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划拨土地缴税依据使用吗缴税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
   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的解释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五、关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如何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六、关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七、关于大中小城市的解释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现行的划分标准是: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50万以上的,为大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万至50万的,为中等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万以下的,为小城市。
   八、关于人民团体的解释
   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九、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解释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十、关于免税单位自用土地的解释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
   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以上单位的生产、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十一、关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解释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十二、关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的确定
   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十三、关于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及其免税期限的确定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十四、关于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如何确定纳税地点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十五、关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应否征收土地使用税。
   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使用的土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六、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公房用地,如何征收土地使用税。
   房管部门经租的公房用地,凡土地使用权属于房管部门的,由房管部门缴纳土地使用税
   十七、关于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十八、下列土地的征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5.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查看: 5685|回复: 5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收购补偿款是否纳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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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在广州,有一块地在广西。现在土地被当地的土地储备中心收购了,给了我们一笔补偿款。请问这笔款是否需要纳税?例如土地增值税、契税、营业税、所得税之类的。如果可以免于纳税又需要通过什么方式去申请免税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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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人知道呢
营业税肯定不交,依据国税函{号
土地增值税也不交,没有征税的依据。
1、营业税:不征收
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
2、土地增值税:不征收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法规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
3、企业所得税:征收的可能性较大
取得的补偿收入,应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
非常感谢您!另外有一点不明白的,如果不需要征税的话,是否需要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呢?在网上看到有人说需要有相关的认证手续才予以免税,但是土地储备中心那里又不清楚怎么弄。
具体操作程序各地可能不一样,我不是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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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出让涉及哪些税费?
发布时间:
20:19:55 & 作者:佚名 & 来源: 土易网 & 浏览次数:
  1、国有土地出让涉及哪些税费,税率是多少,税额该如何计算?
  2、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涉及的税费是否一致,有什么区别?
  3、国有土地出让金中包含哪些具体费用,是否含有税费?含有哪些税费?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涉及三项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土地使用税。
  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号)
  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贵公司不是纳税义务人可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号)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贵公司应该缴纳契税。根据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贵公司可以到土地所在地区的土地管理部门查询。
  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7号)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0.5元至10元;
  二、中等城市0.4元至8元;
  三、小城市0.3元至6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主要任务是:根据政府土地出让计划,依法组织土地出让金收入,合理安排土地出让金支出,作好土地出让金收支核算,加强财政监督、检查,维护国家的利益,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促进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土地出让金包括:1.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2.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所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3.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二、财政财务管理
  第四条&土地出让金收入应直接缴入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除财政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得设立土地出让金帐户。
  第五条&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收取的定金(或预付款),应直接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不得在其他部门滞留。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时,定金转为土地出让金价款。
  第六条&各地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土地出让金清算单,列清土地开发费用、业务费用和土地净收益,每月及时与财政部门进行结算。
  第七条&根据财政部财综字〔1995〕10号文件的规定,财政部门应根据土地管理部门填报的清算单,及时清算、拨付出让土地的开发费用。土地开发费用应按如下范围列支:1.补偿性支出指因征用土地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具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拆迁建筑物回收的残值应当及时入帐,冲减开发费用。2.开发性支出。指征用土地之后,用于土地的各项开发费用(不含市政大配套费用)。具体包括:出让的土地所在小区范围内发生的基础设施建设费,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等;为征用、开发出让的土地而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
  第八条&土地开发费用的计算办法是,出让土地的单位面积开发费用乘以按图纸出让土地的总面积。单位面积开发费用的计算办法是,出让土地所在小区的总开发费用除以该小区的土地总面积。
  第九条&财政部门可以为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部门核拨并提取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业务费。具体比例应以不超过缴入金库的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为准。
  第十条&土地出让业务费,应按如下范围使用:1.对有偿出让的土地地域内的勘探设计费;2.为开展土地有偿出让工作所支付的广告费、咨询费;3.土地出让给外商过程中的外方中介人佣金;4.土地在进行出让(拍卖、招标等)时所支付的场地租金;5.查处未补办出让手续而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原属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开支;6.为开展土地有偿出让工作及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工作所必需的办公费、购置费、调查研究费;7.业务人员培训费、宣传费;8.按规定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登记单、清算单、专用票据和财务报表所发生的费用;9.对有关票据、报表等进行保管、仓储、运输所发生的费用;10.聘请财务会计等专业征管人员所必需的工资和酬金。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向财政部报送土地出让金收支季度报表和年度预、决算。其中,季度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财政部;年度预算应于当年3月底之前报送财政部,一式三份;年度决算应于第二年3月底之前报送财政部,一式三份。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审计、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金的审计、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对违反财政、财务制度,随意增加土地开发费用,擅自提取业务费,土地出让金不缴入财政,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单位和主要责任人以相应的处罚。&三、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土地出让金收支会计科目包括三类,即:资金来源类、资金运用类和资金结存类。
  第十五条&土地出让金资金来源类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和方法如下:1.土地出让金收入。财政部门按规定向土地受让方征收的土地出让价款,用本科目核算。发生收入时,记收方;冲销转帐时,记付方。平时收方余额反映财政部门土地出让金累计收入数。按季结帐时,将&土地出让金支出&科目的付方余额转入本科目的付方冲销。结转后本科目的收方余额。作为本季度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全数上缴金库。上缴时记本科目付方。2.合同预收款。财政部门按规定或合同协议向土地受让方预收的土地定金(或保证金)等,用本科目核算。预收数记收方;转帐结算或退回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合同预收款数额。3.暂存款。发生的各种临时性应付、代管等款项用本科目核算。发生数记收方;冲转或结算退还数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暂存款数额。
  第十六条&土地出让金资金运用类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和方法如下:1.土地出让金支出。清算、核拨土地开发费用、土地出让业务费,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下设二个明细科目,即:土地开发费用、土地出让业务费。各项支出数记付方;支出收回数或冲销转出数记收方;拆迁建筑物的残值收入,作冲减开发费用处理,记本科目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土地出让金实际支出累计数。年终结帐时,本科目的付方余额全部转入&土地出让金收入&科目冲销。2.暂付款。发生的各种临时性应收或待核销的结算款项,用本科目核算。发生暂付款时记付方;结算收回或核销转列支出时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尚待结算的暂付款金额。
  第十七条&土地出让金资金结存类会计科目(即: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内容和方法如下:&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各种资金来源及资金运用的银行存款,用本科目核算。存入时记收方,提取时记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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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P备案号:英国没有土地税,所以只要购买了永久使用权的房子,也就是我们说的freehold,就不需要再每年额外缴纳税款了。另一位答主提到的市政税council tax,不是与房产所有权挂钩的,相当于我们在国内说的市政收费或垃圾费一类。这个费用是由房屋使用者缴纳的,与产权不相关。
已有帐号?
无法登录?
社交帐号登录我来说两句:验证码 &&请照此输入(点击图片刷新验证码)&&&&最多输入10000个字符最佳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因此,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每年都要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契税不需要按年缴纳,只有在发生土地权属转移的时候才缴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号)文件规定,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转让合同应于合同签订日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税率万分之五。&&&2人赞同
其它答案:共0条相关内容等待您来回答000338编辑推荐财税资讯会计中心税务中心财税问答政策法规共享中心产品服务会计人生互动交流论坛精华系统消息3秒后窗口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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