我国法律规定将不同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的违法行为分为行政违法、民事违法和刑事违法。鉴于火灾责任事故是由当事人过错行为造成的,有的违反了《消防法》规定的预防、扑救火灾的义务,有的侵犯了受法律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和刑侦等法律责任。
⑴火灾事故的行政责任。《消防法》规定了有关火灾预防、消防组织、救火灭火以及法律责任等,明确了单位及个人应履行的消防义务,以及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即对违反《消防法》规定的单位及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及行政处分。日常生产和生活中,一般对违法性质、危害程度以及情节影响较轻微的火灾责任事故由相关的行政法调整。
⑵火灾事故的刑事责任。《刑法》分则中对放火罪、失火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了规定,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一旦危害了公共安全,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的,其违法性质、危害程度及情节达到《刑法》的规定,应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刑法》分则对不同罪名的量刑标准作了具体的规定。火灾责任事故中涉及的刑法罪名有:放火罪(114、115条)、失火罪(115条)、重大责任事故罪(134条)、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罪(397条)、消防责任事故罪(139条)、危险物品肇事罪(13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产品罪(146条)等。
⑶火灾事故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应但承担民事责任”。火灾责任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实质是非法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其后果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火灾事故中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赔偿财产损失,或者对损坏财产进行修理重作更换,以及消除危险等。
诚然,国家运用行政、刑事法律手段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通过惩戒责任者和教育警示社会公众的方式,旨在减少和杜绝危害行为的发生。但是,仅对责任人实施人身制裁或者有限的财产处罚并未有效解决事故造成的社会问题(即受害人蒙受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保护问题),也未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目标。因此,通过《民法》来调整民事侵权以及解决财产赔偿问题,《刑法》也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作为刑罚种类之一,对责任人追索相应的民事责任是实现公平的主要途径。
综上所述,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有一定联系,明确火灾事故的类型性质、法律责任、调查处理以及办案机关,是开展好火灾事故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的基础。
二、火灾责任事故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定
1、火灾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的委托主体及鉴定目的
根据火灾类型性质、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及办案机关等不同情况,火灾财产损失鉴定有不同的委托主体。
涉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或涉嫌失火罪、或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火灾,由公安消防机构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进行财产损失价值鉴定;
涉嫌放火罪、或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刑事案件的火灾,由公安刑侦部门委托价格认证机构进行财产损失价值鉴定;
发生在重要公共部门、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严重、且社会影响巨大的重特大火灾事故,专门成立的国务院或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也是委托主体之一;
涉及民事侵权的火灾事故,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诉讼案件中也可委托价格鉴证机构对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价值进行鉴定。
不同的办案机关的委托目的是要求对火灾造成的价值不明、或价格争议的直接财产损失价格进行鉴定,以此确定财产损失规模或危害程度,作为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刑事责任的依据。涉及民事侵权案则作为事故责任方财产赔偿的依据。
2、火灾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的依据
(1)火灾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的工作依据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第108号令)第二十三条“公安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鉴定”;第二十八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受损单位和个人的申报、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以及调查核实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如实统计。”该《规定》是由公安部独家制定颁布,其中涉及价格鉴定的相关内容未征求国家发改委有关部门的意见,诸如火灾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的目的要求、程序步骤、鉴定作用等均未明确。《规定》明确“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鉴证机构……。”并非“应该或者必须委托鉴证机构……。”严格地讲,该《规定》并非是我们开展此项业务的工作依据。
鉴于国家发改委层面迄今尚未出台全国统一的火灾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的办法规定。本人认为,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号)是各级价格认证机构开展火灾责任事故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的工作依据,该《通知》中明确:“各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各自管辖刑事案件中,涉及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需要对涉案财物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的,办案机关应委托同级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非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火灾责任事故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符合上述内容要求。
(2)火灾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的操作依据
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迄今尚未制定火灾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公安部制定的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B185-1998《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是目前在用的技术标准,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虽然该标准中部分计算方法和口径与涉案价格鉴定相关内容较为一致,但是在烧损率等级、低值易耗品等方面有较大差异。严格地讲,该方法并非是开展此项鉴定业务的操作依据。
本人认为,在本系统目前尚无统一的鉴定办法和操作规程的情况下,我们可以有限度、有选择的适用GB185-1998《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并根据火灾具体情况及实际需要,选用相关的涉案价格鉴定技术规程,同时可以对GB185-1998《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3、火灾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标的
(1)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与直接财产损失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第108号令)中提及了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两个概念。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具体为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毁(坏)价值、人员伤亡支出费用、现场清理和善后处置费用。直接财产损失是指火灾中直接被烧毁(损)、烟熏、辐射和灭火中破拆、碰撞、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造成的财产损失。两者有所区别,前者的涉及内容范围宽泛、数值更大,除了直接财产损失还包括医疗护理、丧葬抚恤等人员伤亡支出费用,以及现场清理及善后安置救助费用。
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和费用。
需要明确的是,价格认证机构只受理火灾责任事故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直接经济损失中有关人员伤亡、善后安置等损失应有消防或其他职能部门负责。另外,火灾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也不属于价格鉴定范围。
(2)火灾事故直接财产损失标的的委托确认
委托标的内容状况的详尽明了是价格鉴定的首要条件。《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规定委托方必须提交书面委托书,除了载明目的要求等内容外,还应详尽载明标的品牌型号、规格等级、材质数量及实际状况,有实物的还须提供实物标的以备勘验。认证机构应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则予以受理,不符要求则不予受理。在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定中,同样要求委托方明确鉴定目的和标的物详情。然而,现实情况是火灾财产物品和凭证资料的烧毁和灭失,当事人和消防部门也无法提供详尽的毁损财物明细及凭证资料。标的物的不明或不确定性是火灾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的难点之一,也是此类价格鉴定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对此,本人认为要考虑火灾事故的特殊性,不应墨守陈规,一味要求委托方提供详尽的鉴定标的。而应实事求是,坚持工作原则与灵活变通相结合,既科学合理,又谨慎稳妥地解决财物举证问题。价格认证机构可以结合自身经验和业务专长,积极帮助或者共同参与委托标的内容的确定。根据火灾的实际情况,可以通过当事人申报,现场勘验、残骸痕迹鉴定推断,编制数学模型和数据样本等方式来解决受损财产的举证和确认问题。比如,11.15火灾事故中起火大楼96.4%住户受灾,90%的过火住户室内财物基本烧毁。由于受损财物品类繁杂,一些家庭中已灭失和无法确认的个性化、特殊物品更增添了举证的复杂性。加上现场勘验的难度及效果有限,一家一户财产损失的确定方式不可实现。针对实际情况,我们采取勘验数据结合统计数据以此确定财产状况,即对部分烧损家庭实地勘验取得财物数据资料,同时根据受灾户家庭人数、住房条件和经济状况,运用官方统计数据,按上海市统计年鉴2010年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年末耐用消费品拥有量等数据资料编制家庭财产样本,通过勘验数据和样本数据的比对、分析和调整,以此确定居民家庭财产状况。同时明确受灾单位、家庭中灭失的、无法确认的个性化和特殊物品不列入鉴定范围。
需要强调的是,无论何种方式确定的火灾损失财产,其损失范围、损失数量、损失程度须经委托方的确认签章。涉及民事侵权案件,原告是具体损失财产举证的责任方,法院应对原告所提损失范围进行开庭质证确认,并在价格鉴定委托书中一一载明。
4、火灾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方法和口径
火灾财产价格鉴定实质是确定财产损失(坏)价值。通常选用的方法是:重置成本法、修复费用法、市场法和专家咨询法。
价格鉴定口径主要是:
1、被烧毁财物(不可修复)损失价值数额,鉴定价格是确定财物被烧毁前的实际价格。鉴定价格(毁坏价值)=毁损前的实际价值=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损坏后价值(残值)。
2、被烧损、烟熏或者被破拆、碰撞、水渍的财物(可修复、清理还原的)损失价值数额,鉴定价格是确定此类财物修复清理恢复至原有性能状况所需的各项合理费用。鉴定价格(损坏价值)=调换材料价格&综合成新率+辅料价格+工时费+其他费用-残值。
需要注意的是:(1)修复费用大于损坏前实际价值的,鉴定价格以损坏前实际价值认定。(2)修复费用小于损坏前实际价值的,鉴定价格以修复费用认定。(3)比较修复前后技术性能指标差异(提升或降低)对价值的影响,进行适当调整及相关说明。
三、火灾责任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区分火灾财产损失统计与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定
火灾财产损失统计的实施主体是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依据是《消防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统计口径是按照GB185-1998《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程序方法是消防机构在受损单位和个人申报财产损失、或者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火灾财产损失鉴定意见的基础上如实统计;统计内容是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统计作用一是揭示火灾发展规律,二是确定损失规模,作为立案以及处罚责任人的依据。火灾财产损失统计是《消防法》赋予公安消防机构的法定职责,是火灾事故调查重要任务之一,属于消防行政工作。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的实施主体是各级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工作依据是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号);操作依据是《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版》、GB185-1998《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其他价格鉴定技术规范等;程序方法是按照《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版》规定程序,选用成本法、市场法、专家咨询法、价值价格法等进行价格鉴定;鉴定内容是火灾责任事故中涉及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直接财产损失;鉴定作用作为追究火灾事故责任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责任的依据。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定是《价格法》、《价格管理条例》赋予价格管理部门“处理、调解价格争议”的职责,行使行政价格裁定的职能。
综上所述,两者在目的用途、财产举证、法律依据、计算口径、数据精度等方面存在差异。价格鉴定与损失统计比较,在程序操作上更加规范,在计算口径上更加严谨,在数据处理上更加精确。
2、明确火灾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目的及受理范围
我国是火灾事故频发的国家,据网上消息,今年上半年全国发生各类火灾8.39万起。另据上海统计年鉴记载:2006—2010年上海地区累计火灾2.4万起,平均4800起/年,死亡人数61人/年,直接经济损失9280万元/年。可见,价格认证机构不可能受理所有火灾财产损失价格鉴定业务。
本人认为,应结合机构职能,根据火灾类型性质、调查处理、法律责任以及目的要求等情况有选择的受理。消防机构确定为人为责任事故的,将追究责任人行政、刑事责任的火灾财产损失鉴定属于价格认证机构的职责范围,可以受理。其他诸如自然灾害、非人为责任事故的(不属于行政、刑事范畴)等火灾财产损失鉴定则不予受理。另外,对于民事侵权案件,客观上由于火灾财产损失复杂,各方利益纠葛矛盾尖锐,主观上操作技术规程的缺乏,专业技能的不足,鉴定结论往往会受到多方责疑。加上各地认证机构行政或半行政化的身份,在目前社会诚信缺失、信任危机的情况下,稍有疏忽和不慎,认证机构就会处于风口浪尖,因此,此种业务不受理为宜。
3、注重事前准备以及鉴定工作的参与范围
重视前期准备工作。鉴于火灾责任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的复杂性和疑难性,认真做好事前各项准备至关重要,具体工作包括:多渠道的全面了解火灾性质、事故责任及财产损失等情况;与办案机关密切沟通,明确委托目的,确定鉴定标的,统一工作口径,相互协调配合;制订完善的工作方案,选定精干的鉴证人员,配备必要的勘验器材等等。充分细致的准备工作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所谓“兵马未到,粮草先行”。
价格鉴定有的方矢参与。在目前认证机构人员数量不足、专业技能有限的情况下,应坚持有重点、有限度地参与火灾财产损失价格鉴定,切忌包揽全部、事必躬亲。采取消防部门牵头,各类专业机构参与,分工协作,各司其职的方式无疑是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对一起损失财物繁杂、专业性强,情况复杂的火灾事故,价格认证机构应根据自身人员及技术专长等情况,承担力所能及的部分,不做力不胜任的事情,尽量降低工作难度和减少责任风险。比如,11.15火灾事故涉及固定资产中的起火建筑(不动产)、施工项目和机动车辆的直接损失,均由其他专业机构负责评估。市价格认证中心仅受理对居民、商铺单位室内直接财产损失的价格鉴定。
4、力求价格鉴定结论内容表述的完整性
价格鉴定结论书作为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价格证明文书,是价格鉴定活动的最终成果,应完整地反映价格鉴定所涉及的事实、过程和结论。由于火灾财产损失的特殊性,价格鉴定会受到多种客观因素的限制,工作条件不完全具备。因此,不能完全按照既成的规程要求进行,鉴定结论往往成立于某些变通和假设前提条件。本人认为这些特定情况应在结论书中详细地说明。比如,11.15火灾财产损失价格鉴定中,我们重视鉴定结论内容表述的完整性,关于鉴定标的确认的表述:以现场勘查数据与编制居民家庭财产样本资料的比对调整作为鉴定标的;仅考虑共同性和普遍性的居民家庭财产;未对已灭失的贵重、特殊物品损失进行价格鉴定;经现场勘查和情况了解,居民家庭存在一定数量的贵重、特殊物品损失。关于鉴定标的状况的确定的表述:因损失财产在火灾前的真实状况无法勘验,本次价格鉴定假设火灾前鉴定标的综合成新率与理论值计算的成新率一致。关于鉴定结论的适用范围的说明:本价格鉴定结论适用于本案刑事诉讼,不作为民事财产赔偿的依据,本案涉及民事财产赔偿,建议按规定另行委托专业机构予以价格评估。
鉴定内容的完整表述,从而保证鉴定结论的全面性和真实性,同时也有助于委托方正确理解和使用鉴定报告。
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汤维尼
2011年12月25日
《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
本书是王文杰
律师通过代理,深入研究几十起诉讼实务案件的基础上,认识到在处理建筑火灾事故相关立法,执法和民事赔偿
方面都存在一定问题,并对这些问题进行梳理和概括,内容包括建筑火灾基础业务知识和建筑火灾事故的相关典型案例及存在的问题,以案例和评析的形式呈现给读者,内容丰富,全面,材料真实。本书也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系统了解火灾事故民事赔偿领域存在的问题,唤起社会各界法律人士对该领域的重视。该书作为律师实务
书,作者将自身办案的经验与广大读者进行分享,尤其是对同行业律师,建筑企业
法务,法官等具有很强的实务参考性。
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
法律出版社
中国法律出版社
2013年11月1日
《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是“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丛书”之一,对建设工程中火灾事故的民事赔偿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内容丰富全面,包括理论研究和案例研究,并列举相关该方面的实际案例,对于火灾事故中的民事赔偿问题案件的处理进行了认真的分析。
河北高阳县
人,现就职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仲裁员、建设工程专业律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
、北京律协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副秘书长,北京市朝阳区
律协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具备工程造价和工程法律专业背景,曾在河北唐山
钢铁集团公司从事工程管理工作。
一直专门从事建设工程领域里的法律服务,可以就工程招投标、合同谈判与签订、工程管理、变更估价、签证与索赔、工程结算
、纠纷调解及处理、仲裁与诉讼等不同阶段提供专业、深入、全面的法律服务,对BT、BOT项目、EPC合同有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担任过五十多个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的法律顾问,代理过工程纠纷案件(包括诉讼和仲裁)合计二百多起;审查招投标文件、帮助施工企业审查签订施工合同
(标的额五千万以上的)一百多份;为十多个BT、BOT项目的融资、建设、回购、经营提供阶段性或全过程法律服务。多次参与咨询、授课或者受邀参加各种形式的工程专业疑难法律问题研讨会。
代理过建筑火灾事故案件五十多起。参与相关立法和课题研究等活动,并结合所做实务,在各种专业报刊杂志上发表专业论文一百多篇。2012年7月1日在法律出版社
出版《建设工程法律实务操作及疑难问题深度剖析》。
第一章 建筑火灾基础业务知识
二、火灾相关知识
(一)关于火、火灾
(二)物质燃烧的三要素及其相互作用
(三)灭火的几种基本方法
(四)火灾的主要分类及等级划分,分类和等级划分的意义
(五)建筑物火灾形成及发展过程
(六)何谓火灾荷载
?其对建筑火灾有何影响?
(七)重大火灾隐患
(八)高层建筑特点
(九)高层建筑火灾特点
(十)电气火灾
(十一)电气线路火灾中铜导线一次短路与
二次短路的显微组织
(十二)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的划分基准和依据
(十三)火灾危险性分类
(十四)耐火极限
(十五)燃烧性能定义及等级划分
(十六)消防通道
及我国《消防法》
中关于消防通道的规定
(十七)我国《消防法》及相关技术规范对消防通道要求
(十八)火灾预防
(十九)防火隔离带
(二十)防火封堵
(二十一)消防体系
(二十二)防火分区
(二十三)防火间距
(二十四)建筑消防的种类、建筑物的消防等级分类
(二十五)何谓火灾成因
?何谓起火原因?何谓灾害成因?
(二十六)火灾事故调查的总体要求
(二十七)火灾事故调查赶赴现场与初期调查的具体要求
(二十八)火灾事故调查程序
(二十九)消防安全
违法行为名称规范
(三十)火灾现场勘验步骤
(三十一)火灾事故调查的管辖权
(三十二)火灾现场勘验记录程序
(三十三)火灾事故调查询问工作要求
(三十四)火灾现场实验
(三十五)火灾现场痕迹、物品的提取和委托鉴定
(三十六)火灾现场尸体检验
和人身伤害医学鉴定
(三十七)按照一般程序调查的火灾原因认定,包括哪些内容?
(三十八)消防机构如何确定保护的范围和时间?
(三十九)电气火灾技术鉴定方法
(四十)短路熔痕和火烧熔痕的区别
(四十一)火灾事故认定和处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四十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与消防设计审核的区别
(四十三)《消防法》意义上的电器产品
(四十四)我国《消防法》对消防设施
、器材,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消防车道
人员密集场所
的门窗的管理要求
(四十五)我国《消防法》规定的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主体及义务
(四十六)哪些单位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四十七)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主体
(四十八)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四十九)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以及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
的消防安全责任
(五十)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五十一)消防安全责任制
(五十二)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和备案抽查制度
(五十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五十四)动火审批及持证上岗制度
(五十五)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五十六)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
制度、技术鉴定合格制度和消防产品公告管理制度
(五十七)建筑构件
、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
、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
(五十八)建筑消防设计审核的主要内容
(五十九)公众聚集场所
和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
(六十)消防安全管理人及消防安全责任人
(六十一)消防产品信息
(六十二)消防器材
(六十三)消防设施
(六十四)地方政府的消防规划
(六十五)消防登高面
(六十六)电气故障
(六十七)建筑的防火措施
(六十八)建筑防火设计
(六十九)低层民用建筑
(七十)高层民用建筑
(七十一)排除法
在火灾原因认定中的应用
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二、民事侵权案件的侵权行为
及构成要件
(一)一般侵权行为
(二)特殊侵权行为
三、分析问题
(一)火灾事故中的侵权行为是什么?是火本身、火灾本身还是引发起火的行为以及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行为?
(二)火灾事故侵权的构成要件
四、火灾事故侵权案件的特点描述
(一)侵权责任
主体的多数性
(二)归责原则
(三)多因一果性
(四)因果关系的多层次
(五)民事诉讼
与行政诉讼交叉
(六)是人祸,不是天灾,或者既有人祸又有天灾
(七)财产损失
举证及鉴定困难
(八)火灾事故民事赔偿
案件存在的六大难题
(九)合同违约
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十)法官在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案件中的自由裁量权
五、起火原因不明的火灾事故案件处理
六、推行火灾保险
七、关于火灾事故调查中应建立回避政策的建议
第三章 建筑火灾事故系列法律问题
一、我国《消防法》只规定了行政责任
和刑事责任,没有规定民事责任
,导致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无法可依
(一)与我国《消防法》有关的刑事处罚
(二)与我国《消防法》有关的行政处罚规定
(三)我国《消防法》没有规定民事责任
第四章 火灾原因认定行为的可诉性实务研究
二、研究火灾原因认定行为可诉性的意义
(一)我国《消防法》、《行政诉讼法》
及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各地执行不一
(二)没有救济途径
(三)火灾原因认定书与三大法律责任相关联,是定案的关键证据
三、火灾原因认定行为是否可诉
(一)不可诉说
(二)可诉说
第五章 火灾原因认定的证据体系
一、火灾原因认定的法定主管机构及管辖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
(二)事故调查组
二、火灾事故调查认定结果
三、火灾事故调查程序和火灾原因调查方法及内容
(一)简易程序
(二)一般程序
四、站在行政诉讼的高度收集固定证据
(一)对证据的审查
(二)消防机构证明火灾原因的证据以及认定标准
五、火灾原因认定的逻辑方法
第六章 建筑火灾事故相关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一、江苏省某公司不服火灾原因重新认定决定案
二、赵某某、刘某某与县公安消防大队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案
三、火灾责任认定书无法起诉,消防纠错机制形同虚设?
四、扬州市首起火灾原因认定不服行政诉讼案
五、上诉人广饶县
公安消防大队因消防履行职责案
六、陈某某诉消防大队不作火灾原因、事故责任认定及火灾损失核定案
七、农行三亚分行诉三亚市公安消防局
八、火灾事故调查中的当事人范围
第七章 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典型案例
一、物业堵塞消防通道,发生火灾被判担责
二、封堵不严导致的火灾蔓延成灾事故赔偿案
三、消防管道无水可供,物业公司被判赔偿
四、火灾事故中公估值、价格鉴定、消防统计应以哪个为赔偿标准
五、火灾事故民事赔偿中行使保险代位权
六、高压线
短路引发火灾由谁埋单
七、建筑火灾事故侵权导致的保险代位求偿权
八、固定证据不及时,诉讼陷入被动
九、出租房屋因火灾被毁房东索赔:是按侵权还是违约
十、燃放烟花导致的火灾事故赔偿再审案件
十一、业主请求恢复消防供水纠纷案
十二、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抗诉再审案
十三、不承担消防行政责任未必不承担民事责任
十四、多因一果造成的损害中应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及分担赔偿责任比例
十五、仓库管理人有权代货主起诉吗?
十六、海口佳友酒店诉海南乐普生商厦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
十七、举证不力导致火灾事故财产损害不能完全赔偿纠纷案
十八、市场摊位出租发生火灾导致的赔偿纠纷案
十九、私自搭建简易房
出租,发生火灾导致相邻住户损失,如何赔偿?
二十、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两次抗诉再审案例
二十一、星星之火何以成灾
二十二、施工方违章导致火灾业主方维权提起诉讼
二十三、钱某与珠海市永隆
加林饮水机厂产品质量纠纷
二十四、消防义务可否随房屋出租转移给承租方
——如何确定火灾引起的损害赔偿义务主体
第八章 关于电器故障导致火灾事故民事赔偿的案例及其对比
(案例一)媒体报道:起火家毁人亡推定电视原因一审判创维赔偿40万
(案例二)家中消毒柜
线路故障引发火灾消费者获赔
(案例三)故障具体内容不清当事人很难服判
第九章 建筑火灾原因不明案件审判实务
一、房屋租赁
中火灾原因不明但起火点明确的民事赔偿案例
二、火灾原因不明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火灾原因不明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四、火灾原因不明家具厂损失谁承担
五、火灾原因不明法院判定不承担责任的案例
六、田甲等因起火原因不明的火灾殃及受损诉起火点房主田丙等赔偿案
七、上诉人A公司与被上诉人B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故民事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特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及特大火灾事故的批复样本
(附件)《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桥南大市场“12·21”特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王文杰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工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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